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城市绿地保护条例

作者&投稿:郟珠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城市绿地,巩固绿化成果,创造良好的生态和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和《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绿地的保护,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绿地,是指以自然植被和人工植被为主要存在形态,并赋以特定功能的城市用地,包括:
  (一)公园绿地:指向社会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美化、防灾等作用的绿地;
  (二)防护绿地:指城市中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地;
  (三)道路绿地:指道路用地内的绿地,包括行道树绿带、分车绿带、交通岛绿地、交通广场和停车场绿地等;
  (四)居住区绿地:指居住区用地范围内的绿地;
  (五)单位附属绿地:指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等单位用地范围内的绿地;
  (六)生产绿地:指提供苗木、花草、种子的苗圃、花圃、草圃等绿地;
  (七)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绿地。第三条 城市绿地的保护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生态优先、源头控制、全面监管的原则。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绿地规划、建设和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城市绿地保护所需经费的投入。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规划、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和论证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第五条 市、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县城市规划区内绿地的保护工作。
  宿豫区、宿城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权限负责辖区内城市绿地的保护工作。
  住建、规划、财政、国土资源、水务、交通、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绿地的保护工作。
  由林业部门负责的城市绿地的保护工作,依照有关林业的法律、法规执行。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城市绿地的义务,有权制止、投诉和举报损毁城市绿地的行为。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单位或者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养等形式,参与城市绿地的建设和保护工作。投资、捐资、认养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享有一定期限的绿地冠名权。
  鼓励和支持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等单位开放其附属绿地,增加城市绿地公共空间。第八条 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绿地保护知识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增强公民绿地保护意识。
  每年的四月二十日为本市城市绿地保护宣传日。第二章 城市绿线第九条 市、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绿化、国土资源等部门依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划定相应深度的城市绿线。
  市、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绿线范围内的绿地进行登记,编制现状绿线和规划绿线控制图则。第十条 下列区域应当划定城市绿线:
  (一)按照规划已建成的、在建的和预留的城市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道路绿地、生产绿地;
  (二)城市规划区内的风景名胜区、森林、湿地、散生植被、古树名木保护范围等;
  (三)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绿地。第十一条 依法划定的城市绿线不得擅自变更,绿线范围内不得违反规定进行建设。第十二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已建成的绿地分为永久保护绿地、重点保护绿地和一般保护绿地。
  具有重要历史文化遗存遗迹的公园、纪念性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稀有地质地貌绿地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和居民休憩有突出影响的绿地为永久保护绿地。
  森林公园、防护绿地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和居民休憩有重要影响的绿地为重点保护绿地。
  永久保护绿地和重点保护绿地以外的绿地为一般保护绿地。第十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编列永久保护绿地和重点保护绿地名录,并向社会公布。
  永久保护绿地名录的确定,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市、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相应的绿地内设置显著标识。第十四条 永久保护绿地的性质和用途不得改变,因国家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确需改变其性质或者用途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提出议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除因城市总体规划调整外,重点保护绿地的性质和用途不得改变。
  因重要市政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项目需要改变一般保护绿地的性质或者用途的,由市、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宿迁作为江苏最年轻的城市,这几年发展的好吗?~


肯定能崛起啊!这个不用怀疑的,一个洋河名酒,一个京东商城,有这两个优秀的体业,加上勤劳善良的宿迁人民,风景如画的乡土人情,鱼米之乡的美誉!不崛起也对不起我们啊😊希望江苏人民,再接再励,更上一层楼。但必须做一个有素质,文明,低调的江苏人。

宿迁说到底是人的问题,有几个是实干型的?有几个是想扎根宿迁干一番事业的?都是走马观花,折腾一番走人,好多工作都是虚的,不切合实际的,现实具体的例子太多太多,在这里也没法细说,也不能细说,现在也只能往打造生态型城市发展了,经济基本没戏,还不如重新打散周边分分算了。
宿迁是个年轻的地级市,现在正在朝气篷勃的发展,正有后来居上的强劲动力,宿迁上市企业,大型企业不少,宿迁苏州工业园区,可成科技,激光电子,长电科技等都给宿迁注入活力,在宿迁成年人只要你想干,都能找到工作不会失业的。虽然宿迁经济在江苏垫底,但宿迁环境,交通,人文在江苏还是排在前列的,经济指数在全国也是排在前列的。宿迁人也自我感觉在全国比起来是不算穷的。
其实大家都忘记了一点。宿迁经济一直在增长,江苏经济排名已经固话,但是宿迁的经济在全国排名在上升,宿迁是拿出来比的。我们这里经济最需要进步的市,在全国也是大多数省市仰望的对象
宿迁经济目前在江苏是垫底,这是事实,也是有原因的,地级市成立晚,基础差,困难多,但经过十几年的努力,宿迁真的发展很好,目前全国排名第93位,以现在的速度发展下去,宿迁会崛起的,在全国排名再向前进二十位是没问题的。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管线管理,规范城市管线建设,保障城市管线安全运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市、县中心城区城市管线的规划与建设、安全与维护、信息与档案等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管线(以下简称管线),是指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广播电视、交通信号、公共视频监控等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以及用于集中敷设上述管线的综合管廊。第三条 管线管理应当遵循规划引领、统筹建设、信息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管线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综合协调机制,统筹解决管线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有关开发区(园区)、旅游度假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市、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做好辖区内管线管理工作。第五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管线综合协调机制的牵头单位,负责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管线的行业监督管理,统筹管线和综合管廊的建设管理,负责管线建设的综合验收和档案归集管理。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管线的规划和数据信息管理,统筹管线的空间布局和年度建设计划,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共同做好管线档案的归集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负责电力、热力管线的行业监督管理。

  文化广电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广播电视管线的行业监督管理。

  通信行业管理机构负责通信管线的行业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公安、工业和信息化、应急管理、行政审批、交通运输、水利、财政、生态环境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管线相关管理工作。第六条 管线产权单位、管理单位负责管线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保障管线安全运行。

  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管线产权单位、管理单位的行业监管,组织实施管线安全专项检查和日常督查工作。第七条 鼓励推广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推进管线信息化建设,提高管线集约利用与数字化、智能化、可视化管理水平。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毁、侵占、破坏管线。

  鼓励举报损毁、侵占、破坏管线的行为。有关主管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受理举报并调查处理。第二章 管线规划与建设第九条 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规划,组织编制管线综合规划,统筹各类管线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管线综合规划应当包括各专业管线的空间布局、敷设方式、建设时序、保护范围、安全保障措施,以及综合管廊的建设区域和布局等内容。第十条 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等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业发展规划,按照规划技术要求,组织编制管线专项规划。第十一条 管线综合规划、专项规划编制应当坚持集约利用空间,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人口规模、用地布局、产业布局、生态环境等需求。

  管线综合规划、专项规划应当与地下空间、道路交通、人防建设、园林绿化、生态空间保护区域等专项规划相衔接,并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

  管线综合规划、专项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第十二条 各类专业管线的规划建设应当符合相关标准、技术规范要求,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主干道管线优先敷设于人行道、非机动车道、道路两侧绿化带下;

  (二)沿道路建设的管线,走向应当平行于规划道路中心线,避免交叉和互相干扰;

  (三)新建管线不得擅自穿越、切割城市规划用地;

  (四)道路两侧沿线的地下管线支管应当敷设至道路规划红线一米外,排水管线末端应当设置支管检查井;

  (五)在管线本体或者规定位置设置管线标识,高危管线设置永久性安全警示标志,非金属地下管线设置示踪线等辅助探测装置;

  (六)附属设施的设置与城市景观相协调;

  (七)除特殊规定外,同一性质的管线应当合并建设。第十三条 依附既有桥梁规划建设管线的,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征询桥梁主管单位意见。桥梁设计阶段,桥梁建设单位应当根据管线综合规划预留管线所需要的空间。第十四条 城市新区应当根据功能需求,同步规划综合管廊。

  旧城区应当结合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轨道交通建设、旧城更新、河道治理、道路改建扩建等要求,统筹规划综合管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
答: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建设宜居城市,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地、绿化设施保护及种植、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活动。前款所称城市绿地包括公园绿地、...

天津市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
答:第八条 凡在城市绿化规划、建设、保护、管理、科研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九条 本市城市绿化规划由市规划设计管理局与市园林管理局共同编制。市规划设计管理局负责编制城市绿地系统的总体布局和指标。市园林管理...

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2019修订)
答:第十四条 城市生态公园应当确定为永久保护绿地,并按照公园绿地进行建设管理,其配套管理服务设施用地应当计入建设用地指标,在项目实施时,其用地指标应当在所在行政区范围内等量置换平衡。第十五条 新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定建设附属绿地,绿地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居住项目不低于百分之三十,拆除重建的...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的决...
答: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保护需要迁移城市古树名木,应当经市(州)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报所在市(州)人民政府批准。”八、将第四十二条修改为:“擅自砍伐、损坏城市树竹花草或者损毁城市园林绿地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责令改正、赔偿损失,可以并处赔偿...

南通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答:古树名木的保护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园林绿化废弃物收运、处置体系,促进园林绿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地。因建设或者特殊原因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应当经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同意。临时占用绿地期满,占用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苏州市城市绿化条例(2016修正)
答: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作为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和年度计划,提高城市绿化覆盖率、绿地率和公共绿地的人均占有面积,提高城市绿化水平。第五条 城市中的单位和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参加城市绿化建设、保护、管理及其他绿化义务。鼓励城市公民利用庭院...

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总 则
答: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杭州市市区范围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第三条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的城市绿化管理工作。市城市绿化管理机构可以受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城市绿化养护和绿化工程建设的招标投标管理;市城市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可以受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绿化工程...

鞍山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2018修正)
答:市城市建设管理局是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各县、区城市建设管理部门是本县、区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建制镇城市绿化工作由镇人民政府负责。第六条 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的责任,有权...

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2004修正)
答: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杭州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各项绿化活动和各类绿地及其设施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第三条 城市绿化应当合理配置植物类型,注重绿化工程的功能以及生态效应 和景观要求。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力量加强树木、花草的科学技术研究,培育优良品种,适应城市绿化的要求。第四条 本条例...

衢州市城市绿化条例
答:衢州绿色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西区管委会按照规定职责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城市绿化相关工作。城市规划区内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职责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城市绿化相关工作。第六条 城市绿化的保护和管理按照下列规定确定责任人:(一)政府投资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道路附属绿地的绿化,由城市绿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