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一级资质几年年审一次? 物业资质需要年检吗?

作者&投稿:侨贺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第一:依据《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已经不需要年检了;

  第二:法律依据:
  依据:《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2004年3月17日建设部令第125号,2007年11月26日根据建设部令第164号《建设部关于修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建设部决定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5号)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
  原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内容如下:
  原第十七条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实行年检制度。

  各资质等级物业管理企业的年检由相应资质审批部门负责。

  原第十八条 符合原定资质等级条件的,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年检结论为合格。

  不符合原定资质等级条件的,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年检结论为不合格,原资质审批部门应当注销其资质证书,由相应资质审批部门重新核定其资质等级。

  资质审批部门应当将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年检结果向社会公布。

  原第二十二条 物业管理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资质年检的,由资质审批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建设部删去《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可以看出,现在建设部已经不在强制要求年检。

  第三:
  但有的地方规章制度可能还要年检;所以还需要具体查看地方的规章制度(地方“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之类的)

第十七条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实行年检制度。
  各资质等级物业管理企业的年检由相应资质审批部门负责。

一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需要年检吗?有编号吗?有有效期~

根据新修订的《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物业公司已经不再强制进行年检。

但是,主管部门取消年检,并不代表不再监督检查,而是对物业管理监督检查的一个整合过程。

首先,根据《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虽然已经删除了有关物业年检的条款,但是仍然保留的对企业进行监管的职责。这点在新办法的第十七条有规定:第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取得资质证书后,不得降低企业的资质条件,并应当接受资质审批部门的监督检查。资质审批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检查。

其次,现在实行物业项目年度审核备案制度,而物业项目备案年审工作中,物业公司递交的很多材料是和物业年审资料一样的。因此,物业公司只要如实进行项目年度备案,就不必再做资质年审了。因为这其中很多审核工作时重复的。重复审核不免浪费人力物力财力。

除临时物业资质证书外,其余正式的一、二、三级物业管理资质证书都取消了有效期。临时物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一年,但是部分省市规定可以延续到三年。老物业资质证书有有效期,期满后更换新的物业资质证书不再设置有效期了。


资质证书有编号,国家住建部颁发一级资质证书,并编发一级证书的编号;省级(自治区、直辖市等)建筑主管部门负责二级资质证书的核发和编号;地级建筑主管部门负责三级资质证书的核发和编号。

不需要;
详细看2007年修改后的办法,你在执行2007年前的办法需要年检。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2004年3月17日建设部令第125号,2007年11月26日根据
《建设部关于修改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物业管理市场秩序,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实施对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级。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一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二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二级和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各资质等级物业服务企业的条件如下:
(一)一级资质:
1.注册资本人民币500万元以上;
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0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3.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4.管理两种类型以上物业,并且管理各类物业的房屋建筑面积分别占下列相应计算基数的百分比之和不低于100%:
(1)多层住宅200万平方米;
(2)高层住宅100万平方米;
(3)独立式住宅(别墅)15万平方米;
(4)办公楼、工业厂房及其它物业50万平方米。
5.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有优良的经营管理业绩。
(二)二级资质:
1.注册资本人民币300万元以上;
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3.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4.管理两种类型以上物业,并且管理各类物业的房屋建筑面积分别占下列相应计算基数的百分比之和不低于100%:
(1)多层住宅100万平方米;
(2)高层住宅50万平方米;
(3)独立式住宅(别墅)8万平方米;
(4)办公楼、工业厂房及其它物业20万平方米。
5.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有良好的经营管理业绩。
(三)三级资质:
1.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以上;
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3.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4.有委托的物业管理项目;
5.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
第六条 新设立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资质:
(一)营业执照;
(二)企业章程;
(三)验资证明;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五)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管理和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
第七条 新设立的物业服务企业,其资质等级按照最低等级核定,并设一年的暂定期。
第八条 一级资质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承接各种物业管理项目。
二级资质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承接30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项目和8万平方米以下的非住宅项目的物业管理业务。
三级资质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承接20万平方米以下住宅项目和5万平方米以下的非住宅项目的物业管理业务。
第九条 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
(二)营业执照;
(三)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四)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管理和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工程、财务负责人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
(五)物业服务合同复印件;
(六)物业管理业绩材料。
第十条 资质审批部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相应资质等级条件的企业核发资质证书;一级资质审批前,应当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审查,审查期限为20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申请核定资质等级,在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资质审批部门不予批准:
(一)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
(二)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业务一并委托给他人的;
(三)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
(四)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的;
(五)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六)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七)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八)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不按照规定移交物业管理用房和有关资料的;
(九)与物业管理招标人或者其他物业管理投标人相互串通,以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十)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业主投诉较多,经查证属实的;
(十一)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物业管理业务的;
(十二)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
(十三)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
第十二条 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
企业遗失资质证书,应当在新闻媒体上声明后,方可申请补领。
第十四条 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申请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并重新核定资质等级。
第十五条 企业的名称、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 企业破产、歇业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业务活动的,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注销手续后15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
第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取得资质证书后,不得降低企业的资质条件,并应当接受资质审批部门的监督检查。
资质审批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审批部门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根据职权可以撤销资质证书:
(一)审批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审批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审批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审批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物业服务企业颁发资质证书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审批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物业管理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资质审批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颁发资质证书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不予颁发资质证书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未在法定期限内予以审批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五)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设计资质几年一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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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年审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建筑企业资质年检由资质审批部门负责,年检程序参照企业资质审批程序进行。对施工总承包特级和一级企业、专业承包一级企业的资质年检,建设部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其中涉及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企业资质年检,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办理;对中央管理的企业及其...

建筑公司相关资质需要年限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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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资质证书都需要年检吗?
答:建筑企业资质证书不需要年检,有效期为5年。

你好,冒昧问一下你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年审是怎么办理的?!谢谢
答:注意:建筑企业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都是每年一次检查。全国各地叫法不同,有叫年检的,也有叫信用评价的。一般在年检前主管部门是会通过登报、上网公示、打电话通知等方式告知企业年检时间的,如果你有问题的话就给你们企业资质的主管部门打电话咨询。一般年检可能涉及到的材料如下:企业资质证书、安全...

一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需要年检吗?有编号吗?有有效期
答:但是,主管部门取消年检,并不代表不再监督检查,而是对物业管理监督检查的一个整合过程。首先,根据《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虽然已经删除了有关物业年检的条款,但是仍然保留的对企业进行监管的职责。这点在新办法的第十七条有规定:第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取得资质证书后,不得降低企业的资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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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专业技术人员具有电气或相邻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具有10年以上工作经验的技术人员更换。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资质延期申请材料: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一份及电子文档;2、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3、《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4、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本复印件;5、申报资质上一年度或...

厦门物业公司资质年审程序怎样办理?
答:三、申请企业将上述材料交齐后,由局审批盖章后送交省建设厅核发《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四、申请企业凭资质证书到工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后,可挂牌进行经营活动。五、物业管理企业根据规定每年年审一次,申请资质年检的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提供下列资料:1、企业自检报告;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