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纠纷 卖方违约问题 二手房买卖纠纷:卖方单方面毁约怎么办?

作者&投稿:潜蓉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楼主您好!
  楼上各位的我的意见与 yqmyt |比较一致,当然也有一些补充供您参考!
  首先是合同效力问题,即合同是否有效。
  法条: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之一合同无效的以外,根据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您与业主签订购房合同或者协议,肯定不是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但最后一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您的合同在这里是有点瑕疵的,2005年4月国务院就出台了,期房禁止转让的规定,而您签合同的时候,该房屋的尚未取得房产证,土地证因此属于一般意义上的期房。严格说如果你们当地法院认定违反此法规的话,您的这个合同属于无效合同,结果是返还原状。另外作为夫妻只有一方签字,对您也不是很有利,毕竟是双方共有财产,一般最好是有配偶同意出售证明,否则他妻子以不知情为由主张合同无效也是有可能的。
  但以上并不是唯一可能性,1、很多法官也有认为这个协议是个期权转让,协议或合同应该有效,2、这个合同属于效力待定,但现在房本土地证已经下来了,那么这个合同同时也就生效了,因为现在这个房子已经不是期房了。3、您与业主方签订合同已经10个月,而且已经装修入住,首先丈夫可以有表见代理,其次这么长的时间可以认为其妻子已经知道,第三您是善意第三人,最后房子您已经装修并已经入住4、合同法更多的是要维护合同履行,所以您得到支持的肯能性也还是比较大。也就是这个合同认定有效。(这里如果这个房子是您现在的唯一住房,对您会更有利,毕竟不能把您赶到大街上,现在是和谐社会)

  其次合同认定有效后,才会涉及到业主是否可以违约。
  业主当然可以违约,但您也可以有相应主张
  法条: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追究对方违约责任。
  翻译过来就是您可以主张:
  1、继续履行合同,您如果希望这样,首先要保证这个房子还在业主名下,存在继续履行的可能性,如果房子已经卖掉了,不是业主名下的房子了,那就不存在继续履行的可能了。实操中如果对方有迹象转移财产一般就是起诉后要求法院查封。
  2、采取补救措施,这个与您这个无关,业主是恶意的,根本不会补救什么了。
  3、要求对方赔偿您的损失。首先违约金不同于定金,定金最高赔偿额是20%,违约金是属于双方约定的,只要不是明显过高,比如您说的30%,按照现在的房价,我觉得法院都应该支持。另外比如您说的其他损失,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您需要提交相应证据证明因为业主违约造成您的实际损失。法院才会支持。

  综上建议您
  1、先收集业主想违约的证据,这只是做好准备,(最好不上法庭,因为您这个第一点对您风险是最大的,如果合同有效,那么对方的违约责任不会轻)。
  2、通过中介去给业主算违约成本,房价40万,30%违约金12万,10万装修,如果他愿意赔,我觉得也就解约了,那么业主的房屋成本就变成了62万(当然这里还没有算其他损失)。让中介问问业主对房子有没有信心卖到65万,如果没有信心,那么即没有赚到钱,都落了个不守信用的名声,是否值得?
  3、如果他真赔您22万,那您再考虑是否同意他违约,62万是否能买到类似的房子?
  4、遇见这种小人业主真的很无语,但您要是通过诉讼解决这个事情,太费时费力了,经过上面的工作,您再看下业主反映,如果对方提出的要求不是很过分,您可以考虑是否再补偿他一点钱,大家都省事,不要再去打官司了,把打官司的钱补偿他算了,这也许是比较快捷的解决问题的方法。
  5、双方一旦达成新的协议,必须形成书面文字,签字按手印。这个对于上面期房问题也会是一个很好的反驳证据,因为现在签订的任何关于房子的问题,都是在于房子不是期房之后了,有效性就不会被怀疑了!
  基本就是以上了,不知道说明白没有,最后祝您顺利!

在我国,协议就是合同,一旦签订就依法成立,受法律保护。除非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之一合同无效的以外,根据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对方违约,你可以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追究对方违约责任。
不管对方是否已婚,只要你有理由相信对方有处分权(因为夫妻有法定代理权),合同就是有效的,即使实际上有共同人不同意,只要你不是明知道,就不是你的错,法理上叫表见代理,合同仍有效。
根据该规定,你可以起诉对方,选择以下诉讼请求:1、要求判令对方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因迟延履行给你造成的损失(法院判决生效后,可强制过户);2、(你不计划要房子的话)要求判令对方支付违约金40wX30%元,并赔偿损失(55w-40w)+10w-(40wX30%)元。

你说房产证和土地证都下来了,是怎么个下来法?上面的名字变了吗?是你的还是房主的?按你写的理解应该是换成你的名字了,如果是换成你的名字,国家法律的详细规定说不清楚,但大意我知道,就是房产证如果变成你的名字了,即使是错的一般也改变不了,只能你给房主经济补偿。
如果是这种情况,我看过报纸上介绍过类似的案例,你这是善意取得,如果房主真和你扯皮,拿他爱人当借口,说他爱人不同意卖,又不知道这件事,如果不知道的那方起诉倒房的话,签字按手印的人就要负法律责任,房子是你善意取得的,房子还归你,起诉的人只能向签字卖房的人要一半属于他的房款,因为他们是夫妻,不是特殊情况下是不可能不知道另一半要卖房的。这种情况就好办多了。
如果房产证还没变成你的名字,那就不太好办了,你可以起诉到法院告房主违约,让他配合你办理过户等事宜,如果房主不配合,情愿赔偿你违约金了,你可以再起诉他赔偿你装修的损失,但那样的话你装修的钱不一定能补给你10W,因为现在谁想着买东西要发票啊?没有10W的发票,只能按你实际拿出的发票钱给你报账,也就是没有证据,这样你就赔了。
上面这些回答只是我自己积累的这方面的经验回答的,这么大的事你在这上面是不一定能问到准确的答案,最好去咨询律师。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房屋买卖中,如果卖房违约,首先应当看买卖合同有没有明确约定具体的违约条款及责任,如果有,且该约定符合法律规定,则可以直接适用该条款追究对方的违约及赔偿责任。



你买的房屋当时卖主还没有办理房产证和土地证吗?那你买的是次新房?

你的购房合同是在中介签订的吗?是否有见证人?当时是否做过房屋的预告登记?

房主违约很不厚道,你可以诉之法律,但赔偿的金额最多不超过房屋总价的20%。

房屋买卖中卖方违约的情形有哪些~

您好,房屋买卖合同卖方违约的情形:
1、交付不能。当出卖人不能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时,则构成根本性违约,除非出于不可抗力等免责事由,均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交付迟延。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给付,实际应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将房屋交付使用,二是交付产权过户手续。此两种的给付迟延,只是给买受人造成某些经济损失,或遭受某些不方便,这些一般可主张违约赔偿即可获取补救,所以法律不应提供直接解约权。买受人只有在行使催告后,方可行使解约权。在此中,出卖人可主张某些不可抗力事由为抗辩。
3、商品房的质量瑕疵。《商品房买卖解释》第12条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商品房买卖解释》第13条第1款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4、商品房面积短少的责任承担。依照《商品房买卖解释》第14条的规定,如果双方当事人未有约定,对于依据计算房款的面积误差超过3%部分,费用由出卖人承担:即超过部分,买受人无需另行支付费用,不足部分,则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5、关于房屋朝向、间距、位置不符合约定或规定的违约责任承担。
6、关于绿化、配套设施以及装潢不符合约定或规定的责任承担。出卖人为吸引买受人,在预售时都会对绿化率、配套设施等作出承诺,但许多出卖人在交付房屋时,往往不能兑现允诺。一般认为,这些违约并不导致生命财产遭受危险,也不严重影响生活质量,因此不能认定为根本性违约,不应行使解除权,买受人可以就此主张违约金或赔偿损失。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二手房买卖过程中,由于卖家想要卖出更高的价格或者房屋共有人不同意卖房,因此常常会出现卖家反悔的现象。如果买卖双方已经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的话,卖方反悔不想卖了,那么这个问题应该怎么处理呢?具体的法律规定是什么呢?下面小编就为大家整理了一些这方面的法律规定,希望能帮助大家顺利解决纠纷问题。
如果出售的房屋是共有房产,那么依据现有的法律,卖方在出售房产时应该经过全体共有人的同意。如果,卖方共有人不知晓这件事情并不同意房子的出售,那么二手房买卖合同就会被判定为无效。当然,在实践中经常会有卖方以共有人不同意出售房产为由,要求法院判定二手房买卖合同是无效的,从而和买方解约。
但是,当房屋产权登记在一人的名下时,买方在买房时很难判断其所购房屋是一人所有或是共同共有。

根据《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7条第(二)项和《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9条也有类似的规定。
根据上述的法律依据,我们可以不难看出,只要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即买方受让房屋时出于善意,并支付了合理对价并进行了登记,则从保护善意第三人、维护交易安全的目的出发,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允许买方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在审判过程中,按照最高法院的司法文件,不同的情形处理方法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一、 出售房屋时,权利登记如果仅为卖方一人的,那么基于不动产的公示、公信原则,买方有理由相信卖方系房屋的完全权利人,其与卖方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应认定为有效。
这种情况下,卖方如果单方面的要求解除二手房买卖合同,法律是不予以支持的,买方能够捍卫自己的正当利益。但是如有证据能够证明买方在交易过程中存在过错,或与卖方一起恶意串通,损害其他共有人利益,那么则会判断二手房买卖合同是无效的。
二、 出售房屋时,如果房屋权利登记为多个人时,基于部分共同共有人不得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法律规定,其他权利人如果不同意出售该房产的情况下,应认定买卖合同无效。
这种情况下,为了保护其他房屋共有人的权利,法院则会判断买卖合同无效。因此,各位购房者在买房时,应当重点留意房屋共有人的相关事项,调查清楚该房产是否是个人所有,如果房屋共有人不同意出售,那么买家也只能放弃购买。
以上就是卖家已房屋共有人为由向买家解除买卖合同的注意事项,希望通过上文的介绍,各位购房者在买房时应当要多加注意房屋共有人的问题,避免日后交易过程中发生纠纷,浪费自己的时间精力。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6-01-07,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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