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办法(1997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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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园林绿化建设与管理,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城市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城市园林绿地包括:
  (一)公共绿地:指市级、旗县区级、居住区级的公园、小游园、植物园、树木园、动物园、风景名胜区、陵园及街道广场绿地;
  (二)居住区绿地:指居住区内除居住区级公园以外的其他绿地;
  (三)单位附属绿地:指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管界内的环境绿地;
  (四)生产绿地:指为城市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种子的苗圃、草圃、花圃等;
  (五)防护绿地:指用于城市环境、卫生、安全、防灾等目的的绿带绿地;
  (六)风景林地:指具有一定景观价值,在城市整体风貌和环境中起作用,但尚没有完善游览、休息、娱乐等设施的林地;
  (七)行道树。第四条 呼和浩特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划区内各类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指导、督促、检查本市各旗、县、区(含镇)的绿化工作。旗、县、区(含镇)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属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并指导、督促、检查本辖区的园林绿化工作。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工作作为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或个人,应予表彰和奖励。第七条 城市市民都有绿化的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花、草、树木和园林绿化设施,有权制止损害破坏城市花、草、树木和园林绿化设施的行为。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八条 城市园林绿化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市园林绿化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市规划部门和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共同编制,由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各城区人民政府应根据市园林绿化规划,编制本城区的园林绿化规划,由园林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并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各旗、县、郊区人民政府(含镇)应根据本辖区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本地区的园林绿化规划,由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并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驻旗、县、区(含镇)的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城市绿化规划要求,制定本部门、本单位的绿化规划,认真组织实施,并报所在旗、县、区(含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九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各类建设项目的绿地指标,要达到以下标准:
  (一)新建项目的绿化用地,不低于总占地面积的30%,改建、扩建项目的绿化用地不低于总占地面积的25%;
  (二)城市道路绿化面积占道路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为:主干道不低于20%,次干道不低于15%;
  (三)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公路、河道和铁路两侧的防护林宽度不低于30米;
  (四)居住区绿地面积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25%,居住区公共绿地面积按居住人口人均1.5平方米的标准进行建设;
  (五)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的工厂等单位,绿地率不低于30%,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立宽度不少于50米的卫生防护林带;
  (六)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贮、商业中心等绿地率不低于20%;
  (七)学校、医院、休养所、疗养院、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部队等单位的绿地率不低于35%;
  (八)生产绿地面积不低于城市建成区总面积的2%;
  (九)公园绿地面积不少于陆地面积的70%,除特殊性质的公园外,一般公园建设物的占地比例为:20公顷以下的公园不得超过3%,20—50公顷的公园不得超过2%,50公顷以上的公园不得超过1%。第十条 各单位和居住区、居住小区现有绿化用地低于第九条规定的标准,尚有空地可以绿化的,必须绿化,不得闲置。第十一条 城市园林绿地,要严格按规划和设计进行建设,城市绿化建设工程的设计方案,按下列规定审批:
  (一)全市性、区域性公园的设计方案,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二)新建、改建居住区、居住小区和开发区、大型公共建筑以及其他重要城市建设工程的设计方案,须有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参加;
  (三)单位附属绿地、庭院绿地的设计和建设方案,须报所在旗、县、区(含镇)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备案;
  (四)其他公共绿地和城市道路的绿化设计方案,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管理权限审批。

呼和浩特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绿化建设与管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发展,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和人居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道路绿地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第三条 城市绿化坚持政府组织、群众参与、统一规划、因地制宜、讲求实效的原则。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作为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五条 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绿化工作。
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受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城市绿化工作。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城市绿化建设,并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多种方式投资城市绿化事业。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及城市绿化设施的义务,有制止和检举损害城市绿地及城市绿化设施行为的权利。第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市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及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绿化规划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第十条 城市绿地实行绿线管理制度。
城市绿线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城市园林绿化及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结合城市建设实际划定。第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城市绿线管理制度。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
城市绿线的调整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城市绿化条例》进行。第十二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各类绿地面积占建设用地总面积的比例应达到下列标准:
(一)二环路以内新建项目不低于30%,旧区改建项目不低于25%;二环路以外新建项目不低于35%,旧区改建项目不低于30%;
(二)城市主干道不低于20%,次干道不低于15%;
(三)城市生产绿地不低于城市建成区总面积的2%;
(四)其他绿地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和《公园设计规范》执行。第十三条 单位和居民区尚有土地可以绿化的,应当进行绿化。第十四条 城市绿化建设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一)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道路绿地由市、区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负责;
(二)居住区绿地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
(三)单位附属绿地由本单位负责;
(四)河道、公路、铁路在规定范围内的绿地由河道、公路、铁路管理单位负责。
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对各单位的绿化建设应当进行监督检查,并给予技术指导。第十五条 城市各类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地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当年难以完成的,应在次年完成。
城市各类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地面积应当报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工程竣工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应当参与工程验收。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城市各类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地是否符合规定标准作为审查内容之一。第十六条 城市各类建设项目应当安排不低于工程总投资1%—3%的绿化建设资金用于建设配套绿地。绿化建设资金存入财政部门指定的专用账户,由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按照绿化建设进度划拨。第十七条 配套绿地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由立体绿化代替。立体绿化后仍然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可以用其绿化建设资金另择空地进行绿化。第十八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委托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第十九条 城市绿化企业资质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分级审批,属地管理。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二十条 城市各类绿地按照下列职责分工进行保护、管理:
(一)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道路绿地和其他绿化隔离带由市、区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或者其他专业管理单位负责;
(二)居住区绿地由产权单位、物业所有权人或者受委托的物业管理部门负责;
(三)单位附属绿地由本单位负责;
(四)生产绿地由其生产经营单位负责;
(五)居民自有庭院内的绿地,由居民负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证国家建设和城市改造工作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法律和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呼和浩特市行政区范围内进行城市建设、改造,需拆迁公、私房屋和其他拆除物的,均执行本办法。第三条 城市建设拆迁,应当按照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统筹安排,既要保证建设需要,又要妥善安置、合理补偿。建设单位必须在限期内妥善安置被拆迁单位和被拆迁户;被拆迁单位和被拆迁户,必须在限期内搬迁,不得借故拖延或者阻挠。第四条 呼和浩特市以及土默特左旗、托克托县人民政府城市建设拆迁安置主管部门,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管理本行政区范围内的拆迁安置工作;审批建设单位、拆迁单位的拆迁申请;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资格证书;调解、仲裁拆迁安置工作中发生的纠纷;对拆迁单位的拆迁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第五条 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必须拆迁房屋和其他拆除物的,建设单位须持批准的计划任务书、建筑工程投资计划和土地管理部门、规划部门批准的文件,向拆迁安置主管部门办理拆迁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拆迁。
  建设单位委托拆迁的,被委托人应当是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第六条 拆迁安置和经济补偿,按照谁建设谁负责安置补偿和先安置后拆除的原则,由建设单位负责动员拆迁安置和经济补偿。建设单位委托拆迁安置主管部门动员拆迁的,按拆迁安置费用总额的百分之三缴纳管理费。第七条 经批准拆迁的区域,由拆迁安置主管部门签发《拆迁冻结通知书》。有关部门接到《拆迁冻结通知书》后,停止办理户口迁入、分户;停止办理房屋调配、互换、产权变动和私房换发执照;停止换发工商营业执照;停止办理产权变动公证。违者,所办手续一律无效。
  近迁区域内的被拆迁房屋产权证按国家有关规定,须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灭籍手续。第八条 城市建设拆迁中,禁止任意毁坏、拆迁和砍伐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古迹和古树名木。因建设需要必须拆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办理。
  拆除中发现的文物和无主财物,建设和施工单位应严加保护,妥善保管,及时报告主管部门处理。第二章 拆迁补偿第九条 拆迁市区内乡村集体房屋和农民私有房屋及附属设施,由拆迁安置单位和建设单位会同郊区人民政府和被拆迁单位、被拆迁户按原房屋、设施的结构和现状,参照国家现行建筑安装标准定额协商评价,由建设单位和被拆迁单位、被拆迁户签订协议。建设单位一次付给拆迁补偿费和搬迁补助费。被拆迁单位、被拆迁户自行迁建。
  乡村被拆迁单位和被拆迁户迁建用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办理。第十条 拆迁城市居民私有房屋及附属设施,由拆迁安置单位和建设单位会同市房管部门、区人民政府和产权人,按照拆除私有房屋补偿价格评价,由建设单位和产权人签订协议,建设单位一次付给被拆迁户拆迁补偿费和搬迁补助费,原有房产契证由建设单位收回,会同房管部门注销。第十一条 拆迁公有住宅房屋及附属设施,由拆迁安置单位会同建设单位和产权单位,比照拆迁私有房屋补偿价格评价,由建设单位和被拆迁单位签定协议,建设单位一次付给拆迁补偿费。同时注销产权。第十二条 拆迁公有非住宅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由拆迁安置单位会同建设单位和产权单位协商拆迁,按原建筑面积、结构和现状评价,由建设单位和被拆迁单位签订协议,建设单位一次发给拆迁补偿费和搬迁补助费,被拆迁单位自行迁建。迁建确有困难的,由建设单位按原建筑面积、结构标准负责迁建。第十三条 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可以向公证机关办理公证,并送房屋拆迁安置主管部门备案。
  依法拆除代管的房屋,代管人是房屋拆迁安置主管部门的,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第十四条 凡新建道路、桥梁、给水、排水、防洪、防火、通讯、供电、供暖、煤气和人防设施、公共厕所、园林绿化、防风林带等城市基础设施,必须拆除公有房屋及附属设施的,由建设单位给予适当补偿。第十五条 被拆迁户的住房由所在单位安置的,建设单位发给住户所在单位定居补助费。
  被拆迁户的住房从个人所有住房解决的,按原拆除房屋的补偿费加一倍发给。
  凡住公、私房屋或者其他房屋的拆迁户,不要住房的,根据其人口发给住房安置费。

呼和浩特市园林建设服务中心
答:呼和浩特市园林建设服务中心是一个组织机构主要职责:(一) 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和我市有关城市园林绿化的政策、法律、法规条例及有关规定;研究拟订市城市园林绿化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及实施办法。 (二) 会同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园林绿化专业规划;制订城市绿化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和...

呼和浩特市城市绿化条例
答: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市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及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绿化规划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第十条 城市绿地实行绿线管理制度。城市绿线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城市...

哈尔滨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
答:城建、公安、工商和电业、邮电等有关部门、单位要密切配合。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管理第六条 园林绿化建设规划的编制和审批权限:(一)市园林绿化专项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由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部门共同编制,按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批准后实施。(二)市园林绿化分期实施规划,由市园...

园林绿化管理处是什么单位?下属于哪个机构?
答:园林绿化管理处是住建局下面的事业单位,是城市政府的行政主管部门依靠其他部门的配合和社会参与,依法对城市的各种绿地、林地、公园、风景游览区和苗圃等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城市园林绿化管理的基本内容有下列方面:(1)园林绿化的规划管理;(2)园林绿化的建设管理;(3)园林绿化的产权管理;(4)园林...

鄂尔多斯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答:第四条 市、旗区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园林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园林绿化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和养护需要。第五条 市、旗区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市、旗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林业、国土资源、规划、城市管理行政...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所称城镇绿化包括哪些内容
答:所称园林设施,包括亭、廊、花架、喷泉、假山、石桌、石凳、围栏、围墙、园林道路、雕塑、雕刻及其他景观建筑和园林服务设施。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建制镇、未设镇建制的独立工矿区、工业园区、开发新区、国有林场、农场等城市型居民区的园林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监督管理,具体要以地方出台的...

乌兰察布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答:第四条 市、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园林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园林绿化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园林绿化建设和保护。第五条 市、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建立园林绿化规划、建设、保护、管理的协调联动工作机制。第六条 市、旗县级人民政府城市...

城市园林绿化相关条例?
答:第四条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实行统一目标、统一指挥、统一标准、统一规划、统一实施原则。通过园林绿化专业队伍和全民义务植树垂直绿化活动,搞好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 第五条市 *** 设立市绿化指挥部,统一领导全市城乡绿化工作。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委属市园林处具体承担全市的园林绿化建设管理...

海东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
答: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管理,美化城市生活环境,促进生态宜居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海东市城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园林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活动。第三条 本办法所...

哈尔滨市城市公园管理办法(2018修正)
答: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区属公园的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实施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规划、建设、财政、国土资源、公安、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卫生、林业、水务、环境保护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做好公园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六条 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