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

作者&投稿:陀忠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切实防范风险,促进商业银行加强对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的风险管理,制定本指引。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商业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中资、中外合资、外商独资商业银行和外国商业银行分行等。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集团客户是指具有以下特征的商业银行的企事业法人授信对象:
(一)在股权上或者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事业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控制的;
(二)共同被第三方企事业法人所控制的;
(三)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的;
(四)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和利润,商业银行认为应视同集团客户进行授信管理的。
商业银行可根据上述四个特征结合本行授信业务风险管理的实际需要确定单一集团客户的范围。第四条 本指引所称授信业务包括:贷款、拆借、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透支、保理、担保、贷款承诺、开立信用证等。第五条 本指引所称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是指由于商业银行对集团客户多头授信、过度授信和不适当分配授信额度,或集团客户经营不善以及集团客户通过关联交易、资产重组等手段在内部关联方之间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或利润等情况,导致商业银行不能按时收回由于授信产生的贷款本金及利息,或给商业银行带来其他损失的可能性。第六条 商业银行对集团客户授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原则。商业银行对集团客户授信实行统一管理,集中对集团客户授信进行风险控制。
(二)适度原则。商业银行应根据授信客体风险大小和自身风险承担能力,合理确定对集团客户的总体授信额度,防止过度集中风险。
(三)预警原则。商业银行应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及时防范和化解集团客户授信风险。第二章 授信业务风险管理第七条 商业银行应根据本指引的规定,结合自身的经营管理水平和信贷管理信息系统的状况,制定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制度,其内容应包括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的组织建设、风险管理与防范的具体措施、确定单一集团客户的范围所依据的准则、对单一集团客户的授信限额标准、内部报告程序以及内部责任分配等。
  商业银行制定的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制度应报银监会备案。第八条 商业银行应建立与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特点相适应的管理机制,各级行应指定部门负责全行集团客户授信活动的组织管理,负责组织对集团客户授信的信息收集、信息服务和信息管理。第九条 商业银行对集团客户授信,应由集团客户总部(或核心企业)所在地的分支机构或总行指定机构为主管机构。主管机构应负责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的限额设定和调整或提出相应方案,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执行,同时应负责集团客户经营管理信息的跟踪收集和风险预警通报等工作。第十条 商业银行对集团客户授信应实行客户经理制。商业银行对集团客户授信的主管机构,要指定专人负责集团客户授信的日常管理工作。第十一条 商业银行对集团客户内各个授信对象核定最高授信额度时,在充分考虑各个授信对象自身的信用状况、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的同时,还应充分考虑集团客户的整体信用状况、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最高授信额度应根据集团客户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变化及时做出调整。第十二条 当一个集团客户授信需求超过一家银行风险的承受能力时,商业银行应采取组织银团贷款、联合贷款和贷款转让等措施分散风险。
本指引所指的超过风险承受能力是指一家商业银行对单一集团客户授信总额超过商业银行资本余额15%以上或商业银行视为超过其风险承受能力的其他情况。第十三条 商业银行在对集团客户授信时,应当要求集团客户提供真实、完整的信息资料,包括集团客户各成员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注册地、注册资本、主营业务、股权结构、高级管理人员情况、财务状况、重大资产项目、担保情况和重要诉讼情况等。
必要时,商业银行可要求集团客户聘请独立的具有公证效应的第三方出具资料真实性证明。第十四条 商业银行在给集团客户授信时,应进行充分的资信尽职调查,要对照授信对象提供的资料,对重点内容或存在疑问的内容进行实地核查,并在授信调查报告中反映出来。调查人员应对调查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2007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切实防范风险,促进商业银行加强对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的风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制定本指引。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商业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中资、中外合资、外商独资商业银行和外国商业银行分行等。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集团客户是指具有以下特征的商业银行的企事业法人授信对象:
  (一)在股权上或者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事业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控制的;
  (二)共同被第三方企事业法人所控制的;
  (三)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近亲属(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的;
  (四)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和利润,商业银行认为应视同集团客户进行授信管理的。
  前款所指企事业法人包括除商业银行外的其他金融机构。
  商业银行可根据上述四个特征结合本行授信业务风险管理的实际需要确定单一集团客户的范围。第四条 本指引所称授信业务包括:贷款、拆借、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透支、保理、担保、贷款承诺、开立信用证等。第五条 本指引所称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是指由于商业银行对集团客户多头授信、过度授信和不适当分配授信额度,或集团客户经营不善以及集团客户通过关联交易、资产重组等手段在内部关联方之间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或利润等情况,导致商业银行不能按时收回由于授信产生的贷款本金及利息,或给商业银行带来其他损失的可能性。第六条 商业银行对集团客户授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原则。商业银行对集团客户授信实行统一管理,集中对集团客户授信进行风险控制。
  (二)适度原则。商业银行应根据授信客体风险大小和自身风险承担能力,合理确定对集团客户的总体授信额度,防止过度集中风险。
  (三)预警原则。商业银行应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及时防范和化解集团客户授信风险。第二章 授信业务风险管理第七条 商业银行应根据本指引的规定,结合自身的经营管理水平和信贷管理信息系统的状况,制定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制度,其内容应包括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的组织建设、风险管理与防范的具体措施、确定单一集团客户的范围所依据的准则、对单一集团客户的授信限额标准、内部报告程序以及内部责任分配等。
  商业银行制定的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制度应报银监会备案。第八条 商业银行应建立与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特点相适应的管理机制,各级行应指定部门负责全行集团客户授信活动的组织管理,负责组织对集团客户授信的信息收集、信息服务和信息管理。第九条 商业银行对集团客户授信,应由集团客户总部(或核心企业)所在地的分支机构或总行指定机构为主管机构。主管机构应负责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的限额设定和调整或提出相应方案,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执行,同时应负责集团客户经营管理信息的跟踪收集和风险预警通报等工作。第十条 商业银行对集团客户授信应实行客户经理制。商业银行对集团客户授信的主管机构,要指定专人负责集团客户授信的日常管理工作。第十一条 商业银行对集团客户内各个授信对象核定最高授信额度时,在充分考虑各个授信对象自身的信用状况、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的同时,还应充分考虑集团客户的整体信用状况、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最高授信额度应根据集团客户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变化及时做出调整。第十二条 当一个集团客户授信需求超过一家银行风险的承受能力时,商业银行应采取组织银团贷款、联合贷款和贷款转让等措施分散风险。
  本指引所指的超过风险承受能力是指一家商业银行对单一集团客户授信总额超过商业银行资本余额15%以上或商业银行视为超过其风险承受能力的其他情况。
  根据审慎监管的要求,银监会可以调低单个商业银行单一集团客户授信与资本余额的比例。第十三条 商业银行在对集团客户授信时,应当要求集团客户提供真实、完整的信息资料,包括集团客户各成员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注册地、注册资本、主营业务、股权结构、高级管理人员情况、财务状况、重大资产项目、担保情况和重要诉讼情况等。
  必要时,商业银行可要求集团客户聘请独立的具有公证效应的第三方出具资料真实性证明。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切实防范风险,促进商业银行加强对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的风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制定本指引。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商业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中资、中外合资、外商独资商业银行等。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集团客户是指具有以下特征的商业银行的企事业法人授信对象:
  (一)在股权上或者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事业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控制的;
  (二)共同被第三方企事业法人所控制的;
  (三)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近亲属(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的;
  (四)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和利润,商业银行认为应当视同集团客户进行授信管理的。
前款所指企事业法人包括除商业银行外的其他金融机构。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上述四个特征结合本行授信业务风险管理的买际需要确定单一集团客户的范围。第四条 授信是指商业银行向客户直接提供资金支持,或者对客户在有关经济活动中可能产生的赔偿、支付责任做出保证。包括但不限于:贷款、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透支、保理、担保、贷款承诺、开立信用证等表内外业务。
  商业银行持有的集团客户成员企业发行的公司债券、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债券资产以及通过衍生产品等交易行为所产生的信用风险暴露应纳入集团客户授信业务进行风险管理。第五条 本指引所称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是指由于商业银行对集团客户多头授信、过度授信和不适当分配授信额度,或集团客户经营不善以及集团客户通过关联交易、资产重组等手段在内部关联方之间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或利润等情况,导致商业银行不能按时收回由于授信产生的贷款本金及利息,或给商业银行带来其他损失的可能性。第六条 商业银行对集团客户授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原则。商业银行对集团客户授信实行统一管理,集中对集团客户授信进行风险控制。
  (二)适度原则。商业银行应当根据授信客体风险大小和自身风险承担能力,合理确定对集团客户的总体授信额度,防止过度集中风险。
  (三)预警原则。商业银行应当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及时防范和化解集团客户授信风险。第二章 授信业务风险管理第七条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本指引的规定,结合自身的经营管理水平和信贷管理信息系统的状况,制定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制度,其内容应包括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的组织建设、风险管理与防范的具体措施、确定单一集团客户的范围所依据的准则、对单一集团客户的授信限额标准、内部报告程序以及内部责任分配等。
  商业银行制定的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制度应当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第八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与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特点相适应的管理机制,各级行应当指定部门负责全行集团客户授信活动的组织管理,负责组织对集团客户授信的信息收集、信息服务和信息管理。第九条 商业银行对集团客户授信,应当由集团客户总部(或核心企业)所在地的分支机构或总行指定机构为主管机构。主管机构应当负责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的限额设定和调整或提出相应方案,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执行,同时应当负责集团客户经营管理信息的跟踪收集和风险预警通报等工作。第十条 商业银行对集团客户授信应当实行客户经理制。商业银行对集团客户授信的主管机构,要指定专人负责集团客户授信的日常管理工作。第十一条 商业银行对集团客户内各个授信对象核定最高授信额度时,在充分考虑各个授信对象自身的信用状况、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的同时,还应当充分考虑集团客户的整体信用状况、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最高授信额度应当根据集团客户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变化及时做出调整。第十二条 一家商业银行对单一集团客户授信余额(包括第四条第二款所列各类信用风险暴露)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资本净额的15%。否则将视为超过其风险承受能力。
  当一个集团客户授信需求超过一家银行风险的承受能力时,商业银行应当采取组织银团贷款、联合贷款和贷款转让等措施分散风险。
  计算授信余额时,可扣除客户提供的保证金存款及质押的银行存单和国债金额。
  根据审慎监管的要求,银行业监管机构可以调低单个商业银行单一集团客户授信余额与资本净额的比例。

国内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管理矛盾有哪些?
答:信贷资产是国内商业银行资产的主要构成部分,信贷管理转型自然地成为银行整体转型的重点。那么,如何看待商业银行信贷管理转型、怎样转型,成为当前银行业必须回答的问题。银行内训为你详细讲解商业银行信贷管理。 一、实施全面信贷管理 信贷风险管理向全面信用风险管理转变。商业银行顺应客户需求,产品日趋多元化,因而在信贷管理...

贷款授信管理的原则包括
答:为了加强和规范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法人客户(以下简称客户)风险管理,提高信贷管理水平和金融服务水平,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试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

授信余额不得超过商业银行资本净额的
答:单选题 一家商业银行对单一集团客户授信余额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资本净额的()。A 、5 B 、10 C 、15 D 、20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C】选项C正确:《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指出,一家商业银行对单一集团客户授信余额(包括第四条第二款所列各类信用风险暴露)不得超过该...

求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的案例或者是企业财务危机管理的案例谢谢了!_百度...
答:[3]《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3年第5号、2007第12号]).转贴于中国论 二、搜集银行信贷风险控制案例 [案例分析]银行异地融资引发信贷风险案例分析2007-11-30摘要:市场经济条件下,银行与企业间的异地融资活动打破了行政区划的限制,是金融市场“看不见的手”发挥调剂作...

商业银行如何管理风险
答: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管理是一个完整的控制过程,这个过程包括预先控制、过程控制和事后控制。 预先控制,包括制定风险管理政策、办法,制定信贷投向政策,核定客户等级和风险限额,确定客户授信总最。 过程控制,包括按照授权有限的原则,制定授权方案,完善尽职调查和风险评审机制,对各类超权限授信业务进行审查。 事后控制,包括对授信...

新形势下商业银行应如何防范信贷风险
答:四是加强贷款客户的综合贡献度测评分析,根据客户依据其信用和贡献状况而作出的授信先后顺序及满足程度的差异,对贷款客户评定授信等级,并据以进行贷款投放和管理决策。评判客户授信等级由两个方面因素决定,一是客户信用等级;二是客户对银行的贡献等级。从商业银行角度讲,客户对贷款风险的影响表现为三个方面:一是客户的...

贷款风险的管理原则
答:信贷风险管理是一项综合性、系列化的工作,贯穿于整个信贷业务流程,自贷前信用分析、贷时审查控制、贷后监控管理直至贷款安全收回。 信贷活动是商业银行的资金运用行为,在这一运用过程中,商业银行可以根据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来管理风险,回避、转嫁,分散和自留就是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管理的基本策略。 一、信贷风险的...

统一授信限额管控业务有哪些
答:同时,银行还需要定期对授信限额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确保授信限额得到有效执行。综上所述,统一授信限额管控业务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进行信用风险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通过客户授信限额管理、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以及风险预警和监控等措施,银行可以有效地控制信用风险敞口,保障信贷资产的安全和稳健运营。

什么是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的基础
答: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的基础是统一原则、适度原则和预警原则。统一授信管理办法指的是商业银行针对最高授信额度的管理制度的相关法律条款。统一授信指的是银行按照程序和制度对某一客户或者地区同意确定授信额度之后,加以统一控制的信用风险管理制度。完成统一授信之后,企业可以在不超额且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快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