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中经常居住地如何证明 怎么开具经常居住地证明文件?懂法律的请支持,谢谢!

作者&投稿:和郎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经常居住地可用凭居住证明和暂住证来证明。

公民经常居住地原则上应该以起诉时间为起算点,往前推算公民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可认定为公民的经常居住地。如果从起诉之日起算公民在所居住地点居住不足一年,但自公民离开住所地后曾在该地点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起诉时公民又在该地点居住的,该地点可以认定为公民的经常居住地。

2015年2月15日,国家《关于全面深化公安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及相关改革方案,经中央审议通过。将扎实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目前中国不少地区已取消暂住证,由居住证代替。目前仍推行暂住证制度的城市有北京,上海(临时居住证)等城市。

暂住证的开具机关是基层派出所,而居住证明的开具机关一般为居委会、小区物业、村委会、街道办等基层组织,都是对于流动人口实际居住情况比较掌握的单位,这两种材料也是法院所认可的证明材料。

扩展资料

居住证办理注意事项:

1. 根据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第九条第四款规定:“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本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来穗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信息已录入系统,但经核实发现来穗流动人口提供虚假居住登记信息的,在系统予以注销居住登记信息,已发放《广州市来穗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回执》同时作废,居住证予以注销并收缴。

2. 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宾馆旅店出具的住宿证明等,或者屋主与借住人签订的借住手续证明。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3. 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是指户口簿、护照、临时身份证、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文件。

4. 代办证件: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暂住证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居住证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经常居住地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通常情况下,案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如果能证明被告在户籍所在地之外有经常居住地,则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以被告户籍所在地提起诉讼的,可以提供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被告户籍证明来证明被告的住所。如果向被告经常居住地起诉,司法实践中要求向人民法院提供以下证明材料,证明被告在经常居住地满一年以上。  

1、暂住证或者居住证,以及当地管辖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证明等;  

2、街道、居委会、小区出具的证明等;  

3、房屋权属证书、缴费证明等;  

4、房屋出租人出具的证人证言,房屋租赁合同书,房租缴费收据等;  

5、各种缴费证明,如取暖费、电费、水费、卫生费、物业费等等的缴费凭证。  

6、其他如受害人同事、朋友的证人证言等。司法实践中,暂住证是证明经常居住的常见证据类型之一。  

扩展资料:  

案例:“经常居住地”应如何理解

2016年6月20日,原告杨某某向被告雷某某户籍所在地法院起诉要求被告雷某某偿还借款及利息。被告雷某某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文书后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

雷某某称其户籍地虽然在重庆市垫江县,但是其经常居住地在昆明市西山区,并提供了昆明市临时居住证证明其在2014年6月18日至2015年6月18日居住在昆明市西山区。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条“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

第四条“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本案中对“经常居住地”的理解存在争议:  

第一种意见是:被告雷某某提供的临时居住证能证明其经常居住地为昆明市西山区。依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户籍地)至起诉时已经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本案中被告提供的临时居住证证明其离开住所地后于2014年6月18日至2015年6月18日在昆明市西山区连续居住,时间已有一年以上,昆明市西山区应视为被告雷某某经常居住地。  

第二种意见是:被告雷某某提出的临时居住证不能证明其经常居住地为昆明市西山区。《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的经常居住地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经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经常居住地应该以原告提起诉讼时向后倒推首先出现的被告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被告雷某某未举示证据证明其从2015年6月18日至原告起诉时居住在昆明市西山区,则不能认定昆明市西山区为被告经常居住地。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条“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如果按照第一种意见进行理解,则可能会出现原告起诉时,被告在多个地方连续居住已满一年,出现多个“经常居住地”,进而造成多个法院都有管辖权,出现管辖权混乱的情形。

按照第二种意见,以原告起诉时向后倒推首先出现的被告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视为经常居住地方,即以离原告起诉时最近的被告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确定为经常居住地,这样可以避免出现多个“经常居住地”引发的管辖权混乱。

据此,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被告雷某某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被告雷某某上诉后,中级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有管辖权,出现管辖权混乱的情形。

按照第二种意见,以原告起诉时向后倒推首先出现的被告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视为经常居住地方,即以离原告起诉时,被告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确定为经常居住地,这样可以避免出现多个“经常居住地”时引发的管辖权混乱。  

据此,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被告雷某某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被告雷某某上诉后,中级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参考资料来源:重庆法院网--“经常居住地”应如何理解?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法院网-“经常居住地”应如何理解



1、暂住证或者居住证,以及当地管辖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证明等; 2、街道、居委会、小区出具的证明等; 3、房屋权属证书; 4、房屋出租人出具的证人证言,房屋租赁合同书,房租缴费收据等; 5、各种缴费证明,如取暖费、电费、水费、卫生费、物业费等等的缴费凭证; 6、其他如同事、朋友的证人证言等。司法实践中,暂住证是证明经常居住的常见证据类型之一。

“经常居住地”应该如何来证明?~


《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的章节复制如下,你可参照原文,看你提出管辖权异议是否合理。如果合理单位出具证明也未偿不可。因为参与诉讼的另一方和法院是要对你提供的证据进行核实的。


第二章 管 辖


第一节 级别管辖


第十八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二十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二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第二节 地域管辖


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三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第二十四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七条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八条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九条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条 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一条 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二条 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三条 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节 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第三十六条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三十七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第三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第三十九条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也可以把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经常居住地的依据
答:一、经常居住地认定标准:1、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2、证据问题有明确规定,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二、经常居住地如何证明经常居住地的证明如下:1、暂住证或者居住证,以及当地管辖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证明等;2...

律师答疑|如何开具居住证明?
答:就是当事人连续工作、生活或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在诉讼时,可以提交以下证据来证明经常居住地:1. 居住证。2. 社区开具的经常居住证明。 办理居住证通常需要一个月左右的时间,如果比较着急,最好是去社区开居住证明,符合条件的话,当时就能给开具。 实践中,开具《居住证明》面临哪些问题呢...

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如何认定
答: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但住医院治病的除外。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当事人为主张其经常居住地情况,可提交其所在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居住证明加以证实实际居住地。什么是经常居住地?经常居住地是指自然人...

经常居住地的认定
答:因此在实践中确定经常居住地的主体就多种多样,五花八门。当被告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时,部分当事人自己写下证明证明经常居住地;部分当事人跑到当地的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经常居住地证明;部分当事人请熟人朋友作证打下经常居住地的证明;部分当事人找到当地派出所出具经常居住地的证明;当然也有...

“经常居住地”应该如何来证明?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这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确立的关于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 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关于经常居住地如何证明的问题可以说是经常遇到,其中尤其以夫妻双方离开...

怎么证明经常居住地超过一年
答:如何证明居住期间有固定收入 1、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工资领取证明文件;2、在该市从事合法经营的登记文件及相应的纳税证明文件;3、依法取得利息等且足以维持本人生活的证明文件;4、一年以上的时间段内,较有规律地存入数额稳定的储蓄存款的交易记录。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会根据以下证据材料来...

...人的经常居所地如何确定及经常居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住所的区别_百度...
答:区分经常居所地与住所和经常居住地至关重要,它们在法律适用和管辖权上有着不同的含义。经常居所地的认定要求是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视为生活重心。证据可能包括出入境记录、官方居住证明等,以综合考量实际的居住情况、职业活动和财产关联。值得注意的是,"连续居住1年以上"并非严格意义上的绝对,允许短暂的...

长期居住证明范本
答:法律分析:兹证明xxx(身份证号:xxxxxx)、xxx(身份证号:xxxxxx)夫妻二人在我小区(小区名称)xx楼xx号房屋内居住已满一年以上。特此证明 证明单位(盖章):年月日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

经常居住地是怎样认定的?
答:三、确定经常居住地举证材料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通常情况下,案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如果能证明被告在户籍所在地之外有经常居住地,则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以被告户籍所在地提起诉讼的,可以提供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被告户籍证明来证明被告的住所。但如果向被告经常居住地起诉呢?司法实践中...

居住证明公证
答:关于“经常居住地”的认定,通常情况下,公证机构都要求当事人提供公安机关办理的暂住证或居住证加以佐证。但随着公安机关此项职能由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再加之人员流动的爆炸性增长,要每个当事人提供公安机关办理的暂住证或居住证证明其经常居住不太现实。公证实践中需要我们实事求是、具体情况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