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21修正)

作者&投稿:函尚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铁路安全行政处罚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国家铁路局和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以下统称铁路监管部门)对违反《条例》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铁路监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遵循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和法定程序,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对铁路安全的危害程度相当。第四条 铁路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铁路监管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第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第二章 行政处罚的管辖与适用第七条 《条例》规定由铁路监管部门处罚的事项,一般由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实施。对案情复杂、性质严重、社会影响较大、跨区域的案件以及国家铁路局认为有必要的,由国家铁路局实施处罚。直接向国家铁路局举报、控告的案件由国家铁路局依法决定管辖机关。

  铁路行政处罚由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实施的,一般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管辖。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之间对管辖权有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国家铁路局指定管辖;也可以直接由国家铁路局指定管辖。第八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第九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铁路安全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铁路监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铁路监管部门查处危害铁路安全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铁路监管部门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第十条 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5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第三章 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第十一条 违反《条例》第八条规定,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建设物资、设备的采购未依法进行招标的,由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处罚。第十二条 违反《条例》第九条规定,从事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的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由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相应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尚未实质性开展工程建设活动的,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的罚款;

  (二)已实质性开展工程建设活动,未造成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对勘察、设计单位或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3%以下的罚款;

  (三)造成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5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3%以上4%以下的罚款。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违反<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决定(2021)~

一、将第六条修改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二、将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铁路行政处罚由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实施的,一般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管辖。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之间对管辖权有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国家铁路局指定管辖;也可以直接由国家铁路局指定管辖。”三、第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四、将第九条修改为:“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铁路安全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铁路监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铁路监管部门查处危害铁路安全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铁路监管部门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五、将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5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六、将第四十七条修改为:“铁路监管部门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七、将第四十八条修改为:“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符合立案标准的,铁路监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管辖范围及时立案。”八、将第四十九条第六项、第六十二条中的“行政机关”修改为“铁路监管部门”。九、将第五十条修改为:“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

  “当事人认为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有权申请回避。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铁路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审查,由铁路监管部门负责人决定。决定作出之前,不停止调查。”十、将第五十二条中的“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修改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享有陈述、申辩及依法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修改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等权利”。十一、将第五十三条修改为:“执法部门拟作出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件等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案件办理人员应当向铁路监管部门负责人报告,由法制工作部门组织听证。听证程序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十二、将第五十四条中的“铁路监管部门”修改为“铁路监管部门负责人”。

  第三项修改为:“(三)违法事实不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增加两款,作为第二款、第三款:“在铁路监管部门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依法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铁路监管部门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十三、将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第一款第五项修改为:“(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第二款修改为:“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铁路监管部门的印章。”十四、将第五十六条中的“民事诉讼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执法部门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铁路安全行政处罚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国家铁路局和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以下统称铁路监管部门)对违反《条例》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铁路监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遵循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和法定程序,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对铁路安全的危害程度相当。第四条 铁路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铁路监管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第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第二章 行政处罚的管辖与适用第七条 《条例》规定由铁路监管部门处罚的事项,一般由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实施。对案情复杂、性质严重、社会影响较大、跨区域的案件以及国家铁路局认为有必要的,由国家铁路局实施处罚。直接向国家铁路局举报、控告的案件由国家铁路局依法决定管辖机关。
  铁路行政处罚由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实施的,一般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管辖。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之间对管辖权有争议的,应当报请国家铁路局指定管辖。第八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第九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实施铁路安全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铁路监管部门查处危害铁路安全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应予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第十条 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第三章 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第十一条 违反《条例》第八条规定,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建设物资、设备的采购未依法进行招标的,由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处罚。第十二条 违反《条例》第九条规定,从事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的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由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相应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尚未实质性开展工程建设活动的,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的罚款;
  (二)已实质性开展工程建设活动,未造成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3%以下的罚款;
  (三)造成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5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3%以上4%以下的罚款。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第十三条 违反《条例》第十条规定,建设单位选择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工程建设的,由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责令改正,处以相应罚款:
  (一)单项工程合同价款超出施工资质等级允许规模1倍以内的,或者选择超越1个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工程建设的,每一起处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单项工程合同价款超出施工资质等级允许规模1倍以上2倍以内的,或者选择超越2个及以上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工程建设的,每一起处70万元以上9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单项工程合同价款超出施工资质等级允许规模2倍以上的,或者选择没有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工程建设的,每一起处9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高铁抽烟拘留几天
答: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它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禁止实施下列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十四...

黑龙江省铁路运输安全管理处罚规定(93修正)
答: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违反铁路运输安全保护的行为,系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中有关铁路运输安全保护的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铁路、地方铁路以及哈尔滨铁路局管辖的列车上发生的违反铁路运输安全保护的行为。专用...

火车上抽烟处罚规定
答:【法律分析】属于违法行为。自2016年1月1日起,新实行的《铁路安全管理条例》中关于旅客在高铁或动车上吸烟,将受到最高两千元罚款的规定受到了不少人的关注。同时,高密铁路部门的工作人员提醒,被罚款行为不只动车吸烟,在其他列车的禁烟区域吸烟以及从列车上抛扔杂物、钻车、扒车、跳车、无票乘车等危害...

国铁局公布铁路安全监管报告
答:2013年,铁路管理体制发生重大变革。新组建的国家铁路局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认真宣传贯彻《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制定发布了《违反<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铁路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等安全执法制度和《国家铁路局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制度》、《国家铁路局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在动车吸烟将会有什么处罚?
答:在动车吸烟会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并且会限制乘坐铁路旅客列车。根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 禁止实施下列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第十四点 在动车组列车上吸烟或者在其他列车的禁烟区域吸烟。第九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七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

在列车卫生间吸烟罚款多少
答:一、在列车卫生间吸烟罚款多少1、在列车卫生间吸烟一般罚款都是200块。情节严重者将被行政拘留。造成后果。造成重大损失。将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在列车卫生间吸烟会被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严重的还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铁路相关部门现场取证认定。2、法律依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禁止...

在列车卫生间吸烟罚款多少
答:检查人员对吸烟者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向当事人出示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法律依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禁止实施下列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一)非法拦截列车、阻断铁路运输;(二)扰乱铁路运输指挥调度机构以及车站...

躲在列车卫生间吸烟将面临多少罚款
答:检查人员对吸烟者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向当事人出示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法律依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禁止实施下列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一)非法拦截列车、阻断铁路运输;(二)扰乱铁路运输指挥调度机构以及...

动车里面可以吸烟吗?
答:动车里面不可以吸烟。《铁路安全管理条例》中规定:第七十七条 禁止实施下列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十四)在动车组列车上吸烟或者在其他列车的禁烟区域吸烟。第九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七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

男子高铁厕所内吸烟致列车缓行,这种行为违反了什么规定?
答:在生活当中意外与惊喜我们永远不知道哪个会先降临在我们的身边,而对于这些能够人为进行治理的灾害我们还需要去进行制止的,毕竟这样才是一个负责任的表现。对于这样的行为呢,也是违反了《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这样的做法呢也是对乘客生命安全极其不负责任的行为,只应该受到一定的支持的。对于这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