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单信用证议付单据项下,刁钻的客户一般都会提怎么样的不符点? 信用证中的电提不符点是什么意思?

作者&投稿:鞠弯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太多了,比如:提单上未能证明已装船,已装船批注没有日期,提单未表明运费是否已经支付,单据之间唛头和号码不一致,汇票、保单或提单背书不正确,缺少信用证所要求的单据,单据之间重量不同,需要签字的单据没有签字,超过信用证金额等等

你看看这个审核的要点,针对这些要点就肯定存在问题了~
信用证审核的要点:(1)开证银行的政治背景和资金情况;(2)信用证的性质和开证行所承担的责任是否明确具体,来证必须明确注明是“不可撤销”的信用证;(3)信用证的金额,必须与合同金额相一致,如合同内订有商品数量的“溢短装”条款时,信用证金额也应规定相应的机动条款;(4)有效期、交单期和交货期。按《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一切信用证均须规定一个有效期,即交单付款、承兑或议付的到期日。未规定有效期的信用证,是无效信用证,不能使用。凡超过有效期提交的单据,开证银行有权拒绝接受。(5)信用证的转运和分批装运条款,必须与合同规定相符。信用证如未规定“不准分批装运”和“不准转运”,可以视为“允许分批装运”和“允许转运”。如果信用证规定在指定时期内分批装运,其中任何一期未按规定装运,信用证对该期和以后各期货物均告失效。

外贸实务信用证中通常会出现什么样的不符点?能提供一个详细的案例叙述遇到不符点是怎么处理的?~

国际信用证诈骗已经是国际贸易中老生常谈的问题了。但是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遭遇诈骗的案例时有发生,我国也不例外。虽然银行根据UCP500的规定,只要完成对单据的形式审查,就不须为欺诈承担任何责任。但是也有一些例子表明,如果银行对UCP500缺乏清醒的认识,且未对法院的错误禁令给予及时的抗辩,就会遭受难于补救的损失。

国际信用证诈骗案情简介:在A市的中国某进出口X公司与澳大利亚某贸易公司Y签订了一个贸易合同,由Y公司向X公司出口一批国内紧俏的物资,货物拟于1999年7月15日运至A市。X公司向Z银行申请开出跟单信用证,该信用证未指定具体的议付行。后来,货运期将至,X公司怀疑Y公司有诈,要求银行拒绝同意向议付行议付。Y公司找了个担保公司,该担保公司承诺,货已经装船并发往目的港。事后,申请人通知开证行授权议付行议付。议付行是U国际银行,该银行接到授权后,即按UCP500的要求于次日向受益人Y公司放款。后来,买方X公司一直未收到来自Y公司的货物,于是以受益人欺诈为由向A地法院申请保全令,要求法院冻结Z银行开出的信用证项下款项。A地法院经审理,作出裁决:Y公司的欺诈行为成立,Y公司应按其与X公司的协议履行其义务;撤销Z银行信用证项下的付款义务。后来,U国际银行不服判决而上诉,上诉法院仍然维持了原判决,于是该银行试图在其所在地的外国法院起诉我国Z银行。Z银行接到U银行的主张后,才意识到有可能在外国的未来诉讼中被裁决败诉,并可能导致当地分支机构的财产被强制执行。

国际信用证诈骗案是一个典型的信用证诈骗案。但结果是诈骗的苦果并未归属于卖方而转移到开证行身上了,其直接的原因是我国法院的“禁令”――撤销开证人对信用证项下的付款义务。

从《跟单信用证国际惯例》的规定来看,银行的义务是形式上的审核单据,而不是实质的审查是否有欺诈存在。

根据《跟单信用证国际统一惯例》的规定,信用证与可能作为其依据的销售合同或其它合同,是相互独立的两种交易。即使信用证中提及该合同,银行亦与该合同完全无关,且不受其约束。因此,一家银行作出付款、承兑并支付汇票或议付及履行信用证项下其它义务的承诺,并不受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或与受益人之间在已有关系下产生的索偿或抗辩的制约。受益人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利用银行之间或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的契约关系。在信用证业务中,各有关当事人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单据所涉及的货物、服务或其它行为。

从开证行与议付行的偿付关系来看,该案中的议付行只要得到了开证行的对价和同意议付通知,就可以得到有效的索偿。《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十九条指出:开证行如欲通过另一银行对付款行、承兑行或议付行履行偿付时,开证行应及时给偿付行发出对此类索偿予以偿付的适当指示或授权;开证行不应要求索偿行向偿付行提供证实单据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证明;如索偿行未能从偿付行得到偿付,开证行就不能解除自身的偿付责任。

从上述规定来看,开证行和议付行都有付款的义务。实际上,开证行同意了议付,而且议付行的审核单据行为,也被法院肯定是符合国际惯例的。

么法院为何裁决撤销开证行信用证项下的付款义务?Z银行为何未及时提出异议?这种类似的错误判决在我国法院已经发生数件,其根源在于如下几方面的原因:

第一,我国法律法规对信用证法律关系未做明确的规定,使得法院在解决这类问题时缺乏明确国内法依据,以致法院的态度不确定。事实上,一些国家不仅明确接受了UCP500为法律,而且有的还直接把其中的许多规定引入到信用证有关的法律中去。我国不仅在基本的法律中未涉及跟单信用证问题,而且司法解释也未对有关的问题作明确规定。这种状况使得国内法院对信用证有关法律问题的解决态度不确定,并时有错误发生。

第二,银行对国际惯例的意义及银行的信誉重视不够。本案中的Z银行在一定程度上就未意识到法院裁决撤销开证行义务对自己的危害性,甚至误认为只要法院撤销了信用证,自己也就不需付款了,也没必要去向申请人进行艰苦的索偿。否则,该行就会对法院的措施提出抗辩,但银行并没及时地这样做。

众所周知,《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是各国银行、国际贸易当事人普遍遵循的国际惯例,而且该惯例的权威性已经得到许多国家的立法、司法及仲裁判例所肯定。无论是开证行还是承兑行、议付行,只要有关信用证选择了该惯例,银行都把对惯例的遵循视为银行守信的重要标志。但是我国银行业往往为了维护国内当事人的利益,而不顾国际惯例对银行的约束,甚至主动地向法院申请禁令。这种状况已经引起了国际同行的对抗,一些外国银行不愿意保兑中国银行的信用证。长此以往,这不仅对中国银行业是重大的损失,也将对中国的外贸造成重大的冲击。与此相反,一些国际声誉好的银行往往为了维护自己的信誉,坚持抵制来自法院的禁令。

第三,我国法院对国际惯例的尊重不够。尽管我国《民法通则》肯定了国际惯例的地位,但是法院在实践中不尊重国际惯例情形偶有发生。这种不尊重根源于如下原因:1)一些国际惯例的专业性较强,法官对惯例的精神和实质把握不好,容易发生适用方面的技术性错误,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的分配问题得不到公平合理的分配。2)法院为了片面保护个别当事人的利益,不惜以牺牲国际惯例的适用为代价,如有的法院就通过所谓的公共秩序保留来排除当事人选择的国际惯例之适用。这表明法院把眼光局限于个案中个别当事人的公平和正义,忽视了全局的利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的体现。本案中的法院裁决在很大程度上,一方面源于法院对UCP500的精神理解不够,另一方面则是为了片面地维护当地的X公司的利益,其结果是第三人――议付行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的维护,国内Z银行的权益和信誉也成为牺牲品。同样,法院的国际声誉也受到不良影响。从各国法院的类似实践来看,法院应对发布禁令持极为慎重的态度,应考虑有利于信用证业务的正常进行和票据的合法流通性,尽量使银行不卷入商业争端,还应考虑是否有无辜的第三者的利益因此受到损害。

如果本案中银行能清醒地认识到遵守UCP500的重要性,则应及时地对法院的裁决采取有效的抗辩,这也就不至于将诈骗的“苦果”转移到自己身上来了。当然,信用证诈骗问题的最终解决还有赖于贸易当事人提高觉悟和交易水平。

从银行的角度来看,银行在遇到信用证诈骗案时,必须注意如下几点:其一,银行应对跟单信用证中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有准确的理解。

如果银行严格履行了惯例所要求的审单义务,则银行应坚持按照惯例规定及时地放款或索偿。其二,银行应树立“信誉至上”的理念,不能为了个别客户的权益而使自己的“信誉”受到伤害,甚至将诈骗的“苦果”转移到自己身上来。本案中Z银行可能是出于考虑自己客户的利益,或者为避免向申请人进一步索偿,而无视法院的裁决对自己的“不利”。其三,银行面对国内法院的错误强制措施应及时地采取相应对策。倘若国内法院在国际惯例问题上存在错误认识,而银行不及时地采取措施,将会导致自己陷入两难境地。

审单银行发现的不符点,受益人又无法修改正确时,议付行会在索汇面函上标出存在的不符点,这一做法叫表提。

表提一般是议付时发现了不符点但已经不能修改,但问题不是很大,议付行判断收汇风险不是很大的情况下,在向开证行寄单时另外写一份不符点说明,希望开证行能够谅解并付款。
电提是不符点问题比较严重,议付行不敢直接先寄单或表提,而是先发个电传给开证行做个说明征求开证行的意见,如果开证行确认这些不符点不影响收汇,他们仍会照样付款,那么议付行才能寄单。如果开证行说不行,那议付行就不能再寄单了,需要想其他办法,比如证下托收等.

不符点的处理

单证缮灼与信用证规定的差异一概称为不符点。轻微的不符点比如某个字母或标点符号的错误,不造成歧义,对交易性质无实质影响的,一般开证行也会接受,仅对每一个不符点扣罚几十美金就算了。可较大的错误,特别是数量、金额、交货期方面的错误,就严重了。开证行会通知出口商(受益人)不符点的情况,并暂时中止执行信用证支付。待受益人与客户(开证申请人)协商,客户愿意接受不符点同意付款了,才会支付----同时不符点费用照扣。可见,不符点将直接导致信用证实效可能。 一般地,在把单证交付国外开证行之前,国内出口商的开户银行(信用证通知行)会应出口商要求预先审核一遍,发现错误及时更改。但此时货物已经出运,很多情况既成事实,不符点无法更改了。此时,在确认客户会接受的前提下,可以“不符点交单”,承担不符点扣款,完成信用证。但这样做的风险很大,万一客户不接受或中途变卦,出口商难免蒙受损失。所以不符点交单要特别慎用。出现此情形的时候,最好先与客户联系,请客户确认接受不符点。必要的话,请客户出具“公司信”(office letter,一种抬头落款齐全,内容完整的正式商业信函),届时提供给国外开证行。更稳妥的方法,如果国内银行议付的话,由国内银行通过SWIFT接洽开证行,告知不符点,请开证行与客户(开证申请人)联系,让客户向开证行确认接受不符点,开证行再向国内银行确认。这种操作方式称为“电提不符点”。

信用证议付银行为什么不做议付押汇?
答:但实际上,如果出口企业跟银行之间只有简单的结算关系,而没有授信之类的深度合作和信赖关系,银行一般是不会凭空帮你办理押汇的。这是因为:信用证单据项下的议付,并不是100%的收汇保障,仍然存在开证人拒收货物拒付货款的可能。特别是单据有不符点的时候,另外,银行也有破产的可能。所以,出口人和议付...

信用证项下海运提单风险及防范
答:倒签提单或预借提单,托运人的目的都是为了使提单签发日期符合信用证规定,顺利结汇,但对收货人来说则构成合谋欺诈,可能使收货人蒙受重大损失。对此,各国法律和海运习惯都是不允许的。(二)伪造提单。提单是信用证所要求的主要单据,在信用证业务中,只要单据符合信用证的要求,银行即凭单付款,而不审查单据的来源及其真实性...

...追索权的单据上的金额,为什么有的信用证还有议付行呢?
答:再转账给受益人。所以,在没有开证行的分支机构或联行和代理行,只能做议付。至于远期承兑信用证,议付行或者交单行是否接受远期汇票所谓抵押向受益人贷款(押汇),那要看议付行是否愿意——不是出口商将汇票和单据押汇给议付行得到融资,而是将开证行承担后的汇票押给银行。

如果单据不符合信用证要求,银行将拒绝议付,如何处理单据不符
答:信用证项下交单不符,要看在什么阶段——如果在本地议付行,那么要看不符点是什么?是否还来得及修改至正确?如果来得及修改,那么就马上修改就是了。如果来不及修改,那么只能做不符点交单,其结果当然是议付行不做议付,照单转交开证行,而开证行拒付。所以,到了交单的最后期限时才发现单据不符,...

...2. 信用证下的议付单据是快递给银行还是要去递单
答:1.信用证下要求的单据,都是要通过银行来交单的,包括受益人证明。2.这要分开看:递给国外开证行,还是递给自己的交单行?2.1:递给国外开证行:这是快递的,是指出口方的交单行把单据快递给买方的开证行。2.2:递给自己的交单行:如果是出口商向自己的议付行/交单行的递交,则最好是由人员...

关于信用证付款方式的一道问题
答:你就会落得货、款两空的地步。但是在信用证项下,你想收回款项,必须做到单证一致,单单相符,让开证行找不出一点毛病来想拒付,这是你拿到款项的前提。如果你做单据随便,认为客户都是老朋友了无所谓,那到时吃亏的是你自己哦!!当然其中要注意的问题有很多,首先你拿到信用证的时候,要仔细审证,...

信用证议付的程序,需要提交的单据。清关过程,需要提交的单据。谢谢!
答:1、信用证议付:单据要按L/C所要求的做,L/C是有单证要求的,你按着做就好了。2、清关:合同、箱单、发票、报关单,这是必需的,其它的看货物对应的商品编码要什么就提供什么就好了。单单相符指的是每一个单证的内容要一致,比如品名、数量、金额、船期、船名等;单证相符是指你做的单证要是L/C...

信用证议付行已经付款,单据表面无可挑剔,但是开证行审单时发现两张单据...
答:仅仅依据一句‘发现是假单’是不够拒付的,因为只要单据表面相符就必须付款,不管真假。但开证行如果自己认为有理由判断是假单,那么他不该选择‘拒付’,而是直接到当地法院,申请‘止付令’。因为根据信用证惯例,他无权拒付;但根据法律上防止欺诈的问题,开证行有一定的救济措施。换句话说,开证行选...

跟单信用证下的出口押汇与信用证议付的区别
答:跟单信用证下的出口押汇与信用证议付的区别在于:押汇是受益人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即以信用证项下的相符交单的未来收益作为抵押,向银行申请贷款;而议付是议付行根据开证行的指示,在受益人交单相符的情况下,自行垫款给受益人。

做外贸用信用证支付的,将客户所需单证寄给客户后接下来要做什么...
答:交单议付呀。买方将信用证寄给卖方后,卖方审核信用证,审核无误后将单据寄出,并发货,拿着信用证去银行议付,就是要求银行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