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

作者&投稿:朝颜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病媒生物的孳生和扩散,改善城乡环境卫生,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吉林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病媒生物的预防控制、监督管理等活动。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病媒生物,是指能够将病原体从人或者动物传播给人,威胁人身健康、影响生产生活的生物,主要包括鼠、蚊、蝇、蟑螂等。第四条 按照“政府组织、部门协作、单位负责、全民参与、科学治理、分类指导”的工作方针,采取环境治理、物理防制、化学消杀的综合防治原则,通过群众治理与专业预防控制相结合、日常治理与突击消杀相结合的方式,有效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第五条 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统一组织、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宣传教育;
  (二)制定病媒生物防控工作规划和计划,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
  (三)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检查、指导、监督;
  (四)协调成员单位做好职责范围内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爱卫办)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日常管理工作。第六条 各级爱卫会成员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与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第七条 县级以上爱卫会要将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纳入爱卫会工作规划,将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所需经费纳入工作预算。第八条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应当参与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举报。第二章 预防控制第九条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实行单位责任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要建立日常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病媒生物密度,清除病媒生物孳生地,防止病媒生物孳生、繁殖和扩散,避免和减少病媒生物危害的发生。第十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要按照当地爱卫会的部署,积极参加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
  下述场所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病媒生物的预防控制工作,设置病媒生物防范设施并进行经常性消杀,将病媒生物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范围。
  (一)医院、学校、宾馆、浴池、商场、娱乐场所、车站、公共交通工具、公园、居民区等人员集中的场所;
  (二)食品生产(加工)经营单位、餐饮店、酿造厂、农贸市场、超市、粮库、屠宰厂、公厕、建筑工地、废品收购站、垃圾转运站、垃圾处理场、公共绿地等易招致或者孳生病媒生物的场所。第十一条 预防控制病媒生物孳生,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清除易孳生病媒生物的积水、垃圾、堆积杂物、残留食物等,保持室内外环境整洁;
  (二)设置和完善防蚊蝇门窗、防鼠门网等基础设施;
  (三)定期冲洗、消杀下水管道、垃圾储运设施、存水处、厕所等病媒生物易孳生地;
  (四)实行垃圾袋装化和垃圾收集运输封闭化,并做到日产日清;
  (五)采取涂墙抹缝等措施防止蟑螂藏匿孳生;
  (六)及时妥善处理被杀灭的老鼠、蟑螂等病媒生物尸体;
  (七)采取物理、生物及化学等方法控制病媒生物密度。第十二条 新城区开发建设和旧城区改造,建筑物管线、市政管井和下水道系统等应当设立防范病媒生物侵害的设施。第十三条 实施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应当使用符合产品质量规范和标准的药剂和器械。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者假冒伪劣的药剂和器械。第十四条 各级爱卫办应当根据病媒生物消杀和密度情况,适时组织开展集中统一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各级爱卫办的要求参加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对病媒生物实施有效杀灭。第十五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优势,在同级爱卫办的组织协调下,科学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一)制定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方案,协助爱卫办做好宣传教育、技术培训等工作。
  (二)落实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措施,开展病媒生物密度监测和抗药性测试,建立健全病媒生物密度监测和预警网络,为制定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规划提供科学依据。
  (三)制定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应急预案,做好消杀药物、器械等储备工作,有效应对疫情、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中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病媒生物防制管理制度~

法律分析:1、为了消除鼠、蚊、蝇、蟑螂(以下简称四害)的危害,防止疾病传播,保障群众身体健康,制定本制度。
2、病媒生物防制应当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集中统一除“四害”与日常除“四害”相结合,治理环境消除“四害”孳生条件与直接消杀“四害”相结合的原则。
3、积极参加爱国卫生运动,定期开展环境卫生大扫除,消除卫生死角,杜绝“四害”孳生地。
4、病媒生物防制实行责任制,各成员必须认真学习,掌握除“四害”有关知识和技能,采取科学、安全、有效的方法,控制和降低“四害”密度,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5、健全防鼠灭鼠设施,采取堵塞孔洞,设置防鼠网,毒杀,粘捕等方法防鼠灭鼠。
6、做好消除积水,废弃物管理等工作,健全纱门纱窗以及防蝇帘,配置灭蚊蝇灯,采取各种有效方法,控制和消除蚊蝇孳生条件,消灭蚊蝇及其幼虫。
7、蟑螂采取随见随杀,消除藏匿缝隙,有效控制蟑螂密度。
8、不得使用国家禁用的剧毒除“四害”药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传染病防治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传染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传染病防治的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治和监督管理体系。
第六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传染病防治工作。军队的传染病防治工作,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病媒生物对人体健康造成的危害,防止疾病传播,改善环境和提高生活质量,根据《辽宁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病媒生物,是指传播人类疾病和威胁人类健康的蚊、蝇、蟑螂等卫生害虫和鼠类。第三条 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四条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遵循预防为主,群众治理与专业治理、集中治理与日常治理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承担本级爱卫会日常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爱卫会工作部门),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具体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有关的工作。第六条 病媒生物密度控制标准,由省爱卫会制定、调整并公布。
病媒生物密度,由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监测。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定期进行病媒生物区域性监测,并将监测结果报告爱卫会工作部门。第七条 医院、宾馆、机场、港口、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等人员集中的场所和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建筑工地、农贸市场、废品收购站、垃圾转运站、垃圾处理场、粮库等易招致或者孳生病媒生物的场所,应当建立健全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制度,设置病媒生物防范和消杀设施,并指定人员负责病媒生物的预防控制。第八条 卫生行政部门在审批食品生产经营、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时,应当将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情况作为审批条件之一。对防范、消杀设施不完备和病媒生物密度超过控制标准的,不得发放卫生许可证。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爱卫会的部署,组织单位和居(村)民开展病媒生物消杀活动。第十条 单位和居(村)民必须参加所在区域统一组织的病媒生物消杀活动。消杀活动所需的药物、器械,由当地爱卫会提供,发生的费用除城市公共区域(含居民公用楼道、院落)和村民住宅、院落,由各级人民政府分别承担外,其他区域由受益者承担。具体承担办法,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爱卫会工作部门规定。第十一条 城区内的单位和居民应当采取措施,控制本单位管理范围内或者住宅内的病媒生物密度。无力控制的,可以委托病媒生物消杀服务单位进行消杀。
病媒生物消杀服务单位应当与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签订合同。服务质量未达到合同要求的,应当承担约定的责任。第十二条 病媒生物消杀服务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库房;
(二)有健全的服务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三)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四)从业人员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并经爱卫会工作部门考核合格;
(五)所用的消杀药物、器械符合规定的要求。第十三条 病媒生物消杀服务单位应当经所在地县爱卫会工作部门审核批准。爱卫会工作部门对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单位,应当在10日内予以批准;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病媒生物消杀服务单位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第十四条 消杀药物的生产、经营管理,按照国务院《农药管理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实施办法另行规定。
生产单位生产的消杀药物,应当由省卫生行政部门进行毒性鉴定。第十五条 经营、使用的消杀药物,必须具有质量合格证明,其包装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包装内必须附有与其产品一致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外包装上必须加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产品一致的安全标签。
安全技术说明书必须载明下列内容:
(一)企业名称、地址、生产许可证号或者批准文号;
(二)产品名称、登记证号和批号;
(三)含量、重量、性能、毒性和有效成份;
(四)用途、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五)生产日期和有效期等。第十六条 爱卫会工作部门应当加强对消杀药物生产、经营和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并检查单位和个人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情况。
被检查者应当接受监督检查。拒绝、阻挠监督检查,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由爱卫会工作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病媒生物密度超过控制标准,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影响和危害的,处以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二)拒不参加病媒统一消杀活动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未经爱卫会工作部门批准,从事病媒生物消杀服务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安徽省防控病媒生物管理办法
答: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病媒生物的危害,防止疾病传播,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安徽省爱国卫生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预防、控制(以下简称防控)病媒生物活动。本办法所称...

广东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2021修订)
答:第五条 在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统一组织下,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技术指导和病媒生物密度监测工作。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文化、教育等部门和新闻部门应当做好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宣传教育工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区的灭鼠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

...政府关于修改《南昌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等4件规章的决定...
答:一、南昌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 1、第六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合并为第二项,修改为:“(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餐饮服务场所、食品生产场所、食品流通场所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2、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对申请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

国家卫生城市标准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
答:八、病媒生物预防控制(三十八)贯彻落实《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建立政府组织与全社会参与相结合的病媒生物防控机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区定期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针对区域内危害严重的病媒生物种类和公共外环境,适时组织集中统一控制行动。建成区鼠、蚊、蝇、蟑螂的密度达到国家病媒生物密度...

学校病媒生物防制工作计划
答:根据上级卫生部门要求,为了认真做好20xx年我校病媒生物防制工作,控制因“四害”传播的疾病发生和流行,保障广大师生身体健康,特制定20xx年病媒生物防制工作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为目标,采取以防制为主的综合防制措施,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全方位开展消杀,...

病媒生物防治属于哪个部门
答:病媒生物防治属于卫生部。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有效防控病媒生物传播性疾病的发生和流行,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全国爱卫会、卫生部组织专家研究制定了《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防止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病媒生物防制是什么意思?
答:防止病媒生物进入室内,减少与人接触。4、适时采取杀灭措施,降低病媒生物密度。主要采用物理方法杀灭,辅之以化学消杀。化学药品的灭杀,着重于采用新技术、新方法,采用绿色环保、高效低毒卫生杀虫剂,对媒介生物进行控制,减少各种措施,尤其是化学防治措施对自然环境和人类健康的不利影响。

病媒生物防治工作总结
答:三是发现问题,采取有效灭杀办法,最大限度控制病媒生物的滋生。 一年来,我社区认真做好病媒生物防治工作,使“四害”密度控制在国家标准范围之内。圆满的完成了国家卫生城市复审的工作任务。今后,我们将继续深入、细致、扎实工作,为广大居民创建一个健康安全的学习、工作、生活环境。 病媒生物防治工作总结 根据全年爱国...

病媒生物密度控制标准
答:《病媒生物密度控制水平》做出了相关规定。法律依据:《病媒生物密度控制水平》一是分A、B、C三个等级,A级指标为在社会与经济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努力的方向,一些基础设施完善、生态环境好和管理水平高的地区可以率先达到该指标;B级指标与全国爱卫会标准基本一致;C级指标为在常态条件下应达到的病媒生物...

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
答:设区的市和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传染病预防控制规划、方案的落实,组织实施免疫、消毒、控制病媒生物的危害,普及传染病防治知识,负责本地区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常见病原微生物检测。 第十九条 国家建立传染病预警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传染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