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所有制机械工业企业厂长(经理)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办法》实施细则

作者&投稿:蒋云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第一条 为了保证《全民所有制机械工业企业厂长(经理)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办法》的贯彻执行,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凡已实行厂长(含经理,下同)负责制的机械、兵器行业直接由中央组织部门任免干部但归国家机械委实行行业管理的跨省、市的大型企业、企业集团以及国家机械委直属的生产和非生产性企业厂长任期届满时,均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委托审计部门(包括审计署驻国家机械委审计局、其他审计机关、部门审计机构、社会审计组织)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第三条 厂长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内容
  一、国家计划规定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和经济效益的审计内容:
  1.产品质量是否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或合同规定要求;
  2.新产品开发是否符合社会需要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
  3.产量(产值)是否完成国家计划任务;
  4.销售总额、利润总额、上交利税、产值利润率、成本费用率、成本降低率、资金使用率、资金利润率、全员劳动生产率、固定资产增值率、技改更新率等是否达到任期目标。
  二、财务收支和专用基金的计提、使用的审计内容:
  1.财务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执行是否严格;
  2.税利是否按规定缴纳,有无偷税、漏税、截留应上交国家税利的问题;
  3.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长期欠帐、坏帐和重大经济遗留问题;
  4.专用基金的计提、使用是否合法,有无违反“专款专用”原则的问题;
  5.有无乱拉资金乱搞计划外基本建设问题。
  三、财务成果的审计内容:
  1.有无潜亏虚盈,利用库存原材料,在产品和半成品、产成品高转、低转成本调整利润的问题;
  2.有无利用待摊、预提费用、材料成本差异、进销差价和往来帐户人为地调整成本利润问题;
  3.有无帐实不符,有帐无物或有物无帐、虚增成本或利润问题;
  4.有无其他弄虚作假的盈亏不实的问题。
  四、国家资财的使用、管理、调拨、增减的审计内容:
  1.财产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执行是否严格;
  2.各项资产有无盘亏盘盈、报废和削价损失问题;
  3.待处理财产损失的审批手续是否完备,有无弄虚作假,多报或少报财产损失问题;
  4.有无化全民为集体,化大公为小公,侵占国家财产的问题;
  5.借出借入财产有无私自转让或以物易物以及借出借入财产到期末收回或返还问题;
  6.有无因官僚主义决策失误或管理松懈而造成的严重损失浪费问题。
  五、国家财经法规制度执行情况审计内容:
  1.有无贪污盗窃、投机倒把、行贿受贿、以权谋私的问题;
  2.有无乱挤乱摊成本费用,擅自扩大成本开支范围,提高费用开支标准的问题;
  3.有无平转议、乱加价、乱涨价、乱收费的问题;
  4.有无收入不入帐,私设“小钱柜”的问题;
  5.有无私分产品、挪用物资、用“白条子”顶库,侵占国家资财的问题;
  6.有无滥发奖金、补贴和实物,用公款请客送礼,大吃大喝,游山玩水、挥霍浪费,假公济私的问题;
  7.有无违反国家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的规定,任意购买控购商品的问题。
  六、企业短期行为的审计内容:
  1.有无不遵守国家经济计划的指导,唯利是图,损害社会公益的行为;
  2.有无不遵守经济合同规定,损人利己的问题;
  3.有无只顾眼前利益,损害企业长远利益的拚设备,拚消耗的行为:
  4.有无大量贷款不还及挪用专用基金的行为。
  七、企业主管单位特意指定的审计内容:
  1.落实生产经营承包责任制的情况;
  2.主管单位下达的各项计划规定指标完成情况;
  3.系统内采取的综合平衡协调措施的执行情况;
  4.安全生产管理情况。第四条 审计的程序和方法
  一、企业主管单位(干部管理部门)每年度提出厂长离任经济责任审计计划,根据计划安排,在厂长任职届满前两个月向审计部门提交“厂长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申请书”。
  二、审计部门接到“厂长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申请书”后十日内须确定主审人员,并提出有关审计方案。
  三、审计方案报经主管领导审批后,由主审单位向被审计单位签发“审计通知书”,其内容包括:审计的时间、地点、内容、审计组的负责人和成员,要求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人在什么时限内作好那些有关准备工作,准备好那些有关方面的资料等等。
  四、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后,要立即组织有关人员按照“审计通知书”的要求作好有关方面的准备工作,整理好有关方面的资料,企业主管单位要负责财产移交的监交工作。财产移交项目包括:固定资产原值、现值、折旧及其实物形态、技术改造后性能改变的情况,流动资金、专用基金、债权债务、财务收支情况;盈亏等财务成果和经济效益情况;其他经济遗留问题。
  五、厂长述职报告的内容:
  1.本单位概况(包括上任时和离任时);拥有固定资产、生产能力、生产任务、产品及销售情况;拥有职工人数,人员构成,组织机构设置、生产布局、经营管理及经济效益情况等;
  2.详述上任后所实行的经营方针、任期目标及制订依据,包括长远规划、年度计划、技术改造、新技术应用、新产品开发、职工培训、工资调整等;
  3.本单位财务会计、生产经营、人事、行政等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对财务预决算、自有资金分配和使用、党政工团等脱产人员编制和管理职能机构的设置和调整,企业内部配套改革措施,重要规章制度的建立、修改、废除等重大问题上做了那些决策,有何经验教训;
  4.任期目标的实现情况,完成国家和主管单位计划规定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的情况,将任期内各项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实现情况与任期前的同类指标进行比较,有无企业或行业历史最好水平的;
  5.任期内哪些工作取得了突出成绩,得到上级或有关部门的表彰;
  6.职工福利生活是否逐年改善;
  7.安全生产管理,有无违章作业造成严重伤亡事故的现象;
  8.国家财经法规制度是否严格遵守,财务往来帐有无遗留问题,责任是否分明;
  9.生产经营管理上存在的主要差距是什么,需要加强和注意什么问题;
  10.附件:实现任期目标有关资料的目录。
  六、主审单位得到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人报送的各类补交书和述职报告等材料后,即可派出审计组(如认为报送来的材料不符合审计要求,应责成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按要求重新补办。
  七、审计组进入被审计单位后,被审计单位内部审计人员随即加入审计组,参与审计组工作。
  八、审计终了,由审计组提出“厂长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经被审计人签署意见后报主审单位审批,由主审单位审批后再报送企业主管单位(人事管理部门),并抄送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人。
  九、被审计人对审计报告中的评价或结论有异议并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诉的,应由主审单位的上一级审计部门负责复审或裁决,并将复审或裁决结果通知有关单位和申诉人。
  十、“厂长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是考核干部的重要依据,企业主管单位(人事部门)应将其装入被审计人的档案;主审单位须建立经济责任审计档案,按规定存档保管。

广东省全民所有制企业厂长(经理)离任经济责任审计评议办法~

第一条 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以下简称《审计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广东省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厂长(经理)(不含副职),因任期届满、提拔、调动、辞(免)职、离(退)休即将离任前,由审计机关或企业主管部门对其任期内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进行审计评议。第三条 实行分级分层次审计评议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任命(或批准)的厂长(经理),由该级人民政府的审计机关负责审计评议。
企业主管部门任命(或批准)的厂长(经理),由该主管部门负责审计评议。第四条 厂长(经理)离任经济责任审计评议的主要内容:
(一)企业财务收支情况;
(二)企业盈亏和债权债务是否真实;
(三)企业主要经济指标执行情况;
(四)国有资产的管理、使用和增值的情况;
(五)其他需要审计评议的有关事项。第五条 任命(或批准)厂长(经理)的人民政府或企业主管部门的干部管理部门,应在厂长(经理)办理离任手续30天前,提出对该厂长(经理)实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评议的报告。审计部门或企业主管部门应在收到报告之日起15日内,向被审计评议的厂长(经理及所在企业发出离任审计通知书。第六条 企业主管部门设有内部审计机构的,由内部审计机构具体负责审计评议;没有内部审计机构的,可委托社会审计组织进行审计评议。第七条 被审计评议的厂长(经理)及所在企业应积极配合审计工作,提供厂长(经理)述职报告、财产清查和债权债务清理报告,以及审计所需要的有关凭证、帐册、报表和文件资料,并为审计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第八条 审计评议工作一般应在15日内完成。按期完成有困难的,审计评议时间可以适当延长。第九条 审计终了,审计工作人员应提出审计报告书,征求被审计评议的厂长(经理)及所在企业的意见后,报审计机关或企业主管部门审定,并出具审计评议书。审计评议书应抄送被审计评议的厂长(经理)及所在企业。第十条 被审计评议的厂长(经理)对审计评议书不服的,可在接到审计评议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审计机关申请复审;由内部审计机构或社会审计组织审计评议的向企业主管部门领导提出申诉。第十一条 离任审计中发现企业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按《审计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处理。厂长(经理)因玩忽职守,致使国家和企业遭受严重经济损失,或因其他严重问题需追究其行政责任以至刑事责任的,应按照《审计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第十二条 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企业,已在承包经营责任审计中对经营者进行了审计评议的,不再进行厂长(经理)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第十三条 应该提请审计评议而不提请,或者不认真进行审计,以致离任厂长(经理)有重大经济责任问题未能发现,造成重大损失的,审计机关应按有关规定追究或提请追究有关工作人员和主要领导的责任。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原《广东省全民所有制企业厂长(经理)离任经济责任审计评议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一条 为了完善全民所有制企业厂长(含经理,下同)负责制,正确评议厂长任职期间的实绩,健全企业领导人的更替制度,深化企业改革,提高经济效益和经营管理水平,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第十条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或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县级以上全民所有制企业,厂长任期届满或任期中间离任的,都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未经审计的厂长,企业主管机关和干部管理机关不得办理连任或调动工作的手续。第三条 厂长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按照干部任免权限,分别由省、市、地、县(市)审计机关负责组织实施。大中型企业所属的企业,厂长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由企业内部的审计机构负责。
  上级审计机关可以将其审计的对象,授权下级审计机关进行审计。
  各级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企业主管机关的内部审计机构或社会审计组织负责审计。审计报告应当报送委托的审计机关审定,必要时,审计机关可以进行抽查或复审。第四条 各级审计机关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并考虑企业深化改革的实际情况,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厂长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第五条 厂长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主要是:
  (一)任期目标或承包经营合同规定的目标完成情况;
  (二)国家资财是否完整,有无损失浪费;
  (三)各项财务收支是否符合规定,盈亏是否真实,有无违反财经纪律的问题;
  (四)各项专用基金的提取、使用是否符合规定;
  (五)各项基建、措施贷款项目的资金使用、归还和效益的实现情况;
  (六)横向经济联合中的投资方向、效益分配情况;
  (七)其他需要审计的问题。第六条 厂长任期经济责任时间的计算。从企业主管机关批准任期责任目标或按承包经营合同所规定的时间起,到任期届满止(任期中间离任的,依企业主管机关或干部任免机关批准离任的时间为止)。第七条 企业主管机关、干部管理机关,在委任或批准、任命厂长时,应将任期的起止时间和任期目标合同或承包经营合同副本抄送同级审计机关。
  厂长上任时,应将接管的财务决算报表、资产清册等资料报送审计机关。第八条 厂长任期中间离任时,企业主管机关或干部管理机关,应于离任前三十天书面提请同级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第九条 厂长在任期届满或中间离任前,应向审计机关提供下列资料:
  (一)任期目标或承包经营合同规定的目标项目及完成情况;
  (二)任期终止时企业财务决(概)算报表、资产清册;
  (三)企业产品成本与利润分析;
  (四)新产品开发与技术改造成果;
  (五)横向经济联合情况及效益;
  (六)其它需要审计的资料。第十条 各级审计机关接到有关部门审计提请后,应在七日内派出审计组或委托审计机构、社会审计组织进行就地审计。审计实施的期限,一般不超过十五日。审计结束时,应向审计派出机关或委托机关提交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须经被审计的厂长签署意见。第十一条 各级审计机关收到审计报告后,应在十日内做出审计结论,并分送企业、企业主管机关、干部管理机关和被审计的厂长。
  企业、企业主管机关,可以向职工代表大会宣读审计结论。第十二条 被审计的厂长对审计结论如有异议,可在接到审计结论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审计机关申请复审。上级审计机关应在接到复审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复审,并有权纠正下级审计机关不适当的审计结论。复审期间,原审计结论照常执行。复审结论为终审结论,应书面通知申请复审的厂长,并抄送原审计机关、企业主管机关、干部管理机关和企业执行。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实施审计时,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分别情况予以严肃处理:
  (一)企业主管机关、干部管理机关和企业提供的审计资料严重不足时,应暂停审计,并责令其限期补齐;
  (二)对隐匿、拒绝提供有关资料或阻挠审计的,应通知有关部门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人的行政责任;
  (三)被审计厂长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以权谋私或贪污盗窃、行贿受贿、偷税漏税以及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的,由审计机关立案审计或提请有关部门立案查处;
  (四)企业严重违反财政法规的,由审计机关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有关条款的规定给予处罚,并建议有关部门对当事人和领导人给予纪律处分。
  在上述行为中,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由审计机关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的职权有
答:6、厂长有国家规定的企业生产指挥和经营管理工作方面的其他权限。7、厂长按照本条例规定行使职权时,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威胁、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法律依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第二十六条 厂长有企业经营管理工作的决策权和生产指挥权。厂长同管理委员会的多数成员对经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保护企业厂长、经理依法行使职权的若干规定_百度知 ...
答:第一条 为保护企业的厂长、经理依法行使职权,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保障企业改革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工业、交通运输业、建筑业、商业、饮食服务修理业企业以及其他企业的厂长、经理(包括其他...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全民所有制经济的巩固和发展,明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其合法权益,增强其活力,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的经营单位。企...

全民所有制单位有哪些
答: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厂长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企业内部设立一些职能机构,如财务部、生产部、人事部等,以及职工代表大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

国家建材局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公司)厂长(经理)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办法...
答: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建材工业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实行厂长(经理)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是考核干部的重要内容,是为了维护厂长(经理)的合法权益,并监督厂长(经理)正确履行职责,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完善企业自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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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促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保障企业经营管理优秀人才的选拔,根据公司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省、市、县所属的国有企业和控股的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称企业)经理、...

合肥市关于保护企业厂长、经理依法行使职权的暂行规定
答:第一条 为保护企业的厂长、经理依法行使职权,保障他们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保证企业改革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工业、交通运输业、建筑业、商业、饮食服务修理业以及其他企业的厂长、经理,在领导企业的...

西安市国有企业厂长(经理)经济责任审计条例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企业厂长(经理)经济责任的审计监督,促使厂长(经理)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国有企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国有企业厂长(经理)经济责任审计适用本...

厦门市关于贯彻《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的补充规定...
答:第十二条 企业中的富余人员,原属合同制可按合同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原属固定制的可按市待业保险有关规定,交由社会另行安排职业。年辞退职工超过固定工总数的10%以上的应报市劳动部门审批。第十三条 本规定适用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第十四条 本市过去发布的规章和其它规范性文件与本规定有抵触...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保护企业厂长、经理依法执行职务的规定
答:第一条 为保护企业厂长、经理依法执行职务,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营业、工作秩序,保障企业改革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在本省范围内的企业均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厂长、经理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执行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