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医方过错参与度50%~70%,导致母亲二级残疾。法院一直不给开庭,拖延时间,母亲不在了 医疗(法律)

作者&投稿:务力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不一定的,主要看造成的后果。
目前,较为一致的观点是采用五等级法对患者所诉医疗损害中医疗过错行为进行参与度评定,具体为:
1、医疗过错参与度100%。在该情形下,所诉医疗损害完全属于医疗过错所致,与就诊人自身体质、所患疾病及其他行为无关联,法学上为必然因果关系,也叫直接因果关系;
2、医疗过错参与度75%。在该情形下,所诉医疗损害主要是医疗过错所致,就诊人自身体质、所患疾病及其他行为增加了所诉医疗损害出现的可能性。法学上为相当因果关系。
3、医疗过错参与度为50%。在该情形下,所诉医疗损害是医疗过错和就诊人自身体质、所患疾病以及其他行为共同作用所致结果,且双方的作用强度难以区分,即出现所谓“原因竞争”,法学上为素因竞和之因果关系;
4、医疗过错参与度25%。在该情形下,所诉医疗损害主要是就诊人自身体质、所患疾病及其他行为所致,但医疗过错对损害结果的出现起到诱发、促进、加重等作用,法学上为事实之因果关系;
5、医疗差错参与为0%。所诉医疗损害完全是就诊人自身体质、所患疾病及其他行为所致,与医疗差错无关联或不存在医疗差错,法学上为无因果关系或无自然关联。

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中,过错参与度、责任程度或原因力大小一直是审判实务中的斯芬克斯之谜。所谓过错参与度、责任程度或原因力大小,系同一概念,指医疗过失行为在人身损害全部应赔偿额中所应承担的责任比例。这个责任比例是在已经鉴定医疗行为存在过错,且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的情形下,对医疗过失的赔偿比例作出的进一步限定。医学会的鉴定结论通常以责任程度如完全责任、主要责任、对等责任、次要责任、轻微责任、无责任来表述,非医学会的法医司法鉴定机构则往往以过错参与度或原因力大小来表述,这些机构通常会确定一个比较精确的比例范围,如30-40%,45-65%等等,有也不确定具体范围而以主要、次要、间接、直接因果关系等抽象用语表述的。不同的责任比例所导致的赔偿额可能天差地别,比如一个后果非常严重的损害,如果全部赔偿额为100万元,但责任程度为轻微,则实际赔偿额可能只有10-20万元。
有关责任程度、过错参与度或原因力大小的判断权一直为医学会及法医司法鉴定机构等鉴定机构掌握,法院也习惯于将这一问题视为审理中的事实问题、专门性问题而交由鉴定机构判断。法院判决往往在鉴定机构所确定的责任范围中取舍一个中间值作为最终的医疗过失责任比例,很少有超过或低于鉴定机构所确定的范围。如果审判过程中委托的鉴定结论对责任程度或原因力大小划分不明或存在多个鉴定互相矛盾的情况,则法官也不敢自由裁量而是继续将这一问题提交鉴定机构以寻求一个新的最终的责任比例。
过错参与度、责任程度或原因力大小本质上是法律问题,是在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这一事实问题解决后,为限制赔偿范围而提出的法律问题。限制赔偿的基本理由是患者存在自身疾病或自甘风险,不能由医方无限制赔偿。但是,在医疗过错、损害后果、因果关系已经确定的情况下,如何对自身疾病或自甘风险进行法律上的赔偿限制,完全是法的价值评判问题,不是事实、专业性问题,完全可以、也应当由法官根据逻辑与经验法则进行法律技术推演,不应交由鉴定机构直接评判,更不能以鉴代判。

医疗诉讼要做哪些庭前准备,医疗诉讼开庭程序是什么~

您好!一、医疗诉讼要做哪些庭前准备
1、起诉状、答辩状的传送
按照我国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受理医疗纠纷案件、立案之日起的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医疗机构,被告医疗机构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或者答辩意见。医疗机构提出答辩状、或者答辩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答辩意见副本发送给患者及其家属。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2、法院的告知
按照我国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已经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向医疗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或者口头告知。法官做出的合议庭,其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三日内告知医疗纠纷双方当事人。并且可以在开庭时,由医疗纠纷双方当事人提出回避的事由。如果患者及其家属接到相关的文书材料的,应当及时了解诉讼程序和诉讼权利、义务,这些基本的诉讼知识对于患者及其家属是很重要的,在庭审过程中会遇到相关的权利义务的规定,如果患者及其家属对于相关的规定不明确的,可以向你的代理律师询问情况。避免在法庭上说错话,搞错程序。
人民法院审理医疗纠纷案件,在开庭三日前会书面或者口头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开庭审理的,应当在法院门口的公告栏中公告医疗纠纷当事人的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等等。为公开开庭审理医疗纠纷案件准备条件。
在法庭庭审开始前,审判人员就开始审核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包括患者及其家属提出的各项申请、调取的诉讼证据材料。因此,如果在这个时候患者及其家属仍然没有取得相关证据资料的,就应当及时向法官提出证据保全、证据调取的申请。由法官通过法律途径取得相关的证据和资料。
如果人民法院派出人员进行调查时,应当向知道医疗纠纷情况的被调查人、或者本案的关键证人出示证件。调查笔录经被调查人校阅后,由被调查人、调查人签名或者盖章。为了保障人民法庭收集证据的完整性和可靠性,有时人民法院在必要时还可以委托外地人民法院进行调查。委托外地法院调查时,会提出明确的调查项目和要求。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书后,会在三十日内完成调查。因此,从法律的设定上就可以看出在诉讼开始前,主审法官就已经明确调查情况,在心中已经有了对于本案的一个大体的印象。其实,有一些医疗纠纷案件如果损害事实比较清楚的,庭审的主要目的就是审核证据了。因为,在这样的情况下,只要有相关的证据证明的,就可以认定损害的结果,案件的审判就可以做出了,所以,在这里还是要再次强调证据的重要性。
3、共同诉讼人
按照诉讼法的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也就是说,如果死者的家属、患者的家属有很多的,并且每一个家属都是有原告资格的都应当参加到诉讼中来,如果其中有的原告不能够参加到诉讼中来的,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庭审。如果确实由于其他原因不能够参加庭审、或者不愿意参加到庭审中来的,按照法律的规定,应当通过授权委托书的形式,将本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委托其他原告行使。如果确实不愿意参加诉讼的,可以声明放弃其权利,判决结果对其也没有法律效力。
二、医疗诉讼开庭程序是什么
1、公开开庭审理
通常情况下,法院的庭审过程都是公开开庭的。也就是说一般是允许旁听,允许新闻媒体采访报道的。开庭公开审理是诉讼程序的一般状态,如果新闻媒体对患者及其家属的案件很感兴趣的,各个媒体会与法庭的主审法官联系,在得到法官的许可后,就可以对案件的庭审过程进行报答和分析,如果本案件在社会上影响重大的,甚至我们可以看到现场直播的庭审过程。从言论纠纷诉讼的实际情况看,地方的法院都有相关的规定,如果想通过新闻媒体介入庭审过程的,患者及其家属应当及时咨询当地法院的相关规定。
如果是患者家属、朋友参加庭审、旁听法庭庭审过程的,要随身携带身份证、户口本等等证件。在法院的安监、登记部门办理安监和登记后,发给旁听证,就可以旁听庭审过程了。在旁听过程中,要保持安静,不允许录音、录像、做记录等等。并且旁听者是没有原告资格的,没有发言权,不允许发表言论、或者与他人争辩。仅仅是旁听者!
另外,诉讼法也同时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医疗纠纷案件,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是不允许公开开庭审理的。这样的案件除原告、被告、法官外,不允许任何人员参加庭审过程。新闻媒体也是不允许介入的。从言论纠纷诉讼实践看,涉及个人隐私而不公开开庭的情况多一些,其他情况引起的不公开开庭的情况很少见到。
2、身份审核
按照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在医疗纠纷诉讼案件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情,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在这一系列诉讼程序的过程中,患者及其家属应当认真听取法官及其书记员的宣布,其实,这些相关的宣布就是在诉讼中患者及其家属拥有的诉讼权利。在诉讼过程中相关当事人的行为都是通过诉讼权利来实现的。没有超越诉讼权利的法庭权利,哪怕是患者及其家属所认为的事实确实存在,但是,并不在相应的法律程序中的,仍然会被及时的制止!从我们代理的医疗纠纷案件看,患者及其家属最常遇到的情况是,当患者及其家属看到医疗机构的代理人在说明情况、表明理由、质证证据时,总是急于与对方进行辩论。急于反驳对方的答辩,将诉讼程序变为法庭辩论!而严格的诉讼程序可谓是钉是钉铆是铆,什么程序说什么问题,其他程序中探讨的问题在此程序中是不会涉及的。由于患者及其家属不了解诉讼程序的规定,经常跑题,也经常被法官制止。所以,在庭审过程前,应当与代理律师充分交流,适当学习诉讼法律知识,不至于经常被法官经常告知这些问题都某某程序再说。如果患者及其家属实在是不知道诉讼程序的,就直接由代理律师发言。患者及其家属起到辅助诉讼的作用,积极配合律师的庭审工作。
3、法庭调查、质证
当所有程序的工作完成后,诉讼程序就进入了法庭调查的阶段,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1)当事人陈述、答辩;通常情况下是有患者及其家属、代理律师宣读起诉书,提出案由、诉讼请求、陈述案件事实及其经过。在这个过程中,建议由律师发言,对于事实部分的叙述简明而突出重点,切忌眉毛胡子一把抓,由于部分患者家属不清楚诉讼的方式,恨不能把心里的所有冤屈统统倒出来。往往叙述的内容繁杂和无条理,对于关键问题没有突出重点,对于非重要的问题有过分细致。患者及其家属说了一大堆,法官是一头雾水,当发言应经是不知所云的时候,法官往往是直接打断患者及其家属的发言,直接询问案件事实!您想这样发言的效果还不如什么都不说呢!所以,建议该部分内容由代理律师发言,并且在开庭前准备好发言的文书,做到有的放矢,言简意赅。
在患者及其家属陈述完毕后,被告医疗机构会针对原告方的起诉,进行答辩。通俗将就是反驳原告的起诉、说明自己的事实和理由、提出自己的诉讼请求等等。这个时候往往患者及其家属听不得对方的反驳,就要与对方辩论。但是,这个时候就是让双方叙述的过程,患者及其家属不要在此时,急于反驳对方的叙述,哪怕对方说的是假话。
(2)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从代理医疗纠纷案件的实际情况看,证人直接参与庭审程序的,是很少见到的。往往是证人提供证人证言,以书面证言的形式提交到法庭。因此,在这个程序中,往往是宣读证人证言。在此之前要准备好能够证明证人身份、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
(3)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
如果患者及其家属在诉讼前,收集了相关的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的,也可以在诉讼庭审过程中向法庭提交。这个时候就是我们在前面向大家介绍的,证据的准备在诉讼前,在平时的观点了!如果患者及其家属在头脑中始终树立证据的观念处处留心收集证据的,势必对我们的医疗纠纷诉讼起到关键的作用。我代理的一个医疗纠纷案件的当事人是公安干警出身,在其父亲去世后,其他亲属与医疗机构大吵大嚷的时候,他始终是和颜悦色的与医疗机构进行协商和调解,当他来到我的律师事务所的时候,给我提交的是与医疗机构协商过程中,主治医师承认自己医疗过错的录音和录像,这样的证据材料是我没有预料到的!他的话语更为直接,卧薪尝胆获取证据资料。至今想起来,我们做律师的都很佩服他的坚忍不拔!当然,可能与他本身是搞司法行当有关系,但是,我想如果我们普通患者及其家属通过律师的指导能够取得关键证据同样是十分可喜的,这毕竟是我们普通公民学法用法的具体体现,是我国法制文明的进步。所以,希望文明的患者及其家属有充分的证据观念。
如能提供更多信息,则可给出更为周详的法律意见。

从您的陈述来看,医院是否有责任应当通过医疗事故认定来决定。鉴于本案事实,你可以向法院主张权利。当然首先你要有证据证明你的孩子有伤害,然后造成的相关损失,这样你的举证义务就完成了,当然你也可以提供医院有过失或过错的责任。有律师给你计算你的诉讼主张。因为医疗事故是举证责任倒置。当然你不要怕你的病例丢失,因为医院有义务来提供病例并保管病例。具体可以到www.ahlsc.ccoo.cn如果你经济确实困难,你可以到当地的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法院的诉讼费用也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交。
参考资料:www.ahlsc.ccoo.cn

医疗事故导致脑出血医院应承担什么责任
答:次要责任是指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轻微责任是指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但到目前为止,立法中并没有针对不同的责任程度,明确具体的数字比例供计算赔偿金额。在司法实践中,通常借鉴法医学“损伤参与度”的分级标准来确定过错方责任程度的...

医疗事故个人承担比例
答:次要责任是指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轻微责任是指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但到目前为止,立法中并没有针对不同的责任程度,明确具体的数字比例供计算赔偿金额。在司法实践中,通常借鉴法医学“损伤参与度”的分级标准来确定过错方责任程度的...

轻微责任赔偿多少比例
答:显然,通过责任程度的判定,分清疾病参与度和过失行为在事故中的作用,为医患双方协商、行政部门处理或法院判决提供了处理的依据,充分体现了不违法不承担责任,有多大责任承担多大责任份额的原则。医疗损害的赔偿1、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医疗过错行为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

认定医疗事故的步骤怎么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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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车祸,交警认定责任各占50%。现在医疗费用7万多。对方全险都保了...
答:不能。责任各占50%就是同等责任。同等责任,如果一方是机动车一方是非机动车或行人,机动车损失方50%由对方赔偿,另50%由自己承担,有保险就保险公司赔偿。机动车一方先用交强险赔偿对方,超出部分各自承担50%。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

医疗纠纷:羊水栓塞被认定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赔偿60余万元_百度...
答:尸体检验报告意见,产妇死死于羊水栓塞。x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认为:本例不构成医疗事故。x省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意见认为,本病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次要责任。司法鉴定意见,医方对汤某某诊疗过程存在过错,该过错是导致其死亡的同等原因,建议参与度为45%-55%。四.医疗过错分析 入...

医院承认过失但不构成医疗事故
答:但这并不能说医疗机构在没有证明自己没有医疗过错及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时,医疗机构应承担全部责任。医疗机构应承担多大的责任,取决于医疗机构的过错参与度。什么是过错参与度?笔者认为过错参与度是赔偿医学为法学上确定因果关系而发展起来的概念,是指被诉过错行为在损害结果发生中所介入的程度或其作用...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对过错参与度一定要鉴定吗
答:第五十七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八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

哪些情形造成患者损害的,可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答:(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医疗机构有过错是否应承担全部责任 依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专家鉴定组应当综合分析医疗过失行为在导致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作用、...

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程序规定
答:委托具有法定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对医疗纠纷中涉及的医方诊疗行为是否具有过错、损害结果与医方过错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过错参与度等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判断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自2010年《 侵权责任法 》施行以后,医疗纠纷被作为特定的侵权纠纷进行处理,诉讼中不再区分医疗事故程序和侵权程序。因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