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信用证的问题

作者&投稿:酉剑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信用证中的"软条款"(Soft Clause),在我国有时也称为“陷阱条款”(Pitfall Clause),是指在不可撤消的信用证加列一种条款,使出口商不能如期发货,据此条款开证申请人(买方)或开证行具有单方面随时解除付款责任的主动权,即买方完全控制整笔交易,受益人处于受制人的地位,是否付款完全取决于买方的意愿。这种信用证实际变成了随时可以撤销或永远无法生效的信用证,银行中立担保付款的职能完全丧失。带有此种条款的信用证实质上是变相的可撤消信用证,极易造成单证不符而遭开证行拒付。买方凭借信用证"软条款"还可以骗取卖方的保证金、质押金、履约金、开证费等。

少数不法外商不断变换手法,利用信用证的“软条款”,利用我国一部分外贸业务人员积极扩大出口的良好愿望和经验不足的弱点,给我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而且上当的多是国内工贸公司,据了解,自1992年以来,国内公司受此诈骗多起,蒙受的损失达数千万元之巨。

"软条款"具有极大的隐蔽性,主要有以下特征:

1.来证金额较大,在50万美元以上;

2.来证含有制约受益人权利的“软条款”,常见的"软条款"归纳如下:

a.开证申请人(买方)通知船公司、船名、装船日期、目的港、验货人等,受益人才能装船。此条款使卖方装船完全由买方控制。

b.信用证开出后暂不生效,待进口许可证签发后通知生效,或待货样经申请人确认后生效。此类条款使出口货物能否装运,完全取决于进口商,出口商则处于被动地位。出口商见信用证才能投产,生产难安排,装期紧,出运有困难。

c.1/3正本提单迳(直)寄开证申请人。买方可能持此单先行将货提走。

d.记名提单,承运人可凭收货人合法身份证明交货,不必提交本提单。

e.信用证到期地点在开证行所在国,有效期在开证行所在国,使卖方延误寄单,单据寄到开证行时已过议付有效期。

f.信用证限制运输船只、船龄或航线等条款。

g.含空运提单的条款,提货人签字就可提货,不需交单,货权难以控制。有的信用证规定提单发货人为开证申请人或客户,可能被不法商人利用此特殊条款进行无单提货。

h.品质检验证书须由开证申请人或其授权者签发,由开证行核实,并与开证行印签相符。采用买方国商品检验标准,此条款使得卖方由于采用本国标准,而无法达到买方国标准,使信用证失效。

i.收货收据须由开证申请人签发或核实。此条款使买方托延验货,使信用证失效。

j.自相矛盾,即规定允许提交联运提单,又规定禁止转船。

k.规定受益人不易提交的单据,如要求使用CMR运输单据(我国没有参加《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所以我国的承运人无法开出“CMR”运输单据。

l.一票货物,信用证要求就每个包装单位分别缮制提单。

m.设置质量检验证书障碍,伪造质检证书。

n.本证经当局(进口国当局)审批才生效,未生效前,不许装运。

o.易腐货物要求受益人先寄一份提单,持此单可先行提货。

p.货款须于货物运抵目的地经外汇管理局核准后付款。

q.卖方议付时需提交买方在目的港的收货证明。

r.产地证书签发日晚于提单日期,这会被怀疑未经检验,先装船,装船后再检验。

s.延期付款信用证下受益人交单在先,银行付款在后,风险大,应加具保兑。

t.不接受联合发票,进口国家拒绝接受联合单据。

u.信用证规定指定货代出具联运提单,当一程海运后,二程境外改空运,容易被收货人不凭正本联运提单提货。

v.信用证规定受益人在货物装运后如不及时寄1/3提单,开证申请人将不寄客检证,使受益人难以议付单据。

3.证中货物一般为大宗建筑材料和包装材料,如“花岗石、鹅卵石、铸铁井盖、木箱和纤维袋”等;

4.买方要求出口企业按合同金额或开证金额的5% ̄15%预付履约金、佣金或质保金给买方指代表或中介人。

5.买方获得履约金、佣金或质保金后,即借故刁难,拒绝签发检验证书,或不通知装船,使出口企业无法取得全套单据议付,白白遭受损失。

有道是,兵来将挡,水来土掩。而对这么多的风险,有关方面提醒我们外贸企业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 首先要认真审证。做到及早发现“软条款”。在贸易过程中,收到L/C后应立即与合同核对,看看条款是否与合同一致,能否办得到。发现问题后要马上与开证申请人联系对信用证做修改,不要等到做到一半才发现情况不妙,那个时候货物已上船,为时已晚,一旦对方不肯修改信用证,我方就陷入了被动局面。

2. 其次是尽量要求对方客户从一些大的,信誉较好的银行开证。由于这些银行一般很注意自身的声誉,会很严肃认真对待“软条款”问题,相对来说,风险会小得多。要及时识破不法外商与一些开证行相互勾结设下的圈套。

3. 调查了解外商企业,公司的资信及在商界的声誉状况。这是涉及生意避免找错伙伴的重要前提。

4. 要明白涉外商务中的银行信用和商务合同是两回事,要特别注意审查信用证条款中的要求、规定是否和签约的买卖合同相符合。如货物装运期、付款期限、付款行都必须写明,最重要的是看是否为无法执行的信用证。

5. 签定的买卖合同应有买卖双方承担风险的责任保证,同时应该有第三方、第三国做担保人以及进行公证,不能听信单方面的任何承诺。

6. 再就是在订合同时,要力争客户同意由我国的商检机构来实行商品检验。近两年来由于改革开放,我国的商检机构在国际上的知名度越来越高,信用度也越来越大,各国贸易商对其检验结果都愿意承认。如果能争取到由我国商检机构实施商检,不但可以方便我国企业,而且还将主动权掌握在我们手中。

下面提供一些常见的软条款(The Soft Clause):
1.The certificates of inspection would be issued and signed by authorized the applicant of L/C before shipment of cargo, which the signature will be inspected by issuing bank.

2.The goods will be shipped upon the appointing vessel by the applicant of L/C and adding a cable/telex amendment of L/C by issuing bank to advising bank, which an amendment should be negotiated accompanied with the original documents.

3.The goods will be shipped upon receipt of shipping advice issued by opener of L/C appointing the name of vessel, which will be issued by way of an amendment to this credit by the issuing bank.
4.Commercial invoice in triplicate, all duly signed and counter-signed by MR. ** and MR. *** of L/C applicant whose signatures must be in conformity with the specimen signatures held in *** bank.
5.Quality confirmation issued and signed by authorized person of applicant (whose signature must be conform with that held in your file), certifying that goods are in good condition, and stating date, value, quantity of goods and dated not later than Sept, 10, 1998.

软条款有多种多样的,总的来说是指信用证成立的附加条件,我曾接受了一个软条款,开证人要求我寄样品,待开证人确认后信用证有效,结果是开证人挑毛病,降了价.你可根据实际要求对方改证,一定是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

个人觉得软条款就是信用证条款中设置了一些人为的条件,只要对方不给你解决这个问题,信用证就无法正常付款。这些条件表面上看似合理,实际上却给对方有机可趁,让对方抓住了控制权。

  在国际贸易支付方式中,跟单信用证使用最为广泛,也一直被视为相当保险的一种交易方式。因此,尽管我国出口贸易也接受国际上普遍应用的多种支付方式,但主要的收汇方式仍然是跟单信用证。为此,我们应对跟单信用证的条款,尤其是软条款深加研究,这样有利于工作操作和安全收汇。
  一. 货物检验证明或货运收据由进口商或开证人授权的人出具和签署,其印鉴应由开证行证实方可议付的条款等等。
  这些条款对受益人来说极为不利,因为进口商或进口商授权人如果不来履行就不能出具检验证书或货运收据,这必然影响货物出运。但是,即使进口商检验并出具了证书或货运收据,如果未经开证行证实,也会造成单证不符。1999年1月,某三资企业将制好的一套单据交来交通银行汕头分行议付,经银行审核,发现其检验证书未按信用证条款要求的经开证行证实。企业得知后,希望把证书再寄给国外进口商,请其要求向开证行证实,但由于往返时间长,如果寄去后再寄回来又会影响交单时间,所以,只好以单证不符寄往国外开证行。由于该客户是老客户,又是资信较好的客商,所以,最后还是把货款收回来了,但是开证行已扣除了50美元的单证不符费和30元的电报费。
  二. 检验证由进口商出具和签署并由受益人会签。同时,其印鉴应与通知行持有的记录相符。
  这种条款对受益人很不利,因为主动权已掌握在对方手里。同时,不仅影响了议付时间,造成了单证不符,而且还影响了银行与企业间的关系。因此,受益人应洽进口商通过开证行来函或来电修改或删除,以便受益人操作和安全及时收汇。
  三. 检验证由某某出具并签署,他们的印鉴必须由通知行证实。
  这个条款对受益人来说也是不利的,而且开证行并没有将印鉴资料寄给通知行,致使通知行无法证实。另外根据ucp500号规定,通知行应遵守合理谨慎的原则,检查其所通知信用证的表面证实性,以保护受益人的权益,因而没有义务审核某某进口商的印鉴。
  四. 票据应出具在有受益人名称的信函笺上,注明全称和地址。
  对于这一条款,有不同的理解。有人认为,发票出具在有受益人名称的信笺上,打上其地址就可以。但也有人认为,即是在受益人的信笺上出具发票,其发票上也要打上受益人名称的全称和地址,不能只打上地址。最近有一家企业按照第一种意见制作单据,即只打上地址,结果国外开证行提出不符。笔者认为,这个条款仍不明确,应向国外开证行询问澄清以便正确制作单据。
  五. 货运收据由进口商或进口商授权的人出具并签署,其印鉴必须与开证行的档案记录相符。
  对于这些条款,受益人不能把握其印鉴是否相符,因此,出口商应洽开证人通过开证行来函或来电报修改或删除,以便安全及时收汇。
  六. 由进口商授权人出具并手签的货运收据。其印鉴必须符合信用证开证行的票据中心的记录。
  对于这个条款,受益人不能把握其印鉴是否符合。因此,应洽改。
  七. 由进口商授权人出具并签署的货运收据,其印鉴必须符合开证行持有的记录。
  对于这个条款,受益人同样不能把握货运收据上的签字和图章与开证行持有的记录相符。因此,应洽额修改。
  这都是一些非正常性条款,也是出口商所不应接受的。众所周知,由于开证人或开证申请人授权人签发检验证这一条款不仅违反了有关进出口商品检验需由一个独立贸易关系人之外的第三者、一个有资格、有权威性的检验专业机构来执行的惯例,而且也违背了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500号第四条规定:“在信用证业务中,各有关当事人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服务或其他行为。”根据惯例,银行不介入买卖或不参与交易,上述条款,开证人授权的代表签字须经本行(开证行)或通知行证实等,意味着银行参与了交易,违背了国际贸易惯例。因此,这种条款,明显是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串通一气,坑害出口商的。假设企业所交货物与合同规定完全一致,开证申请人授权的代表也出具了检验证,只要开证申请人勾结银行,指示银行否认该代表是经该行同意的,那么,企业就不能从银行获得货款。为此,为了出口商本身的权益,应加强对信用证条款,尤其是软条款的审核,以便及早发现问题,及时洽进口商通过开证行来函或来电报修改或删除,为顺利出运货物和安全及时收汇铺平道路
  实践中常见的软条款
  信用证暂时不生效,何时生效由银行另行通知。
  信用证规定必须由申请人或其指定的签字人验货并签署质量检验合格证书,才能付款或生效。
  信用证对银行的付款、承兑行为规定了若干前提条件,如货物清关后才支付、收到其他银行的款项才支付等。
  有关运输事项如船名、装船日期、装卸港等须以申请人修改后的通知为准。
  信用证前后条款互相矛盾,受益人无论如何也作不到单单一致。
  但是,尽管具有上述条款的信用证,并不必然就是软条款信用证,如最高人民法院最近公布的一案例〔法公布(2001)第2号〕中,信用证规定:“由申请人发出之货品收据,申请人之签字必须与开证银行持有之签字式样相符。”两审法院都并不认为该条款属于软条款,而认定受益人提交的单据的签字因与银行持有的签字式样不符构成单证不符。
  实践中,由于各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和经常性做法不一,有些要求对于其他当事人而言,属于软条款,对于另一当事人就不是软条款而是正常做法所要求的条款。因此,判断何谓软条款,尚需要结合当事人的交易习惯和做法予以判断,而不能简单地下结论。前面提及的一些主要的软条款现象,也只是作为一种判断之参考。总之,对于何谓软条款,是需要根据个案而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常见的软条款大致可归纳为4种:
1 变相可撤销信用证条款;当开证银行在某种条件得不到满足时(如未收到对方的汇款、信用证或保函等),可利用条款随时单方面解除其保证付款责任。
2 暂不生效条款:信用证开出后并不生效,要待开证行另行通知或以修改书通知方可生效;
3 开证申请人说了算条款:信用证中规定一些非经开证申请人指示而不能按正常程序进行的条款。如发货需等申请人通知,运输工具和起运港或目的港,需申请人确认等。
4 无金额信用证(zero letter of credit);信用证开出时无金额,通过修改增额或只能记账,而不发生实际现汇支付。 那种比较典型的带有未生效条款的软条款信用证。通常还可以用几个“不”字来概括。即开证行不通知生效,不发修改书,开证人不出具证书或收据,不来验货,不通知船公司船名等,并常常伴有要求出口商提前支付5%甚至更高履约金的字样,其中有不少是在证外合同中早就规定好了的。

有关信用证的问题~

只要该公司在所有单据上显示的数量单位是"吨",那么该公司可以分批装运.
但是,如果该公司的单据上显示的数量单位是"公吨"的话,那么表示该公司接受了信用证修改,那么分批装运的话就不可以.因为信用证修改不能部分接受.要么全部接受,要么全部不接受.

TO ORDER 一般就是 TO ORDER OF SHIPPER ,凭托运人指示提货,托运人需在提单后面进行背书,一般都是空白背书并且提单可转让。

TO ORDER OF ISSUING BANK 凭开证行指示,需开证行背书

如果直接填写收货人,那么货权属于收货人,只有收货人才能提货,如果收货人不到银行付款赎单的话,银行没有权利处置货物,除非经收货人背书银行才有权利处置,这对银行很不利,银行一般不愿接受,除非是信誉非常好的开证申请人或者政府机构。

信用证开证环节可能遇到的风险和问题是什么?
答:比如,信用证中可能存在的字误,看似小问题,实则可能成为拒付的借口。甚至可能出现伪造信用证的情况,这对出口商构成了严重威胁。因此,对于涉及第三方提供的B/L、验货报告等文件,其真实性尤为重要,任何改动或批注都可能引发交易障碍。对卖家来说,简化信用证内容,减少不必要的文件,不仅降低了操作复杂...

审核信用证需要注意的问题
答:5、进口商根据LC Format申请开立母证。6、在母证开出之前,一定要与其进行充分的沟通,并严格遵照LC Format相关条款,确定好母子证之间的时间关系;如必须要修改的,需跟出口商进行沟通确认,以保证开出信用证后不会存在不符和不符合双方要求。7、母证开证行开出第一信用证(...

请问审核信用证时要注意什么问题?
答:1.信用证中规定有关款项须在向银行交单后若干天内或见票后若干天内付款等情况。对此,应检查此类付款时间是否符合合同规定或贵司的要求. 2.信用证在国外到期. 规定信用证国外到期, 有关单据必须寄送国外, 由于我们无法掌握单据到达国外银行所需的时间且容易延误或丢失,有一定的风险.通常我们要求在国内交单\付款.在...

求大神 信用证审核 根据下面的销售合同审核信用证,找出信用证存在的问...
答:1:信用证的时间有问题,信用证的开证日期是06年6月28号,而信用证的有效期却到06年6月16号。信用证的有效期一般是提单签发后15天左右。信用证有效期地点写的是芬兰,最好改成宁波。而合同中说在收到信用证后一个月内安排装运,信用证是最迟5月30号。时间不相符。所以最迟装运期应是06年7月28号。2:申请...

审核国外开来的信用证时应注意什么问题?
答:—这是受益人能否顺利获得开证行兑现付款承诺的重点。因此,凡是受益人无法做到或无法掌控的单据,包括这些单据的签署方是否能够在受益人的正常可控范围内——这些是审核信用证相关的单据条款的要点——不再列举具体赘述每一个点。如果有实际问题,可以有针对性的探讨,毕竟不同的信用证的“条件”不同。

信用证的审核应注意哪些方面的问题?
答:1、注意信用证的付款保证是否有效 2、付款时间是否与合同规定的一致 3、信用证的受益人名称、地址是否与合同一样 4、装运期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5、检查是否能在信用证的有效期内交单 6、检查信用证内容是否完全正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有关认定...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8条的规定,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存在信用证欺诈:(1)受益人伪造单据或者提交记载内容虚假的单据;(2)受益人恶意不交付货物或者交付的货物无价值;(3)受益人和开证申请人或者其他第三方串通提交假单据,而没有真实的基础交易;(4)...

在分析对方开来的信用证时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答:3)如果信用证的开证行信誉没问题,那么就要审核信用证与受益人相符交单有关的条款——这是操作信用证过程的核心和关键点,这也是信用证的第二个风险点。比如:信用证的有效期和到期地点的条款,信用证的最迟交货期条款,信用证的交单期条款(如果没有该条款,那么就要关注信用证的有效期),以及信用证...

信用证的优缺点
答:信用证优点:1、当采用信用证方式结算时,受益人(出口商)的收款有保障,特别是在出口商不是很了解进口商时,在进口国有外汇管制是,信用证的优越性更为显著。2、信用证方式使双方资金负担较平衡 。信用证缺点:1、容易产生欺诈行为,由于信用证具有自足性的文件,有关银行字只处理单据特点,存在假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