辨认笔录 中是否必须要有见证人呢? 提取笔录必须要有见证人吗

作者&投稿:栾胞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辨认笔录中不是必须要有见证人。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几名辨认人对同一被辨认人或者同一物品进行辨认时,应当由每名辨认人单独进行。必要的时候,可以有见证人在场。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67条规定:勘验时应有2名与案件无关的见证人在场,勘验笔录应由参加勘验的人和见证人签名或盖章。对见证的必须性和见证人的人数作了限定。而且此处仅是检察机关办理贪污贿赂等自侦案件的程序性规定。

公安部《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查规则》第4条第3项规定:现场勘察必须邀请两名与案件无关、为人公正的公民作见证人,公安司法人员不能充当见证人”。

第8条第2项规定:“现场勘查笔录应详细记载:见证人的姓名、职业和住址;现场指挥人员、勘查人员、笔录制作人员以及见证人签名”。该规定比较详细,但涉及范围仅限于现场勘验见证人。

扩展资料:

辨认的程序:

1、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各自管辖案件的侦查过程中,需要辨认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分别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或者检察长批准。

2、辨认应当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

3、多个辨认人对同一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应当由每位辨认人单独进行辨认。必要时,可以有见证人在场。

4、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其他人员或物品中,不得给辨认人以任何暗示。

5、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辨认人不愿公开进行的,可以在不暴露辨认人的情况下进行,侦查人员应当为其保密。

6、对于辨认的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主持和参加辨认的侦查人员、辨认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



不一定必须要有。

辨认笔录是为了查明案件事实真相,在侦查人员主持下,通过对了解辨认对象特征的被害人、证人的询问、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以笔录的方式全面、客观地记录辨认的全过程以及辨认结果,并有在场相关人员签名的笔录。

通常情况下,辨认对象包括犯罪嫌疑人、作案工具、作案地点、作案对象(人、物)等等。

扩展资料:

辨认的程序

《1》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各自管辖案件的侦查过程中,需要辨认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分别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或者检察长批准。

《2》辨认应当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

《3》多个辨认人对同一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应当由每位辨认人单独进行辨认。必要时,可以有见证人在场。

《4》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其他人员或物品中,不得给辨认人以任何暗示。

《5》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辨认人不愿公开进行的,可以在不暴露辨认人的情况下进行,侦查人员应当为其保密。

《6》对于辨认的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主持和参加辨认的侦查人员、辨认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侦査辨认



是的,而且见证人要与本案毫无利害关系的,完全民事责任能力人。这样主要体现的是一种公开和公正吧。

辨认什么?如果是辨认犯罪嫌疑人,或者照片什么的,就是在公安机关和检察院进行,不需要什么见证人。

  不一定必须要有。
  辨认笔录是指为了查明案件事实真相,在侦查人员主持下,通过对了解辨认对象特征的被害人、证人的询问、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以笔录的方式全面、客观地记录辨认的全过程以及辨认结果,并有在场相关人员签名的笔录。通常情况下,辨认对象包括犯罪嫌疑人、作案工具、作案地点、作案对象(人、物)等等。根据辨认对象的不同,可以分为人身辨认、照片辨认、物品辨认、场所辨认以及尸体辨认;根据辨认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一对一”辨认和混杂辨认;根据辨认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被害人辨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辨认以及证人辨认;根据辨认阶段的不同,可以分为侦查辨认和法庭辨认。

在看守所公安机关做辨认笔录有见证人吗~

公安机关的办案人员在看守所对嫌疑人进行辩认做笔录等,不需要见证人,但是必须要有两个办案民警,以及现场录音,录像

对的,提取笔录是必须要有见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