急问。。。。简述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简述《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中规定的卖方义务中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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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是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在1964年两个海牙公约,即《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基础上制订的。1980年3月在由62个国家代表参加的维也纳外交会议上通过。按照公约第99条的规定,公约在有10个国家批准之日起12个月后生效。自1988年1月1日起,公约对包括我国在内的11个成员国生效。截至2005年 6月,加入该公约的国家已有65个。
一、《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主要内容和总体评价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除序言外,共分四部分,101条。第一部分共13条,对公约的适用范围和总则做出规定;第二部分共11条,规定合同订立程序和规则;第三部分共64条,就货物买卖的一般规则、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风险的转移等做出规定;第四部分是最后条款,对公约的保管、签字、加入、保留、生效、退出等做出规定。
(一)公约的宗旨和适用范围
根据公约在序言中的规定,公约的宗旨是建立新的国家经济秩序,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发展国际贸易,照顾到不同的社会、经济和法律制度,制定国际货物销售的统一规则,以减少法律障碍,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公约的适用范围包括:1.公约适用的主体范围。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但必须具备下列两个条件之一:或者双方当事人营业地所在国都是缔约国;或者虽然当事人营业地所在国不是缔约国,但根据国际私法规则导致应适用某一缔约国法律。2.公约适用的客体范围。公约适用的客体范围是“货物买卖”。但并非所有的国际货物买卖都属于公约的调整范围,公约排除了以下几种买卖:(1)以直接私人消费为目的的买卖;(2)拍卖;(3)依执法令状或法律授权的买卖;(4)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和货币的买卖;(5)船舶、气垫船和飞行器的买卖;(6)电力的买卖;(7)卖方绝大部分义务是提供劳务和服务的买卖。3.公约没有涉及的法律问题。公约的规定并没有涉及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所有方面,以下问题公约没有涉及:合同的效力,或其任何条款的效力或惯例的效力;合同对所有权的影响;货物对人身造成伤亡或损害的产品责任问题。
在合同成立问题上,公约采用了传统的要约、承诺的理论。
(二)合同双方的义务
1.卖方的义务。公约第30条至第44条主要规定了卖方的义务。卖方的义务主要包括:(1)交付货物。交付货物是卖方的主要义务,根据公约的规定卖方应依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及方式完成交货义务。(2)品质担保。卖方必须保证其交付的货物与合同约定的相符。如果合同没有约定的,依公约的规定。(3)权利担保。权利担保分为所有权担保和知识产权担保。所有权担保指卖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完全的所有权,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提出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知识产权担保是指卖方交付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依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主张任何权利和要求的货物。(4)交付单据。单据在象征性交货的情况下,对买方非常重要,可能会影响到买方能否及时提取货物或转卖货物。公约第34条规定,卖方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移交与货物有关的单据。
2.买方的义务。公约第53条至60条规定了买方的义务。买方的义务主要有两项:支付货款和接收货物。
(三)违约的救济方法
违约的救济方法是指在一方违反合同时,另一方当事人依法获得补偿的方法。
1.卖方违约买方的救济方法。(1)要求实际履行。公约第46条第1款规定,卖方违反合同时,买方可以采取要求实际履行的办法。第47条规定,买方可以规定一个合理时间的额外期限,让卖方履行义务。(2)交付替代物。依公约规定买方只有在货物与合同不符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时,才可以要求交付替代物。(3)修理。卖方对所交付的与合同不符的货物进行修补、调整或替换有瑕疵的部分。(4)减价。公约第50条规定,如货物与合同不符,不论价款是否已付,买方都可以减低价格。(5)宣告合同无效。依公约第49条规定,买方有权在下列情况下宣告合同无效:第一,卖方根本违反合同;第二,卖方在买方规定的宽限期间内没有交货或声明不交货。
2.买方违约卖方的救济方法。(1)要求履行义务依据公约第61条至63条的规定,如果买方不履行其在合同中约定的义务或公约规定的义务,卖方可以要求其履行义务,如支付货款、接收货物等。(2)宣告合同无效。根据公约第64条的规定,卖方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宣告合同无效:①买方的违约时根本违约;②买方在宽限的时间内仍没履行,或买方声明将不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
3.适用于买卖双方的一般规定。公约除上述适用于买方或卖方的特殊规定外,还在第71条至第88条规定了适用于买卖双方的一般性规则,包括:(1)预期违约和分批交货合同。当一方出现预期违约的情况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采取中止履行义务的措施。公约从分批交货的各批次之间的影响不同,对分批交货的违约救济做出了规定。(2)损害赔偿。公约在第74条至第77条从赔偿金额的计算、赔偿的限度、采用替代交易时的损害赔偿、要求损害赔偿一方减少损失的责任几个方面对损害赔偿进行规定。(3)支付利息。(4)免责。公约在79条至80条规定了免责的条件、免责的后果、免责的通知义务等。(5)宣告合同无效的效果。公约从81条至84条规定了宣告合同无效的效果:①合同一经被宣告无效,即解除了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的义务;②宣告合同无效,要求买方必须按实际收到货物的原状归还货物;③合同宣告无效后,买卖双方必须归还因接受履行所获得的利益。(6)保全货物。保全货物是指在一方违约时,另一方当事人仍持有货物的处置权,该当事人有义务对他持有的或控制的货物进行保全。保全的目的是为了减少违约一方当事人因违约而给自己带来的损失。
(四)风险的转移
货物的风险转移到买方承担后遗失或损坏的,买方支付货款的义务并不因此解除。除非这种损坏或遗失是由于卖方的行为或不行为造成的。公约第67条、68条规定了风险转移的时间,分为以下几种情况:合同中有运输条款的风险转移;在运输途中风险的转移;其他情况下风险的转移。第67条第2款特别强调了在货物被划拨到合同项下之前,风险不转移。
二、我国加入《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情况
我国在 1986年交存的批准书中声明:中国不受公约第1条第1款第(b)、第 11条及与第11条内容有关的规定的约束。对第一项保留,理论界习惯上称之为“国际私法规则保留”;第二项保留则被称为 “合同形式保留”。该项保留是依据当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做出的,1999年10月1日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生效后,对合同形式没有书面要求,尽管如此,在中国没有撤销有关保留前,该保留仍然有效。
三、我国关于《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相关实践
为了执行公约,我国前对外经济贸易部在1987年12月4日发布了《关于执行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应注意的几个问题》(以下简称《几个问题》)。依据公约的内容和特点、我国所作的保留,对外经济贸易部发布的《几个问题》指出,自1988年1月1日起,我国公司与该公约的缔约国(除匈牙利外)的公司签订的合同如不另行做出法律选择则合同规定的事项自动适用公约的有关规定(直接适用),发生纠纷和诉讼亦得依公约处理。公约在我国生效17年来,适用公约解决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的诉讼和仲裁案件不在少数,如1998年由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的,美国联合企业有限公司诉山东省对外贸易总公司烟台公司上诉案,因双方没有约定解决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我国和美国均是公约的缔约国,因此适用了公约的有关规定审理此案。我国公司和非缔约国公司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不能直接适用,除非他们选择了公约作为合同准据法。如杭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阿拉伯联合酋长国迪拜阿里山的海湾资源有限公司与杭州杭钢对外经济有限责任公司的国家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就因当事人选择了公约作为准据法,依公约规定判决了此案。
我国在制定合同法时,吸收和借鉴了公约中规定的先进制度,这些具体制度概括起来可以分为合同形式、合同成立、合同履行、风险转移、归责原则及违约救济等几大方面,在这些方面,合同法均采取了与公约相类似的规则。另一方面,我国本身就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有义务对公约予以实施。这也为合同法吸收其中的规则提供了方便。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买卖双方的权利~

1.卖方的义务
(1)交付货物;依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及方式完成交货义务
(2)品质担保。卖方必须保证其交付的货物与合同约定的相符。如果合同没有约定的,依公约的规定.
(3)权利担保。权利担保分为所有权担保和知识产权担保
(4)交付单据
 2..买方的义务
支付货款和接收货物
一方的义务就是另一方的权利,所以权利就不用写了吧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其含义有三:
1、卖方应向买方担保他确实有权出售该货物。假如卖方将偷窃的东西卖给买方,则违反他对货物的所有权担保义务;
2、卖方应担保货物上不存在在订立合同时不为买方所知的他人的权利,如抵押权、留置权等;
3、卖方应向买方担保第三者对其提交的货物不提以侵权或其他类似理由提出合法要求。例如卖方出售的货物及其使用不得侵犯第三者的专利权、商标权等。

扩展资料:
所有权担保的类型有:
①买卖式担保。指债权人与债务人用附条件买卖的方式将担保物的所有权移转于债权人,以保证债权人债权实现的担保方式。
在买卖担保中,债权人(信用授与人)借支付买卖标的物价金的名义将信用授与债务人,而债务人(信用接受人)则借出卖人的名义将担保物的所有权移转于债权人作为履行债务之保证,待所附条件成就后,债务人再回复标的物的所有权。
在买卖式担保中,买卖标的物发挥着担保物的作用,买卖只是假借的形式,实质是通过附条件买卖的形式来实现信用之授与,并给信用授与人(贷款人)收回贷款提供可靠的物质保证。
买卖式担保,根据买卖所附条件的不同,还可以分为附解除条件的买卖式担保与附买回条件的买卖式担保。附解除条件的买卖又称活卖,是指在买卖中为出卖人保留返还价金,解除买卖合同,回复标的物所有权之权利的买卖。
假借此种买卖方式实现的担保就称为附解除条件的买卖式担保。附买回条件的买卖,是指在买卖中为出卖人约定按原价格或双方另外协商的价格买回出卖物之权利的买卖。假借此种买卖方式实现的担保,就称为附买回条件的买卖式担保。
②让与式担保。指以让与标的物所有权作为债务履行之担保。让与式担保的作用与买卖式担保完全相同,其区别仅仅在于让与式担保让与标的物所有权的方式不是买卖,而是其他形式。让与式担保根据让与标的物所有权的方式的不同,又分为附条件的让与担保与信托式让与担保。
附条件的让与担保包括附停止条件的让与担保和附解除条件的让与担保。附停止条件的让与担保,是指以债务到期不履行作为停止条件(又称延缓条件)而将担保物之所有权让与债权人的担保。
在附停止条件的让与担保中,债务人于债务成立时将担保物交付债权人占有,但仍保留标的物的所有权,如债务人按期履行债务,有权取回担保物,如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担保物的所有权即移转于债权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所有权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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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其含义有三:1、卖方应向买方担保他确实有权出售该货物。假如卖方将偷窃的东西卖给买方,则违反他对货物的所有权担保义务;2、卖方应担保货物上不存在在订立合同时不为买方所知的他人的权利,如抵押权、留置权等;3、卖方应向买方担保第三者对其提交的货物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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