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公共用品清洗消毒卫生管理办法

作者&投稿:征德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公共用品清洗消毒的卫生管理,保证消毒质量,防止疾病传播,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公共用品清洗消毒活动、提供公共用品清洗消毒服务,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用品是指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消费者使用的非一次性用品、用具、工具。本办法所称公共场所是指:
  (一)《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规定的公共场所;
  (二)保健按摩场所;
  (三)照相馆、服装出租店;
  (四)电脑网吧。第四条 本市公共用品清洗消毒实行分类指导、分类要求、分类管理。第五条 本办法公共用品分为一类和二类。
  一类公共用品是指:
  (一)宾馆、饭店、旅店、招待所、洗浴场所、保健按摩场所、理发店、生活美容店的餐布 、毛巾、浴巾、垫巾、床上卧具、浴衣(裤)、围布、围巾、脸巾等非一次性纺织公共用品;
  (二)宾馆、饭店、旅店、招待所、洗浴场所、保健按摩场所、生活美容店的脸盆、提桶、 洗漱池、浴盆(缸)、抽水马桶、拖鞋等公共用具;
  (三)理发店、生活美容店、洗浴场所、保健按摩场所的理发、美容、修手(脚)、掏耳等 公用工具;
  (四)照相馆、服装出租店使用、出租的婚纱、服装;

  二类公共用品是指:
  (一)公共场所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以下简称空调系统);
  (二)公共交通工具的座椅布套、座位头片等;
  (三)室内文化娱乐场所的游艺设施;
  (四)电脑网吧的电脑键盘、鼠标;
  (五)商场、超市的购物篮、手推车。第六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公共用品清洗消毒的监督管理和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共用品清洗消毒的监督管理工作。工商、环保、旅游、质监、交通等行政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公共用品的卫生管理工作。第二章 一类公共用品清洗消毒管理第七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根据经营规模配备相应数量的公共用品,满足公共用品更换和清洗消毒周转的需要。第八条 一类公共用品提供给每位消费者使用后,公共场所经营者必须进行清洗消毒;消毒后的公共用品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相应的卫生要求,方能再次使用。第九条 宾馆、饭店、旅店、招待所提供给连续住宿一天以上的旅客使用的公共用品的清洗消毒,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毛巾、脸巾、浴巾、垫巾、拖鞋等洗浴用品,每日更换并清洗消毒;
  (二)脸盆、提桶、洗漱池、浴盆(缸)、抽水马桶等用具,每日至少清洗消毒一次;
  (三)床上卧具每七天至少更换一次,进行清洗消毒。三星级(含三星级)以上的宾馆、饭店的床上卧具更换按旅游业规定执行。第十条 公共场所内设公共卫生间的洗手池、抽水马桶,每日至少清洗消毒一次。第十一条 理发店、生活美容店、洗浴场所、保健按摩场所必须配备理发、美容、修手(脚)、掏耳等公用工具的专用消毒设施。提供非一次性拖鞋供消费者使用的公共场所,必须设置拖鞋消毒浸泡池等消毒设施,专用于拖鞋清洗消毒。第十二条 理发店必须配备供患头癣等皮肤传染病消费者使用的专用理发工具。专用理发工具每位消费者使用后立即清洗消毒,消毒后标注标记,单独存放。第三章 二类公共用品清洗消毒管理第十三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建立空调系统卫生管理制度,制定预防空调系统传播疾病的管理措施和应急预案,开展经常性的检查、维护和清洁工作。第十四条 空调系统的清洗、消毒按照卫生部《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国家标准《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等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共场所经营者必须立即关闭空调系统并进行清洗消毒:
  (一)空调系统冷凝水中检出军团菌等致病微生物的;
  (二)空调系统空调送风中检出溶血性链球菌等致病微生物的;
  (三)经卫生检测,空调系统污染程度达到严重污染指标的;
  (四)国家、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空调系统清洗消毒后,经检测与评价合格,方可重新启用。第十六条 公共交通工具应当定期进行清洗。设有非一次性座椅布套、座位头片的,经营者至少每三天更换一次,并进行清洗消毒。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可对非一次性座椅布套、座位头片清洗消毒频次进行调整。

南宁市公共食(饮)具卫生管理条例修正案(1999)~

1.第一条修改为:“为加强公共食(饮)具的卫生管理,保证消毒卫生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制定本条例。”2.第三条修改为:“市、县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公共食(饮)具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职权协助管理。”调整为条例第四条。3.第四条修改为“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饮食经营、公共食(饮)具集中清洗清毒和一次性公共食(饮)具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调整为条例第三条。4.第五条修改为:“政府鼓励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向卫生行政部门检举和控告。”5.第六条修改为:“公共食(饮)具每次使用前必须清洗、消毒,并严格执行一洗、二清、三消毒、四保洁制度。”调整为第七条。6.第七条修改为:“公共食(饮)具清洗消毒场所必须保持内外环境清洁、卫生,与有毒有害场所保持规定的距离;必须有充足的水源,有污水排放处理设施”,调整为第六条。7.第八条中的“公共食(饮)具洗涤、消毒的容器要采用”修改为“公共食(饮)具及洗涤、消毒用的容器要采用”。8.第九条修改为“公共食(饮)具采用热力消毒为主,包括煮沸、蒸汽、红外线消毒等。不能进行热力消毒的公共食(饮)具,可使用化学消毒剂进行洗涤和消毒。对公共食(饮)具进行清洗、消毒、运输所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消毒设备、运输工具应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法律法规的要求。”9.第十一条修改为两条,即:
  “第十一条 一次性公共食(饮)具的生产、经营和公共食(饮)具清洗消毒运送服务的人员,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健康检查,每两年必须参加卫生知识培训;新参加工作或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及卫生知识培训,取得健康证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后方可参加工作。
  第十二条 一次性公共食(饮)具的生产、经营和公共食(饮)具清洗消毒运送服务人员,应当经常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清洗消毒和运送公共食(饮)具时,必须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10.第十三条修改为“经营宴席、炒卖、快餐、火锅、集体膳食等公共餐饮和在歌舞厅、酒(水)吧、咖啡屋、茶庄等公共场所从事公共餐饮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其使用的公共食(饮)具自行消毒。”调整为第十四条。11.第十四条修改为“自行消毒公共食(饮)具的单位和个人,应配备有大于客流量两倍的公共食(饮)具,使用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热力消毒设备。”调整为第十五条。12.第十五条修改为“自行消毒公共食(饮)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公共食(饮)具清洗消毒制度,设置专职公共食(饮)具消毒员,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保证食(饮)具清洗、消毒质量。”调整为第十六条。13.第十六条修改为“自行消毒公共食(饮)具的单位和个人,实行消毒员操作证制度,其专职公共食(饮)具消毒员须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培训并取得《公共食(饮)具消毒操作证》后,方可从事公共食(饮)具消毒工作。”调整为第十七条。14.第十七、十八条合并修改后,调整为第十八、二十、二十一、二十二条,新增一条为第十九条,即:
  “第十八条 经营粉面、风味小食等饮食店(摊)实行公共食(饮)具集中清洗、消毒制度。
  第十九条 参加集中清洗、消毒公共食(饮)具的饮食店(摊),必须使用公共食(饮)具集中清洗消毒单位提供的公共食(饮)具,对已使用过的公共食(饮)具不得自行清洗或重复使用。
  第二十条 市区内公共食(饮)具集中清洗消毒的单位由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定点设置,并接受市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监督管理。
  市辖县公共食(饮)具集中清洗消毒的单位,由县卫生行政部门实施卫生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县从事公共食(饮)具集中清洗消毒和一次性公共食(饮)具生产的单位,必须先取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公共食(饮)具集中清洗消毒和一次性公共食(饮)具生产、经营活动。
  卫生许可证的发放条件和要求由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15.第十九条修改为“公共食(饮)具集中清洗消毒单位的职责是:
  (一)采用符合卫生要求的消毒方法,按规定要求对公共食(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保证消毒质量;
  (二)按时收、送公共食(饮)具,保证参加集中清洗消毒的用户能够及时使用上消毒合格的食(饮)具;
  (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已消毒的公共食(饮)具在贮存、运输、中转、发放过程中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
  (四)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卫生管理人员,加强公共食(饮)具消毒质量的管理;
  (五)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规定对已消毒的公共食(饮)具实施卫生检验;
  (六)配合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做好公共食(饮)具卫生管理工作。”调整为第二十二条。

以下内容供参考,由中国进出口企业在线服务中心提供:

1、公共场所应有健全的用品用具清洗消毒制度和保洁制度,配备有专人负责用品用具清洗消毒,建立有清洗消毒记录资料档案。
2、公共场所必须设有公共用具专用洗消间和洗消设施、专用保洁间和/或保洁橱,分类存放,标志明显。回收用后用品用具应专用回收间存放。
3、公共场所使用的用品用具及一次性用品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要求。重复使用的用品用具使用前应洗净消毒,并按卫生要求保管。一次性用品严禁重复使用。
4、公用杯具、毛巾布草、浴盆、脸盆、脚盆、拖鞋每客用后必须严格按照一洗二过三消毒的程序进行洗消,并做到一客一换一消毒。旅馆业客房座便器每日一消毒,其它场所座便器应提供一次性坐垫。
5、用于用品用具清洗消毒的洗消药械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卫生要求。
6、各类用品用具的运输应采用密闭方式进行,应分有干净和已用或受污染用品用具的运输工具和容器,并有明显标志区分。
7、各类用品用具数量应配备足够能供周转用,一般应不少于满负荷量的三倍量。
8、供客人用的各类食品、化妆品、一次性卫生用品、其它用具用品必须符合有关卫生安全要求。

吉林市集中清洗消毒灭菌服务机构卫生管理办法
答: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公共餐饮具、公共用品用具和医疗机构重复使用的诊疗器械、器具及物品集中清洗消毒灭菌服务的机构(以下简称集中服务机构),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市集中服务机构卫生监督管理。县(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集中服务机构卫生监督管理。各城区(包括吉林...

公共用品用具高频接触的物体表面每日 ?清洁消毒
答:高频使用物品可每天清洁两三次。使用的消毒产品要合法有效,并严格遵循产品说明书使用,不得使用畜牧养殖用消毒产品。消毒产品的贮存和使用应注意安全,防止危害人员身体健康。消毒剂优先选用无腐蚀、对环境危害小的产品,可依次选择季铵盐类、过氧化物类、含氯类消毒剂等。各地要确保消毒效果,加强消毒质量...

公共消毒的企业有那些方法产品有那些
答:(二)清洗消毒后的用品用具应当及时放入专用密闭保洁柜内贮存,并有明显标志。(三)杯具清洗消毒操作规程原则:茶具、饮具在客房的每天撤换,在公共区域的每客一换,撤换出来的茶具饮具要实行“一冲、二擦、三洗、四消毒、五保管”,茶具、饮具的消毒做到“三专”:专室、专用设备、专人管理。 一、清洗:清洗杯具时,...

我国消毒管理办法以及条例有哪些
答:第十七条 公共场所(如学校、宾馆、饭店、旅社、招待所、理发馆、浴池、游泳场、娱乐场所、车站、码头、车、船、飞机等)的消毒,按相应传染病管理条例、食品卫生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国境检疫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五章 医疗、卫生用品的消毒 第十八条 一次性使用的医疗用品产品必须达到灭菌。卫生...

清洗 消毒 是属于哪个部门管理?应当办理哪些手续和证件?
答:清洗 消毒属保洁公司开保洁公司注意事项:一、住所 公司法第二章第一节第23条之规定要有公司的住所,住所也就是所谓的固定的营业场所。如果你想开一家公司,固定的营业场所是必不可少的,之所以我把住所放在前面也是为了在下面的申请过程中能少走很多弯路。营业场所是你个人所有还是以租赁的方式都行,...

公共场所卫生制度
答:四、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必须建立相应的卫生管理制度。要有专人负责卫生管理工作,设卫生专用消毒设施,公用品、用具等需定期进行消毒保洁。 五、定期清理室内外卫生,保持环境整洁。 宾馆、旅店业卫生制度 一、宾馆、旅店要保持周围环境整洁、美观,地面无果皮、痰迹和垃圾。 二、必须设有消毒间或消毒设施,并要有健全的卫生...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答: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范基本卫生要求包括:物品配置、物品储存、公前宴首共用品用具、通风换气、空调设施、生活饮用水、游泳池水和沐浴用水、卫生相关产品、卫生专间、公共用品用具清洗消毒、卫生清扫工具、工作车管理、外送清洗管理、病媒生物防治、环境清扫保洁、标志标识等16项管理内容;卫生管理环节包括:卫生...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内容
答:(五)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洗、消毒情况;(六)安排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和培训考核情况;(七)公共卫生用品进货索证管理情况;(八)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方案;(九)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求记录的其他情况。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应当有专人管理,分类记录,至少保存两年。第九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建立...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答:生活饮用水、游泳池水和沐浴用水、卫生相关产品、卫生专间、公共用品用具清洗消毒、卫生清扫工具、工作车管理、外送清洗管理、病媒生物防治、环境清扫保洁、标志标识等16项管理内容;卫生管理环节包括:卫生管理组织、卫生管理制度、操作规程、证件管理、档案管理、传染病和危害健康事故管理、卫生检测等7项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