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4号中组部发的厅字离休文件 黑组通字53号文件中老干部基本离休费包含哪些项

作者&投稿:延容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重点不是这个文件,重点是中组发1988 10号文件,也给你附后了
半脱产乡干部改为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后,能否办理离休?
凡按中央组织部《关于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问题座谈会纪要》(中组发〔1988〕10号)将参加革命工作改为建国前的半脱产乡干部,一般可以办理离休。

——《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关于脱产乡干部改为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后能否办理离休的意见》组厅字〔1991〕4号(1991年1月7日)

中央组织部印发《关于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问题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中组发〔1988〕10号
1988-8-30
  现将《关于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问题座谈会纪要》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一九八八年八月三十日
  附:   关于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问题座谈会纪要一九八八年八月十四日至二十日,中央组织部在北京召开了关于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问题座谈会。参加会议的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副部长、干审处长和部分中央国家机关的有关同志。会议回顾了几年来确定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工作情况,针对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就如何进一步做好善始善终工作进行了深入讨论,统一了认识,提出了具体措施和意见。
  (一)五年多来,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在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认真贯彻执行了《关于确定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规定》(中组发〔1982〕11号)及有关补充规定,做了大量细致的艰苦的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这对于准确地确定一大批老同志在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实事求是地肯定他们的革命历史,贯彻干部离退休制度,推进干部制度改革,起了重要作用。
  目前,这项工作总的看,应该解决的问题大多数已经得到解决。但是,由于干部参加革命的具体情况复杂,有的政策规定比较原则,以及个别规定不尽完善或不够明确的,有些地方在执行过程中宽严掌握不一,致使在实际工作中出现了一些不平衡、不合理的现象,引起了一些新的矛盾,加之不正之风的干扰,使这项工作的顺利结束,还要作出很大的努力。为此,必须针对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本着从严掌握的精神,采取有力措施,妥善解决一些必须解决的问题,把这项工作细致、慎重地逐步收拢,达到善终的目的。具体要求是:对符合文件规定的申请,应尽快审批解决;对个别规定明显不合理的,应在政策上作适当调整,有的规定不够明确的,予以补充和完善;对一些要求虽有一定道理,但涉及面大,容易引起新的矛盾和较大波动的,不再开口子;对那些明显更改错了的,必须纠正;对不正之风,要坚决抵制。
  (二)根据中组发〔1982〕11号文件规定的基本原则,对确定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若干政策性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1.对于我党在敌伪统治区建立的秘密外围组织进步团体,仍按照中央组织部级组通字〔1983〕34号和组通字〔1984〕22号文件规定的原则和审批手续办理。对于秘密外围组织要根据其建立的状况和进行革命活动所起的实际作用,区别情况,严格把关,审查确定。对于抗日战争时期,我党在国民党统治区建立和直接领导的、其成员是专职从事革命活动的、在组织动员群众坚持抗战起了重大作用的进步团体,可予审批。其他进步团体一般不再审批。
  当地解放前夕,为迎接解放参加我党组织和领导的护厂、护矿、护路、护校以及其他群众性组织的成员,应肯定对革命做了有益工作的这段历史,但不能计算为参加革命工作的时间。
  对于建国前我侨党在国外建立的秘密外围组织,不再逐一审批。参加这类组织现在国内工作的归侨干部,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参照中组发〔1984〕7号文件第三条的规定,以本人档案记载及国内能够查到的确凿证明材料为依据,研究办理。
  2.对于建国前我党开办的干部学校、干部训练班及其学员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审批原则,仍按照中组发〔1982〕11号、组通字〔1983〕49号和组通字〔1986〕8号文件的规定办理。在审批时,必须按照确系原非我在职工作人员,参加我党为吸收干部而创办的,以学习政治理论政策为主、短期训练班性质、建国前开学的干部学校(干部训练班、大学、公学),学员结业后随即分配工作等项条件,严格把关,审查确定。
  从上述干部学校(干部训练班、大学、公学)学习结业后,没有立即分配工作,而是转入专业学习或进入正规学校学习的,或者结业后自谋职业的,以及自行脱离中断学习的学员,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均不能从入校(开学)之日算起。
  对于建国前我党开办的各类中等学校学员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问题,仍按中组发〔1982〕11号和组通字〔1983〕49号文件规定办理。
  3.抗日战争时期,根据地、解放区的乡或相当于乡一级的行政村中,实行上半脱产的乡(村)长、副乡(村)长、文书、治安委员、财粮委员、武委会主任(民兵队长)、民兵指导员、农会主任(主席)、妇救会主任、青救会主任,一直担任上述半脱产职务,建国以前直接提拔为脱为干部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担任这些半脱产职务之日算起。
  解放战争时期,根据地、解放区的乡或相当于乡一级的行政村中,实际上半脱产的乡(村)长、党支部书记、文书、治安委员、财粮委员、武委会主任(民兵队长),以及当地尚未建立政权之前,由农会代行乡(村)政权职责的农会主任(主席),一直担任上述半脱产职务,在建国前或当地解放后三年内直接提拔为脱产干部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担任这些半脱产职务之日算起。
  4.抗日战争时期,在根据地、解放区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党员,一九五三年底以前提拔为脱产干部,一直坚持革命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以从入党之日算起。对于解放战争时期在游击区、解放区、根据地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党员,仍按“建国以前脱产,一直坚持革命工作,入党时间早于脱产时间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也从入党之日算起”的规定执行。
  (三)
为了顺利地做好善终工作,必须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要进一步加强领导。这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任务艰巨。要善始善终地做好工作,各级党委和组织部门必须进一步加强领导,针对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和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和措施,加快工作进度。对任务较重,力量薄弱的地区和单位,要加强指导,帮助他们解放工作中的难题。对坚持原则,秉公办事的同志,应给予支持和鼓励。对按规定不能更改参加革命工作时间而仍反复申请的同志,要耐心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不厌其烦地进行解释和说明,讲清政策规定只能做到相对合理、大体平衡的道理。对少数无理纠缠,甚至扰乱正常工作秩序的,必须给予严肃的批评,情节严重、态度恶劣、教育无效的,应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对干扰这项工作的不正之风,要按照从严治党的精神,坚决抵制和纠正。
  2.坚决按政策规定办事。各地区、各部门的领导干部和经办人员都要加强全局观念,坚决按政策规定办事。符合政策规定的,一定要认真负责抓紧处理。对于政策没有明确的问题,必须事前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未经同意,不得擅自办理。这项工作同平反冤假错案、落实干部政策工作是有区别的,不要套用“粗一点,宽一点”的精神去草率地解决那些按规定不应该解决的问题。要经常组织经办人员认真学习有关文件,吃透政策精神,提高审理工作的质量。对明确归由各省(区、市)审批的问题,各省(区、市)在审批时要瞻前顾后,照顾到左邻右舍,以免引起新的矛盾。
  3.有计划、有重点地进行一次检查。各地、各部门的党组织要督促所属单位对前一阶段的工作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的问题。检查工作不要大张旗鼓地进行,也不要提“检查验收”的口号。检查的方法和重点由各地、各部门根据自己的情况确定。要认真、稳妥地做好错更改的纠正工作,对于那些明显违背政策规定或个人编造历史,弄虚作假,骗取证明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造成错更改的,必须发现一件纠正一件,情节恶劣的,应予严肃处理。
  4.更改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调查取证工作,必须坚持按中央组织部组通字〔1986〕8号文件中提出的要求办理。原则上应以本人档案中填写的自传、简历和干审结论作为主要依据,不能只凭本人现在的申请或说明就进行更改。对于本人“文化大革命”以前填写的材料中没有记载,或虽有记载而本人现在要求改变的,应尽可能从有关证明人的档案和组织上保存的历史资料中加以印证,如证明人的档案和历史资料中无记载或记载与本人现的说法不符,以及本人提供的证明人无法查找的,一般不能更改其参加革命工作的时间。
  5.严格审批手续。确定和更改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要由组织人事部门严格按照审批权限办理。已经更改了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但不符合审批手续的,要补办审批手续。

2019河北省离休干部护理费上调文件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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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选:
2019年是新中国成立70周年。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提高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组通字[2019]10号)文件精神,
为体现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对创建新中国作出贡献的老同志的关怀和照顾,
经研究,决定提高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
由每人每月35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4200元。
二、1937年7月7日到1945年9月2日参加华革会工作的离休干部,
护理费标准由每人每月20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2700元。
三、1945年9月3日到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
由每人每月13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2000元。

现就企业和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病故一次性抚恤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和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病故一次性抚恤金计发标准,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离休费确定。
二、企业和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病故一次性抚恤金所需资金,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按现行渠道解决。
三、上述规定执行时间从2011年8月1日起。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要做好衔接工作。

离休干部与退休干部有什么区別
答:2、享受的待遇不同。老干部离休后基本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略为从优。1921年7月1日到1949年9月30日各个革命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离休后原工资照发。离休干部还有生活补贴,医疗待遇上也是实报实销;而现在退休要想领取养老金、享受医疗待遇,必须参保缴费满足相应的条件,养老保险要累计缴满15年...

中组部【2009】40、41号文件
答:根据中办发〔1991〕11号文件的要求,中共中央组织部、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总政治部联合研究制定了《关于贯彻中办发〔1991〕11号文件解决1981年以前军队移交政府安置的离休干部待遇的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为1981年以前军队移交政府安置的离休干部调整生活待遇和授予功勋荣誉章,是一项政策性很强...

什么级别叫老干部
答:随着时间的推移,离休干部越来越少、退休干部越来越多,又形成了广义上的“老干部”。现在,通常把已经办理退休手续的退休干部也称为“老干部”。 二、老干部分类。一般分为离休干部和退休干部:(一)离休干部。简言之,离休干部是指1949年9月30日(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

老干部离休证审批局级待遇行政14级享受是正局还是副局级待遇?
答: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未担任司局(地专)级职务的行政十四级以上老干部离休后,一般可享受司局(地专)级的政治、生活待遇。 中组发〔1982〕13号 老干办字〔1993〕第106号 中共贵州省委组织部:你部1993年7月8日《关于原行政十四级、十八级离休干部待遇问题的请示》收悉。所询关于行政十四级、十八...

求助:1991年老人老74号文件的内容是什么啊?哪位大虾给予指点。_百度知 ...
答:工资制度改革前离休、退休人员,按民政部、财政部民优发[1991]12号、民优发[1992]32号文件规定的项目和国发[1993]79号、国办发[1993] 85号文件规定增加的离休、退休费计发。工资制度改革后,凡国家规定增加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资、离退休人员的离退费,也应计入一次性抚恤金内。取消1986年对国家机关工资人员...

...建国前参加工作的,不管是工人还是干部的都算离休,是几年几号文件说 ...
答:生活补贴,从批准退休之日起按年按全额发给。二、上述老工人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确定,以及"享受供给制待遇"的解释,按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关于确定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规定》(中组发【1982】11号通知),及我部《贯彻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规定中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劳人老【1982】10号...

什么叫离退休人员
答:前不久,中组部召开全国老干部局长会议,会议提出新世纪初老干部工作的主要任务:一、认真贯彻中办、国办通知精神,进一步做好离休干部两费落实工作。各级党委部门、老干部部门要按照《 *** 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组织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落实...

请问建国前退休老工人和建国前离休老工人待遇有区别吗
答:建国前退休老工人和建国前离休老工人的待遇是有区别的。一,待遇不同 1.离休老工人:自2016年1月1日起,对2015年12月31日前已按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建国前老工人调整退休待遇。调整标准为:抗日战争时期及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430元;解放...

天津市管老干部药费由哪出
答:财政部出。中组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离休干部“两费”保障工作的基本要求)的通知》(组厅字2003第18号文件)说的很明确:机关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所需资金要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成部门,...

老干部离休政策的问题
答:其中包括: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老干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老干部;抗日战争时期的老干部;解放战争时期的老干部。1982年4月《国务院关于发布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几项规定的通知》(国发【1982】62号)规定:干部离休条件是对建国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战争、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和从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