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外法律 国外关于酒驾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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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通过,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民事主体
  第三章 婚姻家庭
  第四章 继承
  第五章 物权
  第六章 债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民事主体
  第三章 婚姻家庭
  第四章 继承
  第五章 物权
  第六章 债权
  第七章 知识产权
  第八章 附则
  法工委关于草案主要问题的汇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三十六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10年10月28日
  编辑本段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编辑本段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了明确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合理解决涉外民事争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 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依照本法确定。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和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没有规定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第三条 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明示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
  第五条 外国法律的适用将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六条 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该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律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
  第七条 诉讼时效,适用相关涉外民事关系应当适用的法律。
  第八条 涉外民事关系的定性,适用法院地法律。
  第九条 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不包括该国的法律适用法。
  第十条 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
  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编辑本段第二章 民事主体
  第十一条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第十二条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的除外。
  第十三条 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适用自然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第十四条 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
  法人的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律。法人的经常居所地,为其主营业地。
  第十五条 人格权的内容,适用权利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第十六条 代理适用代理行为地法律,但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的民事关系,适用代理关系发生地法律。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委托代理适用的法律。
  第十七条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信托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信托财产所在地法律或者信托关系发生地法律。
  第十八条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仲裁协议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仲裁机构所在地法律或者仲裁地法律。
  第十九条 依照本法适用国籍国法律,自然人具有两个以上国籍的,适用有经常居所的国籍国法律;在所有国籍国均无经常居所的,适用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国法律。自然人无国籍或者国籍不明的,适用其经常居所地法律。
  第二十条 依照本法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自然人经常居所地不明的,适用其现在居所地法律。
  编辑本段第三章 婚姻家庭
  第二十一条 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第二十二条 结婚手续,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律、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的,均为有效。
  第二十三条 夫妻人身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第二十四条 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第二十五条 父母子女人身、财产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弱者权益的法律。
  第二十六条 协议离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的,适用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地法律。
  第二十七条 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
  第二十八条 收养的条件和手续,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收养的效力,适用收养时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收养关系的解除,适用收养时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法院地法律。
  第二十九条 扶养,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扶养人权益的法律。
  第三十条 监护,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权益的法律。
  编辑本段第四章 继承
  第三十一条 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第三十二条 遗嘱方式,符合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遗嘱行为地法律的,遗嘱均为成立。
  第三十三条 遗嘱效力,适用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
  第三十四条 遗产管理等事项,适用遗产所在地法律。
  第三十五条 无人继承遗产的归属,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遗产所在地法律。
  编辑本段第五章 物权
  第三十六条 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动产物权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法律事实发生时动产所在地法律。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运输中动产物权发生变更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运输目的地法律。
  第三十九条 有价证券,适用有价证券权利实现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有价证券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第四十条 权利质权,适用质权设立地法律。
  编辑本段第六章 债权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第四十二条 消费者合同,适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法律;消费者选择适用商品、服务提供地法律或者经营者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没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适用商品、服务提供地法律。
  第四十三条 劳动合同,适用劳动者工作地法律;难以确定劳动者工作地的,适用用人单位主营业地法律。劳务派遣,可以适用劳务派出地法律。
  第四十四条 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但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法律的,按照其协议。
  第四十五条 产品责任,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被侵权人选择适用侵权人主营业地法律、损害发生地法律的,或者侵权人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没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适用侵权人主营业地法律或者损害发生地法律。
  第四十六条 通过网络或者采用其他方式侵害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的,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第四十七条 不当得利、无因管理,适用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发生地法律。
  编辑本段第七章 知识产权
  第四十八条 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内容,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
  第四十九条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知识产权转让和许可使用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本法对合同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条 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当事人也可以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协议选择适用法院地法律。
  编辑本段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六条,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
  第五十二条 本法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1]
  编辑本段法工委关于草案主要问题的汇报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一般说来,发生涉外婚姻家庭、继承、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民事争议后,需要确定具体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旨在明确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为解决涉外民事争议,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提供依据。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作为民法草案的一编,已经2002年12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初次审议。民法草案共9编、1200多条,由于涉及面广,内容复杂,一并研究修改历时较长,全国人大常委会采取分编审议的方式。物权法草案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六次审议,已由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侵权责任法草案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已由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今年立法工作计划,法制工作委员会在民法草案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编的基础上抓紧工作,认真研究了我国和德国、瑞士、日本等国家有关规定,以及欧盟、海牙国际私法协会等制定的有关条约性法律文件;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就涉港澳民事关系法律适用问题听取意见;并召开了全国人大外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国务院法制办、外交部、商务部以及部分国际私法专家参加的座谈会。经认真听取各方面意见,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草案。
  起草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总的思路,是从我国的实际出发,适应改革发展稳定的要求,着重解决发生涉外民事争议较多,各方面意见又比较一致的法律适用问题。要把我国多年来行之有效的规定和做法吸收到草案中,同时体现国际上通行做法和新的发展成果,进一步完善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制度。要尽可能做到简明扼要,通俗易懂。法律委员会于8月17日召开会议,对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就草案主要问题汇报如下:
  一、关于最密切联系原则
  20世纪70年代以来,确定法律适用的最密切联系原则得到广泛采用,适应了国际上解决涉外民事争议法律适用的实际需要,逐步成为国际上确定跨国民事关系法律适用的重要规则。草案充分体现了最密切联系原则。明确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应当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本法或者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没有规定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条)
  二、关于当事人选择适用的法律
  草案分别在婚姻家庭、继承、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方面就法律适用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考虑到当事人对民事权利享有处分权,并适应国际上当事人自行选择适用法律的范围不断扩大的趋势,草案明确规定了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的法律。同时也对当事人选择适用法律的范围作出了限制,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应当直接适用。”(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五条)
  三、关于物权的法律适用
  物权的法律适用涉及当事人对物权的取得和行使。草案区分不动产和动产对物权的法律适用作了规定。对不动产物权,草案采用多数国家的通行做法,规定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八条)动产的种类繁多,交易条件和方式不一,草案规定允许当事人协议选择动产物权适用的法律;没有协议选择的,适用动产买卖交付时等动产所在地法律。(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九条)草案还对运输中的动产、有价证券和权利质权的法律适用作了规定。
  四、关于合同的法律适用
  目前,全国法院每年共受理涉外民商事案件1万余件,其中最多的是涉外合同案件。草案在总结我国司法实践的基础上,并借鉴国外的通行做法,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没有协议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合同履行地法律。”这一条规定中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合同履行地法律”,还可由最高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性质的合同、不同的履行情形,通过司法解释作出具体规定。(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四十三条)
  为了切实保护消费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草案规定:“消费合同,适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法律;消费者选择适用商品提供地法律或者经营者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没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适用商品提供地法律。”(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四十四条)“劳动合同,适用劳动者工作地法律;难以确定劳动者工作地的,适用用人单位主营业地法律。劳务派遣,可以适用劳务派出地法律。”(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四十五条)
  五、关于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
  明确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有利于知识产权的应用和保护。草案针对实践中发生较多的知识产权确权、转让、侵权等三类纠纷,分别规定:“知识产权,适用权利保护地法律,也可以适用权利来源地法律。”(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知识产权转让和许可使用适用的法律;没有协议选择的,适用本法对合同的有关规定。”(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五十二条)“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适用权利保护地法律,当事人也可以协议选择适用法院地法律。”(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五十三条)
  六、关于本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有些专家和法院的同志建议把海商法、民用航空法、票据法等三部商事法律有关法律适用的规定纳入到本法中来,制订一部“统一”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考虑到商事领域的法律众多,除这几部法律外,还有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保险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制度内容不同,监管要求也不同,情况十分复杂,什么情况下可以适用外国法律,还是在单行法中作出规定为宜。据了解,国外的法律适用法对商事领域的法律适用问题一般也不作规定。因此,草案没有将海商法、民用航空法、票据法有关具体规定纳入本法,但作出衔接性规定:“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条)
  草案还对民事主体、婚姻家庭、继承等问题的法律适用作了规定。
  20世纪80年代以来,世界局势趋于缓和,世界许多国家开始 重新制定或者修改本国国际私法,兴起了一股国际私法 的立法改革浪潮。自从瑞士于1987年颁布《国际私法典》之后,一批国家或地区纷纷颁布了自己的国际私法法规。其中,既有英美法系的英格兰、 美国(路易斯安那州、波多林各联邦和俄勒冈州等),也有大陆法系的德国、意大利、比利时、列支敦士登等国。
  关于世界国际私法的立法趋势,最显著的就是集中化趋势 。首先是立法形式上的集中化,如果已过国际私法立法过于零散、凌乱,不系统、不够集中,就必然会降低该法规的质量,影响其效用的发挥。所以集中的立法方式是国际私法立法的必然选择,其中,专篇专章或法典式立法方式均为可取之道,如路易斯安那州的国际私法立法最初便是一部单行法规,后来被并入民法典,结构上仍保持完整 。 其次是立法内容上的集中化。一方面,各国立法均将原有的分散式立法内容经过归纳和修改后汇编在一起,消除原有立法内容上的相互矛盾重叠;另一方面,新法都根据当今世界民商事发展的需要并结合国情,对原有立法进行了大量补充。 此外,国际私法立法的结构安排更趋合理,对于法律适用、管辖权和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的安排形成了各有千秋的瑞士模式、意大利模式、罗马尼亚模式三种模式。
  世界国际私法的第二个立法趋势是英美法与大陆法的相互融合。首先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的冲突法向成文化迈进,如英国 于1995年颁布了新的《国际私法(杂项规定)法》。而大陆法系国家接受英美法系理论的影响,其中最突出的表现便是“最密切联系原则”已经为近年来几乎所有的欧洲国际私法接受。此外两大法系在属人法上日趋接近及在继承法律适用上的相互融合和在时效法律适用制度上的融合趋势都鲜明的表现出了两大法系的相互融合。
  世界国际私法的第三个立法趋势是法律适用上“明确性”与“灵活性”的结合。如果一国国际私法立法机关不能合理的处理其在法律适用上的“明确性”与“灵活性”,就很难依法维护本国的国家主权和国家利益。
  中国的现代化建设事业和中国国际关系的发发展离不开既适合中国国情又适合中国国际关系发展趋势的相对完善的中国国际私法。而现有的中国国际私法立法十分零散,也很不完善,已不适应世界发展潮流,也不能满足中国发展的需要。由此结合世界的国际私法立法趋势以及中国的实际国情,中国国际私法立法在未来应当会有以下几点发展趋势。
  首先,基于我国国际私法立法方面具有的优势即我国的国际私法立法有着坚强的理论后盾,我国有条件在不久的将来制定一部完善的国际私法法典,法典 具有体系完整、适用简单、修改方便、公示性强、透明度高等优势, 而在立法模式上采用意大利模式较为妥当,该模式既照顾到了法官判案的程序,又考虑到了立法在形式上上完整性和协调性。 在立法内容上可参考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私法示范法》进行增修和调整。大体上仍然按照总则、分则和附则的框架,但需将冲突规范和程序规范按渐进式进行整合,即总则部分和分则部分均按管辖权—法律使用—外国判决的承认和执行进行规定。
  其次, 中国的国际私法立法应具有中国特色。 国际私法首先是民族的法或国家的法。 具有强烈的国别色彩和深厚的民族底蕴。故中国国际私法立法应以解决中国所特有的国际私法问题为中心,注意反映中国国际私法学者的研究成果,并在原则、规定、制度、体例等方面有自己的特色。在对待司法解释问题上,建议对有关国际私法的现有司法解释,将其进行整理、增修、编撰并入典,同时规定其效力的时间范围。
  再次,中国国际私法的立法在法律渊源上不应再局限于冲突法,而应将统一实体私法纳入国际私法的范围,使国际私法的渊源不断丰富,不但包括冲突规范、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国际民商事诉讼程序规范和仲裁规范,而且还包括统一实体私法规范。
  此外,我国国际私法立法的适用范围上,应较多的涉及新兴领域,如网络国际私法,它在连接点、法律选择方法、准据法、管辖权以及司法协助等方面则对传统国际私法提出了挑战,对此可以在国际私法典中单独制定出调整网络法律冲突的篇章加以规制。同时,我国国际私法立法中还应体现保护弱方当事人正当、合法权益的保护,体现社会本位以及法律选择的适当性。 应当加入有关在法律选择时适用有利于弱者的法律的条款,以增强法律选择的适当性。在范围确定上,我国国际私法法典调整范围应定位为“大国际私法”。因为国际私法一旦法典立法,程序规范将会和冲突规范一道被纳入法典,减少对其他部门法的依附,这也是由国际私法程序规范本质上与国内民法程序规定相区别所决定的。
  总之, 在经济全球化的浪潮中,中国要参与国际经贸合作和发展,在立法上就必须善于吸收和借鉴国外立法的成功经验,努力使国内立法与国际立法接轨,并积极参与国际上的法律协调化和统一化活动,同时保持本身特色, 对中国的国际私法规范作出修改或重订,制定中国国际私法法典,为涉外民商事交易的当事人提供指导作用,给予完善的法律保障,促进国际民商事交往的发展, 从而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国际私法
  一、立法集中化
  1、立法形式上集中化:由分散立法向集中专门规定的方式发展
  2、立法内容上集中化
  a.各国立法将原有的分散式立法内容经过归纳和修改后汇编在一起,消除原有立法内容上的相互矛盾重叠。
  b.新法都根据当今世界民商事发展的需要并结合国情,对原有立法进行了大量补充,增加了许多新的内容。
  c.各国国际私法立法的结构安排更趋合理
  形成了三种模式 ①瑞士模式:管辖权——法律适用——判决承认与执行
  ②意大利模式:总则——管辖权——法律适用——外国判决承认与执行
  ③罗马尼亚模式:总则——冲突法——国际民事程序法

  二、大陆法与英美法相互融合
  1、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的冲突法向成文化迈进
  2、大陆法系国家接受英美法系理论的影响
  a.几乎所有欧洲国际私法都接受了“最密切联系原则”。
  b.美国“冲突法革命”中影响巨大的“利益分析说”也为欧洲国际私法理论和立法接受。
  3、两大法系在属人法上日趋接近
  大陆法系通常坚持本国法主义,英美法系通常采用住所地主义。
  现在的发展趋势:住所地主义地位得到提高,大有逐渐取代国籍这一连接点之势。
  4、两大法系在继承法律适用上的相互融合
  大陆法系通常采用“同一制”,英美法系通常采用“分隔制”。
  现在的发展趋势:“同一制”原则逐渐得到国籍社会认同,各国立法采取各种方式试图消解两种制度间的对立。
  两种制度根本分歧:不动产继承的法律适用
  实践中解决办法:有的国家运用反致制度,有的国家允许被继承人在一定限度内享有选择法律的权利。
  利用公共秩序保留条款也可协调两者之间的矛盾。
  5、两大法系在时效法律适用制度上的融合趋势
  大陆法系通常仅简单的规定时效受主要事实准据法的支配,英美法系将其归结为程序事项,原则上受法院地法支配。
  发展趋势:逐渐放弃各自固守的单一法律的做法。

  三、法律适用上“明确性”与“灵活性”结合
  1、“规则”与“方法”的结合(方法是指一系列因素,并非具体指明适用的法律,而是为法院的选择提供一种参考和标准)。
  2、客观性冲突规范与主观性冲突规范的结合
  3、对客观性冲突规范的“软化”处理
  a.增加连接点数量
  b.设立补充性连接点
  c.采用分割方法,对同一案件中的不同争议规定不同的连接点,适用不同的法律。
  4、“有利原则”的运用
  5、“例外条款”广泛接受
  6、“强行规范”与冲突法的“实体化”现象
  7、反致制度上的折中实践。

首先告诉你,欧美法律是英美法系,是判例法,同时有陪审员制度,所以不会出现你说的这种极端情况。
第二点,父母需要承担责任的前提条件是父母在孩子受害的过程中,有明显过错,没有尽到监护责任,同时后果非常严重。这个监护责任不是说,孩子只要意外受伤就是没有尽到,而是要明确证明父母允许子女单独脱离父母监护,受到伤害。

关于国外吸烟的法律~

加坡禁烟法规定,凡在公共场所扔一个烟头者罚款500新加坡元(折合人民币2850元左右)或打4板子。打板子的是机器人,它不讲情面,前两板子打下来多数人休克,立即送医院抢救,等待医好屁股再来继续打后两板子。

意大利禁烟法规定,16岁以下儿童出售香烟者处100万里拉罚款。科威特禁烟法规定,禁止在电视电影中播映吸烟的镜头。马来西亚政府规定,凡申请低息商业贷款者,必须经过体检证明他不吸烟方能取得贷款资格。德国规定出租车内禁烟,如司机吸烟,乘客有权投诉并获得奖赏;如乘客吸烟,司机有权拒载。

泰国公共场所全面禁止吸烟,违者罚款2000铢。泰国规定,烟盒必须用一半的面积印上统一的警示性画面:一个被熏黑了的肺、一副黄黄的参差不齐的板牙、一个插满管子的病体、还有一个喷云吐雾的骷髅。包装上也不准印有轻量、柔和或焦油含量低等误导性词语。

法国政府在1964年制定法令也规定,在香烟盒上必须注明“吸烟有害健康”的警示语,2005年,香烟盒上的警示语也升级为“吸烟毒死人”。

肯尼亚首都内罗毕市政府去年11日宣布,从即日起在该市所有公共场所禁止抽烟,违者将被处以重金罚款或被捕入狱。该市由此成为这个东非国家第三个禁烟城市。

墨西哥城法律规定,“所有封闭的公共场所都应百分之百禁烟”,违法吸烟的个人将被处以50至150美元不等的罚款,惯犯将被监禁36小时。

美国费城的火车站,如今也有个告示,在站台吸烟者或罚300美元,或入狱10天。

  美国:醉酒驾车即便是没有发生人身伤害交通事故,一旦被警察查出驾驶人酒精含量高于法律标准,就会被拘留关押,然后由刑事法官宣判,最低可判1周监禁,重的可以判1年监禁。司机酒精浓度超过6mg/100ml,将被无条件吊销驾驶证。大多数州对第一次超速违章的司机会采取教育为主的方法。但如果再次违反交通规则,就逃不过惩罚。在开车超速罚单最贵的10个州中,最高额的罚单可超过500美元,北卡罗来纳州和乔治亚州的法官还有权增加入狱处罚。

  瑞典:对超过酒精浓度的司机,重者将坐牢2年,轻者被扣驾驶证1年。

  德国:凡是未满21岁或者尚在实习期的驾驶员,一旦抽检发现血液中含有酒精的,无论是否达到法定的酒精浓度标准,均视为酒后驾车,并将处于125欧元和扣两分的处罚。在实习期内的,警察将对其加重处罚,将实习期从2年延长到4年,并强制其参加交通法规培训班,直至毕业才能重新拿回驾照。对青少年酒后驾车行为,德国实施了“零容忍”政策:凡是21岁以下或者尚在实习期的驾驶员,一旦饮酒,无论其血液中酒精含量是否达到法定浓度,均被视为酒后驾车,处以罚款和扣分。大多数德国人都严格遵守禁止酒后驾车的相关法律法规,酒后驾车被视为极度不尊重他人生命安全的行为。

  法国:法国交通部门的数据统计显示,该国31.5%的交通事故由超速行驶造成,所以法国警察对超速驾驶者毫不留情。法国法律规定,超速50公里/小时以上被视为犯罪行为。

  英国:英国人嗜酒,饮酒和看戏几乎构成了人们夜生活的主要组成部分。在伦敦,你常常能够看到市区遍布的酒吧内挤满了人,很多人宁愿站在外面也要举杯畅饮一番。酒后驾车便成了引发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英国法律对酒后驾车管理得非常严格,初次酒后驾车,便会被吊销驾照一年。此外,英国交通部计划给予警察更大权限监督司机是否存在酒后驾车行为。无论车辆行驶状况是否正常,警察均有权要求司机停车接受酒精测试。司机如果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检查的话,可被视作酒后驾车。

  澳大利亚:澳大利亚对于违反交通规则的处罚方法有:一是累计扣分,二是罚款,三是吊销驾驶执照,四是取消驾驶资格,五是监禁。小车超速一般罚款2200澳元,并处暂停驾驶3个月。

  新加坡:酒后驾驶,初犯者将受到1000至5000新元的罚款或者长达6个月监禁;重犯者强制监禁1年,并且处罚金3000至1万新元;累犯者的罚金为3万新元及最长10年的监禁。

  马来西亚:一旦发现酒后驾车者,立即予以拘留,并将他的妻子也一同拘留,关在一起,令其妻彻夜教育丈夫。

  印度:在印度首都新德里,每天行驶在街头巷尾的机动车中,有将近45%的车辆是由刚饮过酒的司机驾驶的。针对屡禁不止的酒后驾车情况,印度政府早在上世纪90年代就出台了相关法规。即使从现在的角度讲,当时的法规也相当苛刻:倘若司机体内酒精浓度超过0.03%,就会被认定为初次犯罪。

  日本:日本人口多而道路窄,酒后驾车同样成为棘手的社会问题。对于醉酒驾车,日本法律并无准确数值规定,执法人员会根据驾驶员饮酒后的表现和酒精对其形成的刺激,例如是否能够正常驾驶,是否站立不稳,是否不能走直线等进行相应的判断。醉酒驾驶者,处两年以下徒刑或10万日元以下罚款。带有酒味驾驶者,处3个月以下徒刑或5万日元罚金。醉酒驾驶两次以上者,将被判处6个月徒刑。对于醉酒驾车者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00万日元以下罚款,并当场吊销驾照,3年内不核发驾照;饮酒驾车者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50万日元以下罚款;醉酒驾车造成人员死亡的驾驶员将被当场吊销驾照,且10年内不核发驾照。对于醉酒驾车司机的同乘者和供酒人,也要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50万日元以下罚款。

中国人在外国犯罪依哪国法律?
答:按照国际一般的原则都是属地优先,也就是由犯罪发生地的国家管辖;但是,如果已经逃回国内,根据不引渡本国国民的原则,会由中国法院根据他国提供的证据材料依中国法律审判;有外交豁免的中国人犯罪,他国也无权管辖,仍然是中国法院依中国法审判;另外,如果这个人回国了,他的行为在国外是犯罪,但在中国...

哪些外国法律制度对当前国家的民主法制建设有借鉴启示的意义_百度知 ...
答:在全社会建设“美丽中国”的新要求下,我国的环境法制建设面临下一步的战略突破口,学习国外相关法律制度能为我们提供一些帮助,如美国的《国家环境政策法》对美国政府执政理念的转型和行政决策程序的科学化和民主化的重大推动作用,深入研究该法将有助于我们确定我国环境法制建设的发展方向和战略突破口。

中国公民在国外犯法,适用什么样的法律?
答:中国公民在外国的一般违法行为,适用所在国的法律。中国公民在外国的犯罪行为,按所在国法律处理。另外,中国也将依照中国法律进行追究,但是如果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中国可不予追究;如果最高刑期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刑法》第七条规定,中华...

哪些国外大学法律专业比较好
答:英国的剑桥大学 如果你申请大学你还需要一个SAT的成绩,这个你也要准备了,如果你英语底子好,平时时间多,托福半年就搞定了。还有,我不知道你是否在国际高中或者是一些公立学校的国际部,如果你想申请国外的大学,就去国际班读书吧,在公立学校大家都准备高考,你在那里呆着也没必要 ...

求关于“为何要适用外国法律的理由”的文章...谢谢大家了..._百度知...
答:从最早的古罗马时期产生万民法成为国际法的萌芽至今,国际私法已具备了相对独立成熟的体系。而回溯从其萌芽诞生开始,国际私法的发展经历了四个阶段——萌芽阶段、法则区别说阶段、近代国际私法、当代国际私法。其间无数法学家耕耘于对国际私法的合理完备的建设中,而重点则落在两个方面上——首先便是本国...

中国人在外国犯罪了,要收到哪个国家法律的处理?
答:如果违反外国法律,应该按照外国法律处理,这叫属地原则。

中国公民去国外务工,适用哪国的法律
答:以更好地保障客户的利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十三条 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回国定居的,应当在入境前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提出申请,也可以由本人或者经由国内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提出申请。

哪里能查到国外的法律规定?比如英国法,美国法
答:发达国家的法律条文都是公开的,可以谷歌直接搜索即可。下面列举一些网络资源:国外网站:Computer and CyberSpace Law (http://www.ll.georgetown.edu/lr/rs/cyber.html)乔治敦大学法律中心的资源。外国法律和国际法 (http://www.lawlib.wuacc.edu/washlaw/forint/forintmain.html)美国华盛顿大学法...

去国外读法律与国内读法律对今后人生影响有什么区别?
答:当今世界法律分为两派: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前者是案例法国家,后者是成文法国家,中国属于后者.英国及原英联邦国家,美国等都是英美法;法国\德国\日本\中国是成文法;互相之间的法律制度差很多,律师执照也不能通用.选择到哪个国家去读什么法,是很有学问的一件事.行政法以美\日\法为宜,合同及民商类以...

如果你在外国做一件是,在外国法律看了来不犯法,但在自己国家属于犯法...
答: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综上,如中国人在外国犯我国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上罪行的,当然包括你说的非法拘禁罪,应当追究;外国人犯上述罪行的,可以追究,但国外法律规定不是犯罪的除外 我是复制粘贴的,希望对你有帮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