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6修正)

作者&投稿:文峰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国土资源部负责全国地质资料的汇交、保管和利用的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制定地质资料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规范;
  (二)管理全国地质资料馆,指导全国地质资料馆藏业务,组织开展地质资料管理业务培训;
  (三)制定地质资料管理综合规划和专项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监督检查地质资料管理法律、法规的实施,依法查处重大违法案件;
  (五)组织建立地质资料信息系统;
  (六)组织开展地质资料综合研究和国际交流,协调全国地质资料的交流和利用;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地质资料的汇交、保管和利用的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地质资料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管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资料馆,指导本行政区内地质资料馆藏业务,组织开展地质资料业务培训;
  (三)制定本行政区内地质资料管理工作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内地质资料管理法律、法规的实施,依法查处违法案件;
  (五)组织建立本行政区地质资料信息系统;
  (六)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内地质资料综合研究和地质资料的交流;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四条 全国地质资料馆,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地质资料馆和地质资料保管单位(以下简称地质资料馆藏机构),依法保存、管理汇交的地质资料,为全社会提供地质资料服务,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接收、验收汇交的地质资料;
  (二)建立健全馆藏地质资料保管、利用制度,按规定整理、保管地质资料;
  (三)建立和维护地质资料信息服务系统;
  (四)开展地质资料综合研究,依法为社会提供地质资料服务;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土资源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一)在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和提供利用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
  (二)在地质资料保护和现代化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在地质资料综合研究中有突出贡献的。第二章 地质资料的汇交第六条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地质资料汇交人,在转让探矿权、采矿权后,其汇交义务同时转移,探矿权、采矿权的受让人是地质资料的汇交人。第七条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地质工作,包括地质研究、地质考察、地质调查、矿产资源评价、水文地质或者工程地质勘查(察)、环境地质调查、地质灾害勘查等。
  前款规定的地质工作是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出资人共同出资开展的,出资各方对地质资料汇交义务负有连带责任。
  中外合作开展地质工作的,参与合作项目的中方为地质资料汇交人,外方承担汇交地质资料的连带责任。第八条 依照《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应当汇交的成果地质资料和原始地质资料的汇交细目以及实物地质资料的汇交范围,分别依照本办法附件一、附件二和附件三的规定执行。
  依法应当汇交的原始地质资料复制件,依法不需汇交的原始地质资料的文件名目录和实物地质资料目录,依照《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随同成果地质资料一并向国土资源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汇交,由地质资料馆藏机构保管。原始地质资料已作为成果地质资料附图、附表、附件的,该原始地质资料可以免交。第九条 工作区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质项目,汇交人可以向项目所在地的任何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汇交地质资料。由收到地质资料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将成果地质资料转送有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第十条 地质资料汇交人除依照《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期限汇交地质资料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的期限汇交地质资料:
  (一)探矿权人缩小勘查区块范围的,应当在勘查许可证变更前汇交被放弃区块的地质资料;
  (二)探矿权人由勘查转入采矿的,应当在办理采矿许可证前汇交该矿区的地质资料;
  (三)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在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提前终止勘查或者采矿活动的,应当在办理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前汇交地质资料;
  (四)工程建设项目分期、分阶段进行竣工验收的,自竣工验收之日起180日内汇交地质资料;
  (五)其他地质工作项目形成的地质资料,自该地质项目评审验收之日起180日内汇交;无需评审验收的,自野外地质工作结束之日起180日内汇交。

浙江省实施《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办法(2016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地质资料的管理,保护地质资料汇交人权益,充分发挥地质资料对资源保护、开发与经济建设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地质资料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以及本省管辖的海域内开展地质工作形成的地质资料的汇交、保管和利用,适用本办法。
  依照《条例》规定应当向国家汇交的地质资料,其汇交、保管和利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质资料,是指在地质工作中形成的文字、图表、声像、电磁介质等形式的原始地质资料、成果地质资料和岩矿芯、各类标本、光薄片、样品等实物地质资料。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地质资料,是指为满足工程建设项目需要,开展地质工作所形成的各类成果地质资料,包括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压覆矿产资源调查与评价、工程地质勘查(察)、水文地质勘查、工程物探等形成的地质资料。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质资料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将地质资料管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第五条 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和利用的监督管理。
  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地质资料档案机构(以下简称省地质资料档案机构)承担地质资料的保管和提供利用工作,受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承担地质资料的接收和验收工作。
  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应当协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地质资料管理工作。第二章 地质资料的汇交第六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以及本省管辖的海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为地质资料汇交人。
  政府出资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地质工作项目,承担有关地质工作的单位为地质资料汇交人。
  前二款规定以外的地质工作项目,出资人为地质资料汇交人。汇交人可以委托承担地质工作的单位直接汇交。有多个出资人的,各出资人共同承担地质资料汇交义务。第七条 地质资料汇交范围依照本办法附件所确定的范围执行。
  除成果地质资料(包括文字报告及附图、附表、附件等)、国家规定需要汇交的原始地质资料和实物地质资料外,其他原始地质资料和实物地质资料由汇交义务承担人汇交地质资料目录。
  原始地质资料已在成果地质资料中反映的,可以免交原始地质资料复印件。
  依照《条例》第九条规定,应当向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汇交的地质资料,汇交人应当将其地质资料目录同时抄送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第八条 工程建设项目地质资料汇交人应当依照《条例》第十条第(四)项规定的期限汇交地质资料。
  工程建设项目地质工作已先行通过验收或者分阶段验收的,自验收之日起180日内汇交地质资料。第九条 汇交人应当汇交两份纸质资料以及相应的电子文档,纸质资料内容与相应的电子文档资料内容应当一致。
  探矿权人、采矿权人汇交地质资料时,应当随附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的复印件。
  汇交经过评审、鉴定、验收的地质资料,应当随附评审、鉴定、验收的正式文件或者复印件。第十条 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汇交的地质资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验收,对验收合格的,出具地质资料汇交凭证;对验收不合格的,退回汇交人补充、更正后,在60日内重新汇交。第三章 地质资料的保管和利用第十一条 汇交的地质资料由省地质资料档案机构集中保管。
  其他不需汇交的地质资料由承担地质工作的单位自行归档保管,其目录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报送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第十二条 省地质资料档案机构应当建立地质资料的整理、保管、保密、利用制度,配置保存、防护、安全等必要设施,配备专业技术人员,保障地质资料的完整和安全。省地质资料档案机构的馆舍建造以及设施配置参照国家有关档案馆设计规范执行。
  地质资料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维护史实,遵纪守法,具备相应的地质资料档案管理专业知识。省地质资料档案机构应当建立相应的工作人员管理制度,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和考核。第十三条 探矿权人、采矿权人汇交的地质资料,自汇交之日起至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止对资料内容予以保护;有效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将其资料内容予以公开。
  前款规定以外的地质资料,自汇交之日起90日内予以公开。

第一章 总  则一、区域地质调查资料,包括:各种比例尺的区域地质调查地质资料。二、矿产地质资料,包括:矿产勘查和矿山开发勘探及关闭矿井地质资料。三、石油、天然气、煤层气地质资料,包括:石油、天然气、煤层气资源评价、地质勘查以及开发阶段的地质资料。四、海洋地质资料,包括:海洋(含远洋)地质矿产调查、地形地貌调查、海底地质调查、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调查、地球物理、地球化学调查及海洋钻井(完井)地质资料。五、水文地质、工程地质资料,包括:

  (一)区域的或者国土整治、国土规划区的水文地质、工程地质调查地质资料和地下水资源评价、地下水动态监测的地质资料。

  (二)大中型城市、重要能源和工业基地、县(旗)以上农田(牧区)的重要供水水源地的地质勘察资料。

  (三)地质情况复杂的铁路干线,大中型水库、水坝,大型水电站、火电站、核电站、抽水蓄能电站,重点工程的地下储库、洞(硐)室,主要江河的铁路、公路特大桥,地下铁道、6公里以上的长隧道,大中型港口码头、通航建筑物工程等国家重要工程建设项目的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地质资料。

  (四)单独编写的矿区水文地质、工程地质资料,地下热水、矿泉水等专门性水文地质资料以及岩溶地质资料。

  (五)重要的小型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资料。六、环境地质、灾害地质资料,包括:

  (一)地下水污染区域、地下水人工补给、地下水环境背景值、地方病区等水文地质调查资料。

  (二)地面沉降、地面塌陷、地面开裂及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调查资料。

  (三)建设工程引起的地质环境变化的专题调查资料,重大工程和经济区的环境地质调查评价资料等。

  (四)地质环境监测资料。

  (五)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资料。第二章 地质资料的汇交七、地震地质资料,包括:自然地震地质调查、宏观地震考察、地震烈度考察地质资料。八、物探、化探和遥感地质资料,包括:区域物探、区域化探地质资料;物探、化探普查、详查地质资料;遥感地质资料及与重要经济建设区、重点工程项目和与大中城市的水文、工程、环境地质工作有关的物探、化探地质资料。九、地质、矿产科学研究成果及综合分析资料,包括:

  (一)经国家和省一级成果登记的各类地质、矿产科研成果资料及各种区域性图件。

  (二)矿产产地资料汇编、矿产储量表、成矿远景区划、矿产资源总量预测、矿产资源分析以及地质志、矿产志等综合资料。十、专项研究地质资料,包括:旅游地质、农业地质、天体地质、深部地质、火山地质、第四纪地质、新构造运动、冰川地质、黄土地质、冻土地质以及土壤、沼泽调查、极地地质等地质资料。第十一条 因不可抗力,地质资料汇交人不能按照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期限汇交地质资料的,应当将造成延期汇交地质资料的不可抗力事实书面告知负责接收地质资料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第十二条 汇交的地质资料,应当符合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及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地质资料,不得在地质资料汇交中弄虚作假。第十三条 汇交的地质资料,经验收合格后,由负责接收地质资料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出具地质资料汇交凭证,并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规定及时移交地质资料馆或者地质资料保管单位。第三章 地质资料的保管和利用第十四条 地质资料馆和地质资料保管单位,应当建立地质资料的整理、保管制度,配置保存、防护、安全等必要设施,配备专业技术人员,保障地质资料的完整和安全。第十五条 探矿权人、采矿权人汇交的地质资料,自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由地质资料馆或者地质资料保管单位予以公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获准延期的,自延续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由地质资料馆或者地质资料保管单位予以公开。

  前款规定以外的地质资料,自汇交之日起90日内,由地质资料馆或者地质资料保管单位予以公开。需要保护的,由汇交人在汇交地质资料时到负责接收地质资料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办理保护登记手续,自办理保护登记手续之日起计算,保护期不得超过5年;需要延期保护的,汇交人应当在保护期届满前的30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延期保护登记手续,延长期限不得超过5年。地质资料自保护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由地质资料馆或者地质资料保管单位予以公开。

贯彻实施《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办法》的措施建议
答:为了加强地质资料管理,2002年国务院公布了《地质资料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03年国土资源部制定了《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规定了地质资料管理制度以及汇交、保管、利用办法。2006年,国务院做出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把推进地质资料开发利用列为地质工作的一项重...

试论地质资料汇交要求与验收规范
答:突出体现在份数上,2003年国土资源部出台的《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明确规定“需要向国土资源部转送的成果地质资料,汇交纸质资料及电子文档各两份;其他地质资料汇交纸质资料和电子文档各一份”。各省馆向全国地质资料馆转送纸质资料由以前的两份变为一份,导致全国地质资料馆撤销了“二库”。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

“科钻一井”岩心管理与服务利用
答:“科钻一井”是国际合作项目,根据协议和我国地质资料管理法规,项目结束成果验收后,“科钻一井”岩心将对社会开放。全世界的地质学家将共享科钻成果,依托岩心等实物资料进行科学研究,探索地球奥秘。三、“科钻一井”岩心的接收与管理 依据《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科钻一井”岩心需要汇交国家...

我国矿产勘查相关法律法规体系
答:《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矿产储量评估师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代理人员资格及代理机构资质考核授予办法》的颁布和实施对地质勘查行业中介服务组织的工作进行了规范。 (九)信息服务政策 2003年国土资源部颁布了《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进...

江苏省泰州市地质资料馆建设经验及思考
答:1.1 建设市级地质资料馆藏机构是更好地履行地质资料有关法规的需要 地质资料管理是国家赋予国土资源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能。自2002年国务院发布《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49号)以来,国土资源部和江苏省政府又先后发布了《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和《江苏省地质资料管理办法》,对地质资料管理均有明确规定。2010年《...

全国实物地质资料清理工作建议
答:进行实物地质资料清理工作是深入贯彻《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和《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一项重要内容。实物清理工作可以为实物统一汇交、统一管理工作的实施奠定基础,可以推动实物资料信息共享和开发利用工作的开展,同时为制定“实物地质资料汇交细目”和“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办法”提供参考依据,为调整实物地质资料管理模式和...

地质资料涉密清理中某些特殊问题的处理办法
答:②报告正文、附图均不反映部队点位或供水孔坐标的,不涉密。③报告正文、附图虽不直接反映部队点位或供水孔坐标,但仍可间接判别部队位置的,需作涉密处理。3 涉及国民经济重要工程设施的地质资料 一是对国民经济重要工程设施的界定,目前尚无统一的标准。若参照《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附件一(成果...

境外实物地质资料汇交条件与筛选收集方法的初步研究
答:迄今,与境外实物地质资料管理有关的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有《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2年)、《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2003年)、《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2008年)、《关于加强地质资料汇交管理的通知》(国土资源部,2010年)、《关于印发〈地质资料汇交监管平台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2019年质监局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答:12月22日,质检总局正式公布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该管理办法将于1月1日起正式实施。具体内容: 质检总局公布新《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的汽车和汽车挂车(...

论实物地质资料管理的法律基础
答:2003年3月19日,国务院公布了《地质资料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2002年7月1日开始实施。该条例是对1988年经国务院批准、地矿部发布的《全国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办法》的进一步修改、补充和完善。它不仅强化了地质资料的统一汇交管理,进一步突出了对汇交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建立了地质资料公开利用制度,而且完善了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