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罪及其与相关犯罪有哪些关系 危险驾驶罪道路认定应该如何进行,有哪些相关

作者&投稿:堵晴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 危险驾驶罪定义

  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定额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 危险驾驶罪量刑标准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定

  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共同之处:三个罪名既然都规定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中,最主要的共同之处就是侵犯的客体为公共安全。

  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三者之间的区别。其区别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主观方面不同。正如前所述,危险驾驶罪在主观上持希望或放任的故意。而交通肇事罪是典型意义上过失犯罪,主观上只能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主观上是故意,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主观上为过失。

  其次,在行为方式上不同。危险驾驶罪只包括醉驾和追逐竞驶两种行为,交通肇事包括一些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要求实施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但犯危险性相当的危险行为。不应包括醉驾和追逐竞驶的行为。



一、危险驾驶罪的行为类型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危险驾驶罪分为追逐竞驶与醉酒驾驶两个类型。 (一)追逐竞驶。一般来说,追逐竞驶,是指行为人在道路上高速、超速行驶,随意追逐、超越其他车辆,频繁、突然并线,近距离驶入其他车辆之前的危险驾驶行为。追逐竞驶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犯,但刑法没有将本罪规定为具体的公共危险犯,而是以情节恶劣限制处罚范围。换言之,只要追逐竞驶行为具有类型化的抽象危险,并且情节恶劣,就构成犯罪。第一,本罪行为不要求发生在公共道路(公路)上,只需要发生在道路上。在校园内、大型厂矿内等道路上,以及在人行道上追逐竞驶的,因为对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身体产生危险,依然可能成立本罪。第二,追逐竞驶以具有一定危险性的高速、超速驾驶为前提,低速驾驶的行为不可能成立本罪。但是,单纯的高速驾驶或者超速驾驶,并不直接成立本罪。换言之,不能将本罪等同于国外的超速驾驶罪。第三,追逐竞驶要求以产生交通危险的方式驾驶,行为的基本方式是随意追逐、超载其他车辆,频繁并线、突然并线,或者近距离驶入其他车辆之前。第四,追逐竞驶既可能是二人以上其于意思联络而实施,也可能是单个人实施。例如,行为人驾驶机动车针对救护车、消防车等车辆实施追逐竞驶行为的,也可能成立本罪。第五,成立本罪要求情节恶劣。情节恶劣的基本判断标准,是追逐竞驶行为的公共危险性。对此,应以道路上车辆与行人的多少、驾驶的路段与时间、驾驶的速度与方式、驾驶的次数等进行综合判断。在没有其他车辆与行人的荒野道路上追逐竞驶的行为,不应认定为情节恶劣。追逐竞驶的罪过形式为故意,不要求行为人以赌博竞技或者追求刺激为目的。因为基于任何目的与动机的故意追逐竞驶行为,只要产生了抽象的公共危险且情节恶劣,就值得科处刑罚。 (二)醉酒驾驶。醉酒驾驶,是指在醉酒状态下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吸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属于醉酒驾驶。故意在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即符合本罪的犯罪构成。本罪是抽象的危险犯,不需要司法人员具体判断醉酒行为是否具有公共危险。因此,一方面,抽象的危险犯实际上是类型化的危险犯,司法人员只需要进行类型化的判断即可。另一方面,完全没有危险的行为,不可能成立本罪。例如,在没有车辆与行人的荒野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因为不具有抽象的危险,不应以本罪论处。醉酒驾驶属于故意犯罪,行为人必须认识到自己是在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但是,对于醉酒状态的认识不需要十分具体(不需要认识到血液中的酒精具体含量),只要有大体上的认识即可。一般来说,只要行为人知道自己喝了一定的酒,事实上又达到了醉酒状态,并驾驶机动车的,就可以认定其具有醉酒驾驶的故意。认为自己只是酒后驾驶而不是醉酒驾驶的辩解,不能排除故意的成立。即使行为人没有主动饮酒(饮料中被他人掺入酒精),但驾驶机动车之前或者之时意识到自己已经饮酒的,也应认定具有醉酒驾驶的故意。当然,如果没有主动饮酒,也没有意识到自己已经饮酒的,排除故意的成立。 二、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的关系 在刑法修正案(八)颁布之前,刑法理论基本上没有争议地认为,交通肇事罪属于过失犯罪。表面上看,刑法修正案(八)只是在交通肇事罪之外增加了危险驾驶罪,事实上,危险驾驶罪的增加,使交通肇事罪的构造产生了变化。 最为明显的是,危险驾驶罪的增加,使交通肇事罪分为两种类型:(1)作为单纯过失犯的交通肇事罪,即不以危险驾驶罪为前提的交通肇事罪。如未取得驾驶资格而驾驶机动车,过失致人伤亡的,属于单纯的过失犯。这种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可以说是"故意"的,但不成立刑法上的故意,既不是结果加重犯,也不是所谓复合罪过。(2)作为危险驾驶罪的结果加重犯的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是故意犯罪,但危险驾驶行为过失造成他人伤亡,符合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的,应以交通肇事罪论处。此时,行为人对基本犯(危险驾驶罪)是故意,对加重结果为过失,从而成为结果加重犯。 交通肇事后逃逸,是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刑升格条件。逃逸方式也与危险驾驶罪相关联。例如,醉酒驾驶过失致人伤亡后驾车逃逸的,其逃逸行为是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中的法定刑升格的竞合,亦即,醉酒驾车逃跑的行为既符合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构成,又是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刑升格条件。由于适用交通肇事罪的升格法定刑重于危险驾驶罪,因此,对该行为不另认定为危险驾驶罪,只能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交通肇事后(包括追逐竞驶过失造成伤亡结果后),以追逐竞驶的方式逃逸的,原则上也应当认定为交通肇事罪,适用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法定刑。 三、危险驾驶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关系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与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但没有明文规定具体行为结构与方式,导致"其他危险方法"没有限定,这与罪刑法定原则的明确性要求还存在距离。所以,笔者一直主张"以其他危险方法"仅限于与放火、爆炸等相当的方法,而不是泛指任何具有危害公共安全性质的方法,"以其他危险方法"只是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的"兜底"规定,而不是刑法分则第二章的"兜底"规定;单纯造成多数人心理恐慌或者其他轻微后果,不足以造成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致人重伤、死亡结果的行为,不得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某种行为符合其他犯罪的犯罪构成,以其他犯罪论处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应尽量认定为其他犯罪,不宜认定为本罪。 但是,这并不意味危险驾驶罪的增加,使得一切危险驾驶行为均仅成立危险驾驶罪。相反,危险驾驶行为依然可能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首先,刑法增加危险驾驶罪是为了合理扩大处罚范围,而不是为了限制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的适用。其次,危险驾驶罪的法定刑为拘役与罚金,将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构成的行为认定为危险驾驶罪,明显不当。最后,人们习惯于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称为"口袋罪",进而对该罪持否定态度。其实,如果从适用的数量来说,最大的口袋罪是盗窃罪,但没有人对盗窃罪持否定态度。如果从适用的具体形态来说,盗窃罪、故意杀人罪都是最大的口袋罪。因为盗窃罪包括了盗窃形形色色的财物和形形色色的盗窃行为,故意杀人罪包含了杀害各式各样的人和各式各样的杀人行为。所以,仅以某罪属于所谓口袋罪为由予以否定的做法,并不妥当。本文的观点是,只要危险驾驶行为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构成,就属于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两个罪名,应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需要说明的是,并不是只有当危险驾驶行为造成了重大伤亡结果,且行为人对伤亡结果具有故意时,才能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事实上,以下三种危险驾驶行为,都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1)危险驾驶行为不仅具有与放火、爆炸等行为相当的具体的公共危险,而且造成了致人伤亡的实害结果,行为人对伤亡结果具有故意(此时属于故意的基本犯).(2)危险驾驶行为具有与放火、爆炸等相当的具体的公共危险,行为人对该具体的公共危险具有故意。例如,在高速公路上逆向追逐竞驶的,即使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也应当适用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此时属于故意的危险犯).(2)危险驾驶行为具有与放火、爆炸等相当的具体的公共危险,行为人对该具体的公共危险具有故意,客观上造成致人伤亡的实害结果,行为人对实害结果具有过失(此时属于结果加重犯).例如,因醉酒而丧失驾驶机动车的能力,却在大雾天驾驶机动车高速行驶,导致他人伤亡的,即使对伤亡结果仅有过失,也不能仅认定为交通肇事罪,而应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当然,量刑应与对伤亡结果有故意的情形相区别). 因此,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判断危险驾驶行为是否具有与放火、爆炸相当的具体公共危险。在与危险驾驶相关联的意义上说,对于因醉酒而基本丧失驾驶能力后在车辆、行人较多的路段长时间高速行驶的,因醉酒而基本丧失驾驶能力后在大雾天、暴雨时高速行驶的,在高速公路上逆向追逐竞驶的,在大雾天、暴雨时且车辆、行人较多的路段追逐竞驶的,以及在车辆、行人较多的路段多次闯红灯追逐竞驶的,均应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所以,在刑法增加了危险驾驶罪之后,依然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指导意见》。

构成危险驾驶罪,有哪些相关的量刑标准~

您好, 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1、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2、 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3、 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4、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5、 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6、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7、 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8、 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三、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又构成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四、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判处罚金,应当根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况,确定与主刑相适应的罚金数额。
五、公安机关在查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时,对查获经过、呼气酒精含量检验和抽取血样过程应当制作记录;有条件的,应当拍照、录音或者录像;有证人的,应当收集证人证言。
六、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是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据。犯罪嫌疑人经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在抽取血样之前脱逃的,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
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或者抽取血样前又饮酒,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的,应当认定为醉酒。
七、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应当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在法定诉讼期限内及时侦查、起诉、审判。
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据案件情况,可以拘留或者取保候审。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对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您好,
关于危险驾驶罪“道路”的范围,刑法及修正案没有明确规定。交通肇事罪要求发生在公共交通道路上,《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有具体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共通行的场所。本文以为,不能将交通肇事罪的道路范围等同于危险驾驶罪的道路范围,交通肇事罪在构成要件上明确要求“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此,其规制的范围只能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道路范围,但危险驾驶罪设立目的是为了将具有侵害法益的危险加以抑制从而将量刑前置化,预防犯罪,不仅在公共交通道路范围内具有产生侵害法益的抽象危险,在非公共交通道路范围内同样会发生侵害法益的抽象危险,因此,道路范围不应局限于公共交通道路,凡是供不特定人、车等通行的路段都应包含在内,以便规制在非公共交通道路范围内发生的醉驾以及追逐竞驶行为。如校园、厂矿、乡村、单位里只要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都应认定为“道路”。在此空间实施了危及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财产安全的追逐竞驶或醉驾的,都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同时,也不能将其无限扩大为所有道路,例如人迹罕至的旷野、特定区域或无其他行人或者车辆通过的地方,则不应该包含在危险驾驶罪的“道路”范围以内。综上,危险驾驶罪中“道路”范围应理解为供不特定人、车通行的地段。

根据规定危险驾驶是过失犯罪吗
答:四、涉嫌危险驾驶罪开庭前法院的准备工作有哪些?(一)确定审判长及合议庭组成人员;(二)开庭十日以前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辩护人;(三)通知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开庭五日以前提供证人、鉴定人名单,以及拟当庭出示的证据;申请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的,应当列明有关...

危险驾驶罪的加重处罚情节主要有哪些
答:(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三、涉嫌危险驾驶罪法院量刑的原则有哪些?1、量刑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

危险驾驶罪对证据有哪些要求?
答:(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法条及司法解释(1)《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危险驾驶罪的关系
答:对于危险驾驶行为是否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关键是,危险驾驶中的追逐竞驶或者醉驾行为是否造成了与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等相当的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 只有当危险驾驶中的追逐竞驶或者醉驾行为造成与放火、爆炸等相当的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时,才属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其...

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竞合
答:危险驾驶罪与相关犯罪的竞合,指的就是行为既符合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构成,又符合其他犯罪构成的情况。在追逐竞驶或醉驾行为对公共安全造成了与放火等行为相当的具体危险或造成了致人重伤、死亡或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实害结果时,即为危险驾驶罪与相关犯罪的竞合,必须确定其到底属于何种竞合形态及其法律效果。...

醉驾和什么人关在一起?
答:醉驾和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关在一起,因为如果最佳经过法院的最近最处理的话,那么就属于一些犯罪的行为了,其中按照危险驾驶罪来进行一个处罚的话,是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也是需要在监狱里来进行服刑的。一、醉驾和什么人关在一起?醉驾和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关在一起,《刑法》第一百三十...

危险驾驶罪的量刑标准有哪些?
答: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危险驾驶罪的共犯认定标准有哪些
答:对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判处罚金,但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五百元。危险驾驶罪会被判处罚金,一般会根据犯罪人的经济情况和犯罪情节严重的程度来进行判处罚金。但一般相关的罚金不会少于一千元。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如果构成危险驾驶罪,则有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危险驾驶罪的刑事责任?
答: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

危险驾驶罪和交通肇事罪的竞合
答:危险驾驶罪与相关犯罪的竞合,指的就是行为既符合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构成,又符合其他犯罪构成的情况。在追逐竞驶或醉驾行为对公共安全造成了与放火等行为相当的具体危险或造成了致人重伤、死亡或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实害结果时,即为危险驾驶罪与相关犯罪的竞合,必须确定其到底属于何种竞合形态及其法律效果。 (一)区分竞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