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商事代理 能不能举些例子说明下,什么是商事代理,什么是商事债权,什么是...

作者&投稿:丁戚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商事代理又称商业代理或商务代理,是指商事代理人代理商事主体实施商事活动的商事。

商务代理按照不同的方法有不同的分类。根据委托人给予代理人的权限,可以分为独家代理、一般代理和总代理等;根据代理的业务内容,可以分为商品代理、保险代理、证券代理、旅行代理、广告代理、投标代理等。下面就将各种主要类型的代理作一些简要说明。
1.独家代理
是指委托人给予代理商在国外一定地区和一定期限内的代理权,独家代理商受到某些限制,例如不得再代理同类的业务(即防止同业竞争条款)等,同时,委托人也不得另外再指定其他的代理商。所以说这种代理具有排他性。
销售独家代理是独家代理中的主要类型,其代理关系的建立是由委托人与独家代理商签订协议来实现。一方面,代理商不承担执行合同义务和经营的风险;另一方面,代理商在一定地区和一定期限内享有代销某种商品的专营权利。即只要在指定地区和一定期限内做成该种商品的交易,除了双方另有约定,无论由代理商与买主达成交易,或者由委托人直接成交,代理商都能按成交金额提取相应的佣金。
2.一般代理
和独家代理相对,一般代理是不享有排他的代理权的代理。在这类代理中,代理人仅为委托人在当地招揽生意,或根据委托人的要求与卖主洽谈生意,由委托人签订买卖台同,代理商按成交金额收取佣金。委托人可以在同一地区和一定时期内委托几家代理商代理其经营业务,也可在代理区域内直接招揽顾客,由企业和顾客直接交易,而且不给代理商任何佣金。



商事代理指的是代理商依据被代理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或以委托人的名义为委托人卖或买或提供服务,并从中获取报酬的经营活动。

商事代理作为代理制度中的一项特别规定,是适应商品经济活动的需要,在民事代理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又与民事代理有一定的区别,它在制度特点上体现了商法精神,适应了商事活动的需要。

在我国,商事代理活动在经济活动中起着重要作用,但我国至今没有关于代理商或商事代理行为的专门立法。

只在《民法通则》的第四章第二节与《合同法》第三章的第47-49条对代理制度作了规定,此外,《合同法》第二十一章的第396条至第413条还对包含了代理合同的委托合同做了一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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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

1、商事代理适用范围:

(1)代理各种商事行为。

例如,代理买卖、租赁、借贷、承揽、运输等。

(2)代理某种服务行为。

例如,为法人的成立、变更、 撤销代理进行登记,代替办理专利申请、商标注册,代替缴纳税金、专利维持费、商标注册 费,代买让券、债券、代理保险等。

2、商事代理基本特征:

① 商人性,商事代理人必须先取得商人资格才能从事商事代理。

② 营业性,以营利为目的,以代理为职业。

③ 独立性,商事代理人在代理关系中的法律地位是独立的。

④ 代理形式的灵活性,商事代理人从事代理业务,既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代理,也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代理。商事代理并不以直接代理为限,同时也承认间接代理。

⑤ 商事代理不以企业主的死亡而使代理权终止。

3、与民事代理比较,商事代理有以下特点:

(1)非显名主义。

在商事活动中,商事行为的代理人在实施其行为时,虽然没有明确表示是为本人(即委任人或被代理人)进行,但其行为对本人和相对人仍然发生法律效力。非显名主义作为商事代理的一个特征在一些国家的商法中得到了承认。但是,当本人的对方当事人不知道代理人的行为是为本人所进行时,也可以请求其代理人履行。我国《合同法》第403条的规定即反映了这一特点。

(2)本人的死亡,不影响代理权的存续。

根据民法的规则,被代理人(本人)的死亡将引起代理权的终止。商法的规定与之有所区别。一些国.家的商法规定,商事行为的代理不因本人的死亡而消灭。在大多数情况下,就如个体工商户一样,即使其本人死亡,其营业也并不马上消灭,而是让其商业使用人的代理权继续存在。这样,一方面可以避免由于停止营业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另一方面也符合商法保护交易安全的要求。

(3)代理人的权限要比民事代理的权限宽,商事行为的代理人,在不违背被代理人授权本意的范围内,可以实施未被直接代理的行为。



商事代理这一商事法上的重要制度,是随着商事代理经营实践的发展而发展的,并因商事代理人成为独立的商人类型而随之产生,在工商业高度发达的现代社会,商事代理已经成为企业经营必不可少的方式。

《商法学》商事代理这一商事法上的重要制度,是随着商事代理经营实践的发展而发展的,并因商事代理人成为独立的商人类型而随之产生,在工商业高度发达的现代社会,商事代理已经成为企业经营必不可少的方式。虽然作为商事经营方式和商事法律制度的商事代理已经通行于世界,并在中国勃然兴起,但是要给它下一个统一的定义却非易事。这不仅因为商事代理与其他一些法律制度相比,较为幼嫩,有待于完善,还因为各国对之有着不同的认识和规定,难以概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一条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什么是商事代理~

商事代理指的是代理商依据被代理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或以委托人的名义为委托人卖或买或提供服务,并从中获取报酬的经营活动。商事代理这一商事法上的重要制度,是随着商事代理经营实践的发展而发展的,并因商事代理人成为独立的商人类型而随之产生,在工商业高度发达的现代社会,商事代理已经成为企业经营必不可少的方式。虽然作为商事经营方式和商事法律制度的商事代理已经通行于世界,并在中国勃然兴起,但是要给它下一个统一的定义却非易事。这不仅因为商事代理与其他一些法律制度相比,较为幼嫩,有待于完善,还因为各国对之有着不同的认识和规定,难以概括

商事代理:商事代理主要适用于:1�代理各种商事行为。例如,代 理买卖、租赁、借贷、承揽、运输等;2�代理某种服务行为。例如,为法人的成立、变更、 撤销代理进行登记,代替办理专利申请、商标注册,代替缴纳税金、专利维持费、商标注册 费,代买让券、债券、代理保险等。

代理商是什么意思
答:所代理货物的所有权属于厂家,而不是商家。因为商家不是售卖自己的产品,而是代企业转手卖出去。所以“代理商”,一般是指赚取企业代理佣金的商业单位。1、职责主要是为他人促成交易和缔结交易;2、必须固定地从事受他人委托的活动;3、是独立的商事经营者;4、代理对象不必是商人,也可以不以营利为目的...

代理商是什么意思?
答:代理商又可以称为“商务代理”,一般指的是在所在行业管理范围内接受其他人的委托,且为他人促成或者缔结交易的一般代理人;代理商就是代为企业打理生意,它是厂家予以商家佣金额度的一种经营形式;其所代理的货品或者商品所有权一般是属于厂家,而非商家所有;因为商家不是在销售自己生成的产品,而是代理...

代理商、经销商和办事处的具体区别在哪里?
答:具体区别如下:代理商又称商务代理,是在其行业惯例范围内接受他人委托,为他人促成或缔结交易的一般代理人。代理商(Agents)是代企业打理生意,是厂家给予商家佣金额度的一种经营行为。所代理货物的所有权属于厂家,而不是商家。因为商家不是售卖自己的产品,而是代企业转手卖出去。所以“代理商”,一般是...

代理商是什么意思
答:代理商,即商务代理,是代理人受企业的委托,在一定的区域和处所内,在一定的代理权限下,以企业的名义代替企业行使经济行为(包括销售商品及其他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企业。代理商必须有以下特点:必须受企业委托。即被代理人必须是工商企业;代理商必须以企业的名义进行活动;代理商代理委托方进行...

代理商是怎么赚钱的
答:代理商一般指商务代理,商务代理是代理人受企业的委托,在一定的区域和处所内,在一定的代理权限下,以企业的名义代替企业行使经济行为(包括销售商品及其他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企业。商务代理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1、实行商务代理有助于回避经营风险。在商务代理活动中,双方的风险程度不同...

代理商是什么意思?
答:代理商 是指在某个行业管理范围内接受别人的委托,促使别人形成交易或帮助别人缔结交易的一般代理人,被代理人会给予代理商一定的佣金额度的一种经营行为,代理商售卖的不是自己的生产的产品,而是被代理人的产品,代理商的类型有全权代理、独家代理、一般代理、单一商号代理商和区域代理商。

代理商和经销商是什么意思?有何区别?
答:代理商又称商务代理,是在其行业管理范围内接受他人委托,为他人促成或缔结交易的一般代理人。代理商(Agents)是代企业打理生意,是厂家给予商家佣金额度的一种经营行为。所代理货物的所有权属于厂家,而不是商家。经销商,就是在某一区域和领域只拥有销售或服务的单位或个人。这个就是经销商。经销商具有...

代理商是做什么的?
答:代理商是指受企业的委托,在一定的区域和处所内,在一定的代理权限下,以企业的名义代替企业行使经济行为(包括销售商品及其他行为)的人,其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企业。代理商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1、实行商务代理有助于回避经营风险。在商务代理活动中,双方的风险程度不同。委托方可以通过代理合同...

代理商属于
答:一、代理商的定义 代理商又称商务代理,是在其行业惯例范围内接受他人委托,为他人促成或缔结交易的一般代理人。二、代理商的特点 1、职责主要是为本人促成交易和缔结交易; 2、必须固定地从事受他人委托的活动; 3、是独立的商事经营者; 4、代理对象不必是商人,也可以不以营利为目的。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