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交货地点风险由谁承担

作者&投稿:学衬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交付完成后谁承担风险
      对于各种不同交付方式,合同法确定的风险负担原则是:
      1、买受人亲自提取标的物的,出卖人将标的物置于约定或法定地点时起,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2、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起,在途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3、对于需要运输的标的物,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约定不明确的,自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起,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4、买受人受领迟延的,自迟延成立时起负担标的物风险。
动产交付的方式
      1、现实交付。现实交付是指直接占有权的转移。因交付方式的不同,在现实交付的情况下,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时间又可分为4种:一是由出卖人送货上门的,由出卖人送货到约定地点,然后由买受人验收,将买受人验收合格的时间视为交付时间;二是由出卖人代办托运的,将出卖人办理托运手续结束的时间视为交付时间;三是由出卖人邮寄的,将出卖人办理邮寄手续结束的时间视为交付时间;四是由买受人自提的,将出卖人通知的提货时间(其中包括双方约定的时间或者一般认为合理的时间)视为交付时间。
      2、观念交付。观念交付是指不以标的物本身的实际交付为标志,而以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据(如仓库出货单、提货单等)的交付为标志。在这种情况下,只要将相关单据予以交付,标的物所有权便发生转移。

      3、简易交付。简易交付是指在签订买卖动产合同之前,交易双方即约定标的物已为买受人占有,合同生效的时间即为标的物交付时间。
      4、占有改定。占有改定是指在动产交易中,出卖人基于生产、生活的需要,在一段时间内仍需要继续占有标的物,此时交易双方可以通过协议,使买受人暂时实现对标的物的间接占有,而不是立即实现对标的物的直接占有。占有改定包括当事人之间转移所有权的合意和使买受人暂时实现间接占有的合意。第五种是指示交付。指示交付是指标的物由交易双方以外的第三人实际占有时,转让人将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替标的物的实际交付。《物权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货物风险转移的条件是什么
      货物风险移转的基本条件是货物的交付。值得注意和具有研究价值的是货物风险转移基本条件之上的货物风险转移的前提条件问题。
      (一)货物的特定化条件。
      卖方交付货物的前提条件之一,是将货物特定化。所谓货物特定化就是把处于可交货状态的货物无条件地划拨于合同项下的行为。虽然货物特定化是货物所有权转移的前提,但在货物风险转移的问题上同样具有重要意义。同一卖方把交付给不同买方的货物存放于一起发生货物部分毁损或灭失,而这些不同的买方都是逾期未领受货物,在这种情况下,就涉及不同买方的风险责任承担的划分问题。应当认为,货物特定化也应是风险转移的前提条件。在卖方实际交付货物的情况下,货物实际上已是特定化。但在货物未实际交付给买方或承运人的情况下,货物未特定化,就不发生风险的转移。如卖方将货物存放于仓库由买方提货,按通常的认为,货物的风险自约定的买方提货时间来决定风险转移的时间。如果在约定的提货时间后,卖方仓库的货物发生部分毁损或灭失,那么,到底是卖方自己的货物还是交付给买方的货物发生毁损或灭失 到底由谁来承担货物毁损或灭失的风险 这就涉及到货物特定化问题。货物特定化不仅有利于防止卖方将自己毁损、灭失的货物称作交付给买方的货物而进行的欺诈,而且,有利于促使买方注意风险的转移,适时履行合同。货物特定化是风险转移的前提条件,这就要求卖方在货物交付时间到来以前,将货物的数量、存放地点等书面通知买方,并在准备交付的货物上打上标志如买方的单位名称等,将货物特定化,即将货物划拨到合同项下。特定化的货物的风险在货物交付时间时就转移给买方。
      (二)货物的品质担保条件。
      如果货物的品质不符合合同要求,货物的风险是否发生转移。我国《合同法》第148条规定:“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的目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这条规定的含义,应是标的物的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情况下,由出卖人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的前提条件是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交付完成后谁承担风险”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完成交付后,标的产生的风险应该由买受人承担,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读者
      温馨提示: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其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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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交给承运人了风险谁承担
答:交付完成后谁承担风险对于各种不同交付方式,合同法确定的风险负担原则是:1、买受人亲自提取标的物的,出卖人将标的物置于约定或法定地点时起,风险由买受人承担;2、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起,在途风险由买受人承担;3、对于需要运输的标的物,没...

DES国际贸易术语的交货地点、风险转移、保险费、运费?
答:交货地点:目的港船上 风险转移:卖方在目的港船上完成交货时,风险从卖方转移至买方 保险费:卖方承担 运费:卖方承担 是名副其实的“到岸价”

货物交接过程中卖方承担的风险何时转移给买方
答:一、货物需要运输的 1、如果货物需要运输的,合同条款中规定在某一地点将货物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卖方履行义务后,货物的风险就转移给了买方。 2、如果合同中没有指明交货地点,卖方只要按合同规定把货物交给承运人,货物的风险就转移了。 3、对于在运输中销售货物的转移。根据公约第68条公约,在途货...

贸易术语CIP和DAP在风险划分,交货地点,合同性质,费用构成方面的区别_百 ...
答:CIP是在指定地点货交承运人后,风险即由卖方转移至买方。DAP是将货物运至指定地点后,将装在运输工具上的货物交由买方处置,风险即由卖方转移至买方。2、 交货地点 交货地点都是指定地点,可以是两国边境指定地点,可以是目的港船上,也可以是进口国某一地点。3、合同性质:CIP属于象征性交货术语,只...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的第四章 风险移转
答:(1)如果销售合同涉及到货物的运输,但卖方没有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交付货物,自货物按照销售合同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转交给买方时起,风险就移转到买方承担。如果卖方有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把货物交付给承运人,在货物于该地点交付给承运人以前,风险不移转到买方承担。卖方受权保留控制货物处置权的单据,并不影响风险的移转...

1、在FAS术语下,货物在指定装运港装船由哪方负责?哪方更喜欢选择这种贸...
答: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在货物交到船边时发生转移,同时买方承担自那时起的一切费用。 由于卖方承担在特定地点交货前的风险和费用,而且这些费用和相关作业费可能因各港口惯例不同而变化,特别建议双方尽可能清楚地约定指定装运港内的装货点。 卖方应将货物运至船边或取得已经这样交运的货物。此处使用的“...

合同约定交货地点,没有约定交货方式怎么处理
答: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承运人对运因不可抗力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2、第一百四十一条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
答:A公司于2007年7月15日上午将货物交给承运人在上海码头的仓库。当天晚上货物因仓库火灾全部灭失。FCA后面一般要指定交货地点,据题可知交货地点应该是码头的仓库,火灾是交货后产生的,所以,根据FCA的责任风险费用划分原则,风险为B公司承担。2、我某公司A与英国B公司签订合同出口大米600吨,信用证规定:...

DAP与DDP最大的区别是什么呢?
答:卖方负担货物运 至指定地的一切风险。当事人最好能清楚地列明约定目的地内的地点,因为至该 地点的风险均由卖方承担。DDP的英文为“Delivered Duty Paid”,意为“完税后交货(指定目的地)”,这种交货方式是指出口商在进出口双方指定的目的地办理完进口清关的手续后,再将货物交给进口商。

在途货物的风险承担
答:出卖人出卖运输途中货物风险由买受人来承担。出卖人按照约定把标的物送到买受人指定的地点交付给承运人,或者没有约定交付标的物的地点的,在运输的过程中发生了损坏丢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一、出卖人出卖运输途中货物风险由谁来承担? 我国《民法典》 第六百零七条规定 【需要运输的标的物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