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时期是否有经济法产生的社会基础

作者&投稿:毕魏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中国经济法产生的原因和发展道路与美、德等资本主义国家有明显不同。
中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其经济职能不是作为市场缺陷的补救措施而产生的,这里一开始国家就全面介入经济生活,全面担负经济组织管理职能,实行计划经济体制,基本上排斥和取代了市场的作用。可以说,在计划经济时代,中国不存在经济法,而是以行政法管制经济的运行。
直至20世纪70年代末,中国经济法才与市场经济相伴而生,其产生原因是克服转型期市场的缺陷。
中国正处于体制转轨的时期,市场经济本身还处于成长阶段,离真正成熟的市场经济还有很远的距离,因此它具有转型期市场特有的缺陷,即市场发育不成熟,市场体系不健全。由于长时期计划经济体制的实行,市场治理机制的萌芽遭到了彻底的破坏。实行体制改革和转轨以后,逐步改变“国家统制经济”局面,国家权力因素逐步受到节制,市场开始发育和逐渐成长。但是就目前情况而言,市场依然是不成熟的。例如,土地等基本生产要素不能进入市场进行流通和交换,资本市场发展严重滞后,城乡二元经济结构所造成的市场分割现象非常严重,价格刚性或受到认为因素的干涉而不能反映真实的市场供求。在一些领域,不仅进入壁垒很高,退出壁垒也很高,资源的自由流动与优化组合受到了极大的影响。这些缺陷靠幼稚的市场无法调节,因此需要国家在组建、培育市场方面做大量的工作,这也成为了中国经济法产生的原因。
同时,由于中国转型期市场的不完善,使得市场发育不成熟与一般市场缺陷交织在一起,二者相互强化,加剧了一般市场缺陷的影响。例如,信息不对称是市场缺陷的一个表现,它虽然造成消费者弱势地位并使经营者有机会欺诈消费者,但在相对完善的市场上,由于市场的统一和开放,交易者之间难免重复博弈,信息优势者具有主动提供真实信息的动机,信誉成为大多数人都看重的“资本”,因此,由于信息不对称所导致的市场失灵可以大为减少。相反,如果市场不成熟,这种市场的自我净化功能将难以实现,并且会放大市场缺陷带来的恶果,同时进一步阻碍市场的成熟与完善,震惊全中国的“三聚氰胺”事件便是一个很好的例子。所以,中国经济法还担负着弥补一般市场缺陷的重任。

社会保障法是否应该归入经济法?~

  社会保障法的基本功能是保障人的生存权利,维护社会公平,保证社会秩序的稳定。透析社会保障法的经济法属性,是构建该制度的重要前提。社会保障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社会保障法应归属于社会法、社会保障法是劳动法的附属物。
  通过对社会保障法和经济法的产生背景、立法理念、基本原则、价值理念以及适用机构和适用程序进行比较研究,可以得出以下结论:1.社会保障法和经济法均是因市场经济的发展带来了市场自身无法调和的矛盾时应运而生的,其实质都是国家以立法模式对市场经济进行的干预;2.经济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立法理念渗透在社会保障法的理论依据当中;3、社会保障法的实施是经济法坚持平衡协调原则的重要保证,经济法的政府适当干预原则对社会保障法也同样适用;4.社会保障法与经济法都具有秩序、公平、效率、安全、的法律价值,社会保障法的效率价值体现在其鼓励和配置劳动力资源以及社会保障基金对宏观经济的影响上,都是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的重要手段,社会保障法明显具有经济法属性。
  从社会学的角度分析,社会保障法是对社会整体利益的维护,这是符合经济法立法理念的;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社会保障法是对市场失灵的弥补,同时也是宏观调控的手段之一,这都是在完成经济法的任务;从政治学的角度分析,社会保障法是一种政府主导的责任,在确认国家干预合法化的同时,也起到了防止权力滥用的作用,完全符合经济法的授权与控权的双重功能。

1、独资企业的法律特征有
1.企业组建手续简单、费用低,只要按照有关规定,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营业执照即可;
2.无须向社会公布企业的财务报表;
3.一般情况下,所有权和经营权合一;
4.政府管制较少,企业只要遵守有关规定即可;
5.企业对自己的债务负无限责任,当个人的资产不足以偿还债务时,用个人的财产偿还债务;
6.企业寿命有限,为往往随着业主的死亡而告终;
7.企业资本一般由个人筹集,一般为个人的财产,很难筹集到大笔资金。
2、设立合伙企业应具备条件:①有2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②有书面合伙协议;③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④有合伙企业的名称;⑤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3.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
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法定人数是指法定资格和所限人数两重含义。法定资格是指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可以作为股东的资格。法定人数是《公司法》规定的注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限定为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2.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司类型企业最低注册资本咨询人民币三万元贸易人民币三万元服务类人民币三万元房地产人民币三万元投资服务人民币三万元金融人民币三千万元生产、研发人民币三万元电信增值人民币一百万元特定行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高于前款所定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如:拍卖业至少需100万元注册资本;典当行至少需要300万注册资本)。3.股东共同制定章程。 制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是设立公司的重要环节,公司章程由全体出资者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制定,经全体出资者同意,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除其名称应符合企业法人名称的一般性规定外,还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有限公司"。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是指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的组成、产生、职权等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要求。公司的组织机构一般是指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或股东会、执行董事、一至二名监事、经理。股东人数较多,公司规模较大的适用前者,反之适用后者。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4、股东大会的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审议批推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7、对公司发行债券做出决议。   8、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做出决议(本项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议特有的职权)。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需由股东大会决定的事项。
5、合同的概念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的分类
1、学理上分类方法
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合同分为:
(1)以法律是否设有规范并赋予一个特定名称为标准,合同分为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2)以给付义务是否由双方当事人互负为标准,合同分为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3)以当事人取得权益是否须付相应代价为标准,合同分为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4)以合同的成立是否须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为标准,合同分为诺成性合同与实践性合同。
(5)以法律对合同的形式是否有特定要求,可将合同分为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6)以合同相互间的主从关系,可以将合同分为主合同与从合同。
(7)其他分类
2、按照合同法规定的有名合同,分为15类:
(1) 买卖合同。指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2)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则参照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
(3)赠与合同。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与赠与的合同。
(4)借款合同。指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5)租赁合同。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6)融资租赁合同。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7)承揽合同。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8)建筑施工合同。指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9)运输合同。指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的合同。
(10)技术合同。指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
(11)保管合同。指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12)仓储合同。指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13)委托合同。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14)行纪合同。指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15)居间合同。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6、合同的内容
合同条款。
合同条款的解释。
合同的法律适用。
.格式条款。
免责条款。

经济法是什么时候形成和发展的?
答:1、产生和发展于欧洲资本主义国家 一次世界大战后,即1919年,德国颁布了《煤炭经济法》和《钾盐经济法》,确立了国家有权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干预的原则,德国的经济法也影响其他国家经济法的发展,许多国家在不同时期都开始使用经济法来确立有利于自己的经济关系的重要法律形式,这样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

经济法产生于封建社会吗什么是经济法
答:1、经济法最早产生于资本主义国家。资本主义国家学家关于经济法的概念,主要见于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的学术文献中。英美法系国家尽管存在我们看来属于经济法的法律规范,但它们不注重法律部门的区分,没有民法的概念,更没有经济法这一概念。因此,要说明大陆法系国家,尤其是德日学界对经济法的解说。2...

经济法产生的原因有哪些?
答:经济法的产生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其中政治、经济和法律因素尤为重要。垄断资本主义阶段,市民社会在经济秩序紊乱、失调的情况下,不得不予以认可、或者说不得不在社会契约中对国家做出授权以对社会经济生活加以协调,否则它本身就无法维持下去,这是经济法产生的政治原因。经济法是“看不见的手...

论述经济法产生的基础条件
答:经济法产生的原因是:(一) 社会发展方面的原因是,资本主义社会由自由资本主义发展到垄断资本主义阶段,国家需要运用完备的经济法律手段来干预经济的运行。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虽然国家也对经济进行一定范围和一定程度的管理和干预,但这一时期,资本主义国家主要实行的是英国经济学家亚当。斯密所提出的自由...

经济法的主要主体是
答: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宏观经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不能简单地认为经济法就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民商法也调整经济关系。因此,有观点认为,经济法属于社会法的范畴。经济法最早产生于资本主义国家。资本主义国家学家关于经济法的概念,主要见于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的学术文献中。英...

为什么说时间上经济法与国家现代经济相关
答:这是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当这些基础和条件尚未出现时,经济法是不可能产生。经济法产生的原因是:社会发展方面的原因是,资本主义社会由自由资本主义发展到垄断资本主义阶段,国家需要运用完备的经济法律手段来干预经济的运行。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虽然国家也对经济进行一定范围和一定程度的管理和...

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产生于何时?
答:经济法,因为当时对社会关系的调整模式是诸法合一、综合一体的状态。而且经济法的产生不是指经济法一词的产生,也不是指社会有了一定经济法律规范,而是指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的出现。我认为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确立于资本主义从自由竞争发展到垄断的时期。

经济法是在怎么样的社会历史条件下形成和发展起来的?
答:后者指国家直接干预、管理国民经济,以及经济组织进行经济活动的法律规范。经济法概述一、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经济法是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是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在自由竞争的资本主义时期,自由竞争、自由贸易在经济生活中占主导地位,对法律的要求是承认绝对所有权和契约自由,不需要国家干预经济,因而也就不...

论述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的历史条件
答:对经济法产生的两种不同观点的评价 在进行评析之前,我们有必要指出经济法律、经济的法律规范、经济法是具有不同内涵的概念;我们有必要明确:经济法律规范的产生、经济法律的制定、经济法部门的形成是有一定的联系和区别的范畴。经济法部门是由经济法律规范组成的,经济法律规范的相当一大部分是以经济法律为表现形式。 但...

为什么说经济法肇始于德国?
答:因为经济法最早产生于资本主义国家,而资本主义国家学家关于经济法的概念,主要见于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的学术文献中。1896 年,德国以《法国民法典》为蓝本,制定了《德国民法典》,该法典以后为一些国家所仿效,故大陆法系又称为罗马一德意志法系。经济法是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进行整体、系统、全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