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

作者&投稿:景马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
      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的通知

      建质〔2013〕171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保证工程质量,现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3年12月2日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以下简称工程竣工验收),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以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第四条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工程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三)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五)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六)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以及工程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七)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八)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九)对于住宅工程,进行分户验收并验收合格,建设单位按户出具《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
      (十)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二)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对于重大工程和技术复杂工程,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验收组。
      (三)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四)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1.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2.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
      3.实地查验工程质量;
      4.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的方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第七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建设单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评价,工程竣工验收时间、程序、内容和组织形式,工程竣工验收意见等内容。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还应附有下列文件:
      (一)施工许可证。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三)本规定第五条(二)、(三)、(四)、(八)项规定的文件。
      (四)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五)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有关文件。
第八条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并将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情况作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重要内容。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房屋建筑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不适用本规定。
第十一条军事建设工程的管理,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本规定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建建〔2000〕14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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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答:1,竣工由建设单位负责填写 2,竣工一式四份,一律用钢笔书写,字迹要清晰工整,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 其它 有关专业工程主管部门各存一份.3,报告内容必须真实可靠,如发现虚假情况不予备案.4,报告须经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参加验收的所有人员签字,建设单位在...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的基本内容有哪些
答:(1)检查工程实体质量。 (2)检查工程建设参与各方提供的竣工资料。 (3)对建筑工程的使用功能进行抽查、试验。例厕所、阳台泼水试验,浴缸、水盘、水池盛水试验,通水、通电试验,排污主管通球试验及绝缘电阻、接地电阻、漏电跳闸测试等。 (4)对竣工验收情况进行汇总讨论,并听取质量监督...

房屋建筑工程基础验收需要具备哪些资料
答:1、《竣工验收备案表》 ――最重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是目前收房环节中最应该注意的文件。该表是建设部为规范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管理工作而制定的,它由设计、监理、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四方合验后,在工程竣工15天内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竣工备案。 《竣工验收备案表》中的项目,只要送交主...

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有几个步骤
答: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1、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2、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3、实地查验工程质量;4、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

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根据什么文件验收工程
答: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第七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辽宁省工程竣工验收程序 追加100
答:第十六条 住宅工程竣工验收时,验收组应按照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国家和辽宁省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标准的有关规定进行,并应对一定户数的分户验收工作进行检查和复核,质量监督机构进行监督。第十七条 在分户验收中弄虚作假、降低标准,将不合格工程按合格工程验收的,...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工程包含哪些内容?
答:第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其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案
答: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方案 一、方案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导则》、《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工程建设强制...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的内容_百度...
答:第一条 为规范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见证取样和送检是指在建设...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及城市危房管理?
答:”房屋装修安全管理《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对工程竣工验收和质量保修都有较详细的规定。《建筑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