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惩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权谋私行为的暂行规定

作者&投稿:惠叔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第一条 为促进我省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清正廉洁,监督和惩戒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行为,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自己、亲友或单位谋取私利的,依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第三条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下列形式,接受或馈赠公共财物的,均为违纪行为,给予行政处分:
  (一)利用职务之便,收受或者馈赠与自己业务有直接制约关系的部门、单位和个人财物的;
  (二)违反有关规定,以借用、试用、品尝、鉴定等名义占用公共财物或低价购买物品的;
  (三)以祝寿、治丧、嫁娶或工作调动、职务升迁等名义赠送公共财物的;
  (四)在参加会议、下基层检查指导工作、参观访问等公务活动中收受财物或赠送公共财物的。
  凡有上述行为的,根据实际经济数额及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数额在五百元以下,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情节轻微的可以免予处分;
  (二)数额在五百元以上不满一千元的,给予记过至记大过处分;
  (三)数额在一千元以上不满五千元的,给予记大过至降级处分;
  (四)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给予降级至撤职处分。第四条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和工作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弄虚作假滥发奖金、补贴、实物,或为亲友单位提供公共财物的,根据年人均违纪金额及其情节,依照第三条给予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行政处分。第五条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对自己主管或与本人业务有直接关系的部门或单位施加影响,严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在以下方面为自己、亲友或他人谋取私利的,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一)在招工、招干、上学、征兵、复转军人安置、农转非等方面;
  (二)在转干、提职、晋级、工作调转等方面;
  (三)在留学、出国等方面;
  (四)在减免各种税费、罚没财物等方面;
  (五)在审批或签发各种证件、牌照等方面;
  (六)在宣传、新闻、报道、出版等方面。
  凡在上述方面有以权谋私行为的,一经发现和核实,情节严重的,立即调动工作,并视情节、后果及影响程度,追究责任,给予行政处分。第六条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和工作上的便利,违反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巧立名目用公款宴请、游山玩水或挥霍公共财物的,追究直接责任主管人员的责任,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以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至撤职处分。第七条 县以上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或者利用职权,为亲属经商办企业谋取利益的,根据情节,给予警告直至撤职处分。第八条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对违法违纪人员,有下列包庇行为者,给予行政处分:
  (一)隐瞒他人违法违纪行为的;
  (二)稳匿、毁灭证据的;
  (三)通风报信、出具伪证的;
  (四)为违纪者说情、开脱责任,干扰、阻挠办案的。对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给予警告直至降级处分;对情节严重,影响或危害较大的,给予降级至撤职处分。第九条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私自安插家属或亲友出国、留学,或利用出国之机逃汇、套汇的,除按外事部门或外汇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视情节轻重及所造成的影响,给予警告至降职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极坏的给予撤职处分。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纪者,从重处分:
  (一)共同以权谋私负有主要责任的;
  (二)屡犯不改的;
  (三)采取欺诈、刁难、勒索、胁迫手段的;
  (四)致使国家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的;
  (五)对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办案人打击报复的;
  (六)有以权谋私行为,同时又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纪者,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分:
  (一)案发前主动纠正违纪行为,并退还违法所得财物的;
  (二)主动交待以权谋私问题,积极退还违法所得财物的;
  (三)揭发或者检举他人以权谋私行为,情况属实的。

公职人员以权谋私如何处罚~

《刑法》上没有这个罪名,但《刑法》上很多罪名都有以权谋私的行为或表现。比如职务侵占罪,贪污罪等等。构成职务侵占罪,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如何认定滥用职权罪: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2、客观要件: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滥用职权,是指不法行使职务上的权限的行为,即就形式上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般职务权限的事项,以不当目的或者以不法方法,实施违反职务行为宗旨的活动。(1)首先,滥用职权应是滥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一般职务权限,如果行为人实施的行为与其一般的职务权限没有任何关系,则不属于滥用职权。(2)行为人或者是以不当目的实施职务行为或者是以不法方法实施职务行为;在出于不当目的实施职务行为的情况下,即使从行为的方法上看没有超越职权,也属于滥用职权。(3)滥用职权的行为违反了职务行为的宗旨,或者说与其职务行为的宗旨相悖。滥用职权的行为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一是超越职权,擅自决定或处理没有具体决定、处理权限的事项;二是玩弄职权,随心所欲地对事项作出决定或者处理;三是故意不履行应当履行的职责,或者说任意放弃职责;四是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不正确地履行职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保障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以下简称法规)的贯彻实施,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含政府派出机构和授权或委托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下同)和工作人员。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部门,系指对法规负有执行职责,并行使一定奖惩权力的各级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系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依照法规赋予的职责,组织实施法规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系指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上级行政执法部门对下级行政执法部门、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对设在本行政区内不属于自已管理的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执行法规活动进行的监督检查。第四条 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应遵循“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第五条 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应纳入各级人民政府和行政执法部门主要领导及主管领导的任期目标责任制。第二章 行政执法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或行政执法部门在法规发布后一个月内,提出法规的宣传和贯彻实施方案。第七条 各级行政领导干部应以身作则,带头执法,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和阻碍行政执法活动。第八条 行政执法部门必须做到:
  (一)依照法规赋予的权力,严格执法;
  (二)及时研究解决执法中的问题;
  (三)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培训行政执法人员;
  (四)强化执法手段,配备执法所需的器具、设备;
  (五)制定执法守则和执法程序,严格执法纪律,纠正执法中的不正之风;
  (六)处理行政违法案件事实清楚,适用法规准确,手续完备。第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参加执法业务培训,未经培训考核合格的,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做到:
  (一)熟练掌握有关法规和行政执法业务;
  (二)严格执法,不以权谋私;
  (三)自觉接受法律监督和群众监督。第十条 行政执法部门对本部门组织实施的法规,应在法规实施一年内将实施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做出书面报告。第十一条 任何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不得随意干扰行政执法部门及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行政执法权。第三章 执法协调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中发生下列情况,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行政执法部门按职责权限负责协调处理:
  (一)对同一法规不同执法部门的理解或执行不一致的;
  (二)对同一违法问题有关执法部门处理意见不一致的;
  (三)对同一问题不同法规规定不一致的;
  (四)其他需要协调的。第十三条 参加协调的有关部门应提供本部门掌握的有关情况和依据。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或行政执法部门对协调不成的争议,应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行政执法部门协调。因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解释不同产生的争议,经协调仍不能统一意见的,由省人民政府或省人民政府法制局报请制定机关做出立法解释后处理。第十五条 执法协调的具体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和行政执法部门可以授权其法制机构承办。
  协调情况及结果应以人民政府或行政执法部门的文件发出,各有关单位必须执行。第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收到国务院各部门的法规解释性文件,应立即转送省人民政府法制局。第四章 执法监督检查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领导并统一安排本地区的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全面或单项法规的执法监督检查。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行政执法部门负责组织本系统的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行政执法部门,应在年初制定出行政执法检查工作方案。
  各执法部门的检查方案应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检查方案应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任务是:
  (一)检查行政执法部门或下级人民政府负责实施的各项法规是否得到全面实施;
  (二)监督有关部门及时处理执法中发现的重大问题;
  (三)纠正下级行政执法部门或人民政府处理不当的违法案件;
  (四)审查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或其他文件是否违背有关法规并提出处理意见。

浙江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答: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机关,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行政执法权的工作部门、经依法授权或者委托的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组织。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执法...

考警校什么时候政审
答:报考警校政审时间是6月1日,2023年公安普通高等院校公安专业招生政治考察工作截止时间为6月1日17时。时间截止后,公安机关将不受理任何形式的政治考察申请。政治考察合格人员名单将于6月9日在“黑龙江省公安厅‘龙警网’”...

行政处罚法2021修改内容
答:第十八条 国家在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农业等领域推行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制度,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 限制...

2022黑龙江鹤岗市事业单位不得报考的人员
答:8.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9.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的其他情形。政策性加分 符合政策性加分人员: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黑政办发〔2013〕42号)文件...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适用于什么人
答: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

2010年关于公务员处分解除方面的规定
答:五、监察机关直接批准做出的行政处分,由批准的监察机关解除行政处分。上级监察机关对下一级监察机关的监察对象直接做出行政处分的,由做出行政处分决定的监察机关解除行政处分。六、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由监察机关做出行政处分决定...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的决...
答:一、将第五条修改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供热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市(地,下同)、县(市,下同)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

监察机关什么给予政务处分
答:被撤职的,按照规定降低职务、职级、衔级和级别,同时降低工资和待遇。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在政务处分...

监察机关都对哪些人进行监察?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适用于什么人
答: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