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作者&投稿:謇霞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第一条 为了促进城市轨道交通事业发展,规范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特许经营活动,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特许经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特许经营(以下简称轨道交通特许经营),是指市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经营者,明确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从事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并提供服务的制度。第四条 实施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特许经营,应当遵循公共利益优先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五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我市轨道交通运营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并对轨道交通特许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规划和国土资源、建设、环保、工商、公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安全生产监督、外经贸、财政、国有资产、物价、审计等相关部门,共同配合,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社会公众享有对轨道交通特许经营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对侵害公众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进行投诉、举报。第七条 特许经营权的授予程序为:

  (一)由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会同政府相关部门拟定城市轨道交通特许经营实施方案,并组织有关专家审查和论证后,报市政府批准;

  (二)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招标或者竞争性谈判等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特许经营者;

  (三)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当将选择特许经营者的结果向社会公示二十日,接受社会监督;

  (四)公示期满无异议,由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后,与获得特许经营权的经营者签订特许经营协议;需要成立项目公司的,特许经营者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注册成立项目公司,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当与项目公司签订特许经营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八条 市政府可以收取轨道交通特许经营权使用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特许经营权使用费应当专项用于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不得挪作他用,并依法接受审计监督。第九条 轨道交通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名称、基本经济技术指标及轨道交通服务质量标准;

  (二)特许经营的方式、主要内容、范围及期限;

  (三)部门间协同保障机制及谈判组织形式、人员构成、咨询方式;

  (四)经营者应当具备的条件及选择方式;

  (五)特许经营权使用费及其减免;

  (六)投资回报和价格的测算;

  (七)优惠政策及财政补贴;

  (八)政府的监督管理措施;

  (九)其他应当明确的事项。第十条 申请特许经营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

  (二)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财务状况及相应的偿债能力;

  (三)具有相应的从业经历、良好的业绩和企业商誉;

  (四)具有相应的注册资本金和设备、设施;

  (五)具有切实可行的轨道交通经营方案;

  (六)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条件。第十一条 特许经营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特许经营内容、区域、范围及有效期限;

  (二)经营方式;

  (三)设施的权属与处置及维护;

  (四)安全管理;

  (五)特许经营权的终止和变更;

  (六)违约责任和争议的解决方式;

  (七)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二条 特许经营协议中不得承诺商业风险分担、固定投资回报率及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事项。第十三条 特许经营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十年。特许经营期限届满,应当按有关规定重新选择特许经营者。特许经营者的重新确定应当于特许经营期限届满六个月前完成。第十四条 特许经营者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独立经营管理的权利,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不得非法干预其正常经营活动;

  (二)根据特许经营协议的约定取得合法收益;

  (三)对发展规划和价格等调整提出建议;

  (四)享受有关的优惠政策及财政补贴;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沈阳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确保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是指经国家批准,在本市城市轨道交通规划中的地铁等城市轨道公共客运系统。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轨道交通规划,是指轨道交通线网规划、线路规划、用地规划和建设规划。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以下称轨道交通)的规划、投资、建设及相关管理活动,但城际轻轨交通除外。第五条 轨道交通是服务于社会的重大公益性城市基础设施。轨道交通建设应当纳入本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长远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分期组织实施。第六条 轨道交通建设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多元投资、分期建设、优先发展的原则。第七条 轨道交通建设由市政府组织实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铁工程建设中的重大事项的监督与管理;市地铁建设指挥部(以下称轨道交通建设部门)具体负责轨道交通建设的实施工作。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做好轨道交通建设管理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义务支持、配合轨道交通建设和管理工作。第二章 规划管理第八条 轨道交通规划,由市规划部门和轨道交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综合交通规划组织编制,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其用地规划,由市规划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线网规划、线路规划和建设规划,由市轨道交通建设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第九条 轨道交通建设设置安全保护区,由市规划部门负责控制,控制范围如下:

  (一)已建工程地下车站和隧道结构边线两侧各30米内,未建工程地下车站和隧道结构边线两侧各50米内;

  (二)地面车站和高架车站以及线路轨道外边线各30米内;

  (三)运营控制中心、车辆段、地面站房和变电站等建(构)筑物用地界线内;

  (四)独立设置的出入口、通风亭外边线外侧各10米范围内。第十条 在安全保护区内,建设非轨道交通工程应当经市规划部门批准,批准前应当征得轨道交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部门同意。

  在安全保护区内,实施经批准的非轨道交通建设项目,轨道交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部门应当参与监督。第三章 工程管理第十一条 轨道交通建设实行项目法人制度、招标投标制度、监理制度和合同制度。第十二条 轨道交通建设部门负责组织制定轨道交通建设计划草案,经轨道交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发改委、财政部门初审后,报市政府批准。第十三条 轨道交通建设部门组织工程设计,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必须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地铁设计规范》等相关规定进行,并应当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进行充分论证。第十四条 轨道交通建设所需用地,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无偿划拨。其中属于原市政用地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土地处置后,为轨道交通建设部门办理其土地登记;涉及需征收其他权属单位土地的,轨道交通建设部门在与原用地单位达成协议、并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持土地处置文件申请用地登记。

  经批准的轨道交通建设用地规划,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重新报批。第十五条 轨道交通建设涉及通信、供电、供水、排水、供暖、燃气和公路、交通、地下工程,以及气象、水利、环保、地质、地震等工程的,有关部门和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向轨道交通建设部门无偿提供上述需迁改的设施资料和相关情况。第十六条 轨道交通建设需拆迁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沿线各区、县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第十七条 轨道交通建设需拆迁各类管线的,轨道交通建设部门应当会同管线权属单位编制管线迁改方案,并组织相关单位具体实施。

  轨道交通建设迁改的各类管线及其他市政设施,其迁改费用按照市政工程收费标准收取,由轨道交通建设部门承担;非因轨道交通建设需要而在新建管线或市政设施时提高标准或增容的,增加部分或超出标准部分的费用由管线和设施的权属单位承担。第十八条 轨道交通建设部门组织工程招标投标,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择优选定承建单位,市有关监督部门应当对其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进行监督。

第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以及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有关规定,依法确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第五条 新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竣工后,应当进行工程初验;初验合格的,可以进行试运行;试运行合格,并具备基本运营条件的,可以进行试运营。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竣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验收,并报有关部门备案。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正式运营。安全设施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新建、改建、扩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不得投入运营。第六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特许经营协议,制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规则和设施保养维护办法,保证城市轨道交通的正常、安全运营。第七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执行价格主管部门依法确定的票价,不得擅自调整。第八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为乘客提供安全便捷的客运服务,保证车站、车厢整洁,出入口、通道畅通,保持安全、消防、疏散导向等标志醒目。第九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工作人员应当佩戴标志、态度文明、服务规范。驾驶员、调度员、行车值班员等岗位的工作人员应当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在车站配备急救箱,车站工作人员应当掌握必要的急救知识和技能。第十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过程中发生故障而影响运行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及时组织乘客疏散,并尽快排除故障,恢复运行。一时无法恢复运行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第十一条 城市轨道交通因故不能正常运行的,乘客有权持有效车票要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按照单程票价退还票款。第十二条 禁止下列危害城市轨道交通正常运营的行为:(一)在车厢内吸烟、随地吐痰、便溺、吐口香糖、乱扔果皮、纸屑等废弃物;(二)在车站、站台、站厅、出入口、通道停放车辆、堆放杂物或者擅自摆摊设点堵塞通道的;(三)擅自进入轨道、隧道等禁止进入的区域;(四)攀爬、跨越围墙、护栏、护网、门闸;(五)强行上下列车;(六)在车厢或者城市轨道交通设施上乱写、乱画、乱张贴;(七)携带宠物乘车;(八)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和乘客安全的其他行为。第十三条 禁止乘客携带易燃、易爆、有毒和放射性、腐蚀性的危险品乘车。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可以对乘客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对携带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品的乘客,应当责令出站;拒不出站的,移送公安部门依法处理。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接受乘客对违反运营规定和服务规则的行为的投诉。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乘客对答复有异议的,可以向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投诉,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乘客投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答:(五)将《青岛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特许经营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修改为:“特许经营可以采取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规定的方式。” 第六条中的“市发展改革...“市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公安、财政、审计、应急管理、交通运输、人防、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轨道交通建设相关工作。

简述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模式有哪些。举例说明
答:因 其车辆轴重较轻和对轨道施加的载荷轻而得名。 城市铁路 建在城市内部或内外结合部,线路设施与干线铁路基本相同,服务对象以城 市公共交通客流,即短途、通勤旅客为主,而不是如干线铁路一样承担城际或省 际的客货交流任务的铁路。 独轨铁道 独轨铁道是指车辆在一根轨道上运行的一种城市轨道交通...

如何根据城市轨道交通不同发展阶段确定相映投融资策略?
答:建设阶段:在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阶段,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线路扩建和车辆采购等。融资策略可以包括政府投资、银行贷款、企业债券发行、公私合作模式等。此外,还可以考虑吸引社会资本参与,例如引入民间资本合作伙伴或开展特许经营等形式。运营阶段:城市轨道交通进入运营阶段后,投融资策略的重点将...

南京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
答:第七条 轨道交通建设资金实行政府投资与多渠道筹集相结合的原则。本市鼓励国内外企业和其他组织投资建设和经营轨道交通,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八条 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实施特许经营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义务支持与配合轨道交通建设,不得阻碍或影响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和...

成都市人民政府特许经营权管理办法的成都市人民政府特许经营权管理办法...
答:(三)城市轨道交通和其他公共交通;(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项目。第四条 (事权划分)本市行政区域内特许经营权实行全市统筹和市与区(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分级管理的原则。特许经营权的授予主体是市或区(市)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统一管理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汽车线路运营权,天然气管网及管道燃气经营权,以及...

西安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2017修正)
答:城市轨道交通沿线的区、县人民政府及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配合做好城市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运营和设施保护工作。第六条 城市轨道交通是社会公用事业,实行特许经营,经营单位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履行社会公用事业的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负责运营范围内的日常管理工作,并依照本条例...

高架使用年限
答:法律依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第六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特许经营协议,制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规则和设施保养维护办法,保证城市轨道交通的正常、安全运营。第七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执行价格主管部门依法确定的票价,不得擅自调整。第八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

轨道交通的城轨项目融资
答:另外,为保证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的外部效益部分能够充分内部化,将外部收益返还给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香港政府给予了项目公司一些土地、物业的特许经营权,并在税收方面给予了一定的优惠。 1、资金需求量巨大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的资金需求量巨大。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建设投资数额巨大,并且运营后票价受到政府的限制,企业常常处于财务...

西安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
答:城市轨道交通沿线的区、县人民政府及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配合做好城市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运营和设施保护工作。第六条 城市轨道交通是社会公用事业,实行特许经营,经营单位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履行社会公用事业的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负责运营范围内的日常管理工作,并依照本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