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人民政府行政决策法律审查规定

作者&投稿:迪官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汕头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依法决策机制,提高决策质量和行政能力,强化决策责任,建设法治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政府的行政决策法律审查工作。
  本规定所称的行政决策法律审查,是指市政府在作出行政决策之前,由市政府法制部门(以下简称市法制部门)组织对该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或者审核的活动。第三条 行政决策法律审查主要包括:重大行政决策法律审查、规范性文件法律审查、具体政务事项法律审查。第四条 市法制部门负责对行政决策进行法律审查,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或者审核意见。
  市法制部门可以委托市政府法律顾问室负责行政决策法律审查的具体事务性工作。第五条 行政决策法律审查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及时高效、权责统一的原则,统筹兼顾个人利益、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第六条 行政决策应当从下列方面进行法律审查:
  (一)是否与法律、法规相抵触;
  (二)是否与WTO规则和我国政府的承诺相一致;
  (三)是否与我市现行的法规、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协调、衔接;
  (四)是否存在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而违反行政适当性的问题;
  (五)是否存在适当性的问题;
  (六)是否存在其他法律方面的问题。第七条 为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行政决策拟定单位可以邀请市法制部门派员参加前期的有关调研、论证等工作。第八条 市法制部门在行政决策法律审查过程中,可以向市政府提出听证提议。听证的具体办法按照《汕头市人民政府行政决策听证规定》执行。第九条 市政府在行政决策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市法制部门的法律审查意见或者审核意见。对法律审查意见或者审核意见涉及合法性界定的内容,市政府办公室、行政决策拟定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有异议的,以法律审查意见或者审核意见为准;对法律审查意见或者审核意见涉及适当性的内容,市政府办公室、行政决策拟定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有异议的,应当充分说明理由和依据,并提请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综合平衡作出决定。第二章 重大行政决策法律审查第十条 市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作出之前,应当进行法律审查。第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市政府作出的涉及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专业性强、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行政决策事项,包括:
  (一)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
  (二)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
  (三)财政预决算编制、重大财政资金安排(含潜在需由财政承担资金责任的项目)、市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国有资产处置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四)重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的确定和调整;
  (五)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劳动就业、社会保障、人口和计划生育、教育、医疗卫生、食品药品、住宅建设、安全生产、交通、城市管理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六)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
  (七)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方面的重大措施;
  (八)市政府重要的奖惩决定;
  (九)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与调整,需要长期实施的重大交通管制措施;
  (十)市政府职权范围内的其它重大行政决策。
  重大行政决策的具体事项和量化标准,由市政府在前款规定的范围内依法确定。第十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作出之前,经市长、分管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批准,可以在下列时段下提请市法制部门进行法律审查:
  (一)重大行政决策拟定后正式上报市政府之前;
  (二)重大行政决策上报市政府并经市政府办公室进行充分协调之后;
  (三)重大行政决策在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之前。第十三条 对决定进行法律审查的重大行政决策,市政府办公室、重大行政决策拟定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积极协助市法制部门,同时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提供下列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可靠性、完整性负责:
  (一)该行政决策的基本情况;
  (二)与该行政决策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特别是禁止性规定;
  (三)该行政决策的备选方案、可行性说明以及类似情形的外地做法;
  (四)与该行政决策有关的统计数据、调查分析和评估报告等资料;
  (五)有关征求意见的综合材料;
  (六)重大行政决策拟定的单位法制机构或者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
  (七)市法制部门进行法律审查时需要的其他材料。

汕头市人民政府行政决策听证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汕头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行政决策听证程序,提高行政决策民主化、科学化,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市政府的行政决策听证工作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行政决策听证,是指市政府在作出行政决策之前,公开听取、收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该行政决策的意见和建议的活动。第三条 市政府的行政决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举行听证:
  (一)对经济、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的,或者对行政决策事项的必要性有较大争议的;
  (二)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有较大影响或者涉及公共安全的;
  (三)可能导致不同利益群体产生明显利益冲突的;
  (四)依法需要举行听证或者市政府认为需要举行听证的其他情形。
  市政府拟定的法规草案和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举行听证。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提议市政府就行政决策举行听证:
  (一) 拟定行政决策的单位在拟定过程中或者完成拟定后,认为有必要举行听证的;
  (二)行政决策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或者公示过程中,有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应当举行听证的;
  (三)市法制局在对行政决策进行法律审查过程中,认为有必要举行听证的;
  (四)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在审议、审核行政决策过程中,认为有必要举行听证的;
  (五)依法有权提议举行听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认为有必要举行听证的。
  市政府应当对举行听证的提议进行认真审查,并由市长决定是否举行听证。第五条 行政决策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保障其陈述意见的权利。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以及依法不能公开听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第六条 市政府可以指定市政府办公室或者市法制局作为听证组织机关。第七条 听证组织机关组织听证应当提供必要的场地、设备和其他工作条件,所需经费由市财政保障。
  举行听证活动的现场秩序,由听证组织机关会同市公安机关负责。第八条 行政决策听证采取听证会的形式进行。第二章 听证参加人员第九条 听证参加人员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听证陈述人和听证旁听人。第十条 听证主持人是指听证组织机关指定负责主持听证会的人员。
  听证主持人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决定听证陈述人的发言顺序;
  (二)就听证的陈述意见、理由、依据等询问听证陈述人;
  (三)必要时组织听证陈述人进行质证、辩论;
  (四)就听证过程中出现的程序问题作出决定;
  (五)维护听证会秩序和执行听证会纪律,制止违反听证规则的行为;
  (六)审定并签署听证笔录。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一条 听证员是指经听证组织机关确定,参加听证会听取意见的人员。
  参加听证会的听证员一般不少于三名。第十二条 记录员是指由听证组织机关指定,负责记录听证陈述人陈述、制作听证笔录等事务性工作的人员。第十三条 听证陈述人是指经听证组织机关确定,出席听证会并就听证事项提出意见、陈述有关理由和依据的人员,包括部门陈述人和公众陈述人。
  部门陈述人由行政决策拟定单位指派的人员组成。
  公众陈述人由下列人员组成:
  (一)与听证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其推选的代表);
  (二)与听证事项有关并提供事实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其推选的代表);
  (三)听证组织机关邀请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有关专家等。第十四条 听证旁听人是指自愿报名参加听证会并经听证组织机关同意,旁听听证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第三章 听证程序第十五条 听证组织机关应当根据本规定,在举行听证会之前制定听证方案、听证程序、听证规则、注意事项和会场纪律。第十六条 听证组织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会的三十日前,将听证公告在市政府公报、市政府门户网站上刊登,必要时可以在电视台、广播电台发布。
  听证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听证事项、听证内容和听证目的;
  (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公众陈述人、听证旁听人的人数、报名条件和报名办法;
  (四)公众陈述人的筛选原则;
  (五)应当公告的其他事项。

一、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政策措施,编制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二、编制或者修改各类总体规划、重要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具体为:

  (一)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海洋功能区划等各类总体规划;

  (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设用地年度供应计划;

  (三)道路交通、给水、排水、供电、电信、供热、燃气、环境保护、城市绿化、安全生产、防灾减灾、保障性住房等重要设施专项规划;

  (四)产业发展规划、产业区域布局规划;

  (五)对城市发展有重要影响的较大区域及位于城市主要道路两侧等重要地带的区域规划。三、制定落实上级政府宏观经济调控的政策措施。四、编制政府立法规划、计划,规章和重要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或者废止。五、财政预决算编制、重大财政资金安排(含潜在需由财政承担资金责任的项目)、市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等的决策,具体为:

  (一)编制市本级年度预算草案、决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草案;

  (二)涉及金额五百万元以上的重大财政资金安排(含潜在需由财政承担资金责任的项目);

  (三)使用市本级财政性资金一亿元以上的重大投资项目。六、涉及资产价值(原价)一千万元(含一千万元)以上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包括无偿调出、出售、报废、报损等)。七、下列企业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或者企业改制、转让国有资产、产权、债权致使我市国有资本对该企业不再拥有股份或者丧失控股地位的企业国有资产处置决策事项:

  (一)总资产一亿元以上的市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

  (二)总股本一亿元以上的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三)关系国计民生以及政府资源垄断性企业、公共福利性企业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八、按照《广东省定价目录》和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的定价办法或者具体价格的确定和调整:

  (一)污水处理费;

  (二)车辆通行费;

  (三)自来水价格(在国家、省规定的范围内);

  (四)城市公共交通票价及客运出租汽车运价、燃料附加费;

  (五)住宅物业服务收费;

  (六)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机动车停放设施服务收费;

  (七)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

  (八)生活垃圾处理费(含清洁卫生费);

  (九)管道燃气配气价格及销售价格。九、韩江流域、榕江流域、练江流域、内海湾等重点区域污染综合整治。十、市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涉及被征收人户数二百户以上,或者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上的征收决定。十一、制定重大改革措施决策:

  (一)制定全市性机构改革方案;

  (二)制定区域性行政体制改革试点方案;

  (三)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动政府职能转变以及政府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等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措施。

  (四)全市城乡基层管理体制改革、村(居)民自治制度的重大变革等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方面的决策。十二、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重大专项应急预案的制定与调整。十三、市政府职权范围内的其他重大行政决策。十四、本规定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广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法制化,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和区、县级市人民政府(以下统称为政府)的重大...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规则(2020修正)
答:(三)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建议,报市长确定;(四)市长直接提出并确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建议;(五)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建议、提案方式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建议,由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意见,经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确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某些重大事项需要...

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答:第一,老百姓参与。第二,请专家论证。第三,风险评估。第四,进行合法性审查。第五,集体讨论决定,而不是行政领导一个人拍脑袋。目的就是为了提高各级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水平。必须要按照法定程序走,如果各级政府没有按照法定程序来决策,造成重大损失,就要被终身追究责任。依法需要由市...

天津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规则
答:市人民政府应当对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公民提出的重大事项决策建议进行研究,并将结果及时反馈。第九条 重大事项决策建议列入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决策的拟定议程,须经下列人员或者机构审查确定:(一)市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提出拟办意见;(二)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商请市长、副市长提出...

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什么原则
答:各局、处、办、职能科室应当为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法规、政策、专业性咨询服务,秘书科负责为重大决策活动提供综合服务。进一步规范重大事项决策行为,完善行政决策机制,强化决策责任,减少决策失误,提高依法行政能力。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事项:1、编制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2、编制全...

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答: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利,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厅(室)的规范性文件,由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在完成合法性审查后登记、编制登记号。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自签署、编制文号之日起5...

广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2015修改)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法制化,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和区人民政府(以下统称为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

天津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以下称决策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

广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2019修订)
答: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法制化,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和区人民政府(以下统称为政府)的重大行政...

内蒙古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答: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任免以及内部事务管理措施的制定,不适用本规定。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以及突发事件应对的决策程序,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坚持科学、民主、合法的原则,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程序,确保重大行政决策制度科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