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稀土行业协会的组织章程

作者&投稿:穆艺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中国稀土行业协会,其英文名称为:Association of China Rare Earth Industry(缩写为ACREI)。
第二条 本会以稀土资源为纽带,以稀土生产及应用的大型企业为核心,是由稀土生产经营企业、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是依法成立的社团法人。稀土应用企业是本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围绕稀土生产的辅助原材料及设备供应企业是本会的必要补充。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全面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稀土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1〕12号)文件精神;发挥本会在政府和企业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为企业、行业和政府服务;维护会员单位合法权益和稀土行业整体利益,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机制;倡导稀土资源保护与合理开发,加强环境保护,推动企业实现稀土资源高效利用与清洁生产;主张稀土企业间的公平竞争与合作,维护稀土市场稳定与国内外稀土贸易平衡;协调稀土生产与应用的上中下游关系,推动稀土材料在高新技术产业的开发应用,促进稀土行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根据国家稀土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规范行业行为,维护公平竞争;
(二)通过调查研究为政府制定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有关法律法规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制定、修订本行业国家标准,负责本协会标准的制定、修订和实施监督;
(四)根据授权承担行业统计,进行行业生产经营情况的分析,并及时发布行业信息;
(五)根据政府有关部门授权和委托,组织国家科技项目研发,对新建(含扩建、搬迁)、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投资与开发项目进行前期论证;
(六)根据政府有关部门授权和委托,参与对企业的资质审查和质量、环境、安全的监督检查,承担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查,开展行业损害调查;
(七)协同政府有关部门,进行稀土非法开采与走私行为调查,规范会员生产与贸易行为。
(八)组织科技成果鉴定与推广应用,创办刊物和网站,建立行业信息交流平台,加强对外宣传,开展业务培训、技术交流和技术咨询;
(九)开展与国外同行业和相关组织的友好往来,促进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十)反映会员要求,协调会员关系,维护其合法权益;
(十一)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
(三)单位会员应是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合法设立的,从事稀土生产经营和研究开发的企事业单位及相关地方性社会团体;矿山企业必须拥有国土资源部核准的稀土矿山开采许可证并获得稀土矿产品总量控制指标,冶炼分离企业必须获得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稀土冶炼分离产品指令性计划指标,从事稀土对外贸易的企业必须取得出口相关资质;
(四)个人会员应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填报入会登记表,单位会员须提供法人证书复印件;
(二)经本会办事机构进行入会资格审查,报会长批准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其授权本会办事机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和行规行约,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上报各类统计报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未履行义务的,视为自动退会,由本会在一定范围内公告。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和行规行约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议通过本会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决)算报告;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会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八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原则上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人,或者业务主管单位推荐的人选,且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且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长联席会会议,代表常务理事会作年度工作报告;如有特殊情况,可委托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领导秘书长和各机构的工作;
(五)提出副会长、秘书长候选人,交理事会选举决定;
(六)向国务院有关部门报告行业重大事项。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拟定本会年度工作计划草案,经理事会通过后组织实施;
(六)提出本会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并交理事会审议;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由会员大会决定。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2年04月08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中国目前对小型的稀土加工厂将采取什么管理办法~

可能是关停或是被兼并吧!最近国家对稀土行业抓得很紧,有很多政策会出台,好好关注一下吧!

是演艺经营主体和演艺从业人员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以团结全国演艺界同仁为己任,以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为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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