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纳税年度发生亏损后 为什么要结转呢?具体是怎么回事?原话: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可以向以后年… 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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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法所说的向以后年度结转,并不同会计上说的结转。这句话的意思是说,企业发生的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的利润进行税前弥补,但最长不超过5年,也就是说5年内第一年的亏损如果还没补完,那就得用税后利润进行弥补了。

二、纳税人某一纳税年度发生亏损,准予用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弥补,1年弥补不足的, 可以逐年连续弥补,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5年内不论是盈利或亏损,都作为实际弥补年限计算。

三、例如:某企业2007年亏损10万,2008年亏损5万,2009年盈利10万,2010年亏损4万,2011年盈利20万。

2007年亏损10万,应该在有利润的年度先弥补,这样看,2009年末的累计亏损为5万,2011年盈利20万,首先补2008年亏损的5万,再补2010年的亏损4万,剩余的11万是要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这就是税法所说的向以后年度结转。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 

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弥补亏损期限,是指纳税人某一纳税年度发生亏损,准予用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弥补,1年弥补不足的, 可以逐年连续弥补,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5年内不论是盈利或亏损,都作为实际弥补年限计算。

当纳税年度内企业取得的收入可以弥补前五年的亏损总额,无论前五年是否全部发生亏损,本年度的收入只能弥补此前五年内发生的亏损额,例如,某企业在2000年取得了收入200万元,但1994年发生了亏损20万元,

1995年亏损10万元,1996年盈利1万元,1997、98、99年共亏损45万元,则2000年的收入可弥补1995、96、97、98、99这五年发生的且没有被其他年度弥补的亏损额,即使1996年盈利弥补年限不得顺延。

无论在纳税年度亏损与否,纳税人都应填制《弥补亏损明细表》反映以前年度亏损在本年度弥补情况,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将明细表与主表及相关资料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弥补亏损



税法所说的向以后年度结转,并不同会计上说的结转。这句话的意思是说,企业发生的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的利润进行税前弥补,但最长不超过5年,也就是说5年内你第一年的亏损如果还没补完,那就得用税后利润进行弥补了。举个简单例子吧,这样说太抽象。
例如:某企业2007年亏损10万,2008年亏损5万,2009年盈利10万,2010年亏损4万,2011年盈利20万。
2007年亏损10万,应该在有利润的年度先弥补,这样看,2009年末的累计亏损为5万,2011年盈利20万,首先补2008年亏损的5万,再补2010年的亏损4万,剩余的11万是要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这就是税法所说的向以后年度结转

亏损结转就是指如企业纳税年度亏损,如第二年第三年…有利润时本应交纳所得税,交之前可先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弥补完后还有所得额再计算应纳所得税 如2012亏损100万,2013年有应纳所得额50万,2013年当年的50万先用于弥补上期亏损50万。2013年度就不用交所得税

答:(1)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2)亏损是指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

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企业所得税如何弥补亏损?~

五年内可以弥补。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
第五条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十八条 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所称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

不对。
根据第十一条的规定,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并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会计报表和其他资料的纳税人发生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