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对公财务怎么返点 求高人指点 公司财务账对不上,该怎么查账,求财务高人指点
-对于免费赠送的实物,提供方应当作为销售入账,并同时计入销售折扣;接收方亦应将免费赠送的实物如实计入相应的科目例如存货、固定资产等;
-对于上述销售和销售折扣,应当如实反映在发票中;
-相关的合同应当准确描述相关的实物返点返利的安排。
我们来分析一个案例:某制药公司是某药品的生产商,某医药公司是该药品在某省的经销商。2009年,医药公司向制药公司购买了合计约90万瓶药品。医药公司和制药公司在当年通过签署合作备忘录、对账单、补充协议等形式,医药公司从制药公司收取了如下形式的销售返点返利:
-医药公司收取了制药公司赠送的5,000瓶药品(每瓶20元,价值共计100,000元),但是既未开具发票,也未记入公司财务账册;
-医药公司收取了制药公司30万元,以“销售折扣”的名义向制药公司开具了4张《商品销售统一发票》,以“营业外收入”的会计科目入公司账册,纳税51,000元;
-医药公司收取了制药公司562,155元,以“咨询费”的名义开具了地方税收通用发票,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入公司账册,纳税32,323.94元。
后来该医药公司被工商部门查处,工商部门作出没收违法所得879,331.06元,罚款100,000元的处罚决定。对于上述违法行为,主要问题出在哪儿?
-赠送的5,000瓶药品为实物折扣,但是既未开具发票,也未记入公司财务账册,构成了“账外暗中”。如上所述,规范的做法是对于赠送的药品,制药公司应向医药公司开具销售发票,作为销售入账,并同时计入销售折扣;医药公司亦应将赠送的药品如实计入存货;
-医药公司收取的30万元销售折扣应以销售折扣入账,而不是“营业外收入”入账,因为记账的科目不对而构成“账外暗中”。规范的做法是由制药公司开具红字发票,然后重新开具反映30万销售折扣的销售发票,医药公司凭重新开具的销售发票做账将30万元计入销售折扣科目;
-医药公司收取的562,155元“咨询费”,工商部门认定医药公司没有实际向制药公司提供咨询服务,属于假借咨询费的名义收受商业贿赂。在实践中,对于经销商是否提供了产品推广和宣传服务很难认定,甚至有的工商部门认为经销商推销产品本来就是其职责所在,生产厂商不应该在产品销售价格之外再向经销商提供类似咨询费、宣传费的额外利益。对于这个问题,作者的建议是在有可能存在争议的情况下,企业还是利用折扣这个“安全港”,对经销商的各种激励尽可能地以折扣的形式给予。
让对方找发票来报销
财务上销售返点是什么意思,账务怎么处理~
账务处理如下:
1、支付销售返利方:
借:销售费用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期末对于捐赠的商品进行纳税调整。
2、收到销售返利方:
收到实物销售返利方冲减有关存货成本:
(1)若供货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则: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主营业务成本
(2)若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则
借:库存商品
贷:主营业务成本
扩展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9号)规定: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降低了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下称新标准),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税务总局正在制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的具体办法,在该办法颁布之前,为保证新标准的顺利执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工作暂按以下原则办理:
1、现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的有关规定仍继续执行。
2、2008年应税销售额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现行规定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3、2009年应税销售额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4、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按照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应交增值税
记账分录:
补记一笔 老板给备用金 借: 现金 贷: 其他应付款— 老板姓名
其余的记:
开出收据给交定金的客户 借:其他应付款—老板姓名 贷:应收账款—客户名
客户退定金 借: 应收账款—客户名 贷: 现金
(提问的人与我用h!聊了,他又问我“借、贷是什么意思?”,我没时间了,朋友们继续帮着回答吧,呵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