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事业单位的工资改革有何规定 国家财政对事业单位的预算管理办法有哪些

作者&投稿:妫关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局、总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
  在贯彻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国发[1993]7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中,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的若干政策问题,做如下规定:
  一、管理人员工资套改政策
  1、管理人员所任职务,是指按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正式任命或聘任的职务。其任职(聘任)年限是指正式任命或聘任现职务当年起计算的年限。
  2、管理人员套改职员职务工资时,对于已明确行政级别的单位,按明确的级别进行套改。对于未明确行政级别的单位,按如下办法套改工资(不涉及职务问题,仅适用于这次工资套改):执行事业单位行政人员工资标准表二、表三、表四单位的正职按二级职员副职职务工资标准套改;表二、表三、表四单位的副职、表五单位的正职按三级职员正职职务工资标准套改;表二单位中层正职、表五单位的副职、表六单位的正职按三级职员副职职务工资标准套改;表三单位的中层正职、表七单位的正职按三级职员副职职务工资标准套改;表二单位的中层副职、表四、表五单位的中层正职、表六、表七单位的副职、表八(六)单位的正职按四级职员正职职务工资标准套改;表三单位的中层副职、表八(七)单位的正职按四级职员正职职务工资标准套改;表二单位中执行职务工资标准最低档为76元、表四、表五单位中层副职,表六、表七单位中层正职,表八单位副职、表九单位正职按四级职员副职职务工资标准套改;执行职务工资标准最低档为70元、科员、职员按五级职员职务工资标准套改;办事员按六级职员职务工资标准套改。
  3、即有行政职务又有专业技术职务的管理人员,应分别按行政职务和专业技术套改工资。任职年限按相应年限按相应年限的任职(聘任)年限计算,不能将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年限与行政职务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套改后可选择执行较高的职务工资,同时,建立未选择职务的档案工资。如选择执行行政职务工资,1993年10月1日以后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按国办发[1993]85号文件晋升职务工资的办法,以专业技术职务的档案工资,就近就高套入新任专业技术职务工资档次,并可继续选择执行其中较高的职务工资。反之,亦同。
  4、1993年9月30日前,由外单位调入的工作人员,在原单位所任职务的年限是否与现职务任职限年合并计算,由各区、县、局、总公司自定。如需合并计算,应依据调入人员原单位主管部门认定的职务由区、县、局、总公司按干部管理权限审定。对调入后未确定职务的人员,应确定职务,在未确定职务前,应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参考调入前本人工作年限和调入后拟任职务比照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确定职务工资。

各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区直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人民团体、大专院校:
  随着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的实施,职工的工资构成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原退休待遇计发标准和办法已不适用。经请示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新的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根据国办发[1993]85、人薪发[1994]3号文件有关退休的规定,结合民族区域政策,对我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以后办理退休手续人员的退休待遇暂作如下规定:
  一、 基本退休费
  1、 事业单位按本人退休当月的职务(技术等级/等级)工资和按工资构成比例所规定的津贴二项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
  实行企业化管理,经费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在计算退休费时,其计入退休费基数中的津贴部分所占比例不得超过40%。
  2、 机关工作人员的基本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当月的基本工资构成分别计算。其中级别工资、职务工资部分按规定的比例计发,基本工资、工龄工资按全额计发。机关工人的基本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当月基本工资规定的比例计发,技术工人和普通工人退休费计发基数中的奖金部分分别为退休前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工资或岗位工资为基数计算的数额。
  基本退休费计发基数及坟发标准表(见表)
  二、 按宁党办发[1994]5号文件规定的正式大中专毕业生或具有中级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职工(不包括党政机关行政干部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以后所授于的各类中级及其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退休后连续工龄男满30年,女满25年,其原基本工资部分按100%发给;连续工龄男满25年,女满20年的可按上表满35年以上档次比例计发退休金。
  三、 工作不满10年的人员,不实行退休、退职办法。其中工作满一年不满五年的,按本人原基本工资每满一年一次性发给二个月的生活补助金;工作满五年不满十年的,按每满一年一次性发给三个月的生活补助金。
  四、 工作满十年以上,不到国家规定退伍年龄,因病(非因工伤残)连续病休二年以上,病休手续齐全、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办理退职手续,其退职生活费按本规定计发基数的40%(50%)计发退职生活费。
  五、 在新的退休养老保险规定颁布前获得国家及自治区级劳动模范,其提供退休费标准仍按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但最高不得超过本人在职时的基本工资数额。
  六、 职工退休、退职后原享受的政府特殊津贴、教护龄津贴、特教津贴、知龄贴及参加工资改革后保留的副贴、地差;按宁党办发[1994]5号文件规定范围享受的每月10元、20元补贴均按100%发给。
  七、 职工办理退休、退职的条件必须符合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办发[1978]104号)规定的条件方可办理退休、退职手续。
  对其中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职工不再享受原规定的退职待遇,按照本暂行规定,发给一次性的生活补助金。
  八、 易地安置的离、退休人员,凡离、退休费仍由原单位支付的,其各种津、补贴按原单位所在地的规定执行。
  九、 本暂行规定实施后,自治区以前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办理退休其退休金计发办法、标准及退休的条件的有关规定与本暂行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暂行规定为准。
  十、 本暂行规定由自治区劳动人事厅负责解释。

  

国家有关对行政、事业单位的“临时工”待遇的政策或文件规定?~

  国家有关对行政、事业单位的“临时工”待遇的政策或文件规定是:
  一、《劳动法》实施后,已经没有临时工的概念了,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中的原临时工,应当纳入工人管理,由所在单位向当地劳动部门申报和交纳社会保险。
  二、《国家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当退休。
  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1)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
  (2)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
  (3)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


  事业单位预算是指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预算,是事业单位财务工作的基本依据,它反映了单位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收支的规模。
  事业单位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目前,事业单位按职能分为:监督管理类事业单位、公益类事业单位、技术与中介服务类事业单位、经营类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的概念及预算管理办法如下:
  事业单位是指主要通过生产精神产品和提供各种劳务的形式直接地或间接地为上层建筑、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的单位。
  事业单位按行业具体分为以下五类:工业、交通、商业事业单位;农业事业单位;文教、科学、卫生事业单位;社会福利、救济事业学位;其他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开展业务活动所需的预算资金,国家采用“核定收支、定额或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1.核定收支。它是指事业单位要将全部的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和各项非财政补助收人与各项支出统一编报预算报告,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定其年度预算收支的规模,其中包括财政补助的具体数额。
  2.定额或定项补助。它是指对非财政补助收入不能满足支出的事业单位采用的补助办法。所谓定额补助,是指根据事业单位的收支情况,依据相应的标准确定一个总的补助数额,如对高校实行的人均定额补助。所谓定项补助,是指根据事业单位的收支情况,确定对其某些支出项目进行补助,如对某些事业单位的工资支出项目给子补助或对大型修缮及设备购置进行的补助。
  3.超支不补、结余留用。它是指事业单位的预算经上级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以后,由其自求平衡(除特殊情况外),其增加的支出,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不再给予补助;因增收节支形成的结余,可由事业单位留用。另外少数非财政补助收入大于支出较多的事业单位,可按规定向国家上缴部分收入。
  
财政补助政策及补助基数核定方法
(一)分类核定事业单位的财政补助。(1)对现有监督管理类事业单位,要按照精简机构、转变职能的要求,在严格清理和规范,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的基础上,对其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专项业务费实行定项补助政策。其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等全额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2)对纯粹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无收入或收入额度较少以及具有民族特点的公益类事业单位,实行“定额补助”政策;对大专院校、科研、农业等公益性事业单位,在调整布局、改善结构、优化配置的基础上,实行“核定基数,固定比例增长”的财政补助政策;对既承担社会公益职能,又有一定收入的准公益性事业单位,实行“定额补助”政策。(3)对技术与中介服务类事业单位实行“定额补助,逐年递减”的经费补助政策。(4)实行财政“零补助”政策,逐步退出财政供给范围。
(二)经费补助核定方法。综合考虑事业单位编制、人员、职能职责和财力可能等因素,对上述各类单位,按照“零基预算”的原则,分别采用不同方法核定其定额或定项补助数。经费补助基数既包括财政拨款部分,也包括实施收支脱钩管理的非税收入。(1)监督管理类事业单位。按编制、人员、非税收入、分类分档定额以及工作职责和任务核定定项补助基数,一年一定。(2)公益类事业单位。此类事业单位财政补助基数根据其工作任务、近三年的非税收入状况、以及相应的定额标准予以核定。对教育、科技和农业等按法定比例增长的社会公益性事业单位,按照“核定基数,固定比例增长”补助方式科学核定补助基数,并根据财力确定一个逐年增长比例,一定五年不变;其他社会公益类和准公益类事业单位实行“定额补助”方式,补助基数核定后,一定五年不变。对收入额较大且已基本具备自收自支能力的其他公益性事业单位和准公益性事业单位,实行“零补助”财政政策。(3)技术与中介服务类事业单位。定额补助基数核定后,每年按20%的比例递减补助定额,第六年起实行“零补助”财政政策。(4)经营类事业单位,补助基数原则上每年只减不增。按照自治区直属事业单位改革政策,经界定不属于财政供给范围的事业单位,要退出财政供给范围。

事业单位改革2023最新政策解读
答:然而改变后事业编的晋升也会与职称还有工龄都有关,晋升渠道也像公务员一样相对较为通畅。法律主观:公务员和事业单位的员工 退休 年纪都是遵循国家的规定 退休年龄 ,不大退休年纪都不能退休。本次政府机构改革中提出公务员和事业单位的员工可以 提前退休 ,对于公务员来说,如果 工龄 超过30年,具体国家...

事业单位绩效工资规定是什么
答:法律主观:2010年1月1日起事业单位将全面实施绩效工资,然而具体的实施标准及方法目前仍未有一个确切的消息。 根据相关部署,从2009年1月1日开始,首先在义务教育学校对教师实施绩效工资。为了配合国家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从2009年10月1日开始,在公共卫生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 大家可以...

事业单位工资改革方案最新消息
答:您好,中公教育为您服务。事业单位工资改革最新消息:7月起参加社保 财政拒绝全买单。国务院发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建立事业单位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事业单位人员将参加社保。《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自7月1日起实施,其中明确,“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工作人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教师们注意啦!工资改革新动向!
答:好消息!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及《关于实施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若干问题的规定》正式出炉!教师们,你们的教龄津贴有新规啦‍享受津贴的教师范围中等专业学校、进修学校、技工学校、普通中学等,只要是公办教师,都能享受教龄津贴!还包括那些因工作需要调离教师岗位但仍...

事业编改革最新规定
答:很多事业编转为企业,转为企改制,同时相应的事业编制也取消,签订劳动合同,改革完成之后,人员将有以下变化。第一、工资待遇“变动大”。第二、编制变化。事业单位改革后,对承担行政职能的,逐步划归行政机构或转为行政机构,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额,逐步转为企业,对公益服务类更是强化公益属性。第三、...

2023年事业单位调资时间
答:根据公告2023年根据多项改革措施,事业单位的工资会有所上涨,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建设和科技建设发展的前提之下,享受的薪资待遇也有一定的涨幅周期,事业编制的员工根据行政部门发布的最新政策每个月的薪资待遇涨了300~500元不等,预计到手的工资要比以前发放的薪资多出10%左右事业单位工资改革,哪些人的...

事业单位实行什么工资制度
答: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是针对在不同类型的事业单位不同人员所建立的工资制度。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是针对在不同类型的事业单位不同人员所建立的有别于国家机关的工资制度。事业单位的分类主要有三大类:1、公益性;2、准公益性;3、经营性。绩效工资又称绩效加薪、奖励工资或与评估挂钩的工资,是以职工被聘上岗...

2023年最新事业单位工资改革方案
答:事业单位工资改革方案 临近年末,一度踯躅不前的涉及3000多万人利益的事业单位工资改革再度提上日程。目前,中编办、人保部等相关部委正在抓紧制定《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与这一文件一并制定的还有一份《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意见》。这两份文件将成为下一步事业单位工资改革的指导性文件。 另...

2022年事业单位工资改革
答:法律主观:国务院就下发文件提出要对所有的机关事业单位进行养老金并轨改革。那么,事业单位工资改革,哪些人的工资涨了呢?本文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内容,欢迎大家阅读了解。事业单位工资改革,哪些人的工资涨了不是所有事业单位,都纳入了《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改革范畴。...

事业单位工资改革方案的相关政策
答:暂时予以保留,今后逐步纳入特殊岗位津贴补贴。(六)事业单位未聘及缓签聘用合同人员参加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具体办法由各地区、各部门确定。(七)被授予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且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按国家规定高定了工资档次的人员,仍保持荣誉的,薪级工资可适当高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