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执行这个法的具体机构是那个公务部门。执法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是什么内容?

作者&投稿:琴卓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执法主体是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具体来讲,最高机构是国家公务员局,其次是各省、市的公务员管理部门,他们一般都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合署办公。

公务员按职务高低分别由中央和省市县乡镇党委组织部门具体管理。我国管理干部的原则是党管干部,包括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社保局公务员局不管理具体个人。

检察院 各级党委纪委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厅、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立法目的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规范公务员的管理,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促进公务员正确履职尽责,建设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
公务员是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事业的中坚力量,是人民的公仆。

扩展资料:
公务员制度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贯彻新时代中国共产党的组织路线,坚持党管干部原则。
公务员的管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公务员的管理,坚持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的原则。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内容是:
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因地域或者工作性质特殊,需要变通执行任职回避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拓展资料:
一、任职回避的概念
任职回避,又称职务回避,是指对有法定亲情关系的公务员,在担任某些关系比较密切的职务方面作出的限制。由于亲情具有高度人身依附性等特点,决定了亲情与公务执行中所要求的严肃、认真、公正、依法等基本要素存在一定的冲突。职务关系的回避,主要目的在于将工作关系与亲属关系相分开,以使公务员之间形成比较和谐单纯的工作关系。
二、任职回避中的亲属关系
婚姻法意义上的亲属是指由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特定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亲属分为三类:配偶、血亲和姻亲。血亲是指具有血缘关系的亲属。血亲可分为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
三、任职回避中应回避职务的范围
公务员法并不反对具有上述亲属关系的人都参加到公务员队伍中去,实践中“警察世家”、“子承父业”、“法官夫妻”等现象并不少见。关键是具有亲属关系的双方所担任的职务之间不能是法律所禁止的特定直接关系。
参考资料:法律教育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释义:第6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