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西方宪法的发展历程 西方宪政的发展史

作者&投稿:游炕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现代资本主义宪法的产生和发展:1919年,魏玛共和国成立,并制定了魏玛宪法。这部宪法包括前言、两编与过渡规定和终结规定,共181条。作为现代宪法产生标志的魏玛宪法,其意义就在于:第一,加强了对私有财产权的限制,使近代宪法中的自由主义精神受到抑制,而社会福利和公共利益得到重视和提倡;第二,议会的权力受到牵制,行政权力的扩大得到宪法认同;第三,宪法授权国家广泛干预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的权力,国家的触角深入社会各个领域。

魏玛宪法的产生使资本主义宪法进入新的发展阶段。以二战为标志,这一时期又可具体分为两个阶段,即前一阶段资本主义宪法的发展主要表现为民主化的潮流,虽也存在德国法西斯等对魏玛宪法的破坏。而后一阶段资本主义宪法的发展主要体现为:第一,有些国家的宪法在二战后继续向现代宪法转型,如1958年法国制定了戴高乐宪法;第二,对宪法发展中的法西斯的专制独裁逆流进行了成功清算,使德、日、意等国宪法回到民主主义的宪政轨道上来;第三,随着新旧殖民主义体系的崩溃,一些新独立的民族民主国家以鲜明的民族主义特色,制定了与传统资本主义宪法和社会主义宪法不同的本国宪法,从而使世界宪法和宪政文化呈现出更为多元化的态势。

社会主义宪法的发展:1918年苏俄成立后,又有不少的共和国加入进来,1922年苏联宣告成立,1924年制定了第一部苏联宪法,1936年颁布了第二部苏联宪法。1936年苏联宪法是第一部真正社会主义性质的宪法,而1918年苏俄宪法和1924年苏联宪法都只是过渡宪法,它的最大历史意义还在于,它是社会主义宪法的代表性示范作品,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都受到了它的深刻影响。1977年,苏联又制定了反映苏联为全民国家、其最高目标为建设无阶级的共产主义社会的宪法。随着苏东事变的发生,社会主义宪法的发展遭受了重大挫折,其发展的重任就落在了中国等现存社会主义国家的身上。

三、外国宪法的发展趋势:

近代意义上的宪法的产生和发展表明,宪法是人类文明高度发展的产物,是特定历史政治、经济、文化和法律自身条件综合作用的结果,其解决的核心问题是以宪法和法治的手段规范国家权力、确认和保障公民权利。随着人类社会的向前发展,宪法也不断地向前发展,具体表现为:

宪法发展呈现出两方面的发展趋势:(1)从宪法对近代社会进行制度安排的角度看,在传统的政治领域,宪法对国家权力的配置,一方面表现为加强行政权力,使行政权力呈现扩大趋势,这是宪法对国家权力横向配置方面的发展趋势,具体表现为:行政权干预司法权,如美国总统频繁使用否决权;紧急命令权,如法国宪法对紧急命令权的规定;委托立法。另一方面表现国家权力向中央集中,中央集权的趋势日渐明显,这宪法对国家权力进行纵向配置方面的发展趋势,具体表现在:在传统中央集权的国家,即使存在地方自治与分权,也不具有实际意义;在奉行地方分权、实行地方自治的国家,如英国,中央对地方的干预越来越多;在联邦制国家,联邦中央的权力越来越大,这在美国表现最为突出。(2)随着国家权力进入社会经济和文化生活领域,宪法对经济和文化方面的归的并进而形成基本经济和文化制度,其内容也日益丰富和完备,许多宪法设有专章(专编)规定。宪法不再是政治法,也逐渐成为包括了全面的社会法内容。

2、宪法越来越重视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公民基本权利的范围进一步扩大:首先是宪法对经济和文化权利的规定,这是对以往宪法只规定政治权利和自由权利的发展;其次是宪法对社会权利(即政治经济文化以外的权利,主要是家庭、婚姻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权利)的规定;第三是对环境权的规定,有超过40多个国家的宪法进行了规定;第四是明确强调权利的保障。

3、宪法保障得到加强,建立专门的宪法监督机关成为一种潮流:1803年美国确立违宪审查制度,1920年奥地利创设宪法法院,后来法国又成立宪法委员会。二战后,世界各国纷纷建立和完善本国的宪法保障制度。国外学者的最近研究表明,在179个国家中,采用宪法法院模式的有58个国家,采用最高法院模式的81个国家,采用宪法委员会的为12个国家,没有设立宪法保障机构的仅为5个国家。[1][1]

4、宪法发展的国际化趋势进一步扩大:这主要是受到全球化、特别是经济全球化的重要影响,具体表现为:一是对国际法的直接承认和接受,如德国、日本、法国、意大利、葡萄牙等国宪法;二是对国家主权的有条件限制,特别是欧盟国家通过宪法对本国主权的限制,如法德等国宪法;三是许多国家签署了系列国际人权公约;四是重视战争以外的手段如法律、经济等顺应国际化趋势。

5、宪法形式方面的发展:一是渊源形式多样化,宪法典的制定成为主流,同时国际法、宪法性法律、宪法判例、宪法惯例等不断受到各国重视;二是宪法修改的频率更高,以适应日益变化发生的社会。

第二节 中国宪法的产生与发展

一、一九四九年前中国宪法的产生与演变:

“一百多年来,中国革命同反革命的激烈斗争没有停止过。这种激烈的斗争反映在国家制度的问题上,就表现为三种不同的势力所要求的三种不同的宪法。”(刘少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1954年9月20日)这三种不同的宪法就是:从晚清皇帝、北洋军阀政府一直到国民党政府所炮制的伪宪法;中国民族资产阶级所向往的资本主义民主共和国宪法、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共和国宪法,这三种宪法在立宪背景、制宪主体、具体内容、阶级性质、实现程度等方面各有千秋,共同演绎了中国宪法产生与发展的历史进程。

1、 宪政问题在中国的最初提出:

清朝末年,各种社会矛盾空前尖锐,封建专制主义与人民大众之间、初生的民族资本主义与帝国主义、封建专制主义之间、中国人民与西方列强之间、清王朝统治集团与西方列强之间的矛盾,将中华民族的民族危机和国家危机推向了前所未有的历史高度,中国人民求生存、民族资本主义求发展的呼声不断,向西方学习先进科学技术和引进先进宪政文化逐渐成为中国人民的共识。十九世纪四十年代,林则徐、魏源等开始向国人介绍西方宪政。随着洋务运动的开展,郭崇涛、张树声等改良主义者将眼光投向议会制度等西方先进的制度层面。甲午中日战争后,以康有为、梁启超等为代表的改良主义者,以“伸民权、争民主、开议院、立宪法”为口号,发起了戊戌变法运动;以孙中山为首的资产阶级革命派则组织同盟会,提出以暴力革命为手段、建立三民主义的民主共和国宪政国家的主张。清王朝统治集团迫于内外压力,不再顽固坚持“祖宗之法不可变”的教条而下诏变法,于1906年进行为期十二年的预备立宪,1908年9月颁布《钦定宪法大纲》,1911年11月3日颁布《重大信条》,中国的宪政运动自上而下拉开了序幕。

《钦定宪法大纲》共23条,其中正文14条,为“君上大权”,其条文内容模仿1889年大日本帝国宪法,赋予君主行政、立法和司法大权于一身;其他9条,以附录形式规定了臣民的权利义务。《钦定宪法大纲》并非正式的宪法典,仅仅为宪法纲要,它以根本法的形式使君权合宪化,带有浓郁的封建色彩。然而,它又以列举的方式确定了君主的权力范围,并拟设议院以牵制王权,还赋予了臣民一定的权利和自由,这又使得它具有近代宪法的特点。至于《重大信条》(即《十九条》),它仍然规定了君主的广泛权力,而对人民的权利自由则只字未提,充分暴露了其伪宪法的本质。但是,它模拟英国的君主立宪政体,意于设置类似英国的责任内阁制的政权组织形式,对君主权力作了较大限制,同时扩大了国会的权力,这点历史意义不容忽视。

2、 中国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宪法方案:

1911年的辛亥革命推翻了中国的最后一个封建王朝。1912年元旦,中华民国宣告成立,但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的职位很快为袁世凯所把持。为制约袁世凯的政治野心,维护辛亥革命的胜利成果,以孙中山为首的资产阶级革命派通过参议院制定通过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这部约法有二:一是确立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国家制度,宣布中华民国的主权属于全体国民,中华民国为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按照三权分立的原则配置了各类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特别是规定了大总统不单独行使最高行政权(与国务总理和各部总长一起),并受参议院的牵制;二是赋予了国民广泛的人身自由和政治权利。《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我国仅有的一部反映民族资产阶级意志和利益、真正体现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方案的宪法文件,具有鲜明的反封建色彩;同时,它未能提出彻底的反帝、反封建的革命纲领,与帝国主义、旧军阀和立宪改良派相妥协,脱离了广大劳动群众,又缺乏实质上的政权保障,所以它并没有得到实现。

3、 北洋军阀政府时期的宪法性文件:

袁世凯担任中华民国大总统后,中国进入北洋军阀统治时期。北洋军阀是清末由袁世凯学习西方军制而创办起来的军事武装集团,为帝国主义列强支持下的封建买办阶级的政治代表。袁死后,北洋军阀分裂为皖系、直系、奉系三派。北洋军阀虽然以武力为后盾,但为使自身的统治披上合法、合宪的外衣,也制定、颁布了一系列的宪法性文件,这主要是:(1)《天坛宪草》:1913年10月31日,由国会宪法起草委员会三读通过在北京天坛祁年殿起草的《中华民国约法》(草案),它的起草过程反映了袁世凯与国会的斗争,最后采用的是国民党为主的国会方案,即责任内阁制政体,而为袁所不满。这部草案因袁世凯于1914年1月14日解散国会而未付诸实施。(2)《中华民国约法》:这是袁世凯就任临时大总统后,为摆脱《临时约法》和《天坛宪草》的制约,而为其个人独裁提供合宪外衣和舆论准备而炮制的袁记宪法。它共10章68条,其突出特点就是将总统权力扩大到极致,实行总统制。(3)贿

选宪法:袁世凯死后,直系军阀曹锟以恢复法统为名,在帝国主义的支持下,派军队包围国会,并以每票5000元大洋的价钱收买议员,“选举”他为中华民国大总统,匆匆赶制出中国首部《中华民国宪法》,其特点是:为前两部宪法文件的拼凑物;形式上的议会内阁制而实质上的总统专制;中央与地方军阀分权;对人民的权利自由给予许多法律限制。(4)《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它由皖系军阀段祺瑞执政府于1925年12月起草,因段政府在“拥有”宪法议决权的国民代表会议召开前便倒台,该草案也就胎死腹中。该草案规定了总统制,实行总统集权,各省有权制定本区宪法,总统实行间接选举,学校教育“党派中立”等。

试论述西方国家宪法的主要内容和本质~

西方政治制度是西方各国的政治制度的总称。较之东方国家,这是一个历史地形成的、有着独特的运作机制的系统。本书的绪论介绍了西方政治制度的历史演变及当代类型,并单列宪法为一章,作为理解政治制度的入口。根据传统政治学的观点,本书以立法、行政、司法为三个领域,并以在它们之下的各项政治制度为专题,分别阐述了西方的议会制度、选举制度、政党制度、政府行政制度、中央与地方的政府间关系、文官制度和政府经济管理制度、司法制度。

西方国家宪法的本质只能是资产阶级意志的集中表现。它反映的是资产阶级的利益和要求,体现的是资产阶级的根本利益。
首先,西方国家的宪法都是建立在生产资料资本家占有制的基础上的,这就决定了占统治地位的只能是资产阶级。
其次,西方国家宪法的制定者都是资产阶级的代表人物。
再次,西方国家宪法的内容主要是确认和保护资本主义私有制和资产阶级的利益。
最后,西方国家宪法的作用都是确认和巩固资产阶级的政治统治。

宪政是以宪法为中心的民主政治。即民主与法治的结合,构成政权的组织形式。

近代意义的宪政也称“民主宪政”、“立宪政体”,是指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政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石,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
历来众说纷纭。在西方国家 , 立宪较早 , 人们是从实践过程和实用角度认识宪政的 。关于宪政的概念 , 西方学术界通常有以下几种理解 :(l)、 认为宪政强调宪法的权威 , 承认宪法是" 法之法 ";(2)、 宪政的道德价值取向是人权 ;(3)、 宪政权力来自于" 合法 " 和 ( 人民 )" 同意 ";(4)、宪政是一种制度安排。
在中国 , 虽然民主、 " 大同 " 是自古以来的政治理想 , 但宪法、 宪政是西方 " 舶来品 ", 人们对宪政的认识多来自于对理解民主制度的概括和对西方宪政观点的演绎。
直到 1978 年 12 月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 , 宪法、宪政的研究才随同民主法制建设的复苏重又起步。进入 20 世纪 90 年代以后 , 宪政逐步成为学术研究的热点之一 , 人们从不同角度、不同层面在不同问题的研究中对宪政概念及相关问题提出了许多观点和说明 。
有人认为 " 宪政是国家依据一部分充分体现现代文明的宪法进行治理 , 以实现一系列民主原则与制度为主要内容 , 以厉行法治为基本特征 , 以充分实现最广泛的人权为目的的一种政治制度。 " 还有人认 为 :" 宪政是以宪法为前提 , 以民主政治为核心 , 以法治为基石 , 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或政治 过程。宪法实施是建立宪政的基本途径 , 建立有限政府是宪政的基本精神 , 树立宪法的最高权威是宪政 的集中表现 , 实行法治是宪政的基石。 " 有的观点甚至直言 ," 所谓宪政简言之就是有限政府。它指向一套确立和维持对政治行为和政府活动有效控制的技术 , 旨在保障人的权利和自由。 "" 宪政的核心是强调对政府权力的限制和对公民权利的保护。 " 这些观点以及其他类似的看法 , 都是我们认识宪政现象、把握宪政内涵的有益思想和积极指引。
我们认为 , 所谓宪政 , 就是宪法政治 , 是指依据宪法的民主设计而形成的社会政治治理状态 , 是 " 民治 " 和 " 宪治 " 的结合与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