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的全面实施意见 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的管理规范

作者&投稿:达贞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农牧、农业)厅(局、委、办),饲料工作(工业)办公室:
为深入贯彻《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进一步加强饲料质量安全工作,指导各级饲料管理部门做好《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农业部令2014年第1号,以下简称《规范》)实施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实施《规范》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实施《规范》是提高饲料企业质量安全意识,落实生产者主体责任的迫切要求。企业是产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履行质量安全管理义务。当前,饲料市场竞争日趋激烈,部分企业片面追求生产效益和增长速度,忽视产品质量安全的问题仍然突出。必须通过全面实施《规范》,促使企业重视产品质量安全管理问题,建立完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认真组织开展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把生产者主体责任落到实处。
(二)实施《规范》是消除风险隐患,保证饲料产品质量安全的必然选择。饲料产品原料来源广、加工环节多、精度要求高,影响产品质量安全的因素十分复杂。必须通过全面实施《规范》,促使企业对其采购、仓储、加工、品控、运输等环节采取严格的管理措施,实现从原料入厂到成品出厂的全过程质量安全控制,及时发现并消除各种风险隐患,切实提高产品质量安全保障能力。
(三)实施《规范》是强化日常监管,提升综合监管能力的重要手段。依法行政是政府管理的基本要求和准则。必须通过全面实施《规范》,进一步明确各级饲料管理部门日常监管工作内容和重点,切实增强监管工作的针对性和权威性。必须把实施《规范》与行政许可、市场监测等工作结合起来,建立事前事中事后紧密衔接、相互补充的饲料行业管理新机制,全面提高监管能力,确保监管工作取得实效。
二、基本思路
以落实企业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强化行业监督管理工作为主线,以促进饲料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显著提升、促进饲料企业生产管理水平显著提升、促进饲料行业从业人员素质显著提升、促进饲料管理部门质量安全监管能力显著提升为目标,坚持发挥企业实施主体和基层饲料管理部门监督主体作用,坚持监督执法与服务指导协同推进,建立完善监督管理机制,切实保障饲料产品质量安全,为建设现代饲料强国提供坚实保障。
三、重点工作
(一)强化监督执法。各级饲料管理部门要把实施《规范》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点工作,采取有力措施加快推进。要以《规范》实施日为起始点,启动专项监督检查工作,逐一对辖区企业进行摸底检查,全面掌握企业执行情况。对于实施进度滞后的企业,要约谈主要负责人,明确提出整改要求和整改期限,并进行跟踪回访。要制定《规范》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同步开展监督执法工作,依法对违反《规范》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二)加强服务指导。创新管理、强化服务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内容和要求。要畅通沟通渠道,搭建交流平台,及时解答企业提出的技术和管理问题。要组织企业和基层管理部门开展多种形式的交流学习活动,借鉴经验、取长补短、共同进步。要创新服务思路,积极探索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入社会第三方机构为企业提供技术支持服务。
(三)加强宣传培训。要广泛深入地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宣传培训活动,使生产者、管理者充分认识理解实施《规范》的重要意义和基本要求,在监管和企业两个层面都培养一支熟法规、懂《规范》、善管理的队伍。要加强与媒体的沟通配合,大力宣传先进典型,让行业和社会各界了解《规范》实施工作进展,提升对饲料产品质量安全的信心和科学认知水平,努力营造实施《规范》的良好社会环境。
(四)推进示范创建。要把示范企业创建活动作为推进《规范》的重要抓手,尽快启动省级示范企业创建活动。要充分发挥示范企业的带动辐射作用,以示范企业为标准和榜样,组织开展培训和宣传工作。要严格示范创建标准,认真组织验收工作,及时公布示范企业名单。要加强对示范企业的后续监督,开展定期回访和检查,发现示范企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不再具备示范作用的,应及时撤销其示范企业称号。
(五)规范生产许可审核。《规范》既是生产管理的基本准则,又是日常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也是生产许可审核的必要条件。要严格按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要求,及时将《规范》的相关条件纳入饲料生产许可审核工作,依法对企业的制度、规程和记录文件进行严格审核,对于未提供相关材料或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核发饲料生产许可证。
(六)科学把握执法尺度。《规范》是各级饲料管理部门开展日常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重要依据。要把监督执法作为推进《规范》的重要手段和措施,依法督促企业履行法定义务。要深刻领会《规范》的精神实质,坚持教育整改与行政处罚相结合,既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又要避免为罚而管、重罚轻管、以罚代管。要区分企业能力不足与排斥抵触的区别,能力不足的多服务指导,排斥抵触的耐心说服教育。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饲料管理部门要牢固树立“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的依法行政理念,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明确任务,统筹协调《规范》推进工作。省级饲料管理部门要成立领导小组,主要领导亲自负责,研究制定《规范》实施工作方案和督察考核计划,落实培训、检查和示范创建工作经费,把《规范》实施工作分解落实到基层、到岗位、到人员。
(二)加强协调配合。省级饲料管理部门要切实改进作风,深入基层开展调研,了解情况,总结经验,研究问题,加强指导。要建立绩效考核和工作评估机制,定期组织开展督导检查,研究解决基层饲料管理部门和企业提出的各种问题,确保各级饲料管理部门法定职责得到全面履行。基层饲料管理部门要按照省级饲料管理部门的要求,细化完善工作方案,落实监督管理工作,建立监督管理档案,做好监督管理记录。
(三)加强基层监督执法能力建设。加强基层监督执法能力是实施《规范》的基础保障。各级饲料管理部门要积极争取将监督执法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提高监督执法装备和经费保障水平。要建立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监督执法人员的业务水平培训、政治思想教育和法律知识培训,建立一支政治合格、业务精通、纪律严明、作风优良、廉洁高效的监督执法队伍。
各级饲料管理部门要深刻认识《规范》实施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着力强化工作落实,努力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保持好、维护好来之不易的发展环境,为建设现代饲料强国、促进养殖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农业部
2015年6月29日



《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主要内容是什么?~

 民以食为天,保障食品安全不能放松每一环节,尤其是上游环节。为进一步加强饲料行业管理,确保饲料和动物性食品质量安全,2011年11月,国务院修订发布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为配合这一条例实施,日前农业部公布《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下称《规范》),自7月1日起施行。
  作为一项新设制度,《规范》按照企业生产流程将其中与产品质量安全相关的内容,专章对“原料采购与管理”“生产过程控制”“产品质量控制”“产品贮存与运输”“产品投诉与召回”“培训、卫生和记录管理”等进行规定。
  提高对检验检测的强度。《规范》要求,饲料企业每3个月选择至少5种原料进行主要卫生指标的检测,并根据检测结果进行安全性评价。一旦出现原料卫生指标超标问题,企业应立即停止从该批原料的供货商处采购原料,并调查超标原因。
  编制合格供应商名录。《规范》要求,企业应当加强对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浓缩饲料(即原料)的采购管理,全面评估原料生产企业和经销商(即供应商)的资质和产品质量保障能力,建立供应商评价和再评价制度,编制合格供应商名录,填写并保存供应商评价记录。
  为了确保饲料的质量安全,《规范》还规定,在生产环节,企业除了要求员工遵守规程、安全操作以外,还需进行现场质量巡查,填写并保存现场质量巡查记录。此外,《规范》还对产品出厂检验等问题作了制度安排。

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 第一条 为规范饲料企业生产行为,保障饲料产品质量安全,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第三条 企业应当按照本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实现从原料采购到产品销售的全程质量安全控制。第四条 企业应当及时收集、整理、记录本规范执行情况和生产经营状况,认真履行年度备案和饲料统计义务。有委托生产行为的,托方和受托方应当分别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备案。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对企业实施本规范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企业应当加强对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浓缩饲料( 以下简称原料)的采购管理,全面评估原料生产企业和经销商(以下简称供应商)的资质和产品质量保障能力,建立供应商评价和再评价制度,编制合格供应商名录,填写并保存供应商评价记录:(一)供应商评价和再评价制度应当 规定供应商评价及再评价流程、评价内容、评价标准、评价记录等内容;(二)从原料生产企业采购的,供应商评价记录应当包括生产企业名称及生产地址、联系方式、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评价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生产企业时填写)、原料通用名称及商品名称、评价内容、评价结论、评价日期、评价人等信息;(三)从原料经销商采购的,供应商评价记录应当包括经销商名称及注册地址、联系方式、营业执照注册号、原料通用名称及商品名称、评价内容、评价结论、评价日期、评价人等信息;(四)合格供应商名录应当包括供应商的名称、原料通用名称及商品名称、许可证明文件编号(供应商为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生产企业时填写)、评价日期等信息。企业统一采购原料供分支机构使用的,分支机构应当复制、保存前款规定的合格供应商名录和供应商评价记录。第七条 企业应当建立原料采购验收制度和原料验收标准,逐批对采购的原料进行查验或者检验:(一)原料采购验收制度应当 规定采购验收流程、查验要求、检验要求、原料验收标准、不合格原料处置、查验记录等内容;(二)原料验收标准应当规定原料的通用名称、主成分指标验收值、卫生指标验收值等内容,卫生指标验收值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行业标准的规定;(三)企业采购实施行政许可的国 产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的,应当逐批查验许可证明文件编号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填写并保存查验记录;查验记录应当包括原料通用名称、生产企业、生产日期、查验内容、查验结果、查验人等信息;无许可证明文件编号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或者经查验许可证明文件编号不实的,不得接收、使用;(四)企业采购实施登记或者注册管理的进口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的,应当逐批查验进口许可证明文件编号,填写并保存查验记录;查验记录应当包括原料通用名称、生产企业、生产日期、查验内容、查验结果、查验人等信息;无进口许可证明文件编号的,或者经查验进口许可证明文件编号不实的,不得接收、使用;(五)企业采购不需行政许可的原料的,应当依据原料验收标准逐批查验供应商提供的该批原料的质量检验报告;无质量检验报告的,企业应当逐批对原料的主成分指标进行自行检验或者委托检验;不符合原料验收标准的,不得接收、使用;原料质量检验报告、自行检验结果、委托检验报告应当归档保存;(六)企业应当每3个月至少选择5种原料,自行或者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其主要卫生指标进行检测,根据检测结果进行原料安全性评价,保存检测结果和评价报告;委托检测的,应当索取并保存受委托检测机构的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证书及附表复印件。第八条 企业应当填写并保存原料进货台账,进货台账应当包括原料通用名称及商品名称、生产企业或者供货者名 称、联系方式、产地、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查验或者检验信息、进货日期、经办人等信息。进货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第九条 企业应当建立原料仓储管理制度,填写并保存出入库记录:(一)原料仓储管理制度应当规定库位规划、堆放方式、垛位标识、库房盘点、环境要求、虫鼠防范、库房安全、出入库记录等内容;(二)出入库记录应当包括原料名称、包装规格、生产日期、供应商简称或者代码、入库数量和日期、出库数量和日 期、库存数量、保管人等信息。第十条 企业应当按照“ 一垛一卡”的原则对原料实施垛位标识卡管理,垛位标识卡应当标明原料名称、供应商简称或者代码、垛位总量、已用数量、检验状态等信息。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对维生素、微生物和酶制剂等热敏物质的贮存温度进行监控,填写并保存温度监控记录。监控记录应当包括设定温度、实际温度、监控时间、记录人等信息。监控中发现实际温度超出 设定温度范围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处置。第十二条 按危险化学品管理的亚硒酸钠等饲料添加剂的贮存间或者贮存柜应当设立清晰的警示标识,采用双人双锁管理。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根据原料种类、库存时间、保质期、气候变化等因素建立长期库存原料质量监控制度,填写并保存监控记录:(一)质量监控制度应当规定监控方式、监控内容、监控频次、异常情况界定、处置方式、处置权限、监控记录等内容;(二)监控记录应当包括原料名称、监控内容、异常情况描述、处置方式、处置结果、监控日 期、监控人等信息。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制定工艺设计文件,设定生产工艺参数。工艺设计文件应当包括生产工艺流程图、工艺说明 和生产设备清单等内容。生产工艺应当至少设定以下参数:粉碎工艺设定筛片孔径,混合工艺设定混合时间,制粒工艺设定调质温度、蒸汽压力、环模规格、环模长径比、分级筛筛网孔径,膨化工艺设定调质温度、模板孔径。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根据实际工艺流程,制定以下主要作业岗位操作规程:(一)小料(指生产过程中,将微量添加的原料预先进行配料或者配料混合后获得的中间产品)配料岗位操作规程,规定小料原料的领取与核实、小料原料的放置与标识、称重电子秤校准与核查、现场清洁卫生、小料原料领取记录、小料配料记录等内容;(二)小料预混合岗位操作规程,规定载体或者稀释剂领取、投料顺序、预混合时间、预混合产品分装与标识、现场清洁卫生、小料预混合记录等内容;(三)小料投料与复核岗位操作规程,规定小料投放指令、小料复核、现场清洁卫生、小料投料与复核记录等内容;(四)大料投料岗 位操作规程,规定投料指令、垛位取料、感官检查、现场清洁卫生、大料投料记录等内容;(五)粉碎岗位操作规程,规定筛片锤片检查与更换、粉碎粒度、粉碎料入仓检查、喂料器和磁选设备清理、粉碎作业记录等内容;(六)中控岗位操作规程,规定设备开启与关闭原则、微机配料软件启动与配方核对、混合时间设置、配料误差核查、进仓原料核实、中控作业记录等内容;(七)制粒岗位操作规程,规定设备开启与关闭原则、环模与分级筛网更换、破碎机轧距调节、制粒机润滑、调质参数监视、设备(制粒室、调质器、冷却器)清理、感官检查、现场清洁卫生、制粒作业记录等内容;(八)膨化岗位操作规程,规定设备开启与关闭 原则、调质参数监视、设备(膨化室、调质器、冷却器、干燥器)清理、感官检查、现场清洁卫生、膨化作业记录等内容;(九)包装岗位操作规程,规定标签与包装袋领取、标签与包装袋核对、感官检查、包重校验、现场清洁卫生、包装作业记录等内容;(十)生产线清洗操作规程,规定清洗原则、清洗实施与效果评价、清洗料的放置与标识、清洗料使用、生产线清洗记录等内容。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根据实际工艺流程, 制定生产记录表单,填写并保存相关记录:(一)小料原料领取记录,包括小料原料名称、领用数量、领取时间、领取人等信息;(二)小料配料记录,包括小料名称、理论值、实际称重值、配料数量、作业时间、配料人等信息;(三)小料预混合记录,包括小料名称、重量、批次、混合时间、作业时间、操作人等信息;(四)小料投料与复核记录,包括产品名称、接收批数、投料批数、重量复核、剩余批数、作业时间、投料人等信息;(五)大料投料记录,包括大料名称、投料数量、感官检查、作业时间、投料人等信息;(六)粉碎作业记录,包括物料名称、粉碎机号、筛片规格、作业时间、操作人等信息;(七)大料配料记录,包括配方编号、大料名称、配料仓号、理论值、实际值、作业时间、配料人等信息;(八)中控作业记录,包括产品名称、配方编号、清洗料、理论产量、成品仓号、洗仓情况、作业时间、操作人等信息;(九)制粒作业记录,包括产品名称、制粒机号、制粒仓号、调质温度、蒸汽压力、环模孔径、环模长径比、分级筛筛网孔径、感官检查、作业时间、操作人等信息;(十)膨化作业记录,包括产品名称、调质温度、模板孔径、膨化温度、感官检查、作业时间、操作人等信息;(十一)包装作业记录,包括产品名称、实际产量、包装规格、包数、感官检查、头尾包数量、作业时间、操作人等信息;(十二)标签领用记录,包括产品名称、领用数量、班次用量、损毁数量、剩余数量、领取时间、领用人等信息;(十三)生产线清洗记录,包括班次、清洗料名称、清洗料重量、清洗过程描述、作业时间、清洗人等信息;(十四)清洗料使用记录,包括清洗料名称、生产班次、清洗料使用情况描述、使用时间、操作人等信息。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生产过程中的交叉污染:(一)按照“无药物的在先、有药物的在后”原则制定生产计划;(二)生产含有药物饲料添加剂的产品后,生产不含药物饲料添加剂或者改变所用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的产品的,应当对生产线进行清洗;清洗料回用的,应当明确标识并回置于同品种产品中;(三)盛放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含有药物饲料添加剂的产品及其中间产品的器具或者包装物应当明确标识,不得交叉混用;(四)设备应当定期清理,及时清除残存料、粉尘积垢等残留物。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外来污染:(一)生产车间应当配备防鼠、防鸟等设施,地面平整,无污垢积存;(二)生产现场的原料、中间产品、返工料、清洗料、不合格品等应当分类存放,清晰标识;(三)保持生产现场清洁,及时清理杂物;(四)按照产品说明书规范使用润滑油、清洗剂;(五)不得使用易碎、易断裂、易生锈的器具作为 称量或者盛放用具;(六)不得在饲料生产过程中进行维修、焊接、气割等作业。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建立配方管理制度,规定配方的设计、审核、批准、更改、传递、使用等内容。第二十条 企业应当建立产品标签管理制度,规定标签的设计、审核、保管、使用、销毁等内容。产品标签应当专库(柜)存放,专人管理。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当对生产配方中 添加比例小于0.2%的原料进行预混合。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当根据产品 混合均匀度要求,确定产品的最佳混合时间,填写并保存最佳混合时间实验记录。实验记录应当包括混合机编号、混合物料名称、混合次数、混合时间、检验结果、最佳混合时间、检验日 期、检验人等信息。企业应当每6个月按照产品类别(添加剂预混合饲料、配合饲料、浓缩饲料、精料补充料)进行至少1次混合均匀度验证,填写并保存混合均匀度验证记录。验证记录应当包括产品名称、混合机编号、混合时间、检验方法、检验结果、验证结论、检验日期、检验人等信息。混合机发生故障经修复投入生产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进行混合均匀度验证。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当建立生产设备管理制度和档案,制定粉碎机、混合机、制粒机、膨化机、空气压缩机等关键设备操作规程,填写并保存维护保养记录和维修记录:(一)生产设备管理制度应当规定采购与验收、档案管理、使用操作、维护保养、备品备件管理、维护保养记录、维修记录等内容;(二)设备操作规程应当规定开机前准备、启动与关闭、操作步骤、关机后整理、日常维护保养等内容;(三)维护保养记录应当包括设备名称、设备编号、保养项目、保养日 期、保养人等信息;(四)维修记录应当包括设备名称、设备编号、维修部位、故障描述、维修方式及效果、维修日期、维修人等信息;(五)关键设备应当实行“ 一机一档”管理,档案包括基本信息表(名称、编号、规格型号、制造厂家、联系方式、安装日期、投入使用日期)、使用说明书、操作规程、维护保养记录、维修记录等内容。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生产设备、辅助系统应当处于正常工作状态;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应当通过安全检查;计量秤、地磅、压力表等测量设备应当定期检定或者校验。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当建立现场质量巡查制度,填写并保存现场质量巡查记录:(一)现场质量巡查制度应当 规定巡查位点、巡查内容、巡查频次、异常情况界定、处置方式、处置权限、巡查记录等内容;(二)现场质量巡查记录应当 包括巡查位点、巡查内容、异常情况描述、处置方式、处置结果、巡查时间、巡查人等信息。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当建立检验管理制度,规定人员资质与职责、样品抽取与检验、检验结果判定、检验报告编制与审核、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签发等内容。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当根据产品 质量标准实施出厂检验,填写并保存产品出厂检验记录;检验记录应当包括产品名称或者编号、检验项目、检验方法、计算公式中符号的含义和数值、检验结果、检验日期、检验人等信息。产品出厂检验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第二十八条 企业应当每周从其生产的产品中至少抽取5个批次的产品自行检验下列主成分指标:(一)维生素预混合饲料:两种以上维生素;(二)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两种以上微量元素;(三)复合预混合饲料:两种以上维生素和两种以上微量元素;(四)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粗蛋白质、粗灰分、钙、总磷。主成分指标检验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第二十九条 企业应当根据仪器设备配置情况,建立分析天平、高温炉、干燥箱、酸度计、分光光度计、高效液相色谱仪、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等主要仪器设备操作规程和档案,填写并保存仪器设备使用记录:(一)仪器设备操作规程应当规定开机前准备、开机顺序、操作步骤、关机顺序、关机后整理、日常维护、使用记录等内容;(二)仪器设备使用记录应当包括仪器设备名称、型号或者编号、使用日 期、样品名称或者编号、检验项目、开始时间、完毕时间、仪器设备运行前后状态、使用人等信息;(三)仪器设备应当实行“一机一档”管理,档案包括仪器基本信息表(名称、编号、型号、制造厂家、联系方式、安装日期、投入使用日期)、使用说明书、购置合同、操作规程、使用记录等内容。第三十条 企业应当建立化学试剂和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规定采购、贮存要求、出入库、使用、处理等内 容。化学试剂、危险化学品以及试验溶液的使用,应当遵循 GB/T601、GB/T602、GB/T603以及检验方法标准的要求。企业应当填写并保存危险化学品出入库记录,记录应当包括危险化学品名称、入库数量和日期、出库数量和日期、保管人等信息。第三十一条 企业应当每年选择5个检验项目,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措施进行检验能力验证,对验证结果进行评价并编制评价报告:(一)同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比对;(二)利用购买的标准物质或者高纯度化学试剂进行检验验证;(三)在实验室内部进行不同人员、不同仪器的检验比对;(四)对曾经检验过的留存样品进行再检验;(五)利用检验质量控制图等数理统计手段识别异常数据。第三十二条 企业应当建立产品 留样观察制度,对每批次产品实施留样观察,填写并保存留样观察记录:(一)留样观察制度应当规定留样数量、留样标识、贮存环境、观察内容、观察频次、异常情况界定、处置方式、处置权限、到期样品处理、留样观察记录等内容;(二)留样观察记录应当包括产品名称或者编号、生产日期或者批号、保质截止日期、观察内容、异常情况描述、处置方式、处置结果、观察日期、观察人等信息。留样保存时间应当超过产品保质期1个月。第三十三条 企业应当建立不合格品 管理制度,填写并保存不合格品处置记录:(一)不合格品 管理制度应当规定不合格品 的界定、标识、贮存、处置方式、处置权限、处置记录等内容;(二)不合格品处置记录应当包括不合格品的名称、数量、不合格原因、处置方式、处置结果、处置日 期、处置人等信息。 第三十四条 企业应当建立产品 仓储管理制度,填写并保存出入库记录:(一)仓储管理制度应当规定库位规划、堆放方式、垛位标识、库房盘点、环境要求、虫鼠防范、库房安全、出入库记录等内容;(二)出入库记录应当包括产品名称、规格或者等级、生产日期、入库数量和日期、出库数量和日期、库存数量、保管人等信息;(三)不同产品的垛位之间应当保持适当距离;(四)不合格产品和过期产品应当隔离存放并有清晰标识。第三十五条 企业应当在产品 装车前对运输车辆的安全、卫生状况实施检查。第三十六条 企业使用罐装车运输产品的,应当专车专用,并随车附具产品标签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装运不同产品时,应当对罐体进行清理。第三十七条 企业应当填写并保存产品销售台账。销售台账应当包括产品的名称、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次、质量检验信息、购货者名称及其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信息。销售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三十八条 企业应当建立客户投诉处理制度,填写并保存客户投诉处理记录:(一)投诉处理制度应当规定投诉受理、处理方法、处理权限、投诉处理记录等内容;(二)投诉处理记录应当包括投诉日期、投诉人姓名和地址、产品名称、生产日期、投诉内容、处理结 果、处理日期、处理人等信息。第三十九条 企业应当建立产品召回制度,填写并保存召回记录:(一)召回制度应当规定召回流程、召回产品 的标识和贮存、召回记录等内容;(二)召回记录应当包括产品名称、召回产品使用者、召回数量、召回日期等信息。企业应当每年至少进行1次产品召回模拟演练,综合评估演练结果并编制模拟演练总结报告。第四十条 企业应当在饲料管理部门的监督下对召回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填写并保存召回产品处置记录。处置记录应当包括处置产品名称、数量、处置方式、处置日期、处置人、监督人等信息。 第四十一条 企业应当建立人员培训制度,制定年度培训计划,每年对员 工进行至少 2 次饲料质量安全知识培训,填写并保存培训记录:(一)人员培训制度应当规定培训 范围、培训内容、培训方式、考核方式、效果评价、培训记录等内容;(二)培训记录应当包括培训对象、内容、师资、日期、地点、考核方式、考核结果等信息。第四十二条 厂区环境卫生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第四十三条 企业应当建立记录管理制度,规定记录表单的编制、格式、编号、审批、印发、修订、填写、存档、保存期限等内容。除本规范中明确规定保存期限的记录外,其他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 第四十四条 本规范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GMP)实施的目的是什么?
答:实施GMP的意义如下:1、有利于企业新药和仿制药品的开发。根据规定,自1999年5月1日起,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申请的第三、四、五类新药,其生产企业必须取得相应剂型或车间的“药品GMP证书”,方可按有关规定办理其生产批准文号。2、有利于换发《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新开办的药品生产企业必须通过GMP...

全面质量管理的意义
答:所谓全面管理,就是进行全过程的管理、全企业的管理和全员的管理。 1.全过程的管理 全面质量管理要求对产品生产过程进行全面控制。 2.全企业管理 全企业管理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强调质量管理工作不局限于质量管理部门,要求企业所属各单位、各部门都要参与质量管理工作,共同对产品质量负责。 3.全员管理 全面质量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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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质量管理的实施原则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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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安全管理措施?
答:1 质量安全控制措施 为了提高产品的质量,供方从主要原材料选型、设计、文件资料、元器件釆购、施工过程、竣工验收等方面进行质量控制,质量安全控制贯彻设备设计生产安装调试等各阶段。 1.1 零部件和重要工艺过程 严格遵循技术规格书要求和相关规范标准展开全面质量策划。听取各专业人员的合理化建议,搞好优化设计。根据用户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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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1.建设单位是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工程建设的首要责任人,负责设计、预制构件(本实施意见所称的预制构件是指在工厂或现场预先生产制作的混凝土构件)生产、施工等各方之间的协调工作和工程质量安全的全面管理工作; 2.建设单位应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应将预制构件制作、施工安装等纳入施工总承包管理,不得肢...

管理体系简介及实施意义
答:但是,“实施细则”和“应用指南”仅仅是ISO9000族标准在建筑行业应用的指导性文件,为提高施工企业的管理水平和管理素质,结合行业特点和管理的复杂性,制定工程建设施工企业系统、全面的质量管理标准,作为对企业管理的基本要求成为必然,《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应运而生。 为进一步提高建筑施工企业质量管理水平,为...

全面质量管理八大原则
答:系统管理是全面质量管理的第五项原则。质量管理不仅仅是质量部门的事情,需要企业所有部门的参与才能最大限度地满足顾客的需要。 六、持续改进 持续改进是全面质量管理的第六项原则,同时也是全面质量管理的核心思想,为了更好的做好持续改进的工作,要善于利用各种先进科学的管理技术和工具,包括统计技术和计算机技术等。

质量管理中抓重点抓全面是什么意思
答:它要求有完整的文件化质量体系,是对全面质量管理的规范化,是全面质量管理的基础工作,对技术和管理提供补充,是产品出口的必要条件。综上所述,ISO9000系列标准推动了全面质量管理在企业中的应用,为企业抢占市场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企业只要以贯彻标准为基础,以实施全面质量管理为根本,坚持“始于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