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侦查的批准的程序是什么? 技术侦查措施批准程序与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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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

一、技术侦查措施批准程序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49条规定:

(技术侦查措施的)批准决定应当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确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种类和适用对象。 批准决定自签发之日起三个月以内有效。

对于不需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对于复杂、疑难案件,期限届满仍有必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经过批准,有效期可以延长,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

技术侦查措施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程序,但是具体如何适用,需要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作出详细的解释。

技术侦查措施的有效期限为三个月,对于复杂、疑难案件,可以根据案情需要并经过批准延长,但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

二、会被批准的案件技术侦查措施:

(一)公安机关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范围: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54条,技术侦查措施适用的范围为以下案件:

1、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案件;

2、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严重暴力犯罪案件;

3、集团性、系列性、跨区域性重大犯罪案件;

4、利用电信、计算机网络、寄递渠道等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以及针对计算机网络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

5、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依法可能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6、公安机关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查措施。

(二)人民检察院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范围: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263条,技术侦查措施适用的范围为以下案件:

1、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涉案数额在十万元以上、采取其他方法难以收集证据的重大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交有关机关执行。

2、本条规定的贪污、贿赂犯罪包括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贪污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本条规定的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包括有重大社会影响的、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非法拘禁、非法搜查、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虐待被监管人、报复陷害等案件。

3、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经过批准,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查措施,不受本规则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案件范围的限制。

扩展资料:

要求:

1、技术侦查措施的使用主体只能是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自行决定与执行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同时赋予人民检察院自侦部门决定权,但执行权由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行使。

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8条的规定,技术侦查的适用范围包括三种情况: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侦查过程中,“在立案后,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

犯罪案件”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检察机关在办理自侦案件过程中,“在立案后,对于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被通缉或者被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过批准,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查措施。

3、为了维护无关信息的安全性,侦查人员对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保密;对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与案件无关的材料,必须及时销毁。并且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材料,只能用于对犯罪的侦查、起诉和审判,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4、相关单位与个人的配合义务。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依法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并对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5、刑事诉讼法在本节规定之中,还特别强调了两种秘密侦查措施的使用。

一是“隐匿身份”的侦查。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可以由有关人员隐匿其身份实施侦查。但采取该措施不得诱使他人犯罪,不得采用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发生重大人身危险的方法。

二是在毒品犯罪等违禁品流转过程中经常使用的秘密监控类措施控制下交付。主要针对的是涉及给付毒品等违禁品或者财物的犯罪活动,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实施控制下交付。

7,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2条的规定,依法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可以在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并且是否用作刑事证据由检察机关自由裁量。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使用这些证据不能危及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

有关机关应当采取不暴露有关人员身份、技术方法等保护措施;必要的时候,还可以采取“庭外核实”的方式,即由审判人员在庭外对证据进行核实,无须经过当庭质证。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技术侦查措施



技术侦查的批准的程序是由人民检察院直接批准,即可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条 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

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过批准,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查措施。

扩展资料:

首先,公安机关有权采取技术侦查手段的案件范围,包括五类案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这些案件的共同特征是社会危害性大,有的还具有组织严密、隐秘性强、持续性以及取证难度较大的特点。 

其次,检察机关有权采取技术侦查手段的案件范围,包括两类:一是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二是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

人民检察院侦查案件的范围是贪污、贿赂犯罪案件,渎职犯罪案件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等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以及国家机关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经省级人民检察院决定)。

在这些案件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手段的只限于两类案件,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和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这些案件达到案情重大才能实施技术侦查手段。所谓案情重大是指犯罪数额巨大、犯罪情节严重以及犯罪行为的后果严重。

渎职犯罪案件和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以及国家机关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不能采取技术侦查手段。须注意的是,检察机关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 

参考资料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技术侦查的程序规范和信息处理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49条规定,(技术侦查措施的)批准决定应当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确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种类和适用对象。
批准决定自签发之日起三个月以内有效。对于不需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对于复杂、疑难案件,期限届满仍有必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经过批准,有效期可以延长,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 由此可见,技术侦查措施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程序,但是具体如何适用,需要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作出详细的解释。 技术侦查措施的有效期限为三个月,对于复杂、疑难案件,可以根据案情需要并经过批准延长,但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

  最高检《技术侦查的程序规范和信息处理》

  二、适用技术侦查的程序要求
  技术侦查通常是在侦查对象不知情的情况下采取的侦查行为,具有科技性、隐秘性和适用对象特定性但影响对象可能不特定等特征:(1)技术侦查主要运用一定的科技手段进行侦查,如运用监听技术对特定对象进行监听,没有科技手段谈不上技术侦查。(2)这种技术手段具有特定性,不是所有运用技术手段的侦查活动都称之为技术侦查,如运用科技手段进行现场勘查并不叫技术侦查,技术侦查是现有的法定侦查手段外依靠专门技术手段进行侦查的独立的侦查行为。(3)技术侦查具有隐秘性,通常是指在侦查对象不知情的情况下,公开运用技术手段对侦查对象进行的侦查活动,如运用测谎仪进行测谎,不称为技术侦查。(4)技术侦查通常是对特定对象展开的侦查活动,运用科学技术手段对不特定人进行的防范式监控,不属于技术侦查的范围;不过,技术侦查的对象虽然特定,但由于与该对象联系的人不特定,因此一定范围内的不特定人员也可能纳入技术侦查的视野,因此隐含着对个人通讯自由和隐私权的潜在威胁。由于技术侦查容易侵犯侦查对象甚至其他人的隐私权、居住安全等宪法性权利,实施技术侦查的同时必须加以严格控制,做到慎重使用,以避免公权力无限扩张,使个人的自由权利暗中受到恣意侵犯。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150条规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措施种类、适用对象和期限执行。”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于技术侦查的使用作出了限制。进行技术侦查应当提出申请,得到批准以后,执行部门严格按照批准的措施种类、对象和期限执行。

  技术侦查的种类主要包括监听、技术追踪(如GPS定位)、音频视频监控、互联网监控等手段。监听是通过电讯技术手段,对于犯罪嫌疑人的讯息往来进行探听和记录。技术追踪包括运用特定的技术装备进行技术跟踪和定位,如手机GPS定位以及追踪找人等。音频视频监控是运用监视器等设备对于一定对象的行为或声音进行动态拍摄、录制以掌握有关该人行为的信息和获取证据。互联网监控是运用电脑网络技术对一定对象进行监视和获取信息。

  在侦查中采取哪一种技术手段,需要解决依据问题,即依据何种标准来决定是否采取某一措施以及采取哪一种措施,或者对哪些对象采取措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依据确定为“侦查犯罪的需要”,即以侦查活动的实际需要来确定要不要采取技术侦查措施、采取何种技术侦查措施以及这些技术侦查措施适用于哪些人。技术侦查手段应当建立在司法实践中确有必要的基础之上,理由是:技术侦查措施对于个人隐私权、居住安全、通讯自由等自由权利具有很大的“杀伤性”,必须减少不法侵害和过度适用的问题。

  如何掌握侦查需要这一标准?笔者认为,可以参照比例原则进行理解和判断。比例原则包含适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其基本精神是指公权力机关在行使权力的时候,除了遵循法制原则(即有法律授权作为依据)之外,还必须选择对侦查对象侵害最小的方式进行,避免对侦查对象和其他人员的权益造成不必要的损害,将这种损害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之内。因此,在适用技术侦查措施的时候,应当将比例原则考虑在内。

  这里提到的比例原则,又称为“恰当性原则”、“妥当性原则”、“妥适性原则”、“适合性原则”。进行技术侦查,总的目的是为了发现案件真相,查缉犯罪嫌疑人和获取有关案件证据,不能脱离这一目的而谋取其他目的之实现。因此,考察技术侦查措施是否具有正当性,首先要考察采取技术侦查的目的是否与刑事侦查的目的具有一致性。

  这里的适用对象是指技术侦查措施具体针对哪些单位和个人实施,技术侦查的适用对象不一定限于犯罪嫌疑人,有时还包括与犯罪嫌疑人有关的其他人,尤其是为犯罪嫌疑人发送、传达和收受通讯信息的人。技术侦查手段用于什么对象,取决于侦查的需要,非为侦查之需,不能随意扩大范围,造成无辜者权益受到侵害。另外,某些特定人员,如律师与其当事人之间的通讯应当受到保护,即使侦查需要也不应将其列为监听的对象,以防止辩护权收到干扰和侵害。

  技术侦查往往是在一定时间内持续进行的,如对特定对象的监听,往往需要在相当时间跨度内才能获得预期的信息,时间过短不容易捕捉到侦查所需要掌握的犯罪动向、犯罪人的行踪以及获取相应的证据。因此,批准决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往往意味着在较长的时间内持续采取这一措施。不过,由于技术侦查手段对于该措施的适用对象甚至其他人的自由权利有所侵害,采取技术侦查手段的时间应当划定合理的时间范围,以使公权力在技术侦查领域的行使有一条明确的边界。对于进行技术侦查的期限,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149条规定批准决定自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内有效,对于复杂、疑难案件,期限届满仍有必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经过批准,有效期可以延长,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

  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以后,针对以下几种情况,应当及时解除技术侦查措施:其一,通过这一措施获得了有关犯罪的信息、证据和犯罪人的行踪,达到技术侦查的目的;其二,侦查中采取的其他侦查措施使侦查进展顺利,达到侦查终结的要求;其三,由于某些原因案件被撤销或者由于某些原因对于技术侦查的对象(如该人死亡或者有证据表明他是无辜的)不需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技术侦查的批准的程序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程序,具体流程需要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作出详细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批准决定应当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确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种类和适用对象。批准决定自签发之日起三个月以内有效。对于不需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对于复杂、疑难案件,期限届满仍有必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经过批准,有效期可以延长,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

由此可见,技术侦查措施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程序,但是具体如何适用,需要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作出详细的解释。 

技术侦查措施的有效期限为三个月,对于复杂、疑难案件,可以根据案情需要并经过批准延长,但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

扩展资料:

(一)公安机关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范围:

1、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案件;

2、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严重暴力犯罪案件;

3、集团性、系列性、跨区域性重大犯罪案件;

4、利用电信、计算机网络、寄递渠道等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以及针对计算机网络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

5、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依法可能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6、公安机关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查措施。

(二)人民检察院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范围:

1、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涉案数额在十万元以上、采取其他方法难以收集证据的重大贪污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交有关机关执行。

2、本条规定的贪污、贿赂犯罪包括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贪污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本条规定的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包括有重大社会影响的、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非法拘禁、非法搜查、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虐待被监管人、报复陷害等案件。

3、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经过批准,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查措施。



何为技术侦查?使用技术侦查措施应当准守的程序是什么~

  (1)技术侦查措施,是指侦查机关为了侦破特定犯罪行为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审批,采取的一种特定技术手段。技术侦查行为即是运用技术侦查措施的侦查行为。通常包括电子侦听、电话监听、电子监控、秘密拍照、录像、进行邮件检查等秘密的专门技术手段。
  (2)
  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
  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过批准,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查措施。


技术侦查措施适用范围: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
批准程序决定应当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确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种类和适用对象。 批准决定自签发之日起三个月以内有效。对于不需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对于复杂、疑难案件,期限届满仍有必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经过批准,有效期可以延长,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警察有哪些破案的方法
答:辨认是指在侦查中为了查明案情,必要时让被害人、证人以及犯罪嫌疑人对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尸体、场所或者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的一种侦查行为。辨认的程序:-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各自管辖案件的侦查过程中,需要辨认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分别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或者检察长批准。- 辨认应当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 ...

刑侦大队抓了人后的程序
答:一般流程:一、线索受理 1、接受违纪问题线索 2、填写《受理线索和材料登记表》3、受理材料处理 二、初步核实 1、办理初步核实手续 2、成立初步核实调查组 3、制定初步核实调查方案 4、实施初步核实 三、立案 1、审查立案材料 2、呈报《立案呈批报告》3、审查批准立案 4、制作《立案决定书》5、立案...

公安局定位手机的条件是什么
答:法律分析:要想让公安局进行手机定位,进行技术侦查,案件的性质必须达到刑事案件受理标准,且已经立案的。有了公安机关的立案决定书,再由办案单位向技侦部门申请,经严格的审批程序,经批准后就可以进行手机定位了。一般的治安案件,公安机关是不会使用技术侦查手段的。目前,公安机关没有手机定位设备,只有...

什么是技术侦查措施
答:技术侦查措施在《国家安全法》和《人民警察法》中有规定,最新出台的并将于2013年1月1日施行的《刑事诉讼法》第二编第二章第八节对技术侦查措施的主体、适用范围、程序与期限等做了明确的规定。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48条规定: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

技术侦查期限
答:技术侦查措施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程序,但是具体如何适用,需要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作出详细的解释。技术侦查措施的有效期限为三个月,对于复杂、疑难案件,可以根据案情需要并经过批准延长,但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

警察有哪些破案的方法
答:(2)物证检验应当制作笔录,参加检验的侦查人员、鉴定人和见证人均应签名或者盖章。3、尸体勘验程序(1)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解剖尸体或者开棺检验,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2)尸体检验的情况,应当制作笔录,并由侦查人员、法医或医师签名或者盖章。4、人身检查程序(1)对被害人、犯罪嫌疑...

公安机关在什么情况下会采取手机定位?所有罪犯还是案件严重的?
答: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査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过批准,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查措施。

警方说的技术手段是指什么
答:技术侦查措施是公安机关侦查手段之一,是指由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技术侦查的部门对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实施的记录监控、行踪监控、通信监控、场所监控等措施。技术侦查措施有严格的条件和审批程序,具体规定如下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四条 公安机关在立案后,根据侦查...

以下关于技术侦查.秘密侦查适用程序,表述不正确的是?
答:因此C选项错误。④依据《六机关规定》第20条:“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准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法律文书应当附卷,辩护律师可以依法查阅、摘抄、复制,在审判过程中可以向法庭出示。”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无需经过许可,因此D选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CD选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