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8)

作者&投稿:巨良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监控化学品的监督管理,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保障公民人身安全和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监控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和进出口等活动,应当遵守本细则。第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监控化学品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控化学品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监控化学品的管理工作。第四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控化学品管理部门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所需经费,依法列入同级政府预算。第二章 建设和生产管理第五条 国家严格控制第一类监控化学品的生产。
  为科研、医疗、制造药物或者防护目的需要生产第一类监控化学品的,应当报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并在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定的小型设施中生产。
  严禁在未经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定的设施中生产第一类监控化学品。第六条 新建、扩建或者改建用于生产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设施,应当填写《监控化学品生产设施新(扩、改)建申请表》并附上申请表中要求提供的相关材料,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签署意见,报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
  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批准文件;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七条 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生产设施新建、扩建或者改建工程竣工后,应当自竣工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申请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出具通过验收的审查意见书并报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
  竣工验收经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后,按照本细则第十条的规定申请监控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第八条 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生产设施新建、扩建或者改建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过竣工验收,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出具不予通过验收的审查意见:
  (一)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生产设施的标定生产能力达到或者超过设计生产能力150%的;
  (二)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申请竣工验收,情节严重的;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予通过竣工验收的,申请人应当在6个月内完成整改,再次申请竣工验收。第九条 国家对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生产,实行特别许可制度。第十条 申请监控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二)有生产监控化学品所需的资金和场所;
  (三)具有与生产监控化学品相适应的技术条件、生产设施,符合当地环境保护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
  (四)有与生产监控化学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制度;
  (五)具备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的能力;
  (六)五年内无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监控化学品的记录。第十一条 申请监控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的,应当填写《监控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申请表》并附上申请表中要求提供的相关材料,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第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按照《监控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现场考核表》的要求对申请人进行现场考核,并于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考核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工业和信息化部。第十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送的材料后,应当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本细则第十条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并自收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生产特别许可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学工业部令第1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规定,我部制定了《实施细则》,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部长:顾秀莲一九九七年三月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管理条例
(1995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0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监控化学品的管理,保障公民的人身安全和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监控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和使用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监控化学品,是指下列各类化学品:
  第一类:可作为化学武器的化学品;
  第二类:可作为生产化学武器前体的化学品;
  第三类:可作为生产化学武器主要原料的化学品;
  第四类:除炸药和纯碳氢化合物外的特定有机化学品。
  前款各类监控化学品的名录由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第四条
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监控化学品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监控化学品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监控化学品的,应当依照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申报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监控化学品的有关资料、数据和使用目的,接受化学工业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六条
国家严格控制第一类监控化学品的生产。
  为科研、医疗、制造药物或者防护目的需要生产第一类监控化学品的,应当报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批准,并在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指定的小型设施中生产。
  严禁在未经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指定的设施中生产第一类监控化学品。
第七条
国家对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生产,实行特别许可制度;未经特别许可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生产。特别许可办法,由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制定。
第八条
新建、扩建或者改建用于生产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设施,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报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工程竣工后,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报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投产使用。
  新建、扩建或者改建用于生产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不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设施,应当在开工生产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监控化学品应当在专用的化工仓库中储存,并设专人管理。监控化学品的储存条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条
储存监控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出库、入库检查制度和登记制度;发现丢失、被盗时,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进行查处。
第十一条
对变质或者过期失效的监控化学品,应当及时处理。处理方案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为科研、医疗、制造药物或者防护目的需要使用第一类监控化学品的,应当向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凭批准文件同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指定的生产单位签订合同,并将合同副本报送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需要使用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凭批准文件同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指定的经销单位签订合同,并将合同副本报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指定的单位(以下简称被指定单位),可以从事第一类监控化学品和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及其生产技术、专用设备的进出口业务。
  需要进口或者出口第一类监控化学品和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及其生产技术、专用设备的,应当委托被指定单位代理进口或者出口。除被指定单位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从事这类进出口业务。
第十五条
国家严格控制第一类监控化学品的进口和出口。非为科研、医疗、制造药物或者防护目的,不得进口第一类监控化学品。
  接受委托进口第一类监控化学品的被指定单位,应当向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产品最终用途的说明和证明;经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后,报国务院审查批准。被指定单位凭国务院的批准文件向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申请领取进口许可证。
第十六条
接受委托进口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及其生产技术、专用设备的被指定单位,应当向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所进口的化学品、生产技术或者专用设备最终用途的说明和证明;经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被指定单位凭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向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申请领取进口许可证。
第十七条
接受委托出口第一类监控化学品的被指定单位,应当向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进口国政府或者政府委托机构出具的所进口的化学品仅用于科研、医疗、制造药物或者防护目的和不转口第三国的保证书;经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后,报国务院审查批准。被指定单位凭国务院的批准文件向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出口许可证。
第十八条
接受委托出口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及其生产技术、专用设备的被指定单位,应当向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进口国政府或者政府委托机构出具的所进口的化学品、生产技术、专用设备不用于生产化学武器和不转口第三国的保证书;经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被指定单位凭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向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出口许可证。
第十九条
使用监控化学品的,应当与其申报的使用目的相一致;需要改变使用目的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二十条
使用第一类、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报告消耗此类监控化学品的数量和使用此类监控化学品生产最终产品的数量。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监控化学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提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监控化学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经营监控化学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没收其违法经营的监控化学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隐瞒、拒报有关监控化学品的资料、数据,或者妨碍、阻挠化学工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检查监督职责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在本条例施行前已经从事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监控化学品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各类监控化学品名录 化工部令第11号失效了吗
答:对的,失效了,统一到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 第4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已经2018年6月20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第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原化学工业部1997年3月10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原化学...

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
答:经营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不得向未取得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书、使用许可证书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第二类监控化学品,不得向未取得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证书、经营许可证书的单位或者个人购买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经营和购买相关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是什么时间施行的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是2009.2.6施行的

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都有哪些相关的法律,法规
答:您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包括如下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令(第一号)(列入第三类监控化学品的...
答:(第一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规定,《列入第三类监控化学品的新增品种清单》已经国务院批准,并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授权,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局长 李勇武 1998年6月14日 列入第三类监控化学品的新增品种清单 《列入第三类监控化学品的新增品种清单》的化学品名称如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涉及到法律法规及其关系
答:与危险化学品相关的法律法规有《安全生产法》《劳动 法》《职业病防治法》《消防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危 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使用有毒物质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 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 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和《危 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监控化学品行政许可表格样式由谁统一制作公布
答:格式和内容要求应与本申请表的表格一致;申请单位在填写申请表时,申请表封面不编制页码,其他页编制页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条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控化学品管理部门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所需经费,依法列入同级政府预算。

安全管理办法参照国家法律法规依据有哪些
答:(6)《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03年1月1日起施行)(7)《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施行))(8)《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法》(2014年1月1日施行)(9)《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10)《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0号)(11)《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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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与危险化学品相关的法律法规有《安全生产法》、《劳动 法》、《职业病防治法》、《消防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危 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使用有毒物质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 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 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和...

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有哪些法律法规?
答:14 14--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5 1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16 16--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17 17--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18 1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19 19--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 20 20--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21 21--国务院关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