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写的女方名字,男方出的钱

作者&投稿:宏才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法律分析:婚前买的房男方出钱,房产证写女方名字那就是属于女方的婚前财产,离婚时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所以是归女方所有。如果是有证据证明购买房产出资情况的,会有男方一份。
如果婚前男方买的房子写女方名字,没结婚就分手的话,这种情况属于赠与,房产证是女方名字,出的钱相当于是男方赠与女方的,房子归女方。同样如果有证据证明出资购买,那就法院判时有男方的一份。
房屋产权的确认,即划分和证明房屋产权的归属。与房屋产权取得的方式相适应,确认房屋产权的主要方式是:
第一,查证有无房屋所有权原始取得的事实;
第二,查证有无继承取得房屋产权的事实:其中之“事实”,首先应以书证和物证为依据,没有书证和物证时,可以寻找证人、证言或其他证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

婚前买房写两个人名字但是钱是男方出的
答:你说的那些付款凭证等,不影响对产权的认定,只能说明双方存在经济联系,在法律上也可以被视为对女方的赠与。3、依你所述,婚后产权登记在双方的名下,则视为共同财产。如果离婚,原则上一人一半。4、如果男方在婚前全额付款买的房,而且保留有相关的证据,婚后取得产权证,且,产权证只写了男方名字的...

根据新婚姻法,如果男方出钱买的房子,写的女方的名字,离婚时房子怎么分...
答:需要分情况来认定,第一种,如果是男方婚前出资购买,且是出全资的,登记在女方名下的,有可能被认定为赠与,完成赠与的则属于女方个人财产。第二种,如果是双方为结婚购房的,属于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或者有婚意的购房,已经结婚的,赠与完成不得撤销;若是有婚意的购房则认定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第三...

婚前买房,男方出钱,登记写的女方的名字。如果离婚房子算谁的?
答:若离婚,房子归女方所有。原因:第一,男方在婚前出钱买房,房产登记上写女方的名字,双方若无另行约定共同共有或者按份共有,则属于男方将该房赠与女方,属于女方单独所有,是女方的个人财产。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二,离婚的方式有两种,诉讼离婚和协议离婚,协议离婚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财产...

离婚买房,女方名字,男方出的钱?
答:男方出钱买房子写女方名字离婚后分配的确认方式:1、若是男方婚前购买的,房子的登记只写了女方的名字情况下,离婚后房子归属于女方,因为房子可视为男方对女方的房产赠送,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2、若是婚后男方购买的,只写女方的名字,房子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均等分配。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

...的钱是男方出,付款人是女方,房产证也是女方姓名,房子归谁所有?_百 ...
答:这个问题不难回答,婚外情,男方给女方买房的钱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能够证明是男方出资购买,房产证上是女方名字,妻子也有权让归还房子,因为那是夫妻共同财产,他为自己的私欲,把夫妻共同财产赠予给别人也要经过夫妻双方同意,一方不同意都是无效的,聪明人就将房子卖掉,把他老公给你付的款,还给他们...

婚前买房写女方名字男方出钱
答:根据物权公示原则,房屋所有权证书上写的是谁的名字就推定房屋归谁所有,婚前男方的出资购房可以看做为对女方的赠与,属于女方个人财产。只要男方能证明房子是由他出资的话,就可以证明这个房子是由他所有,即使是房产证上的名字是女方也不妨碍男方主张权利。所以,在离婚时这个房子只要男方经过证明,依然...

男友出钱买房写女方名字,现在分手了男方可以要回吗
答:法律分析: 可以。首先,首付的出资是否可以证明男方有出钱,可以男方转账到女方帐上,或直接转付到房产出让方账上都可以证明男方在首付方面的付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

男方拿钱买房写的女方名字,男方能要回吗
答:另外,按揭是以谁的名义申请的,还款时的款项来源只要证明有男方的支出,也可做为分割财产时的证据。男方可就付出部分的权益的要求房产分割。但在供楼期间房价的上涨,就要看如何与女方谈判取得了。一般,如果房产的购买是以结婚为前提的,男方可取得房产已支付部分的权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男方拿钱买房写的女方名字,男方能要回吗
答:另外,按揭是以谁的名义申请的,还款时的款项来源只要证明有男方的支出,也可做为分割财产时的证据。男方可就付出部分的权益的要求房产分割。但在供楼期间房价的上涨,就要看如何与女方谈判取得了。一般,如果房产的购买是以结婚为前提的,男方可取得房产已支付部分的权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