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管理办法

作者&投稿:王芝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管理,方便公众生活,提高城市文明程度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辽宁省信息技术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信息标志的设计、制作、销售、设置、维护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信息标志,是指以图形、色彩和必要的文字、字母或者其组合等,表示所在公共区域、公共设施的用途和方位,提示和指导人们行为的标志物。第四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是本市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县(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实施公共信息标志的监督检查工作。第五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城市建设规划。

  交通、建委、城建、旅游、商业、体育、卫生、公安、消防、民政等部门以及有关公用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组织本系统、本行业公共信息标志标准的实施。第六条 公共信息标志应当按照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执行。

  需要在本市公共场所普遍适用的公共信息标志,而国家、行业尚未制定标准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制定地方标准的建议。第七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编制《沈阳市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实施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目录》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第八条 公共信息标志的设计应当规范、准确、简洁、醒目,中文表述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规范。涉及计量单位的,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第九条 公共信息标志的制作和销售必须符合《目录》所列标准的规定。

  禁止制作、销售不符合《目录》所列标准的公共信息标志产品。第十条 机场、铁路、地铁、车站、旅游景点、城市道路、宾馆(饭店)、医院、体育场(馆)、展览馆、博物馆、娱乐场所、商场、公园、停车场、公共厕所等公共场所,以及其他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基本需要的区域、设施,应当设置公共信息标志。

  前款规定范围内公共场所、区域和设施的新建、改建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公共信息标志的设置作为附属设施纳入工程项目设计和工程竣工验收内容。第十一条 设置公共信息标志,应当安全、便利、规范、协调,符合《目录》所列标准的规定。

  设置广告及其他设施,不得影响公共信息标志的使用效果。第十二条 公共信息标志的设置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管理区域内的公共信息标志定期进行检查、维护。有损坏、脱落等情况的,应当及时修复和更新,以保持公共信息标志的完好、整洁。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500元至5000元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公共信息标志,或者设置的公共信息标志不符合《目录》所列标准的;

  (二)设置的公共信息标志有损坏、脱落等情况,未及时修复、更新的;

  (三)制作、销售不符合《目录》所列标准的公共信息标志产品的。第十四条 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公共信息标志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沈阳市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实施目录(第一批)
序号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 1GB/T 10001.1-2006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1部分:通用符号   2GB/T 10001.2-2006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2部分:旅游休闲符号   3GB/T 10001.3-2004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3部分:客运与货运   4GB/T 10001.4-2009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4部分:运动健身符号   5GB/T 10001.5-2006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5部分:购物符号   6GB/T 10001.6-2006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6部分:医疗保健符号   7GB/T 10001.10-2007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10部分:铁路客运服务符号   8GB/T 15566.1-2007   公共信息导向系统 设置原则与要求 第1部分:总则   9GB/T 15566.2-2007   公共信息导向系统 设置原则与要求 第2部分:民用机场   10GB/T 15566.3-2007   公共信息导向系统 设置原则与要求 第3部分:铁路旅客车站   11GB/T 15566.4-2007   公共信息导向系统 设置原则与要求 第4部分:公共交通车站   12GB/T 15566.5-2007   公共信息导向系统 设置原则与要求 第5部分:购物场所   13GB/T 15566.6-2007   公共信息导向系统 设置原则与要求 第6部分:医疗场所   14GB/T 15566.7-2007   公共信息导向系统 设置原则与要求 第7部分:运动场所   15GB/T 15566.8-2007   公共信息导向系统 设置原则与要求 第8部分:宾馆和饭店   16GB/T 20501.1-2006   公共信息导向系统 要素的设计原则与要求 第1部分:图形标志及相关要素   17GB/T 20501.2-2006   公共信息导向系统 要素的设计原则与要求 第2部分:文字标志及相关要素   18GB/T 20501.3-2006   公共信息导向系统 要素的设计原则与要求 第3部分:平面示意图和信息板   19GB/T 20501.4-2006   公共信息导向系统 要素的设计原则与要求 第4部分:街区导向图   20GB/T 5845.1-2008   城市公共交通标志 第1部分:总标志和分类标志   21GB/T 5845.2-2008   城市公共交通标志 第2部分:一般图形符号和安全标志   22GB/T 5845.3-2008  城市公共交通标志 第3部分:公共汽电车站牌和路牌  23GB/T 5845.5-1986城市公共交通标志 地下铁道标志  24GB/T 18574-2008城市轨道交通客运服务标志  25  JT/T 471-2002  交通客运图形符号、标志及技术要求  26  MH 0005-1997  民用航空公共信息标志用图形符号  27  GB 5768-2009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28GB 2893-2008  安全色  29  GB 2894-2008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30  GA 182-1998  道路作业交通安全标志  31GA/T900-2010城市道路施工交通组织规范32  GA 184-1999  故障车警告标志牌  33  GB 13495-1992  消防安全标志  34 GB 15630-1995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  35  CJ 115-2000动物园安全标志  36  GB 15562.1-1995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 排放口(源)  37GB 15562.2-1995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 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  38  GB/T 19095-2008  生活垃圾分类标志  39  GB 18455-2001  包装回收标志  40GB 17733-2008  地名 标志  41LB/T 001-1995  旅游饭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42GB/T 17695-2006  印刷品用公共信息图形标志  

南京市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公共信息标志的标准化管理,方便公众生活,提高城市文明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信息标志的制作(包括设计和加工)、销售、设置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信息标志,是指以图形、色彩和必要的文字、字母等或者其组合,表示所在公共区域、公共设施的用途和方位,提示和指导人们行为的标志物。

  本办法所称公共信息标志设置,是指在公共区域、公共设施张贴、设立、放置、安装公共信息标志。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工作的领导和建设,将其纳入城市发展规划。第五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是本市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辖区内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实施公共信息标志的监督检查工作。

  公安、交通、旅游、民政、建设、市政公用、市容、园林等行政主管部门和本市行政区域内民航、铁路、电力、电信、金融等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组织本系统、本行业公共信息标志标准的实施。第六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实施公共信息标志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制定、修改《南京市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实施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三)宣传、贯彻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和相关工作;

  (四)指导、检查公共信息标志设置和维护情况;

  (五)指导、监督市质量技术监督标准化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查询服务工作;

  (六)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查处公共信息标志违法行为。第七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和修改《目录》。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制定和修改《目录》,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第八条 公共信息标志产品的制作和销售必须符合《目录》所列标准的规定。

  禁止制作和销售不符合《目录》所列标准的公共信息标志产品。第九条 机场、车站、地铁、码头、城市道路、停车场、宾馆(饭店)、医院、体育场(馆)、会议中心、展览馆、博物馆、娱乐场所、商场、公园、旅游景区(点)、公共厕所等,以及其他需要设置公共信息标志的公共区域和公共设施,其管理者或者经营者应当设置公共信息标志。

  前款规定范围内的新建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公共信息标志作为附属设施纳入工程预算,并将公共信息标志设置的标准化情况纳入工程竣工验收内容。第十条 设置公共信息标志应当符合《目录》所列标准的规定,做到安全、醒目和协调。

  设置广告设施,不得影响公共信息标志的使用效果。第十一条 尚未制定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的,公共区域和公共设施管理者或者经营者可以自行制作公共信息标志,并报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鼓励自行制作公共信息标志采用国际标准。第十二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标准化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为社会提供公共信息标志相关标准的查询服务,并配合有关主管部门做好公共信息标志标准的宣传、培训和技术服务、指导等工作。第十三条 设置单位应当对其设置的公共信息标志进行检查、维护。公共信息标志出现损坏、脱落时,设置单位应当及时修复、更新,保持公共信息标志的完好、整洁。第十四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信息标志设置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通知设置单位限期纠正、修复、更新:

  (一)未按规定设置公共信息标志的;

  (二)设置的公共信息标志不符合《目录》所列标准的;

  (三)公共信息标志损坏、脱落的。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给予处罚:

  (一)未按规定设置公共信息标志,或者设置的公共信息标志不符合《目录》所列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设置的公共信息标志有损坏、脱落等情况,未及时修复、更新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制作不符合《目录》所列标准的公共信息标志产品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共信息标志的标准化管理,方便公众生活,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信息标志的设计、审查、制作、设置、维护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信息标志,是指以图形、颜色、文字、字母等要素或者部分要素组合,标明公共场所、公共设施的用途和方位,提示和指引公众行为的标志物,但不包括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在经营地、办公地设置表明单位名称、字号、标志的标牌、灯箱、霓虹灯、文字符号等招牌。
  本办法所称公共场所、公共设施是指宾馆(饭店)、商场、商品交易市场、公园、旅游景区(点)、机场、车站、码头、地铁站、停车场、城市道路、公共厕所、医院、会议中心、展览馆、体育场馆、图书馆、博物馆、影剧院、娱乐场所、应急避难场所等为公众提供服务的场所、设施。第四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是本市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全市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工作。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工作。
  经贸、建设、公安、民政、交通、文化、卫生、城管、体育、工商、林业和园林、旅游、港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公共信息标志标准的宣传、培训工作纳入本部门工作计划,并督促、指导本系统、本行业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设置公共信息标志。
  本市行政区域内民航、铁路、地铁等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做好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工作。第五条 设计、制作和设置公共信息标志,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应当按照标准执行。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市范围内统一实施的,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参照国际标准组织制定地方技术规范作为实施依据。第六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地方技术规范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广州市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实施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通报有关行业主管部门。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及时根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地方技术规范的修订情况修改《目录》,修改后的《目录》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通报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第七条 公共信息标志的设计应当符合《目录》所列标准的要求,不得制作、设置不符合《目录》所列标准要求的公共信息标志。
  星级宾馆、A级以上旅游景区、机场、车站、客运码头、地铁站、城市道路等公共场所使用的公共信息标志,需使用文字说明的,应当同时包括中文和英文两种文字。第八条 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地方技术规范的,公共场所和公共设施的管理者或者经营者可根据需要自行制定公共信息标志,并在完成方案设计后的10日内送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制定后,应当执行国家、行业、地方标准。
  鼓励自行制定的公共信息标志采用国际标准。第九条 公共信息标志的设置单位应当对公共信息标志的设计方案进行标准化审查。审查可以由设置单位自行组织实施,也可以由其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实施。
  设置单位或者受委托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应当按照《目录》所列标准开展审查工作。
  政府投资新建、扩建、改建的大中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公共信息标志设计方案完成审查后10日内将审查结果报所在地的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第十条 公共场所和公共设施应当设置公共信息标志。
  设置公共信息标志应当安全、规范、醒目、协调,并符合市容管理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不得附加广告内容。
  设置广告设施,不得影响公共信息标志的使用效果。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新建、扩建、改建的大中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公共信息标志作为附属设施纳入工程预算,并将公共信息标志设置的标准化情况纳入工程竣工验收内容。第十二条 公共信息标志的设置单位应当对其设置的公共信息标志定期进行检查、维护,保持公共信息标志的完好、整洁、清晰。公共信息标志出现损坏、脱落等情况时,设置单位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新。

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答:地方标准的制定、组织实施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为满足地方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特殊技术要求,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经其批准的设区的市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制定地方标准。地方标准为推荐性标准。制定地方标准...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还有哪些信息值得关注...
答:第一、我国发布了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具体实施范围和具体要求值得关注:国家标准化管理办法之所以提出,目的就是保障各行各业发展。这份管理办法实施范围非常广泛,几乎涵盖了全行业。并对全行业重要项目作出了具体要求,比如为了保障生命安全,就对安全化生产作出了标准化要求,为了减少碳排放和保护环境,对环保...

扬州市旅游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
答:第一条 为了加强旅游标准化工作的管理,促进旅游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江苏省标准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旅游业标准制定、实施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

成都市社会旅馆管理办法
答:社会旅馆经营者对可能出现危险的区域和项目,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在经营过程中为客人提供的服务和安全措施不当,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应依法给予赔偿。社会旅馆设置的公共信息图形标志,应当符合《成都市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第十三条 (应急管理)社会旅馆应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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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一、正面回答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1、为加强对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和产品质量认证标志的管理,保证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正确使用,维护产品质量认证的信誉;2、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审批、发布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样式;3、认证证书是证明产品质量符合认证要求和许可产品使用认证标志的法定证明...

浙江省标准化管理条例
答: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标准的制定、实施和监督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标准化工作的领导。标准化工作应当纳入各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标准化工作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第四条 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省的标准化工作,市、县、区质量技术...

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管理规定
答:指导性技术文件的出版单位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第十条 指导性技术文件的复审程序,按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指导性技术文件发布后三年内必须复审,以决定是否继续有效、转化为国家标准或撤销。指导性技术文件转化为国家标准,应当在国家标准的前言中予以说明。第十一条 指导性技术文件属...

标准化法规定强制性标准怎么执行
答:第十五条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强制性国家标准项目在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紧急情况下可以缩短征求意见期限,但一般不得少于七日。 第十六条对于公众提出的意见,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以组织专家论证、召开会议进行协调或者...

如何推进标准化管理
答:第1步,制定好能确切反映市场需求,令顾客满意的产品标准;第2步,建立起以产品标准为核心的有效的标准体系;第3步,把标准化向纵深推进,运用多种标准化形式支持产品开发。标准化要一步一步的跟着企业的市场运作来转,一直转到这个角度,登上制高点,这才能体现出标准化的作用和价值。这三步曲中的每...

...监督局关于发送《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_百度...
答:地方企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代理的省辖市(地)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务院直属的总公司、总会的直属企业,向其主管部门或当地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八条 受理备案部门按季度向国家技术监督局报送使用采标标志的产品及生产企业名录,根据企业自我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