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那一条规定机动车过户,未通知保险公司其间出险,保险公司对商业险拒赔 车辆出险,保险公司因我行驶证过户未与其通知为由拒绝赔付.我欲...

作者&投稿:频肺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一、对于交强险部分,机动车转让后没有及时办理过户手续的,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交强险应履行相应的赔偿责任。对于机动车过户后使用性质发生变化的,应该补交因使用性质改变而增加的保费;裁判机构普遍认为,该险跟车不跟人,不论车主是否变更,不影响保险公司对强制险保险限额内的赔偿。
二、对于商业车险部分,机动车转让后没有及时办理过户手续的,出险后保险公司是否负责赔偿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保险法修订第四十九条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
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
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第二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本条确定了保险标的转让之后,被保险人权利的推定承继。在这一前提下,后三款对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利益进行了均衡。该条文的意思有三个层次:
第一、保险标的转让之后,由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当发生保险事故时,受让人作为标的的所有权人有权要求保险公司赔偿;
第二,标的转让的,原所有权人应当通知保险人,但是没有通知的,保险人并不能因此而拒赔,只有当保险人有证据证明标的的转让会导致危险程度增加的,方可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要求增加保费或者解除合同;
第三、对于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原所有权人对标的转让未通知保险人的,如果保险人有证据证明该事故的发生是由于标的转让危险程度增加而导致的,保险人可以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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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那一条规定"机动车过户,未通知保险公司其间出险,保险公司对商业险拒赔"?~

车辆过户。行驶证车主就变了。所以过户后就要去保险公司变更,否则保险公司是不会赔付的。
因为车辆变动车辆危险性就会变动的。

  类似于向您这样的事故,我认为您还是应该通过诉讼途径来征取一下您的权益的。因为:
  1 您可以细读一下您所投保保险公司的条款,在责任免除条款下并未列明车辆行驶证车主发生变化应向保险人做告知义务,而将此项列为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项下。在条款中是这样写的:“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被出卖、赠予、变更用途或增加危险程度,被保险人应当事先书面通知保险人并申请办理批改手续”
  2、我认为未在责任免除项下直接列明此情况,应是有值得推敲和商榷的地方
  保险法中规定,投保人应尽如实告知义务,如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续继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拒绝赔偿。这条是列在保险法当中的,从这个角度看对于您这样的事故来说是十分不利的,也是被保险人义务中所列这条的来源。但是您要根据您的情况细细的分析一下。
  我不清楚你车辆的投保情况,如果您的车辆在承保时行驶证车主的名子是个人的的,而车辆过户后,仍然是个人的车,对于保险公司而言,其所承保的车辆风险并未因车辆过户而有所改变,同样是私人生活用车,拒绝赔偿我认为是说不过去的,如做拒决定也会是十分复杂的。
  如您的车辆在投保时行驶证车主是单位的,而过户后改为您个人的名子,那么车辆对应的风险是有所改变的,这种改不仅是在投保时所缴的保费,与同样存在于后继使用过程中所面临的风险增加上面,但是对于保险公司而言,其经营标的就是风险,对于这种情况可以通过补缴保险费,提高保险费率或限制承保险种来加以控制。
  这是我的一点看法,仅供参考,其实保险法规定的是偏有利于被保险人一方的,像您所碰到的这样的事故,我认为您还是尽量跟保险公司进行沟通一下为好,尽量以协议赔偿的方式解决,必竟您在此事故中不是一点过错也没有的。实在不行的话再做诉讼。因为现然关于保险业的司法实践不是太多,同样的一个事故,同样的一个诉讼请求在不同地点或许会有不同的审理结果,我认为沟通才是上策 ,轻易不要走诉讼的路、
  希望我的回答对您能所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