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满族自治县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1修正)

作者&投稿:羽枫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第一条 为了加强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建设优美整洁、管理有序的文明县城,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自治县县城建成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县城建成区,是指在县城行政区内已成片开发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地区。县城建成区范围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告。第三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县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自治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照法定权限,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实施监督和行政处罚。
  市场监督、公安、交通运输、生态环境保护、卫生健康、教育、街道办事处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居民委员会应协助街道办事处做好环境卫生工作。
  提倡和鼓励居民委员会组织居民制定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公约,动员居民积极参加市容和环境卫生治理工作,创建整洁、优美、文明环境。第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市民的市容和环境卫生意识,提高市民的公共道德水平。
  自治县新闻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在广播、电视、报刊等宣传媒体安排市容和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内容。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权利,负有维护市容整洁、保持环境卫生的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尊重环卫工人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其正常工作。鼓励社会各界关爱环卫工人。第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据县城总体规划,编制县城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市容、绿化、亮化等专项规划和配套的技术通则,并遵循满族特色传统风貌与现代化县城建设相融合的原则,按照新旧城区划分因地制宜,突出县城建筑色彩和建筑风格的地域特色,美化县城空间景观。
  编制完成的县城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市容、绿化、亮化等专项规划,应当提请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再依据有关规定上报审批,审批通过后十五日内报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依法批准实施的县城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和废止,必须严格服从规划管理,并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确需修改的,按照规定的程序报自治县人大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第六条 县城道路路面及附属设施由产权单位定期巡查维护或更新,保持完好、整洁。县城道路路面和两侧的各类公共设施,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道路路面应当保持平坦、完好、畅通。路面出现坑槽、碎裂隆起、溢水以及水毁、塌陷等情形,应当及时进行修复;
  (二)坡道、盲道等无障碍设施应当畅通、完好,道缘石应当整齐、无缺损。出现损坏情形,应当及时进行修复;
  (三)道路和桥梁上的交通隔离设施、防护设施应当保持完好、整洁。出现损坏、空缺、移位、歪倒、标线不清时,应当及时更换、补充和校正。
  违反前款规定,发生损坏等情形,产权单位接到报告或通知后,未及时采取修复和维护等补救措施的,由自治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产权单位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罚款。第七条 在道路上和公共场所设置的井盖、雨箅应当保持齐全、完好。出现损坏、丢失、移位、堵塞的,产权单位或管理维护单位应当立即采取设置警示标志、防护栏等临时防护措施,并及时维修、更换。
  产权单位或管理维护单位在发现或在接到报告、通知后,未及时采取防护措施或未及时更换、正位的,由自治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每处每逾期一天处以1000元罚款;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八条 县城道路建设中各类导线、管线应当根据相关规划实行地下敷设。县城新城区建设时,导线、管线与道路同步设计、同步配套建设、同步验收,确无条件同步建设的,经自治县人民政府同意,可以缓建地下管网工程,并按规划要求预留地下管线位置。老城区应当结合改造实行地下敷设。
  道路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满足地下管线工程技术规范要求的前提下,应当统筹安排地下导线、管线建设工期与道路建设工期,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服从。
  新建、扩建、改建的县城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县城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
  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建设进度要求的,由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2万元罚款。

~

伊通满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2020修订)
答: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镇管理,提高城镇公共服务水平,创建文明、和谐、宜居的城镇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及其他区域。第三条 城乡容貌、环境卫生和市政公用设施管理...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2007修订)_百...
答: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治不力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第二章 城市市容管理第八条 城市的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环境卫生、公共场所、园林绿化、广告标志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城市...

宽甸满族自治县农村人居环境管理条例
答: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倡导文明健康的生产生活方式,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自治县县城建成区以外的农村人居环境管理,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农村...

桓仁满族自治县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答: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改善城乡人居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及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本...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
答: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和镇。第三条 本自治区城市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第四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永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答:(七)河(溪)流、湖泊、水塘等城市水域及岸线的责任区,由环境卫生责任单位负责;(八)政府已储备征用的土地的责任区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待建地的责任区由产权单位负责;施工工地的责任区由施工单位负责。所有权人和经营者之间对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应当纳入市容和...

环境卫生的责任书
答:为了共同搞好门前市容环境卫生的管理,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围绕县委、县政府提出 “争创省级文明城市和卫生城市”新要求,确保县城市容环境整洁卫生。根据和平县人民政府赋予城市监察大队职能,现与县城管辖区内临街各单位、店铺、住户门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责任明确如下: 一、门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责任区域 门前...

宁德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答: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享有良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权利,同时应当履行遵守社会公德,维护市容整洁,保持环境卫生的义务。鼓励支持个人参加市容和环境卫生志愿服务、公益活动。鼓励和提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制定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动员村(居)民参与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治理和维护工作。

潮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答: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组织开展爱国卫生专项活动,倡导绿色健康的生活方式,提高公民的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市容和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对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制定维护...

创建卫生县城工作总结
答:加强对创建国家卫生县城工作的宣传引导,充分调动全乡人人参与的积极性,在卫生院门口设立标语。同时,策划开展各种宣传活动积极营造创建国家卫生县城工作的氛围。如:以“爱国卫生月”活动为契机,在卫生院全面开展了环境卫生整治;为了有力推动“国家卫生县城”控烟工作的开展,5月31日,卫生院积极开展第二十五个“世界无烟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