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开办0-3岁的托儿所? 办一个0到3岁的小托管,需要什么手续?

作者&投稿:花诞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办小型托儿所到所在地的行政服务大厅即可办理,办理前请留意下列提示:

1、如办理地点为住宅则按照《黑龙江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暂行办法》第十条:“允许住宅登记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但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相关规定。办理登记注册时应提交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的规定。

利用住宅作为托儿所的经营场所使用,需要提交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如是商服则不需要以上程序。

2、提供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一张照片、申请书、授权委托书(本人申请无需提交),即可办理营业执照。

3、如提供餐饮服务还需要办理《食品小经营核准证》和相关环评手续。

4、向教育部门咨询相关资质。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市场主体高质量发展,在材料齐全的情况下营业执照当天即可办结,立等可取。

扩展资料

由于孩子年龄还太小,因此要选择老师较多的托儿所。一般对于不满3周岁的孩子来说,平均每3-4个孩子就需要有一名老师来照顾,对于3岁以上的孩子,则平均每7-8个孩子就需要有一名老师。

老师对孩子的影响力是很大的。托儿所的老师的文化程度怎样,是否是从师范院校幼儿教育科系毕业,是否具有幼儿教育经验?一个好老师除了会爱孩子,还会懂得观察孩子,还会利用身边资源来教导孩子,帮助孩子。

面对不同的孩子,能发现他们各有什么样的问题,需要什么样的帮助,会与家长一同讨论找出原因,提供多元的解决方法,并且制订出符合孩子气质与各项发展的期望和目标。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集贤-黑龙江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暂行办法(文档)



第一条 为加强对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管理与监督,保证儿童的身心健康,根据卫生部、国家教委关于《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保障婴幼儿健康是托儿所、幼儿园的首要任务。通过各项卫生保健措施,达到控制传染病、降低常见病的发病率,增强婴幼儿童体质,提高抵抗疾病能力,促进婴幼儿童生长发育和身体健康成长。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海口市辖区内所有招收0-6岁儿童的托儿所、幼儿园(含公立、民办、私办、机关、厂企、部队所属、农垦系统)。小学附设学前班和单独设立的学前班(幼儿班)的卫生保健管理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 海口市卫生局主管本市辖区内托儿所、幼儿园的卫生保健工作。海口市妇幼保健院负责指导全市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

为明确职责,便于管理,海口市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五条 教育行政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检查、督促、指导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并共同进行托幼机构的等级评定。

第六条 本市辖区内的托儿所、幼儿园、学前班实行《卫生保健合格证》制度。

第七条 托儿所、幼儿园、学前班应贯彻保教结合的方针,认真做好卫生保健工作,并将其作为园所评估的重要指标。

第八条 托儿所、幼儿园园舍、桌椅、教具、采光、照明、卫生设施、娱乐器具及运动器械等必须安全并适合儿童健康发育的需要,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要求。

第九条 本细则所涉及的收费项目均按海南省医疗收费标准收费。

第一章 分级分类管理

第十条 本市辖区内市级以上机关、企事业单位开办的托幼机构,部队所属的托幼机构,以及招生人数200名以上的部分民办、私立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由海口市卫生局主管。海口市妇幼保健院负责其业务指导,并负责各区妇幼保健所(站)相应业务的指导和检查工作。

第十一条 区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开办的托幼机构,乡(镇)街道、居(村)委会开办的托幼机构,部分民办、私办托幼机构,小学设立的学前班和单独设立的学前班的卫生保健工作由所在区卫生局主管。区妇幼保健所(站)负责其业务指导。

第十二条 农垦系统开办的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由农垦卫生处主管。农垦防疫站妇幼科负责其业务指导。

第二章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业务指导

第十三条 市、区妇幼保健机构必须按分级分类管理原则做好责任范围内托幼机构、学前班的卫生保健业务指导工作。

第十四条 业务指导内容包括:

(一)定期指导、检查、督促托幼机构落实卫生保健制度。

(二)每月进行一次托幼机构膳食调查。

(三)定期召开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例会。

(四)培训托幼机构保健医(员)、营养师(员)。

(五)做好工作人员体检、新生入园体检、"六一" 节前儿童健康检查。

(六)及时收集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报表,汇总后于次月10日前报海口市妇幼保健院儿童保健科。

第三章 《卫生保健合格证》的管理

第十五条 申请开办托儿所、幼儿园、学前班前必须按管理权限先向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卫生保健合格证》。

第十六条 教育行政部门凭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卫生保健合格证》办理托儿所、幼儿园、学前班的执业许可手续。

第十七条 申请《卫生保健合格证》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卫生保健设施符合本细则第四章的规定。

(二)保健人员的配备符合本细则第五章的规定。

(三)有健全的卫生保健制度。

(四)工作人员必须按第八章的要求到指定的妇幼保健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并取得《健康证明书》。

第十八条 申请《卫生保健合格证》应提供的材料:

(一)《卫生保健合格证》申请表,申请表的内容包括招生规模、基本的卫生保健设施、工作人员名单、保健人员配备情况等。

(二)各项卫生保健制度。

(三)保健人员的毕业证书、执业证书、培训证明材料。

(四)全体工作人员的《健康证明书》。

第十九条 《卫生保健合格证》实行年审制度,托幼机构每年10-12月进行一次年审。年审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进行。

第二十条 年审合格的条件:

(一)符合第十七条所规定的条件。

(二)严格遵守卫生部颁发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

(三)新入园儿童应进行健康检查,并取得健康证明。

(四)营养膳食的管理符合本细则第九章的规定。

(五)卫生保健质控指标达标。

第四章 托幼园所卫生保健基本设施

第二十一条 园舍场地要求

(一)活动场地:室外露天活动场地1.5平方米/小儿。室内活动室2平方米/小儿,场地干燥,光线充足(平均照度标准为150勒克司,按莹光灯计算应达到每平方米6瓦),通风良好,排水通畅,远离各种污染源。

(二)50名儿童以上园所,活动室、教室与寝室要分开。

(三)有乳儿班和托儿班的,其生活用房要分开,并增设哺乳室、配奶室。

(四)卫生间内设适合婴幼儿童使用的大小便槽、盥洗室、流动水洗手设施。凡分班设置的卫生间应设冲凉浴室。

(五)各类托儿所、幼儿园必须设立保健室,并符合《保健室设备标准》。(见附件1)

(六)各类托儿所、幼儿园必须设立隔离室(收托儿童在70名以下的单位可设立隔离床),隔离室应与保健室相邻,隔离室应配备相应的设施。

(七)厨房设置的粗加工间、细加工间、洗菜地与洗碗筷池分开,生熟砧板分开,有分饭菜的专用台、有配餐室、有防蝇的纱门纱窗,有专门消毒食用具的设备。

第二十二条 卫生保健设施要求:各班按年龄大小及生理特点配备符合规格的桌椅、茶杯柜、毛巾架、玩具柜(架)、睡床(板)、做到一人一巾一杯,每班有一个饮水设施,全天供应饮用开水,各项设施要符合安全美观的原则。

第五章 保健人员的配备

第二十三条 托儿所、幼儿园必须根据接收儿童的数量配备保健人员。日托儿童100名以下,全托儿童50名以下,设专职或兼职保健人员1名;日托儿童100-200名,全托儿童50-100名设专职儿童保健医(护)师(士)1至2名,以后每增加250名儿童,增设专职儿童保健医(护)师(士)1名。

第二十四条 保健医(护)师(士)应当具有医学院校毕业或中等卫生学校毕业,并取得国家执业医师证或执业助理医师证、国家护士执业证。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儿童保健培训。

第六章 卫生保健工作

第二十五条 托儿所、幼儿园、学前班必须严格遵守卫生部颁发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和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卫生保健工作。

第二十六条 托儿所、幼儿园、学前班卫生保健工作内容及要求:

(一)建立合理的生活制度,培养儿童良好的生活习惯,促进儿童身心健康。

(二)为儿童提供合理的营养。应为母乳喂养提供必要条件,有哺乳室的要设立奶库。及时添加辅助食品,确保儿童膳食平衡,满足其正常生长发育需要。

(三)建立定期健康检查制度,开展生长发育监测,每季度进行一次身高、体重的测量和评价,每年"六一"节前由妇幼保健机构进行一次健康检查。托幼机构必须做好常见病的预防,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做好登记,每月逐级上报妇幼保健机构。

(四)完成计划免疫工作,预防相应传染病的发生。认真执行《卫生消毒制度》,对发现的传染病患儿应隔离治疗,并做好疫情报告、终末消毒等,对接触儿童进行检疫。做好传染病登记,每月逐级上报主管妇幼保健机构。

(五)根据不同年龄开展与其相适应的体格锻炼,增进儿童身心健康及抗病能力。

(六)制定各种安全措施,保障儿童人身安全,防止事故的发生。

(七)选择适合儿童身心发展和健康的儿童玩具、教具及制作材料。

(八)做好环境卫生、个人卫生及美化绿化工作,为儿童创造安全、整洁、优美的环境。

(九)对儿童进行健康教育,学习自我保健技能,培养良好生活习惯。

(十)协助主管妇幼保健部门搞好儿童口腔保健、眼保健等。每学期至少进行一次口腔保健、眼保健,有条件者应开展耳保健。

第二十七条 卫生保健质控指标:

(一)儿童出勤率85%(托儿所75%)。

(二)婴幼儿计划免疫接种率100%。

(三)身高、体重达均值以上者350%,大于均值加两个标准差与小于均值减两个标准差者控制在5%以内。

(四)常见病发病率控制在10%以下(托儿所15%以下)。

(五)园所内不发生传染病的流行。

(六)小儿血色素11克以上占90%以上(托儿所85%以上)。

(七)工作人员与在托儿童健康检查率均为100%。

(八)不发生安全责任事故。

(九)不发生食物中毒。

第七章 儿童入园要求

第二十八条 儿童入园所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并使用统一的健康检查表,体检合格后方可入园。入园体检原则上由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妇幼保健机构不具备国家技术标准和条件的,由上一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

第二十九条 儿童入园应持有健康检查表、保健手册及免疫接种证,记录内容要齐全,以帮助医生了解儿童身体健康状况。托幼机构应保存好健康检查表、保健手册。

第三十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应经市妇幼保健机构体检证实其健康后方能回班:

(一)离开园所3个月以上者。

(二)外出(离本市)旅行的儿童。

(三)有传染病接触史者,检疫期满后。

第三十一条 传染病患儿治愈后须经过妇幼保健机构核查,符合返园条件者方可返园。

第八章 工作人员的健康检查

第三十二条 托儿所、幼儿园、学前班的工作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健康检查使用健康检查手册。健康检查原则上由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妇幼保健机构不具备国家技术标准和条件的,由上一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

第三十三条 工作人员体检合格,由妇幼保健机构签发健康证明书后,方能上岗工作。

第三十四条 患有国家法定传染病、滴虫性及霉菌性阴道炎、化脓性皮肤病、精神病的人员不得从事保教工作、炊事工作。

第九章 营养膳食要求

第三十五条 托儿所、幼儿园、学前班从事饮食工作的人员应接受有关儿童及食品卫生方面的专业培训。

第三十六条 托儿所、幼儿园、学前班每季度根据儿童营养需要制定一次膳食计划,每周编制一次食谱,每月进行一次膳食调查及营养膳食分析。

第三十七条 营养膳食合格的标准:

(一)热能的实际摄入量:全托达到中国营养学会推荐的各年龄段儿童标准供给量的90%以上,日托达到标准供给量的80%以上。热量营养素来源分布:蛋白质占总热量的11-15%,脂肪占30-35%,碳水化合物占50-60%。热能食物来源:粮谷类、薯类供能不能超过50%,大豆类、动物类食物供能不能低于20%。

(二)蛋白质等各种营养素的摄入量至少要求保证达中国营养学会推荐的各年龄段儿童标准供给量的80%以上,优质蛋白(动物类、豆类)占蛋白质总摄入量的40-50%。

第三十八条 食堂要搞好卫生管理,注意食品卫生,防止食物中毒。

第十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九条 教育、妇联等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每年组织进行一次全市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检查,对认真执行本办法者给以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条 对违反本细则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给予处罚:

(一)未取得卫生保健合格证书开办托儿所、幼儿园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招生和办所、园。

(二)年审不合格的托幼机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招生和办所、园。

(三)托儿所、幼儿园聘用未取得健康证明书的人员,从事保教、保育工作和炊事员工作,或者录取未经健康检查或者经健康检查不宜入托、入园的儿童入托、入园的,由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按管理权限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实施前已开业的托儿所、幼儿园、学前班,必须在细则实施后6个月内按管理权限向市、区卫生局申请办理《卫生保健合格证》。

第四十三条 2000年以前开办的托儿所、幼儿园,原市教育局审批的由市卫生局核发卫生保健合格证,市妇幼保健院负责其业务指导;原区教育局审批的由所在区卫生局核发卫生保健合格证,所在区妇幼保健所(站)负责其业务指导。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解释权属海口市卫生局。

附件1:

保健室设备标准

一、 一般设备

桌椅、药品柜、保健资料柜、流动水或代用流动水设施、诊察床、电冰箱

二、 体检设备

体重计(杠杠式)、灯光视力箱、对数视力表、身高坐高计(供3岁以上使用)

卧式身长计(供3岁下儿童使用)

三、 消毒设备

高压消毒锅、紫外线灯、常用消毒液

四、 常规医疗用品

常用医疗器械(针、镊子、剪刀、弯盘等)、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计、手电筒、压舌板、敷料、软皮尺

五、 常用药品

1、 外用药

2、 防治常见病的中西成药



开办托儿所你可以到工商局办理咨询服务类营业执照,不过这是在打擦边球,不可能规模发展。开办幼儿园要获得教委的批准,且条件较多。



设立0-3岁儿童托儿所?~

法制晚报讯 昨天下午,在北京市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联组讨论会上,副市长王宁表示,在人才体系建设中,政府高度关注学前教育、基础教育、师资等问题。会上,20位市政协委员围绕人才培养、教育发展等问题建言献策。
在梳理委员们的发言后,王宁谈到,很多问题自己也有共鸣,比如优秀传统文化进校园、艺术教育、师资问题、创造性教育以及学前教育等问题。“大家提出的意见建议,政府有关部门推进工作时均会认真研究和参考。”

会上,王宁介绍了人才体系建设中政府高度关注的重点内容,首先是学前教育。“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特别突出学前教育。”他说,学前教育是人才的基础。在学前教育的发展中,政府不只关注学位不足、办学条件等问题,还要关注从小对孩子的教育培养问题。

接着,他向委员讲述不久前自己调研时发现的问题。他讲到,在一次图书博览会上,“只有一个馆人头攒动、人数最多,就是学龄前儿童馆,大家都在看手绘本。”然而,当王宁走进展馆,看到现场的手绘本后有些失望,发现大量的手绘本都是进口的。他说,我们的幼儿教育是关键环节,是人才体系当中最基础的部分,应当重视。

会上,市政协委员、301医院儿科主任邹丽萍提到恢复设立托儿所。她说,“全面二孩”实施后,应通过设立托儿所,照看并教育幼儿,解决有生育意愿家庭的后顾之忧。话音刚落,王宁追问,“你说的托儿所是指接受0-3岁儿童的机构吗?”最后,王宁特意回应了邹丽萍的提议。他说, 0至3岁的学前教育也非常重要,是否关口前移还正在研究当中。

以乌兰察布市为例,根据《乌兰察布市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力量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可以申请开办学生校外托管机构,但在校教职员工除外。
第十三条 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服务时间自行设定。服务内容为提供就餐和相应的休息、活动场所,不得开展教育培训活动,也不得从事与学生校外托管工作无关的其它业务。
第十四条 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必须远离污染区和危险源,禁止在厂房、地下(半地下)室、仓库、违法建筑内设置学生校外托管机构。
第十五条 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应配备主管1名,其他工作人员与学生至少按l:20的比例配备。
第十六条 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应当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加强托管场所的食品卫生安全和消防安全的管理。
第十七条 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应当与学生监护人签订托管服务协议书,托管学生安全协议书,明确责任,保证学生生命安全,明确托管期限时间、收费标准、双方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
第十八条 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应当履行以下安全保障义务:
(一)根据托管学生安全协议书的条款保障学生在学校与学生校外托管机构之间,学生校外托管机构与学生家庭住所之间的在途安全;
(二)学生未按时到达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应及时通知学生监护人和学生所在学校,并积极查找,必要时立即报案;
(三)学生在托管时间内必须始终有工作人员看管;
(四)出现突发事件时,应立即保护、救助学生,并及时通知学生监护人和学生所在学校。
第十九条 学生校外托管机构提供餐饮服务应按照《食品安全法》经营,应履行以下食品卫生管理义务:
(一)保证托管环境、生活用品的卫生,严防传染病;
(二)保证食品安全卫生,严禁食物中毒;
(三)就餐环境、餐具等设施要符合卫生要求,实行分餐制;
(四)配餐要合理,营养标准应符合国家规定的中小学生营养标准,每周制定食谱并在就餐场所公示;
(五)建立食品留样制度、餐具消毒制度,配备食品留样、消毒的专用容器和专用设备;
(六)不得制售冷荤凉菜及其它容易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
自行配餐的,应当从正规渠道采购食品及其原料,做好采购台账记录并保留1年,不得购买来源不明的食品和原材料。
不自行配餐的,应当与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餐饮企业签定配餐协议,并索取对方有效卫生许可证、健康证及各类卫生许可证的复印件,为学生提供安全卫生的饮食。
(七)一人一床,床与床之间有一定间距,不得设置通铺;
(八)餐饮器具、洗涤用具、床上用品每人一套,有标识、不得混用。每日清洁,灭菌消毒。
第二十条 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发生食物中毒、传染病或其他突发卫生事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并立即向属地教育、食品药品监督、卫生部门报告,同时通知学生的监护人及其所在学校。
第二十一条 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应当预防和避免暴力事件,保护被托管学生,使之身心不受到伤害。
第二十二条 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必须履行消防安全职责,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生校外托管机构使用学生接送车的,必须符合《乌兰察布市校车管理规定(试行)》的相关规定,并自行承担费用。
第二十四条 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制定的收费项目及标准应当在服务场所明显位置上公示。必须按有关规定建立财务管理制度,单列餐饮费用,做到专款专用。要制定退费制度并告知学生监护人。
第二十五条 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应当对托管学生登记造册,并将托管学生名册及对应的接送人员等资料报学生就读的学校及所在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

扩展资料
根据《乌兰察布市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一条 开办学生校外托管机构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到当地工商行政部门办理申请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名称预先核准;
(二)到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部门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
(三)到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办理从业人员体检及健康证;
(四)到当地公安行政部门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五)出据场所为100平方米以上并符合安全标准的三层以下建筑的有效证明;
(六)在居民楼内开办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应当经由托管人和学生家长签字同意,并加盖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公章;
(七)出据流动资金不低于3万元人民币的有效证明;
(八)根据开办者申请的经营范围,持法律法规规定的前置审批手续到工商行政部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托儿所开办条件
答:托儿所开办条件:1、投资者年满18周岁,并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自然人。2、投资者需具备一定的经济能力,能够满足托儿所在建设过程中的各项支出。3、投资者需认同家庭式托儿所的经营理念。4、投资者需有一颗有耐心、有热情对待幼儿的心。5、投资者需具备一定的幼儿教育经验,能够了解幼童在其阶段的需求。6、...

托儿所开办条件
答:3、桌椅、玩具、餐具、水杯、大型床铺、书本、黑板及文具一应俱全。4、良好素质的幼师,干净的厨师,是非常关键的。同时最好离医院比较近,并且安装两部或以上电话,以便随意联系家长处理紧急情况。5、制定合理的收费政策,并向家长展示你的幼儿园优势。开办托儿所有哪些要点 1、安全:只要是托儿所就离不...

要有什么才能办一个0到3岁的小托管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的有关规定,指幼儿园、托儿所或其他民办教育机构,必须有合法的场地、合格的人员和合格的文化、学生条件,至少去了工商、教育、卫生、税务四个部门。二、托管类必须通过证书:1、员工健康证明 2、工商、卫生、税务 3、派出所登记-安全、消防 4、实现环境设施 5、就业资格证...

开办托儿所需要的条件
答:或者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资格认可。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毕业信衡信程度,并受过幼儿保健培训。保育员应当具有初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慢性传染病、精神病患者,不得在幼儿园工作。托儿所需要办什么证件:1、营业执照证;2、税务登记证件;3、消防安全证明;4、卫生许可证。

家庭式的托儿所怎样开
答:托管班从事以下(包括但不限于)各种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服务(不含餐饮、住宿、文化教育培训)及相关附属的不涉及许可审批的活动,为中小学生非在校时段提供接送、休息、看护服务(不包括从事课余辅导、教育培训、餐饮、住宿类的业务),可以到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所办理营业执照。开办在社区内的家庭托儿所要求 ...

想开个托儿所需要办什么手续么
答:申请开办幼儿园,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申请书(公办、企事业单位办、街办集体办幼儿园由主管单位提出申请);2、办园章程、幼儿园内部管理制度等;3、法人代表、教师、保育员、其他工作人员的花名册。并附个人简历、身份证、学历证书、专业资格证明、上岗证、健康证等原件材料。4、固定资产验资报告、固定...

如何开办0-3岁的托儿所?
答: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海口市辖区内所有招收0-6岁儿童的托儿所、幼儿园(含公立、民办、私办、机关、厂企、部队所属、农垦系统)。小学附设学前班和单独设立的学前班(幼儿班)的卫生保健管理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 海口市卫生局主管本市辖区内托儿所、幼儿园的卫生保健工作。海口市妇幼保健院负责指导全市托儿所...

开办托儿所怎么开
答:3、幼儿园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5、民办幼儿园组织机构,拟任园长、主要行政负责人、专任教师、拟聘兼职教师名单及资格证明文件;6、经验资机构出具的办园开办...

托儿所申办程序和条件
答:(2)举办单位法人代表或举办者的身份、资格、健康、证明文件。(3)园(所)地址所在地的居委会或村委会同意开办证明。(4)资产及经费来源证明文件。(5)园舍场地建设方案(含园舍布局平面图)及园(所)章程。(6)园舍场地房屋安全鉴定证明及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7)经费预算及保障措施。(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