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样地设置技术方法 如何进行岗位设置及其原则标准

作者&投稿:寇俊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一)县级标准样地设置与调整方法

1. 县级标准样地设置

县级标准样地由县(市)及农垦、森工系统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县级标准样地设定的要求和原则,以乡(镇)及农场、林业局为单位,每个乡(镇)及农场、林业局设置 1 处县级标准样地。

2. 县级标准样地调整

为保证各县(市)及农垦、森工系统设置的县级标准样地有代表性和均衡性,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可以对全省各县(市)所设置的县级标准样地进行调整。调整的原则如下:

(1)代表性。所设置的县级标准样地可以代表全省农用地质量分布情况,即在每个农用地等别中有标准样地,从而反映出全省农用地质量差异的分布规律。

(2)均衡性。经调整后的县级标准样地分布比较均衡,位置不宜过于集中,可以通过标准样地的设置看出全省农用地质量变化的趋势。

(3)便于保存。县级标准样地应设置在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内,保证在一定的期限内不被占用,以便保持标准样地长期保存。

3. 调整的方法

按照县级标准样地调整的原则,对不符合设置原则的个别标准样地由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进行调整,并将调整的结果通知标准样地所在地的县级及农垦、森工系统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县级标准样地调整时,要注意调整的面积不宜过大,只对不合理的县级及分局级样地进行调整,而不是重新设置标准样地。

(二)省级标准样地设置的技术方法

1. 省级标准样地的审查

对于各县(市)及农垦、森工系统上报的省级标准样地,由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进行审查,凡是符合设置要求的,经批准可设为省级标准样地。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农用地等别。拟设置的省级标准样地,其农用地等别在其所在县(市)及农场、林业局范围内应最高,省级标准样地的农用地等别应属于当地最高等。

(2)自然条件。省级标准样地应地形平坦,土壤条件最佳,土质肥沃,无水土流失、洪涝等自然灾害,有效积温、降水量等气候条件最好。

(3)地理位置。省级标准样地的区位条件应属于最佳状态,如离乡(镇)所在地、交通干线较近,有优越的地理位置和便利的交通条件。

(4)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凡是省级标准样地都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受到法律保护,不被侵占。

(5)基础设施。省级标准样地的农业生产基础设施较好,如有灌溉和排水的工程设施、农田防护林带、田间路等。

2. 省级标准样地设置方法

(1)确定标准样地。按照省级标准样地设置的要求,经审查合格后可以确定为省级标准样地,按照要求,每个县(市)及农垦、森工系统以乡及分局为单位,设置 2 5 处省级标准样地。

(2)绘制标准样地分布图。根据选择确定的省级标准样地,由县(市)及农垦、森工系统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绘制乡级1∶2.5万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县级1∶10万土地利用现状图,并由县(市)及农垦、森工系统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县级 1∶10 万省级标准样地分布图报省。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根据各县(市)及农垦、森工系统上报的省级标准样地分布图编绘全省 1∶50 万标准样地分布图。

(3)建立档案。对经批准设置的省级标准样地,要收集有关资料,如所在乡村或农场和林业局、农用地等别、面积、地理位置、土壤类型、地形地貌、地下水、农田设施情况、种植作物、单价、生产成本等,编制标准样地特性表,要求每一处标准样地都有特性表,建立省级标准样地档案。

(4)拍摄标准样地照片。对设置的省级标准样地要拍照,除了标准样地地形照片外,还要有土壤剖面照片,以便对标准样地进行动态监测,通过前后比较可以看出标准样地是否被侵占、破坏或者自然条件是否有所改善。

3. 省级标准样地的管理

省级标准样地设置后,由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委托当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当地乡(镇)政府和村委会签订管理合同,并设立标准样地标志,加强标准样地管理,不准改变标准样地的用途。

(三)标准样地的特性描述

标准样地的特性描述主要反映在标准样地特性表中,特性表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标准样地类型及编号

标准样地类型为国家级、省级、县级三种类型,国家级标准样地由国家或省统一编号,省级标准样地由省国土资源厅统一编号,县级标准样地由各县(市)及农垦、森工系统分别编号。

2. 样地所属单元

样地所属单元指样地所在分等单元的编号,如某乡、某村或某农场、林业局所在分等单元及其编号。

3. 样地农用地等别

样地农用地等别指样地所在分等单元的农用地等别,如农用地 3 等地、8 等地,均用阿拉伯数字表示农用地等别。

4. 样地面积

标准样地面积可从乡级土地利用现状图或村耕地面积统计表中查取。

5. 样地所属行政单位

标准样地所属行政单位指样地所在的县、乡、村的行政名称。

6. 气候条件

气候条件包括全年≥ 10℃的有效积温、年降水量、无霜期天数、主要灾害天气等。

7. 土壤

土壤指样地的土壤类型(如黑土、草甸土、白浆土等)、土壤质地(如壤土、粘土、沙土等)、土层厚度、距障碍层深度、土壤侵蚀状况、土壤养分状况、土壤污染情况、土壤供水情况等。

8. 地形

地形包括样地的地质类型(如平地、坡地等)、海拔高度、坡度、坡向、地形部位、地下水埋深、地下水矿化度、地面平整情况等。

9. 农田基本设施

农田基本设施包括样地的灌溉水源(如江河引水、水库及地下水等)、灌溉保证率、排水条件、田间道路条件、田块大小及平整情况等。田块大小指样地是由一块地或若干块地组成。

10. 产量

产量指样地常年种植的指定作物及其近 3 年平均单位面积产量。

11. 土地利用状况和土地经济状况

土地利用状况和土地经济状况包括样地的区位(如距乡(镇)的距离)、交通、种植作物成本、种植农作物售价等。

(四)标准样地数据汇总及整理

1. 标准样地数据汇总

省级、县级标准样地由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建立标准样地数据库,主要内容包括省级、县级标准样地数据、分布、标准样地主要特性等;建立样地数据档案,便于进行样地的管理和动态监测。

2. 标准样地数据整理

标准样地数据整理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1)对县级标准样地数据进行审查,主要是审查标准样地特性表是否按照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下发的标准样地特性表填报、内容是否齐全,对发现的不当之处应通告有关县(市)进行修改。

(2)对全省标准样地进行编号,为了便于查找有关数据,省级标准样地按全省耕作制度二级分区统一编号,县级标准样地由县自行编号。

(3)建立样地数据档案,全省建立样地的数据档案主要包括国家级、省级、县级样地特性表,存入计算机,建立数据档案。



求 技术标准化管理办法~

  机械工业标准化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 机电部

  【颁布日期】 19911009

  【实施日期】 19911009

  【章名】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标准化是组织现代化生产的重要技术基础,是加强技术管理
  、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和国际贸易、促进技术进步、改进产品质量、 提
  高经济效益的重要手段。为了加强机械工业的标准化工作, 以适应社会主
  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
  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机械工业标准化的主要任务是在全行业范围组织制定标准、
  贯彻实施标准和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指导和推动企业开展标准化工作
  ;运用标准化手段推动行业技术进步,合理发展品种,提高产品质量, 组
  织配套协作和专业化生产,提高生产效率。

  第三条 标准化工作是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各级
  主管部门和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要加强领导和管理,并纳入科技发展计划
  。

  企业标准化工作是机械工业标准化工作的基础,是企业发展生产、 提
  高产品质量和搞好科学管理的重要技术基础工作, 各企业要加强领导并纳
  入企业发展规划。

  第四条 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是机械工业的一项重要技
  术经济政策,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建立、 健全在技术上与国际标准基本协
  调, 水平上与国际标准和主要工业发达国家标准基本相当的我国的机械工
  业标准体系,以适应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发展和对外技术经济交流的需要。

  要积极开展国际标准化工作,认真参与国际标准草案的讨论, 积极向
  国际标准化组织提出我国提案,争取被国际标准化组织采纳, 以维护我国
  的利益。

  第五条 制定标准应贯彻军民结合、军民通用的原则。 凡直接为国防
  建设服务的专用机械产品应制定军用标准, 凡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已能满
  足军用要求的,应直接采用。

  【章名】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机械工业标准化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 各级
  主管部门和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要建立和健全标准化管理机构和工作机构
  ,加强组织管理。

  第七条 机械电子工业部负责管理机械行业的标准化工作, 其主要职
  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化工作的法规、方针、政策, 制定机械
  工业的标准化方针政策和管理办法,并贯彻实施;

  (二)组织编制和实施标准化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按规定组织标准的制订和审批;

  (四)组织标准工作的协调:

  (五)组织推动标准的贯彻实施,并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六)管理标准化工作经费;

  (七)管理有关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

  (八)对本行业各主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行业协会、 学术团体
  的标准化工作进行指导;

  (九)组织管理本行业范围的国际标准化工作;

  (十)组织标准化科枝成果评选和标准化工作的表彰奖励。

  第八条 各省、 自治区和直辖市机械工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地区本
  行业的标准化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上级的标准化工作法规、方针、政策, 制定本地区本
  行业的标准化工作具体政策和管理办法,并贯彻实施;

  (二)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地区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组织企业、事业单位承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定任务, 督促
  检查计划执行情况;

  (四)组织推动标准的贯彻实施,并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五)按规定对企业标准化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并受理企业产品标
  准备案;

  (六)组织对重要新产品和技术引进项目的标准化审查;

  (七)组织标准化的宣传培训和咨询服务工作;

  (八)组织标准化科技成果评选和标准化工作的表彰奖励。

  第九条 机械标准化研究所承担机械行业标准化技术总归口工作, 其
  主要职责是:

  (一)开展标准化法规、方针、 政策和组织管理办法的研究并提出建
  议;

  (二)受部委托做好行业标准化的技术组织和管理工作;

  (三)负责对行业的标准化工作进行技术业务指导和技术协调;

  (四)组织开展标准情报资料、技术咨询、 行业标准出版发行和人员
  培训工作;

  (五)组织和推动本行业对口的国际标准化工作。

  机械标准化研究所承担的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工作, 其主要职责按第
  十条执行。

  第十条 专业研究所承担本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

  (一)提出标准化方针政策的建议;

  (二)提出分工范围内的标准化规划和年度计划建议, 组织实施部下
  达的年度计划;

  (三)承担标准的研究制订、组织制订和审查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草
  案;办理标准的报批和标准的技术协调;

  (四)受委托负责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解释,推动标准的贯彻实施
  ,协助主管部门进行对标准实施的监督检查;

  (五)受委托承担有关新产品和技术引进项目的标准化审查、 标准转
  化和产品命名、型号管理工作;

  (六)受委托对企业产品标准进行评审;

  (七)开展标准情报、技术咨询服务工作, 对本专业和企业的标准化
  工作进行指导;

  (八)承担分工专业范围内的国际标准化归口工作; 积极支持本专业
  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工作,并切实做好所承担的秘书处工作;

  (九)对标准化科技成果和标准化工作的表彰奖励提出建议。

  第十—条 各省、 自治区和直辖市机械工业主管部门应根据具体情况
  设立精干的标准化机构作为事业单位,按主管部门的委托, 承担本地区的
  机械工业标准化技术归口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是由本专业的专家和技术人员组成
  的标准化技术组织,其主要任务是:

  (一)提出本专业标准化方针政策、标准体系和规划、计划的建议;

  (二)协助主管部门组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订, 负责标准草案
  的审查和标准的复审,做好标准的技术协调;

  (三)开展本专业的标准的宣传贯彻和咨询服务工作;

  (四)受委托承担本专业的国际标准化技术业务工作。

  第十三条 企业要加强对标准化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在企业负责人领
  导下,根据企业生产类型和规模,设立或配备相适应的标准化机构和人员
  ,并保持相对稳定。企业标准化的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标准化的方针政策; 贯彻实施国家标准和行
  业标准,并参照有关国内外先进标准,吸收有关科技成果和生产经验, 根
  据企业需要建立以产品标准和制造工艺标准为主,包括产品开发、 制造工
  艺技术和科学管理的技术标准体系,促进技术进步, 提高产品质量和生产
  效率,增加经济效益;

  (二)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产品制定企业产品标准, 并按规
  定备案;

  (三)根据需要也可制定高于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的产品企业标准,
  促进产品质量的提高,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

  (四)运用标准化手段合理发展品种,科学组织生产, 提高生产经营
  管理水平;

  (五)组织标准化人员参与产品开发、鉴定、 定型和技术引进工作,
  做好标准化审查;

  (六)积极参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订,并在人力, 经费和试验
  验证工作方面给予支持;

  (七)积极支持标准化人员参加各类标准化宣传培训活动, 加强企业
  标准化培训的工作,不断提高标准化人员的素质和企业职工的标准化意识
  ;

  (八)组织对优秀的企业标准成果和标准化工作的表彰奖励。

  第十四条 机械工业标准化协会是主管部门联系基层, 发展标准化事
  业的纽带和助手, 要积极协助主管部门开展有关标准化共性问题和方针政
  策的研究,向主管部门提出建议;反映基层和标准化工作者的意见和呼声
  ;协助组织制订标准和协调各行业协会参与制订本行业标准的工作, 推动
  标准的贯彻;并接受委托承担其他有关标准化工作任务。

  第十五条 机械工业的行业协会按有关规定, 协助组织和参与制订本
  行业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并推动标准的贯彻实施。

  【章名】 第三章 标准的制定

  第十六条 机械工业产品具有广泛的配套性和协调统一的要求, 其标
  准由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含行业内部标准)和企业标准组成, 机械产品
  一般不宜设地方标准。

  第十七条 国家标准是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主要是:

  (一)机械工业的基础标准、通用零部件和元器件标准、 通用工艺标
  准;

  (二)有关安全、环保、卫生等方面的通用标准;

  (三)各类主要产品的基本技术要求或通用技术条件, 量大面广的系
  列产品标准和试验方法;

  (四)对适合我国需要的国际标准和主要工业发达国家的国家标准,
  可采用制定为国家标准。

  第十八条 行业标准是需要在本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主要是
  :

  (一)行业范围内的产品标准、基础标准、通用标准,包括安全、 环
  保、卫生要求和零部件、元器件标准以及试验方法;

  (二)产品生产制造过程中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

  (三)属第十七条范围,但暂不宜制定国家标准的, 可制定为行业标
  准的;

  (四)适合我国需要的主要工业发达国家的专业协(学)会标准, 可
  参照制定为行业标准;

  (五)产品质量分等标准、 技术引进转化的产品标准和不宜公开的行
  业标准,可制定行业内部标准;

  (六)在发布相应的国家标准之后,该项行业标准即行废止。

  第十九条 企业标准是指在本企业范围内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 主要
  是:

  (一)没有或不宜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由企业制定作为组织生
  产和交货依据的产品标准;

  (二)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基础上,选用、 补充制定的具体型号、
  品种、规格的技术要求的产品标准;

  (三)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基础上,选用、 补充和提高某些技术
  要求而制定的产品内控标准;

  (四)企业的技术开发生产过程中对设计计算、零部件、元器件、 生
  产工艺技术和经营管理等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

  第二十条 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对有
  关产品生产、贮运和使用中的安全卫生要求,环境保护标准;通用的互换
  、配合性标准;国家和行业需要控制的重要产品技术要求及试验、 检验方
  法标准应制定为强制性标准。其他基础通用标准和有关产品的生产技术、
  制造工艺、计算方法、管理方法等可制定为推荐性标准。 对属强制性标
  准范围,但技术上不够成熟的,可以先制定为推荐性标准, 待成熟后再制
  定为强制性标准。

  第二十—条 制定标准必须保障安全、环保和卫生; 有利于合理利用
  国家资源,满足使用要求,保护消费者利益;有利推广科学技术成果, 做
  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协调配套;要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提高标准水平,促进国际技术经济合作和对外贸易。

  第二十二条 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一般由企业、 科研单位负责或组
  织工作组制订, 由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组织
  审查。企业标准由企业制订。对标准化力量较弱的企业, 其产品标准可委
  托专业标准化机构或有关科研单位制订。

  第二十三条 标准的批准、发布

  (一)国家标准按规定由国家技术监督局批准发布;

  (二)行业标准(含行业内部标准)由部批准、发布;

  (三)企业标准由企业批准、编号和发布。对没有国家标准、 行业标
  准,企业制定做为交货依据的企业产品标准,要按省、自治区、 直辖市机
  械工业主管部门和标准化行政部门的规定备案。

  第二十四条 标准实施后要适时复审,复审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 标
  准的确认、更改、修订或废止,由标准的批准部门批准发布。 其中标准的
  修改按分工授权部科技司和行业司负责。标准的解释, 由标准批准部门及
  其委托的单位负责。

  【章名】 第四章 标准的实施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 强制性标准一经批准发布,必须贯彻执行。 凡正式生产
  的产品,都必须按照标准进行生产和检验。 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不得作
  为合格品。不符合安全、环保和卫生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和销售。

  第二十六条 推荐性标准一旦被企业采用、做为合同的依据、 或被政
  府规定必须贯彻执行,则在企业内部、 合同双方或政府规定的范围内强制
  执行。

  第二十七条 开发新产品必须充分考虑标准化要求, 在产品的设计、
  鉴定和定型时,必须进行标准化审查。 重要的新产品由主管部门委托标准
  化机构进行审查。新产品投产前必须制定出产品标准。 不符合标准化要求
  的不得批准定型和批量投产。

  第二十八条 从国外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 必须充分考虑国家标准化
  要求,由部或省、 自治区和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机械工业主管部门或其委
  托的标准化机构进行标准化审查。

  第二十九条 各级机械工业主管部门按照分工的管理职责, 对企业、
  事业单位贯彻实施标准进行监督检查,包括对产品依据标准进行抽查, 和
  对技术机构(含产品质量检测机构)贯彻标准工作进行检查。

  第三十条 认证机构应根据授权按标准开展产品质量认证工作, 认证
  合格的授予认证证书,并准许使用规定的认证标志。

  第三十—条 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接受委托协助有关主管部门进
  行标准实施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十二条 部和省、 自治区和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机械工业主管部
  门根据管理需要设置产品质量检验机构, 以产品是否符合标准进行监督检
  验,并在工作中与标准化部门密切配合。

  【章名】 第五章 标准出版发行与标准化咨询服务

  第三十三条 机械标准化研究所和部委托的单位负责行业标准的出版
  发行。机械标准化研究所受部委托负责行业标准出版发行的管理工作。 要
  保证标准的印刷质理,缩短出版周期。 其他单位非经批准不得擅自印刷发
  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第三十四条 各标准化机构应做好国内外标准资料的搜集、 整理和分
  析工作,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基层单位提供国内外标准信息。

  第三十五条 标准化机构和标准化协会要适应企业生产经营的需要,
  积极开展标准化技术咨询,指导和帮助企业制定标准。

  第三十六条 标准化机构和标准化协会要积极开展有关标准化的宣传
  和培训工作,组织经验交流、学术研究和新标准宣讲, 推动本专业范围内
  标准的贯彻执行,提高标准化人员的技术素质。

  【章名】 第六章 经 费

  第三十七条 按国家规定由政府拨给制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补助
  费,专款专用。

  第三十八条 标准化是公益性事业, 制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费用的
  不足部分,可由行业集资解决,企业所承担的费用可以计入生产成本。

  第三十九条 承担产品质量检测、 质量认证的单位可本着非赢利的原
  则,按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章名】 第七章 奖励和处罚

  第四十条 为促进标准化事业, 按国家规定对优秀标准化科技成果(
  含被采纳为ISO、IEC标准的中国提案)进行评审和奖励。

  第四十—条 各级主管部门和企、 事业单位对在标准化工作中做出重
  要贡献的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 以及长期从事标准化工作的人员(包括
  标准制订、实施、监督检查等)进行表彰奖励。

  第四十二条 生产单位因违反标准造成不良后果以致重大事故的, 应
  追究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要依法处理。

  第四十三条 标准化机构、 质量检验机构和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因失
  职、渎职造成不良后果和重大损失的要追究行政责任或法律责任。

  【章名】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的解释,由机械电子工业部科学技术司负责。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为了使各部门便于实践与操作,现就合理设置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明确岗位职责以及其他有关事项补充如下:
一、关于设岗内容
明确的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是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合理设置岗位不可缺少的重要内容,这里所说的岗位,是指职务、职责和任职条件的统称,而不是以某人而定,岗位是相对固定的,而人是可以变换的,任何在这个岗位工作,担任这个职务的人,都应具备这个岗位的任职条件、履行相应的岗位职责。因此,岗位的设置和分布、职务的合理确定,是以明确的岗位职责和合理的分工为基础、以合适的任职条件作为保证的,否则,无法体现合理设岗的原则,也无法说明岗位分布、结构的合理性。无序、混乱的岗位分布,无法达到整体目标任务的完成。同时,也会造成因人设岗、多设岗的现象。
二、关于设岗原则
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设置,总的原则和指导思想是以事为中心,因事设岗,事职相符,由岗择人。一个单位或部门,如何合理地设置岗位,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际需要和可能的原则。岗位设置只能根据目前一段时间内的实际工作需要,在现有编制人员和获得的职务数额内进行。所谓实际需要,指的是现阶段明确的任务,是必须实施的、是可进行的,不是规划的、将来的任务;所谓可能,即已核定的编制定员和职务数额。
(二)最少岗位数量原则。任何一个机构,其岗位的数量是有限的,某一机构岗位数量的多少,取决于该机构在整个系统中的地位和作用,取决于该机构任务的多少、复杂程度,以及人员的需求和经费状况等。因此,岗位数量只能以一个职务岗位饱满的工作量和履职标准,按最少岗位数额的原则来确定。一个岗位能承担和完成的,不能设两个岗位。以达到少投入、获得最高效率和最大效益。
(三)最低职务岗位原则。也称能级层次原则。不同的工作层次、不同的工作性质、不同任务,职责不一样,难易程度也不一样,对岗位的要求也不一样。一个机构最高职务档次岗位究竟设置到哪一级,应由上述因素确定,按其工作性质、责任大小、难易程度,从低岗设起,避免低岗位能承担的职责和任务,而设高的岗位。
(四)协调配合的原则。也称整分合原则。即任何职务岗位都不能孤立地设置,必须从整体出发考虑上下左右协调配合的关系。每个职务岗位要在整体目标、任务下有明确的分工,并在分工的基础上形成一个协调配合、优化组合的岗位群众。因此,在设置岗位并作合理分布时,必须以机构的职能、目标为依据,进行层层分解,直到每一项具体工作,合理确定到每一个岗位。评价职务岗位是否合理设置,要看其目标任务是否明确具体,职责是否符合整体职能的要求,与其他职务岗位是否协调配合。
(五)人事结合,逐步过渡的原则。以事为中心,并不是完全不考虑人的因素及现状,这就是从现阶段的实际情况出发,在岗位设置和调整中,在坚持聘任制原则的前提下,采取稳妥的过渡办法,如国家指令性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博士、硕士研究毕业生的期满考核定职定岗问题;军队转业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岗位安排;科研体制改革后,部分科研单位处在转换调整之中,职能不清、任务不固定,其岗位设置不可避免地要有一定的活动性,以便适时地进行有必要的调节。
三、关于设岗的方法步骤
(一)组成工作班子
为了保证岗位设置能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完成岗位调查、分析评价、拟定设岗方案和岗位说明书等基础工作,各单位人事职改部门可吸收有关业务部门的专家(学者,或业务技术骨干)参加的工作班子。如果单位规模小的,由人事部门和业务领导共同进行这项工作。
(二)进行岗位调查 以现在各类各级专业技术岗位上履职的人员作为调查对象,以岗位的工作性质、任务大小、难易程度、责任轻重及所需资格条件为基本内容,搞清现有岗位的实际情况,这是下一步确立岗位的基础。各单位可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和条件,采取填表、问卷、访谈、查阅文献资料等多种方法,进行岗位调查,为岗位分析评价提供必要的资料和依据。 (三)基层提出初步意见
基层(科、室、系、车间)在一般情况下,对所属的岗位现状、特点和工作负荷最为清楚,因此,基层的岗位设置意见,是整体合理设置岗位的一个重环节和基础。各单位可采取由基层申报岗位的办法,提出初步的设岗意见,并附必要的说明,包括名称、档次、设置理由、岗位的工作性质、任务大小、难易程度、具备条件等。
(四)进行岗位分析与评价 在岗位调查的基础上,工作班子要对原有的岗位状况及基层设岗初步意见进行分析评价,综合平衡设置方案,重点是分析评价岗位设置的合理性。看该岗位设置有无必要,依据是否充分,职责、任务是否明确具体,设高了还是设低了;看该岗位的工作与其他岗位的工作是否交叉重复、程度如何,是否合理搭配;看该岗位的工作量是否饱满。 (五)提出岗位设置的整体方案
在分析评价的基础上,拟定各个岗位分布的总体方案,排开现有人员的因素,按照合理设岗应遵循的原则,将首次评聘中已使用的职务岗位数,根据岗位的工作性质、责任大小、难易程度、任职条件及专业特点,按《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情况表》的要求,分布到各个基层;首次评聘后剩余的职务数额和因自然减员空出的岗位数额,可在今后经常性评聘中,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逐步明确分布。政策性不占职务数额的岗位,也应同时与整体工作考虑,要有明确的岗位职责。
(六)拟定岗位说明书(岗位职责)
《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说明书》是对每一个岗位(特别是高级岗位)的工作内容、职责、工作标准及有关事项的文字说明,也是上岗人员履职、考核的基本依据,一般要求每一职务岗位都应有一份岗位说明书。如果工作性质、难易程度、责任轻重、所需资格条件完全相同的岗位,可以合用一份说明书(或称标准岗位说明书)。各单位应参照现有的29个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中的档次职务职责的基本要求,结合单位的实际,进行细化,分专业、分档次拟定各个岗位说明书;其主要内容应包括:
1.岗位名称:按《试行条例》规定,分专业分档次命名。
2.岗位编号:反映该岗位在本单位的分级职务限额内的排列序号,以便今后能有效有序地掌握对岗位的推荐评审,编制办法由各单位自定。
3.工作内容:对工作任务的描述。必须包括工作性质、任务,工作范围、程序、方法,岗位的职责与权限等等。
4.工作标准:完成本岗位承担的工作任务时,应达到的质与量的基本要求,以及工作结果的体现方式。
5.责任轻重:本岗位职责与权限、工作结果所产生的影响范围和程度。
6.所需资格条件:指本岗位所要求具备的专业技术水平、知识程度,以及资历、能力等。 (七)审定
设岗方案及岗位说明书草拟后应提交单位职改领导小组或单位领导审定,审定的内容及重点是:
1.岗位设置是否合理、精简,不同层次的数额的分布是否恰当,局部与整体是否协调,最高档次设置是否合理。
2.岗位设置是否控制在编制定员及岗位数额内。
3.根据目前一段时期的任务变化情况,哪些岗位还需调整。
(八)按程序报批 单位提出的设岗方案,经业务主管部门提出明确的审查意见后,按隶属关系,报相应省、地、县人事职改部门审批。 (九)人事结合动态管理
设岗方案一经批准,即可对岗进行推荐评审和聘任。一段时间后根据任务变化、编制定员增减,岗位设置应按必要的程序及时做出相应的调整。对由于某些原因造成的一时无法进一步调整的过渡岗位,以及政策性专门设置的岗位,当其随着自然减员消失后,而引起的职责、任务分布不平衡时,可作出适当的调整。
岗位命名规则:
职能+职务等级,如薪酬主管,薪酬就是职能、主管就是职务等级;
做岗位命名前,你需要建立内部职务序列表,先把职务类别搞清楚,这个根据公司职务数量确定,一般分为二级,职位特别多的分为三级;
同时也要建立好职务等级序列,比如行政序列:助理、专员、主管、经理;工程师序列: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资深工程师等;职务等级序列可以参考国际通用的五级岗位等级标准。
同时还需要考虑到副职的设计,针对各个部门如何设计好副职。

建筑物基础施工放线的各种方法与放样?
答:方法是:精确定出矩形控制网点(位置详下图),各点用100×100×10mm预埋钢板,表面用钢铳冲上标准点并作点号标记。2.2控制线的引测进行上部结构施工时,在内控点位置留设100×100方形观测孔。在进行上部结构轴线投测时,将北京博飞DJD2-1GJ天顶垂准仪架设在内控点位上向上铅直投测至各结构施工层,然后用J2经纬仪、...

交换机怎么设置 交换机配置方法【详解】
答:在这一版本中的配置方法与前面所介绍的配置方法基本一样,不同的只是在这一版本中可以通过命令方式(选择”[K]Command Line“项即可)进行一些较高级配置,下面本文仅作简单介绍,在下篇中将介绍一个常见的高级配置,那就是VLAN的配置。 4、交换机高级配置的常见命令 在交换机的高级配置中,通常是利用以上配置菜单中的”...

如何进行岗位设置及其原则标准
答:三、关于设岗的方法步骤 (一)组成工作班子 为了保证岗位设置能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完成岗位调查、分析评价、拟定设岗方案和岗位说明书等基础工作,各单位人事职改部门可吸收有关业务部门的专家(学者,或业务技术骨干)参加的工作班子。如果单位规模小的,由人事部门和业务领导共同进行这项工作。 (二)进行岗位调查 以现在...

虚拟内存怎么设置?
答:1,首先打开我的电脑,在系统桌面上找到“此电脑”的图标,鼠标右键点击这个图标在弹出的菜单中点击“属性”选项。2,在打开的系统页面,点击左侧导航栏中的“高级系统设置”标签。3,在弹出的系统属性界面中,点击“高级”标签选项卡,在性能那一栏下面有个“设置”按钮,点击这个按钮进入性能选项页面。4...

农用地分等方法的主要特点
答:(1)分等技术路线采用宏观控制、逐步订正的方法,即融合光温生产潜力、土地生产潜力、土地利用水平与土地效益,建立一整套评价参数体系,构筑具有全省(乃至全国)可比性的农用地分等平台,包括生产潜力指数、标准耕作制度、产量比系数、指定作物最大产量、最大“产量-成本”指数等,并应用因素法和样地调查...

常用田间取样方法?
答:2 对角线取样法 调查取样点全部落在田块的对角线上,可分为单对角线取样法和双对角线取样法两种。单对角线取样方法是在田块的某条对角线上,按一定的距离选定所需的全部样点。双对角线取样法是在田块四角的两条对角线上均匀分配调查样点取样。两种方法可在一定程度上代替棋盘式取样法,但误差较大些...

施工测量放样的方法有哪些
答:比如你现在从一层向二层引,你对准一层的点用激光经纬仪向上打,在二层用玻璃接住从下面传来的点就是了.然后从二层这个点往回量 1 米那就是建筑物轴线的位置了.四、测量工作程序 1、机构设置针对本工程建筑小区内地形复杂、占地面积大、单位工程多、建筑高度大的特点,我公司在本项目技术部下设专职测量小组,...

应该怎么样设置虚拟内存?
答:1、自定义虚拟内存,具体数值根据你的物理内存大小来定,玩游戏,虚拟内存可设置大一些,128MB物理内存,虚拟内存最小值均设为256MB ,最大值可设大一些,可设为768MB。2、具体步骤如下:右键单击“我的电脑”→属性→高级→性能 设置→高级→虚拟内存 更改→选择虚拟内存(页面文件)存放的分区→自...

步骤详解:色谱柱填充方法
答:本文将详细介绍色谱柱填充的步骤和注意事项,帮助读者更好地掌握这一技术。选择合适的填充方向根据色谱柱的长度,选择合适的填充方向。两端一样长的色谱柱可不分方向,而两端一长一短的则需将长的一端接进样口,短的一端接检测器。观察填充效果操作玻璃柱时要特别小心,以防折断。不过,由于玻璃柱是透明的,...

石家庄市农用地分等
答:(4)《河北省农用地分等定级与估价技术方案补充规定》。 7.2.4.2 石家庄各县(市)农用地分等过程及分等技术方法 (1)外业调查。外业调查以乡(镇)村为单位,农用地分等课题组成员深入每个村,根据预先选择的调查样点进行农用地自然质量状况、农用地利用状况和农用地经营状况3部分内容的调查,并同时选择标准样地、设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