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作者&投稿:柳洁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轨道交通管理,保障轨道交通安全,维护乘客合法权益,促进轨道交通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运营及相关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轨道交通,是指本市地铁、轻轨等轨道公共客运系统。第三条 轨道交通是社会公用事业,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多元投资、配套建设、集中管理、规范运营、安全便捷的原则。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轨道交通建设的领导,统筹和协调本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及运营管理涉及的重大事项,并确定专门机构负责督办推进。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和项目审批管理工作。

  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轨道交通系统及地面配套路网系统建设的统筹,并负责轨道交通建设的协调、监督和管理。

  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轨道交通运营的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负责维护轨道交通治安秩序,对轨道交通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国土规划、城管、安监、价格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轨道交通有关管理工作。

  轨道交通沿线区人民政府(包括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管委会,下同)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轨道交通有关工作。第五条 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单位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负责轨道交通运营的日常管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有关部门和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就轨道交通方面的执法建立联动机制,发现违法行为及时查处;不属于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管辖范围的,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第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支持轨道交通发展,保护轨道交通设施,维护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秩序。

  供电、供水、排水、供热、供气、通信等相关单位,应当优先保证轨道交通的需要,保障轨道交通正常建设和运营。第七条 轨道交通建设实行政府投资与社会投资相结合。鼓励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轨道交通,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市人民政府建立轨道交通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归集和管理财政拨付的用于建设和运营的各项专用资金。市财政主管部门和市审计机关负责对轨道交通建设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监管。第八条 轨道交通的建设和运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享受政策支持和资金补助。第二章 规划管理第九条 轨道交通规划包括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建设规划、用地控制规划、线路综合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市国土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建设、交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和轨道交通建设单位组织编制轨道交通线网规划、用地控制规划和线路综合规划。

  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规划、建设、交通等部门组织编制轨道交通建设规划。

  轨道交通建设单位根据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建设规划、用地控制规划和线路综合规划,组织编制轨道交通修建性详细规划。

  上述轨道交通规划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批。经依法批准的轨道交通规划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第十条 编制轨道交通规划,应当按照规定征求公众、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区人民政府等方面的意见,合理安排轨道交通不同线路之间,轨道交通与铁路、航空、公路和城市其他公共交通之间的换乘衔接。

  市国土规划主管部门在规划轨道交通车站用地时,应当根据轨道交通线网规划、线路综合规划以及客流量、乘客换乘需要,预留换乘枢纽、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安全消防设施、公共厕所等公共交通和公共设施用地。换乘枢纽应当与轨道交通线路同步规划、建设。第十一条 城市规划确定的轨道交通及其配套设施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不得改变用途。第十二条 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和建设规划,划定轨道交通规划控制区和规划影响区,并将依法批准的规划控制区和规划影响区纳入城市黄线信息库统一管理。第十三条 轨道交通物业综合开发利用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轨道交通线路综合规划的要求。第十四条 轨道交通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实行分层登记。

  在城市规划确定的轨道交通用地范围内,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单位依法享有房地产开发、商业和广告等方面的经营权。

  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单位行使前款规定的经营权,不得影响轨道交通的运输功能和公共服务功能,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所获收益专项用于轨道交通的建设和运营。

武汉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2020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轨道交通管理,保障轨道交通安全,促进轨道交通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运营及有关管理活动。第三条 轨道交通是社会公用事业,应当遵循统一规划、优先发展、多元投资、规范运营、安全便捷的原则。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轨道交通管理的领导,统筹和协调轨道交通规划、建设、运营和安全管理涉及的重大事项。
  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轨道交通建设规划、项目审批管理。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轨道交通的规划编制和管理。
  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轨道交通系统和地面配套路网系统建设的统筹,并负责轨道交通建设的协调、监督和管理。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轨道交通运营的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负责维护轨道交通治安秩序,处理治安突发事件,制订交通疏解方案和交通堵塞应急处理预案。
  城管执法、应急管理等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轨道交通有关管理工作。
  轨道交通沿线区人民政府(含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和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委会,下同)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轨道交通有关工作。第五条 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单位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负责轨道交通运营的日常管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有关部门和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建立轨道交通执法联动机制,发现违法行为及时查处;对不属于本部门、本单位管辖范围的违法行为,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第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支持轨道交通发展,保护轨道交通设施,维护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秩序。
  供电、供水、排水、供热、供气、通信等有关单位,应当优先保证轨道交通的需要,保障轨道交通正常建设和运营。第七条 轨道交通建设实行政府投资与社会投资相结合。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资建设轨道交通,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市人民政府建立轨道交通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归集和管理财政拨付的用于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的各项专用资金。市财政主管部门和市审计机关负责对轨道交通建设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监管。
  区人民政府是轨道交通项目征地、房屋征收及安置的责任主体,筹措轨道交通站点房屋征收安置补偿资金,具体负责征地、房屋征收的组织实施工作。蔡甸、江夏、东西湖、汉南、黄陂、新洲区人民政府和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委会是本辖区轨道交通项目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负责筹集本区轨道交通项目建设资金。第八条 轨道交通的建设和运营按照有关规定享受政策支持和资金补助。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轨道交通运营补贴机制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二章 规划管理第九条 轨道交通规划包括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建设规划、用地控制规划、线路综合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和轨道交通建设单位组织编制轨道交通线网规划、用地控制规划和线路综合规划。
  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和轨道交通建设单位组织编制轨道交通建设规划。
  轨道交通建设单位根据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建设规划、用地控制规划和线路综合规划,组织编制轨道交通修建性详细规划。
  编制轨道交通规划,应当按照规定征求公众、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有关区人民政府等方面的意见,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经依法批准的轨道交通规划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第十条 轨道交通规划应当合理安排轨道交通不同线路之间,轨道交通与铁路、航空、公路和城市其他公共交通之间的换乘衔接。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在规划轨道交通车站用地时,应当充分考虑轨道交通的城市公共服务功能,根据轨道交通线网规划、线路综合规划以及客流量、乘客换乘需要,预留换乘枢纽、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安全消防设施、公共厕所等公共交通和公共设施用地。换乘枢纽应当与轨道交通线路同步规划、建设。

《武汉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在二零一二年通过,条例设定的意义在于规范武汉市的轨道交通管理,从而保障轨道运行安全,由此实现轨道事业管理的持续发展。条例的主要内容包括对轨道交通的定义,主要交通管理负责部门,轨道管理与公民、法人和组织关系,轨道管理与政府和社会关系,轨道交通规划和建设管理,轨道运营管理,轨道安全管理等内容,共计七十一条条例。

为了应对交通建设管理中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武汉市于二零二零年决定重新修订《武汉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在安全管理和运营管理等方面增添了新的条例要求。

从安全管理方面而言,新条例增加以下具体内容,将阻挡车门或站台关闭,在铁路或地面一百米范围内升放漂浮物等行为,都视为危害轨道交通安全的行为,违者需接受严厉的处罚。除此之外,为了实现更大程度上的安全保护,条例要求轨道交通车站的公共区域和重点位置必须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并且与公安部门相连接,视频图像信息需要保存至不少于九十天。

从运营管理方面而言,新条例对乘客乘车的审查更为严格,禁止乘客使用无效、伪造或是变造的证件进行乘车。在列车和车站内禁止使用平衡车和自行车,禁止大声喧哗吵闹,乘车过程中禁止外放电子设备声音。除此之外禁止乘客在列车和车站内进食,发现行为时可首先进行责令改正,拒不改正将会面临罚款,由此严管交通运营的正常秩序。
《武汉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与广大市民紧密相关的内容就是对行为的规范,列车和车站都是属于公共场所,需要每个人自觉遵守相关规则,文明乘车。

武汉地铁能带酒吗
答:武汉地铁对带酒有相关规定,不可以携带散装白酒或者4斤以上的瓶装酒。武汉地铁,又称武汉轨道交通,是中国武汉市的城市轨道交通系统。武汉地铁集团相关负责人表示,白酒属于易燃品,携带乘车十分危险,2公斤以上的白酒禁止携带进站,望乘客理解。

武汉地铁10号线为什么取消
答:2、10号线经过武汉市、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阳逻和新洲区,串联了武汉市的九大城区,连接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火车站、青山化工区、新洲阳逻等地,一穿汉江、阳逻,两穿长江。法律依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二条 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城市...

武汉老年证能否搭地铁
答:在武汉持有橘色证65岁以上的老人是可以凭老年证免费乘坐公交车、过江轮渡、地铁、轻轨等武汉通刷卡范围内的交通工具。根据《武汉市老年人优待证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 根据年龄段划分,老年证分为橘色和红色两个版本,分别为60—64周岁和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持有,持有橘色证的老年人年满65周岁,需...

武汉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若干规定
答: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道路上通行的车辆、行人,以及进行与道路交通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有关道路交通管理的法律、...

老年免费乘车卡的争议不在本身而在冒领和冒用如何处理?
答:地铁票务规定“武汉通老年卡、武汉通残盲卡、武汉通残免卡、武汉市见义勇为人员优惠卡、武汉通学生卡仅限本人使用,严禁转借、转售、赠与或冒用。如发现违规,应当场予以停用并没收该卡,乘客须正常购票乘车。另外,根据《武汉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65条条例:“无乘车凭证、持无效乘车凭证乘车的,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可以按...

武汉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条例
答:第十五条 未经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机构批准,经营者不得擅自停业、歇业;确需停业、歇业的,应提前九十日向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机构应当自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的书面答复。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机构准予经营者停业、歇业的,应当按照本条例...

武汉地铁老年证免费吗
答:三、下肢残疾人和盲人、重度听力/言语残疾人、贫困残疾人持武汉通残盲卡或武汉通残免卡免费乘车。四、武汉市见义勇为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凭本人武汉市见义勇为人员优惠卡免费乘车。五、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持武汉通老年卡免费乘车,武汉通老年卡免费乘坐公共交通(含公交、轮渡、轨道交通等)限730次/年。超过...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答:(十)对《武汉市个人建设住宅管理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192号)作如下修改: 将第十七条中的“《武汉市旧城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办法》”修改为“《武汉市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 (十一)对《武汉市火车站地区综合管理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193号)作如下修改: 将第二十五条中的“《武...

武汉老年证坐地铁规定
答:武汉老年证是根据《办理老年人优待证的规定》和《武汉市实施老年人优待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的证件。老年证持有者在生活中享有诸多优待政策,其中之一是坐地铁免费或者减价。然而,使用老年证坐地铁也有一些规定需要注意。首先,老年人乘坐地铁需要携带旅行证件并在车站窗口进行登记。老年证持有人在使用免费或者...

武汉地铁22号线为啥取消
答:法律分析:根据对地铁线路修建遇到的问题以及整体规划的调整决定取消。法律依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五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在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及建设规划征求意见阶段,应当综合考虑与城市规划的衔接、城市轨道交通客流需求、运营安全保障等因素,对线网布局和规模、换乘枢纽规划、建设时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