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年检报告书的经常性项目结汇金额怎么填

作者&投稿:毅省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是根据外汇收支情况表填,而且是审计公司出的那个填。期末减期初变负数这个没关系。

这个给事务所填就好了,不用自己费心。

按年审报告填写。

外汇年检:外汇收支情况表如何填写?~

外汇账户注销,将应付外汇股利转入未分配利润,外汇收支情况表附注中“按股权或约定比例计算外方所有的未分配利润年末余额”=企业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项目期末余额*外方股权比例。
一、基本说明
1、外汇收支情况表反映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外企业、机构、个人进行的经济交易以及与境内企业、机构、个人进行的符合外汇管理规定的外币计价、结算交易。所有交易均按实际发生金额记录。“实收境外资本”、“实收外汇境内资本”在本表中视同负债记录。
2、外汇收支情况表填制基础为权责发生制。
3、外汇收支情况表中“期末数”各项目反映的均是外商投资企业从成立以来到报告期期末期间发生的经济活动的余额数,非当期发生数。
4、2002年期初余额的确定:
外汇收支情况表中各资产项目、负债项目及经常项目差额项目期末余额反映的均是历年发生的累计数,有些项目可根据资产负债表中各会计科目分析填列(如:“境外投资”、“境内外汇投资”可根据“长期股权投资”、“短期投资”科目的余额分析填列),有些项目在资产负债表中很难找到各对应科目,需逐比查找并追溯至企业成立之初(如:结购汇差额),工作量很大。为操作方便,简化工作量,在填报第一年(2002年)将外汇收支情况表中第七、八、九、十项(即“非外汇形式资产”、“结购汇差额”、“汇率折算差额”、“其他资产”)期初余额填列“零”,差额部分在“经常项目差额”项目中反映。
5、外汇收支情况表填报格式必须完整,即使部分项目期初、期末额均为零,也不得省略。


二、表头项目
本表编制单位:按照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上的单位名称填写。
组织机构代码:按照外商投资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的号码填写。
外汇登记证号码: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分局核发的外汇登记证上号码填写。
金额单位:一律使用美元计价,非美元币种的外币根据中国人民银行12月31日公布的外汇汇率进行折算。各项数据涉及填报金额精确到个位数,小数点后数字四舍五入。


三、资产项目
1、“外汇货币资金”项目:
反映外商投资企业外币现钞、外币银行存款和其他外币资金等的合计数。本项目数据可以根据“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等科目所属的外币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直接计算填列;其中:“外汇货币资金---资本金帐户存款”根据“银行存款---资本金帐户”明细科目填列,以此类推。
2、“应收外汇账款”项目:
反映外商投资企业以外币计价结算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交易而产生的应收款项,包括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外的交易、外汇管理法规允许的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内机构的外币计价结算交易两部分。本项目数据应根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科目的所属相关外币明细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分货物贸易、服务贸易项目分析填列。如“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科目所属外币明细科目有借方余额的,也应包括在本项目内。
“应收外汇账款---服务贸易”项目包括运输、旅游、通讯服务、建筑服务、保险服务、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使用费和特许费、咨询、广告、宣传、电影、音像及其他商业服务。
“应收外汇账款---其他应收款”项目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因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计算机软件版权等知识产权的转让而发生的债权;外商投资企业外方股东减资、先行收回投资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因股权交易而发生的债权也记入本项目。
3、“预付外汇账款”项目:
反映外商投资企业以外币计价结算货物、服务贸易而产生的预付款项,包括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外的交易、外汇管理法规允许的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内机构的外币计价结算交易两部分。本项目数据应根据“预付账款”科目的所属相关外币明细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合计填列。如“应付账款”科目所属外币明细科目有借方余额的,也应包括在本项目内。
4、“应收外汇股利”项目:
反映外商投资企业境外投资和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外汇投资应收取的被投资企业已宣告分配的现金股利。本项目应根据“应收股利”科目的期末余额分析填列。
5、“境外投资”项目:
反映外商投资企业以外汇、实物、无形资产、股权对境外股权性质的投资。该项目以成本法核算,根据“长期股权投资”、“长期债权投资”、“短期投资”科目的期末余额和“银行存款”、“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存货”等科目的期末余额分析填列。对于采用权益法核算的外商投资企业,也按成本法填列。
6、“境内外汇投资”项目:
反映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外汇股权投资,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以其境内所获得的人民币利润、清算、股权转让、先行收回投资、减资所得的财产在境内再投资也记入本项目。该项目按成本法核算,根据“长期股权投资”、
“短期投资”科目的期末余额分析填列。对于采用权益法核算的外商投资企业,也按成本法填列。
7、“非外汇形式资产-人民币”项目:
反映企业以外币计价但以人民币结算的交易余额,即企业自成立以来截止报告期12月31日以外币计价但以人民币结算交易的累计人民币收入发生额和累计人民币支出发生额的净差额。
该项目的借方反映外商投资企业以人民币资金流入增加以外币计价的负债、权益或减少以外币计价的资产,如:
外商投资企业外方股东以其境内举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分配利润、清算、股权转让、先行收回投资、减资所得的人民币资金增加本企业外方投资;
外商投资企业以人民币回收其境内外汇投资及收益;
该项目的贷方反映外商投资企业以人民币资金支出减少以外币计价的负债、权益或增加以外币计价的资产,如:
外商投资企业以人民币支付境内外籍人员工资;
外商投资企业以人民币支付外方股东先行收回投资款;
外商投资企业以人民币支付外方股东减资款;
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以获得的人民币利润在境内再投资等。
该项目应根据“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长期股权投资”、“应付工资”、“实收资本”等科目分析填列。


四、负债及经常项目差额
1、“应付外汇账款”项目:
反映外商投资企业以外币计价结算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交易而产生的应付款项,包括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外的交易、外汇管理法规允许的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内机构的外币计价结算交易两部分。本项目数据应根据“应付账款”、
“其他应付款”科目的所属相关外币明细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和“长期应付款”科目期末余额分货物贸易、服务贸易项目分析填列。如“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科目所属外币明细科目有贷方余额的,也应包括在本项目内。
融资租赁在“应付外汇账款-货物贸易”下记录。
“应付外汇账款---服务贸易”项目包括运输、旅游、通讯服务、建筑服务、保险服务、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使用费和特许费、咨询、广告、宣传、电影、音像及其他商业服务。
“应付外汇账款---其他应付款”项目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因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计算机软件版权等知识产权的买卖而发生的债务;外商投资企业外方股东减资、先行收回投资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因股权交易而发生的债务也记入本项目。
2、“预收外汇账款”项目:
反映外商投资企业以外币计价结算货物、服务贸易而产生的预收款项,包括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外的交易、外汇管理法规允许的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内机构的外币计价结算交易两部分。本项目数据应根据“预收账款”科目的所属相关外币明细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合计填列。如“应收账款”
科目所属外币明细科目有贷方余额的,也应包括在本项目内。
3、“应付外籍人员工资”项目:
反映外商投资企业应付外籍人员工资。该项目应根据“应付工资”、“管理费用”等科目分析填列。如为借方余额,以负数填列。
4、“应付外方股利”项目:
反映外商投资企业已宣告分配但尚未支付给外方的现金股利。本项目应根据“应付股利”科目的期末余额分析填列。
5、“境外借款-金融机构借款、关联企业借款、其他借款、发行债券”项目:
反映外商投资企业向中国境外的金融机构、企业、个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筹借的,以外国货币承担契约性偿还义务的款项,债券溢折价发行收入直接计入“境外借款-发行债券”项目。本项目应根据“短期借款”、“长期借款”、“应付债券”等科目所属相关外币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分析填列。
6、“境内外汇借款”项目:
反映外商投资企业向境内机构(包括境内外资金融机构)筹借的外汇资金。本项目应根据“短期借款”、“长期借款”、“财务费用”等科目所属相关外币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分析填列。
7、“应付外汇利息”项目:
反映外商投资企业因借款和发行债券而应支付的利息,企业应收应付、预收预付账款而发生的应收、应付利息也记录在本项目。本项目应根据“应收帐款”、“应付帐款”、“预收帐款”、“预付账款”、“短期借款”、“长期借款”、“应付债券”、“财务费用”等科目分析填列。
8、“实收境外资本-外国直接投资、外国证券投资”项目:
“实收境外资本-外国直接投资”项目的借方反映外商投资企业外方减资、先行回收投资及向中方出让股权等。
“实收境外资本-外国直接投资”项目的贷方反映:
(1)外国投资者以外汇投入的资本;
(2)外国投资者以其境内举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人民币利润投入的资本(参见“非外汇形式资产-人民币”);
(3)外国投资者以实物和无形资产投入的资本(参见“非外汇形式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
(4)外国投资者购买中方股权形成的资本;
(5)外商投资企业以应付外方股东利润转增的资本;
(6)外商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的资本(参见“非外汇形式资产-其它”);
以外汇投入的资本溢折价部分;
其他。
“实收境外资本-外国证券投资”反映外商投资企业以B股或H、L、S、N股及ADR形式吸收的外国证券投资资本,股票溢折价发行收入也计入本项目。
本项目应根据“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科目期末余额分析填列。
9、“实收境内外汇资本”项目:
反映外商投资企业收取的境内企业的外汇投资和境内居民的B股投资,接受的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以其境内所获得的人民币利润、清算、股权转让、先行收回投资、减资所得的财产对本企业的投资也记入本项目。本项目应根据“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科目期末余额分析填列。
以投资者处于境外还是境内来划分境外资本与境内外汇资本。
10、“经常项目差额”项目:
反映外商投资企业自成立以来至报告期期末期间发生的涉及外币计价交易的经营活动的外汇收入和支出的净差额。经常项目差额=(“企业外币计价结算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销售收入”+“投资收益”+“单方面经常转移”)-(“企业外币计价结算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采购”+“外国投资者和境内外汇投资者投资收益”+“外籍人员工资总额”)。其中:
(1)“企业外币计价结算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销售收入”项目应根据“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分析填列;
(2) “投资收益”反映企业以各种方式对境外投资和外汇投资(包括外汇存款)所分配的收益;该项目应根据“应收股利”、“投资收益”和“财务费用”等科目分析填列;
(3)“单方面经常转移”项目:该项目借方反映本企业对外币计价结算交易债权的单方面放弃以及坏账核销,该项目贷方反映外币计价结算交易债权人对本企业债务的单方面豁免或对企业的外汇现金捐赠。借方反映企业对外币计价结算交易债权的单方面放弃以及坏账核销。该项目应根据“外汇货币资金”、“应收外汇帐款”、“应付外汇帐款”
“预收外汇帐款”、“预收外汇帐款”等科目分析填列。
(4)“企业外币计价结算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采购”项目:应根据“材料采购”、“在建工程”、“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主营业务成本”、“营业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分析填列;
(5)“外国投资者和境内外汇投资者投资收益”项目:反映外国投资者和境内外汇投资者对企业进行股权投资所分配的收益以及外汇借款所发生的利息收入;该项目应根据“应付股利”、“应付利息”、“未分配利润”、“财务费用”等科目分析填列;
(6)“外籍人员工资总额”项目:应根据“应付工资”、“管理费用” 等科目分析填列。


五、其他说明
1、外汇收支情况表各项目平衡关系如下:
外汇货币资金=现金+资本金帐户存款+经常项目帐户存款+外债帐户存款+其他帐户存款;
应收外汇帐款=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其他应收款;
非外汇形式资产=人民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资本对价转移+单方面资本转移+其他;
结购汇差额=结汇金额-购汇金额;
应付外汇帐款=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其他应付款;
境外借款=金融机构借款+关联企业借款+其他借款+发行债券;
实收境外资本=外国直接投资+外国证券投资;
-(应收外汇账款+预付外汇账款+应收外汇股利-应付外汇账款-预收外汇账款-应付外籍人员工资-应付外方股利-应付外汇利息)]+[(境外借款+实收境外资本)-(境外投资+非外汇形式资产)]+[境内外汇借款+实收境内外汇资本-境内外汇投资-结购汇差额-汇率折算差额]+其他资产=外汇货币资金;
资产合计=负债和经常项目差额合计。

一、结汇概念

指外汇收款人将外汇卖给银行,银行按照外币的汇率支付给等值的人民币。凡未有规定或未经核准可以保留现汇的经常项目项下的外汇收入必须办理结汇;凡未规定或核准结汇的资本项目项下的外汇收入不得办理结汇。境内机构必须对其外汇收入区分经常项目与资本项目;银行按照外汇收入不同性质按规定分别办理结汇或入帐手续。凡无法证明属于经常项目的外汇收入,均应按照资本项目外汇结汇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结汇要求

国内单位取得以下的外汇收入的必须结汇,不能保留外汇。

1.出口或者先支后收转口货物及其他交易行为收入的外汇。其中用跟单信用证/保函和跟单托收方式结算的贸易出口外汇可以凭有效商业单据结汇,用汇款方式结算的贸易出口外汇持出口收汇核销单结汇;

2.境外贷款项下国际招标中标收入的外汇;

3.海关监管下境内经营免税商品收入的外汇;

4.交通运输(包括各种运输方式)及港口(含空港)、邮电(不包括国际汇兑款)、广告、咨询、展览、寄售、维修等行业及各类代理业务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收入的外汇;

5.行政、司法机关收入的各项外汇规费、罚没款等;

6.土地使用权、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转让收入的外汇,但上述无形资产属于个人所有的,可不结汇;

7.境外投资企业汇回的外汇利润、对外经援项下收回的外汇和境外资产的外汇收入;

8.对外索赔收入的外汇、退回的外汇保证金等;

9.出租房地产和其他外汇资产收入的外汇;

10.保险机构受理外汇保险所得外汇收入;

11.取得《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的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的净收入;

12.国外捐赠、资助及援助收入的外汇;

13.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应当结汇的外汇。

14.外商投资企业经常项目下外汇收入可在外汇局核定的最高金额以内保留外汇,超出部分应当卖给外汇指定银行,或者通过外汇调剂中心卖出。

三、经常性项目结汇

1.对于境内机构等值5万美元(含5万美元)以下的贸易出口外汇收入,银行可以先予以办理结汇或入帐,并在结汇水单或收帐通知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注明相应的核销单编号。

2.对于境内机构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贸易出口外汇收入分别按以下规定办理结汇或入帐,并在结汇水单或收帐通知上注明相应的核销单编号。

(1) 以跟单信用证、保函或跟单托收方式结算的贸易出口收汇,银行凭上述结算方式规定的有效商业单据和出口单位提供的与出口业务相应的出口收汇核销单编号办理结汇或入帐。

(2) 对于等到值5万美元以上经外汇局确定为“结汇信得过企业”以汇款方式结算的贸易出口收汇,银行可先结汇或入帐,事后凭收汇单位提供的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正本核对。

银行须自结汇或入帐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知收汇单位到银行办理有关核对手续。收汇单位须持收汇凭证及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正本自结汇或入帐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到银行办理有关核对手续。

(3) 对于等值5万美元以上非“结汇信得过企业”以汇款方式结算的贸易出口收汇,凭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正本办理结汇或入帐。

(4) 出口项下预收货款结汇或入帐,银行凭经外汇局备案并盖有“予收货款章”的正本出口收汇核销单和出口合同办理。

3.境内机构非贸易及单方面转移等其它经常项目下等值2万美元(含2万美元)以下的外汇收入,银行可以先予以办理结汇或入收。

4.对于境内机构等值2万美元以上的非贸易及单方面转移等其它经常项目项下外汇收入,金额在等值2万美元以上5万美元(含5万美元)以下的,银行凭收汇单位提供的正本合同(协议)、发票等其它凭证办理结汇或入帐;超过等值5万美元的,收汇单位应持合同(协议)、发票等其它凭证向外汇局申请,由外汇局审核真实性,银行凭外汇局的核准件为收汇单位办理结汇或入帐手续。

5.对于先结汇或入帐、事后核对的汇入汇款,银行办理结汇或入帐后,不得出具结汇水单或收帐通知,但应在结汇或入帐时逐笔登记,收汇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提供相应结汇凭证及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正本并逐笔核实后,出具结汇水单或收帐通知。

6.对于等值5万美元以上非“结汇信得过企业”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如收汇单位不能向银行或外汇局提供相应凭证,银行不得办理结汇,须原币划入银行暂收专户。

对于等值5万美元以上“结汇信得过企业”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如收汇单位事后不能按规定期限向银行提供相应凭证并办理有关核对手续的,银行应按当日汇率冲回原币划入银行暂收专户。

7.代理出口项下出口收汇,如委托方为有权保留外汇的境内机构,收款行收汇后可以凭代理方提供的正本委托代理协议,出口合同及委托方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或《外汇帐户使用证》办理原币划转,并在结汇水单或收帐通知上注明出口收汇核销单编号。

8.如委托方为不得保留外汇的境内机构,未经外汇局批准其出口收汇不得原币划转,收款行按本办法结汇后将人民币划至委托方。

出口信用保险和其它出口货物保险所得的理赔款等,银行可凭出口收汇核销单结汇或入帐,并出具有核销单编号的结汇水单或收帐通知。

四、结汇信得过企业

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外汇局可以确定为结汇信得过企业:

1.有外经贸部批准的进出口经营权,且在当地工商管理局注册的独立法人;

2.遵守国家外汇管理规定,近两年没有发生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行为;

3.主要业务主管人员经过当地外汇局培训考核,熟悉国家外汇管理政策;

4.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省级分局制订的其它条件。

五、出口收汇核销

1.境内出口单位向境外出口货物,均应当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2.出口收汇核销工作中实行出口收汇核销员(以下简称核销员)制度,出口单位领取出口收汇核销单、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应当由本单位的核销员负责办理,核销员制度的具体规定由各地外汇局自行制定。

3.出口单位应当到外汇局申领核销单,核销单只准本单位使用,不得借用、冒用、转让和买卖。

4.出口单位初次申领核销单前应当凭以下材料到外汇局办理登记:

(1)单位介绍信、申请书;

(2)外经贸部门批准经营进口业务批件正本及复印件;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4)企业法人代码证书复印件;

(5)海关注册登记证明书复印件;

(6)出口合同复印件。

5.核销单自领单之日起两个月以内有效。出口应当在失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将未用核销单退回外汇局注销,并且继续按照规定完成已出口业务的核销手续。

6.对于预计收款日期超过报关日期180天以上(含180天)的远期收汇,出口单位应当在报关前凭远期出口合同、核销单向外汇局备案,并应当在核销单的“收汇方式”栏注明远期天数,凡未向外汇局备案的,一律视作即期出口收汇。

7.出口单位应当自报关之日起60天内,附商业发票及报关单,向外汇局送交核销单存根。对10万美元以上(含10万美元)以自寄单据方式出口的还需提供相应的批准件。

8.对出口单位的外汇收入,银行在确认其为直接从境外收入的出口货款后,办理结汇或者进入该单位的外汇结算帐户的入帐手续,并出具加盖“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章”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9.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应当与银行留存联、收款人记帐联同时套写并具备下列要素:(1)经办银行的名称;(2)结汇或者收帐日期;(3)收款单位名称、帐号;(4)收汇金额及币种;(5)各类扣费明细及金额、币种;(6)净结汇或者入帐金额及币种;(7)核销单编号;(8)“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字样;(9)银行业务公章、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章。

对多次出口,一次收汇的,银行应当要求出口单位提供该笔收汇对应的所有核销单编号,在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时,应当将这些核销单编号全部填上。

10.对于下列外汇收入的结汇或者入帐,银行不得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1)不属于出口收汇以及暂时无法确定为出口收汇的;

(2)不是直接从境外收入的;

(3)进入除外汇结算帐户之外的其他各类外汇帐户的;

(4)已进入各类外汇帐户(含外汇结算帐户)后,再从该帐户中结汇或者划出的;

(5)从境内其它单位或者从同一单位其它外汇帐户划转来的;

11.外汇局为出口单位办理完核销手续后,应当在核销单的出口退税专用联上签注净收汇额、币种、日期,并加盖“已核销章”后,将出口退税专用联退出口单位。

12.核销单的遗失和补办。

(1)出口单位遗失核销单的,应当在15天之内向外汇局书面说明情况申请挂失,外汇局核实后,统一登报声明作废(费用由遗失核销单的单位负担),并作如下处理:A.对于空白核销单,予以注销;B.对于已经报关出口未办理出口收汇核销的核销单,先办理出口收汇核销,并签发“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联补办证明”;C.对于已经办理出口收汇核销后的核销单原则上不予补办,特殊情况下要求补办出口退税专用联的,出口单位应当凭税务部门签发的与该核销单对应的出口未退税证明,向外汇局申请,经外汇局批准后方可办理“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联补办证明”。

(2)出口单位遗失报关单的,应当凭外汇局签发的未核销证明,向海关申请补办。

(3)出口单位遗失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的,应当先向外汇局提出申请补办。外汇局核实同意后,可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个月后,为出口单位签发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补办批准件,银行凭该批准件为出口单位补办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并在补办的出收汇核销专用联上注明“补办”字样。

13.出口单位有下列行为的,由外汇局给以警告、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从领单之日起4个月内未向外汇局送交核销单存根的;

(2)未经外汇局批准,即期出口项下,超过报关日180天内未收汇或者收汇后30天内未核销的;远期出口项下,超过在外汇局备案的预计收款日收汇或者收汇后30天内未核销的;

(3)出口收汇核销差额超过成交总价10%且无正当理由的;

(4)遗失核销单后,自遗失之日起15天内未向外汇局挂失的;

(5)未用的核销单,自失效之日起1个月内未退回外汇局注销的;

(6)多次丢失核销单、情节严重的;

(7)因关、停、并、转不再经营出口业务,未按时将全部未用的核销单退回外汇局注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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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评估说明封面应载明该评估项目名称、评估报告书的编号、评估机构名称、评估报告书 提出日期,若需分册装订的评估说明,应在封面上注明共几册及该册的序号。 2、“关于评估说明使用范围的声明”的基本内容 这部分应声明评估报告仅供资产管理部门、介绍主管部门、资产评估行业协会在审查资 产评估报告书和检查评估机构工作...

我是外资企业,资本金账户如何结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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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支付结汇是企业需要人民币支付款项时才允许结汇,结汇后人民币进行付款。意愿结汇是企业可以先结汇,结完的人民币等需要支付时才进行付款。差别是结汇的时点,以前外商投资企业投入的外币,由于政策原因无法即时结汇,一两年过后由于汇率变动,损失很大。现在允许企业先结汇成人民币,就帮助企业规避了汇率波动的...

办理资本金结汇需提供哪些资料
答:13.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应当结汇的外汇。14.外商投资企业经常项目下外汇收入可在外汇局核定的最高金额以内保留外汇,超出部分应当卖给外汇指定银行,或者通过外汇调剂中心卖出。出口单位初次申领核销单前应当凭以下材料到外汇局办理登记:(1)单位介绍信、申请书;(2)外经贸部门批准经营进口业务批件正本...

...管理规定的第四章境外直接投资项下资金汇入及结汇
答:第十七条 境内机构将其所得的境外直接投资利润汇回境内的,可以保存在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办理结汇。外汇指定银行在审核境内机构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证、境外企业的相关财务报表及其利润处置决定、上年度年检报告书等相关材料无误后,为境内机构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利润入账或结汇手续。第十八条 境内机构因所...

什么叫经常项目帐户?什么叫资本项目帐户?
答:1、经常项目,是指在国际收支中经常发生的交易项目,主要包括贸易收支、劳务收支和单方面转移等。我国对经常项目外汇实行结汇、售汇制。具体制度包括:境内机构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必须调回境内,并按照国务院关于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的规定卖给外汇指定银行,或者经批准在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账户; 境内机持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