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税收问题 采用权益法计算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收益要交所得税吗?

作者&投稿:陈芸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长期股权投资准则规定,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包括两类:一是对合营企业投资;二是对联营企业投资。由于对长期股权投资业务的会计处理与税法的规定有一定的差异,企业在申报纳税时,必须按照税收政策进行分析,再对应纳税所得额进行相应调整。\x0d\x0a  一、企业会计准则相关的规定\x0d\x0a  投资企业取得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投资时,对于取得投资时初始投资成本大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不要求对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进行调整;对于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计入取得投资当期的营业外收入,同时调整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x0d\x0a  投资企业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应当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等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对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进行调整后,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的份额,确认投资损益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投资企业对于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在持股比例不变的情况下,应按照持股比例与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中归属于本企业的部分,相应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增加或减少资本公积。\x0d\x0a  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其账面价值(历年累计结转下来至处置时的账面价值)与实际取得价款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因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而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处置该项投资时应当将原计入所有者权益的部分按相应比例转入当期损益。\x0d\x0a  二、税收法规相关的规定\x0d\x0a  在进行年度纳税申报时,对于投资企业在投资时产生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会计上计入\x0d\x0a  “营业外收入”的金额,按税法规定不应计入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故应调减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x0d\x0a  同时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因此,对于投资企业在年度末确认的当年的投资损益,也应调整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对于投资企业当年确认的应收股利,如果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率与被投资单位一致,无需重复计交所得税,故不存在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问题,但如果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率高于被投资单位,则税法规定需将应收股利还原为税前收益,计入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即应调增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补缴所得税。如果投资企业所得税税率低于被投资企业,不退回分回利润在被投资企业已纳的所得税。自2008年1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x0d\x0a  对于按税收规定的处置所得则应征税,如果是处置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股权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损失向后结转5年仍不能从从股权投资收益和股权投资转让所得中扣除的,准予在股权投资转让年度后第6年一次性扣除。按税法规定确定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置成本是投资企业作为长期股权投资投出资产的公允价值,或是投资企业与被投资单位签订的投资合同中约定对投出资产及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作价。\x0d\x0a  三、权益法核算时初始确认的营业外收入免税,不确认递延\x0d\x0a  持有期间的投资收益更是免税,需纳税调减,这属于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x0d\x0a  税法中对长期股权投资并没有权益法的概念,如果企业拟长期还有该资产,那么:\x0d\x0a  1,因初始投资成本的调整产生的暂时性差异预计未来期间不会转回,对未来期间没有所得税影响,不确认递延所得税\x0d\x0a  2,因确认投资损益产生的暂时性差异,如果在未来期间分回股息红利时免税,也不存在对未来期间所得税的影响,不确认递延所得税\x0d\x0a  3,因确认被投资单位其他权益变动而产生的暂时性差异,在产期持有的情况下预计未来期间也不会转回,不确认递延所得税\x0d\x0a  总之,只要是长投,不管是成本法还是权益法产生的差异,统统不确认递延所得税

权益法核算时初始确认的营业外收入免税,不确认递延
持有期间的投资收益更是免税,需纳税调减,这属于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税法中对长期股权投资并没有权益法的概念,如果企业拟长期还有该资产,那么:
1,因初始投资成本的调整产生的暂时性差异预计未来期间不会转回,对未来期间没有所得税影响,不确认递延所得税
2,因确认投资损益产生的暂时性差异,如果在未来期间分回股息红利时免税,也不存在对未来期间所得税的影响,不确认递延所得税
3,因确认被投资单位其他权益变动而产生的暂时性差异,在产期持有的情况下预计未来期间也不会转回,不确认递延所得税

总之,只要是长投,不管是成本法还是权益法产生的差异,统统不确认递延所得税

绿水青山的答案非常清楚了。
提一下重点:非控长投下、所得税事项由被投资企业完成,为避免重复征税,相关股息、红利对于投资企业免税。投资企业取得长投时,存在“负商誉”(营业外收入)的,可以看成是取得时被投资企业对投资企业的分红(投资企业也免税)。
从而投资企业取得、持有、尚无处置意向的期间内,无关于长投相关的所得税调整事项(即,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这时,税法视角下、可以将投资企业个表中的长投视为 指向 被投资企业(份额)的“指针”、所有相关所得税事项由该“指针”指向的被投资单位去完成。
当企业考虑处置该等长投时,税法视角下,企业即将处置的是企业自身的“资产”,本质上与被考虑处置的固定资产等没有区别,从而投资企业需要确认递延所得税相关事项。

  长期股权投资准则规定,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包括两类:一是对合营企业投资;二是对联营企业投资。由于对长期股权投资业务的会计处理与税法的规定有一定的差异,企业在申报纳税时,必须按照税收政策进行分析,再对应纳税所得额进行相应调整。
  一、企业会计准则相关的规定
  投资企业取得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投资时,对于取得投资时初始投资成本大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不要求对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进行调整;对于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计入取得投资当期的营业外收入,同时调整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投资企业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应当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等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对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进行调整后,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的份额,确认投资损益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投资企业对于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在持股比例不变的情况下,应按照持股比例与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中归属于本企业的部分,相应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增加或减少资本公积。
  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其账面价值(历年累计结转下来至处置时的账面价值)与实际取得价款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因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而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处置该项投资时应当将原计入所有者权益的部分按相应比例转入当期损益。
  二、税收法规相关的规定
  在进行年度纳税申报时,对于投资企业在投资时产生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会计上计入
  “营业外收入”的金额,按税法规定不应计入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故应调减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同时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因此,对于投资企业在年度末确认的当年的投资损益,也应调整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对于投资企业当年确认的应收股利,如果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率与被投资单位一致,无需重复计交所得税,故不存在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问题,但如果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率高于被投资单位,则税法规定需将应收股利还原为税前收益,计入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即应调增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补缴所得税。如果投资企业所得税税率低于被投资企业,不退回分回利润在被投资企业已纳的所得税。自2008年1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对于按税收规定的处置所得则应征税,如果是处置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股权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损失向后结转5年仍不能从从股权投资收益和股权投资转让所得中扣除的,准予在股权投资转让年度后第6年一次性扣除。按税法规定确定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置成本是投资企业作为长期股权投资投出资产的公允价值,或是投资企业与被投资单位签订的投资合同中约定对投出资产及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作价。
  三、权益法核算时初始确认的营业外收入免税,不确认递延
  持有期间的投资收益更是免税,需纳税调减,这属于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税法中对长期股权投资并没有权益法的概念,如果企业拟长期还有该资产,那么:
  1,因初始投资成本的调整产生的暂时性差异预计未来期间不会转回,对未来期间没有所得税影响,不确认递延所得税
  2,因确认投资损益产生的暂时性差异,如果在未来期间分回股息红利时免税,也不存在对未来期间所得税的影响,不确认递延所得税
  3,因确认被投资单位其他权益变动而产生的暂时性差异,在产期持有的情况下预计未来期间也不会转回,不确认递延所得税
  总之,只要是长投,不管是成本法还是权益法产生的差异,统统不确认递延所得税

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如何进行纳税调整~


不需要的。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收益不交所得税,要等股权实际交易后再依法纳税。

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营业外收入是否交所得税
答:是。根据题目可知初始取得长期股权投资时,在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之间的差额400万元应计入取得投资当期的营业外收入。有关会计处理如下:借: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3400万元 贷:银行存款3000万元 营业外收入400万元 税务处理及纳税调整与填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下会确认暂时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吗
答:不需要确认。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确认投资收益的,未实际收到时税法不确认为企业的收入。企业实际收到现金股利时,权益法核算时冲减长期投资账面价值,税法确认为一笔收入,但是该收入为免税收入的。长期股权投资确认投资收益与税法不存在暂时性差异,该差异是永久性差异,因此不确认对所得税的影响。投资方...

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收益要缴纳所得税吗
答:用权益法计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是不需要交所得税的,不过在企业的股权实际交易后是需要依法纳税。使用权益法核算的时候,投资企业应将被投资企业每年获得的净损益,按投资权益比例列为自身的投资损益。

权益法和成本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
答: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在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有可能需要进行纳税调整,因为税法上是以被投资企业进行利润分配时确认收入的实现,与成本法一致。权益法核算以被投资企业利润实现时投资企业确认收入,需要进行相应纳税调整。两者间在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没有影响。

剖析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所得税会计处理
答:剖析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所得税会计处理是我为大家带来的论文范文,欢迎阅读参考,希望对你有帮助! 摘要:本文对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涉及的暂时性差异进行了归纳总结,并结合实例对其所得税会计处理这一实务操作中的难点进行了梳理和剖析。 关键词:长期股权投资;暂时性差异;会计处理 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是指对...

剖析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所得税会计处理
答:企业采用成本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在出售转让以及收到股东分配利息或者股利时确认投资收益,期间由于参股而取得的收益或损失无需做处理。二、采用权益法核算 用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具体分取得、持有与处置三个过程,相应会计分录如下:1、长期股权投资取得时 (1)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

采用权益法计算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收益要交所得税吗?
答:不需要的。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收益不交所得税,要等股权实际交易后再依法纳税。

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为什么不确认递延所得税?
答:1、如果企业拟长期持有该项投资,则:因初始投资成本的调整产生的暂时性差异预计未来期间不会转回,对未来期间没有所得税影响,故无需确认递延所得税。在企业对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准备长期持有的情况下,对于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差异一般不确认相关的所得税影响。2、如果...

权益法确认投资收益怎么纳税调整
答:应当按照本准则第九条至第十三条规定,采用权益法核算。投资企业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应当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的份额,确认投资损益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投资企业按照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分得的部分,相应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权益法核算的投资收益需要纳税调整吗
答:需要的。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八条 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价。追加或收回投资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当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第十条 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