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质量问题如何维权? 商品房有质量问题如何维权

作者&投稿:卷炎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如果是收房时发现房屋质量存在问题。发现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或者认为房屋主体质量不合格经专业机构检验确实不合格的,购房人有权拒绝收房,并可以要求开发商解除合同及赔偿损失
对于较小的纠纷或讲信誉的开发商来说,采用此种方式解决矛盾能获得较满意的结果。如果在保修期内,业主可要求开发商进行整改。如果房屋的质量问题严重威胁到房子的整体安全时,购房者可直接与开发商提出退房要求。
如果协商和解不成,购房者可以到消费者协会投诉。消协调解的是购房者与房企之间的消费纠纷,主要是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时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权、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结社权、获知权、尊重权、监督权等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还有与经营者之间发生的消费纠纷。
如果房子出现质量问题,可以找主管机关;但是说到合同,则可以找工商局进行申诉。购房者在购买房产遭遇损害时,可以向各级人民政府所属的有关的部门申诉。有关机关如果发现开发商有违法行为,除责令其赔偿购房者损失外,还要对其违法行为给予相应的处罚。
如果依旧得不到解决。购房者手中掌握着开发商侵权事实的充足证据,并且通过调解途径不能解决问题的话,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相对于其他争议解决方式来说,周期较长,程序也较为复杂,对此购房者应有充分的准备。

商品房出现质量问题,是买卖双方都不愿看到的事情,但由于房屋建造环节多,涉及面广,流程复杂,难免会有美中不足的地方,甚至产生质量问题(法律上叫质量瑕疵),而此时如果买卖双方已经建立了买卖合同关系,那么就必然面临如何妥善解决的问题。   解决问题的方法有多种,最好是能够协商解决这样可以使损失最小化而效率最大化。协商解决商品房质量问题,尤其是由双方在没有专业律师参与的情况下自行协商解决,将会遇到重重的困难,因为第一,协商解决商品房质量问题同时还涉及到买卖合同的其他重要法律问题,如违约责任的确定与承担,是否解除合同,是否退房等等,对于这些重要法律问题中所包含的购房者(在:对方提供的商品房质量违约的情况下)的权利,在对方提供的商品房质量有问题的情况下,购房者往往很难准确把握自己权利的内容和界限,出现过犹不及或不知所措的状态;其次,协商解决商品房质量问题,还需要有一定的技巧和经验,而购房者;遇到这样的问题,往往是头一回。在这里,我们主要从法律的角度就协商解决商品房质量问题提供一些最重要的;知识,以供广大购房者了解和借鉴。   商品房质量纠纷主要出现在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合同签订后,房屋交付前,第二个阶段是房屋交付后。   在第一个阶段发现商品房质量问题,我们首先要对质量问题作一个问题严重程度的判断,可能是一般质量问题,可能是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质量问题,还可能是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问题,如果我们自己无法对房屋质量问题的严重程度做出准确或大致准确的判断,必要时可提交房屋质量检测机构认定。如果确定是一般质量问题,可要求开发商修复,也可向当地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反映,以便督促尽快修复,但一般不能以此为由拒绝收房,除非开发商未能提供合同约定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商品房验收合格证明)或开发商没有依约履行交房方面的其他义务或合同约定出现一般质量问题购房者有权拒绝收房。如果确定是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质量问题,则购房者有权解除合同,拒绝收房并要求赔偿损失。如果确定是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问题,即使开发商已经取得验收合格证明,购房者也有权请求解除合同,拒绝收房,并要求赔偿损失。   在第二个阶段发现商品房质量问题,我们也要按上述角度和标准对质量问题作一个问题严重程度的判断。如果属于一般质量问题,且在保修期内的,最好采用书面通知(特快专递并留回执)的形式要求开发商给予修复,如果开发商拒修,则可自行或委托他人维修,并保留修复费用和其他方面因此受到损失的证据,这些损失可及时向开发商主张索赔。在这里有时出现邻居不愿履行配合修复的义务,开发商或购房者则可依据不动产相邻等有关法律规定诉请法院判决其强制履行。如果确定是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质量问题或是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问题,则购房者有权解除合同,退房并要求赔偿损失。   总之,现实中的商品房质量纠纷复杂多样,我们在这里只是从法律的角度就如何协商解决做一粗略梳理,具体问题还要请教专业律师。

如果你是小区的业主,买了小区的房子,发现房子有质量问题,那么你可以和小区开发商协商,如果协商不成的话,可以去法院起诉开发商。

开发商违约,是这样的情况。

买卖房子的过程中,我们会和房地产开发商打交道,那么开发商违约的常见情形有哪些?从最开始的看房,到洽谈签订购房合同再到最后的验房和交房,实际上都是一个完成的合同的签订和履行的过程,下面就来讲讲开发商违约的常见情形。

所谓开发商违约,就是指在后续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开发商出现了与合同约定不一致的地方,损害了买房人的合法权益。

开发商常见几种违约情形

1
房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

我们在选房、签订合同时,正是对房子的面积和质量确定下来,而实践中,譬如承重墙、梁开裂;外墙、外窗、卫生间渗水;墙面不垂直;大面积的空鼓等情况出现,这实际上开发商违约的表现。

实践中,针对房屋质量的问题,具体可以分两类情况处理:

一是普通的房屋质量问题,开发商有质量保修的责任。

二是严重的房屋质量问题,譬如房屋主体质量不合格或严重影响居住使用的,买房人可主张退房和赔偿损失。

2
房产证逾期未办下来的

逾期办证的,按合同约定承担逾期办证的违约责任,逾期办证超过一定期限,买房人可以主张退房,如实际损失超过合同约定的违约金的,可以按实际损失来主张。

那么这里的“一定期限”是多久呢?

这里所讲的“一定期限”其实是在合同约定的交房日到了以后,给开发商发房屋催交通知书,在其后三个月合法期限内开发商仍不能交房的,有权要求退房。

开放商应该按照合同约定,返还买房人已付的房款及产生的活期利息,约定有违约金的,可以一并赔付。

法条链接:《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3
宣传与实际交付的房子不一致

房子的地理位置、基本价格、面积、户型、装修标准、小区绿化、物业管理、周边配套等与实际不符。

这种情况也常见,很多人以为是虚假宣传,见怪不怪,实际上是开发商违约!!

因为《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

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4
不合理收费

出现了合同约定以外,又没有法律依据的收费,譬如手续费;面积补差款;产权代办费;产权证分户图表费等等。

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由于商品房是使用年限很长的商品,其质量直接关系到买受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消费者在购买房屋时,一旦遭遇质量问题,可要求退房及赔偿。然而哪些质量问题是可以退房赔款的呢?为了保护好自己的权益,购房者必须了解正确的维权方式。

房屋质量问题通常可分为三种情形,与之相对应,商品房质量问题的索赔问题也是不同的:

(一)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房人有权拒收、解除合同和要求赔偿损失。

购房人在办理商品房交接入住手续时,应要求出卖人出示该商品房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查验该工程是否经验收合格。如果出卖人不能出示该商品房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说明该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购房人有权拒绝收房,由此引起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如果出卖人超过约定的期限房屋仍然未能验收合格,购房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房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房人有权退房,给购房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这里必须提醒购房人注意,委托核验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且委托哪个机构来检测买卖双方须经协商达成一致,如双方协商不成应申请法院指定检测机构,否则单方委托的检测机构如果得不到另一方的认可,其检测结果则没有法律效力。

(二)在保修范围内的一般质量问题,购房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承担修复责任。

购房人在接受房屋时,一般要对房屋进行必要的验收,这也是购房人应该行使的注意义务,经验收后确信没有质量问题再办理入住手续。如果发现房屋有质量问题,应立即找开发商,要求对有质量问题的地方予以书面确认并加盖公章,在对方解决好该问题后再办理入住手续。如果在短时间内解决不了,应要求开发商承担延期交房的责任,并索要书面凭证。房屋交付使用后在保修期内出现的一般质量问题,在未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情况下,购房人有权要求出卖人修复。因此增加的费用,应当由出卖人承担。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购房人可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等,应由出卖人承担。

(三)因房屋质量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购房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

是否属于“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情况,司法实践中要通过实地勘察或鉴定进行综合评定。

一是看房屋质量问题是否能够通过修复解决,如果通过修复能够解决,一般应要求出卖人承担修复责任,并可要求赔偿损失;确实无法修复再要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

二是经修复后是否仍然存在威胁购房人人身、财产安全的因素,如果该房屋经修复后仍然不能保证购房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购房人就要理直气壮地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赔偿损失。

三是经多次维修房屋仍然存在严重质量缺陷,无法正常使用,严重干扰和影响了购房人的生活,可提出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请求,由法官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裁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房屋的质量问题分为三种: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质量问题、其他一般质量问题。其中,房屋主体质量不合格、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这两种情况,购房者有权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对于一般质量问题,由于未对居住使用造成严重影响,只能要求卖房人进行修复并赔偿损失,不能要求退房。如果房屋不需要修复,只是存在质量缺陷,购房人可以要求开发商赔偿因存在质量缺陷而造成的房屋贬值的损失。一般来说商品房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发生质量问题的情况并不常见,大多发生的的是非主体结构问题。房主在房屋交付使用后,一旦发现房屋质量问题,可以按照以下四个步骤合理维权:首先应该找开发商和物业公司进行协商处理;协商不成,房主可到相关部门进行投诉;必要时,也可借助媒体曝光,利用社会舆论的力量,推进维权进度;最后如果还是协商未果,又涉及到赔偿问题,房主就需要走诉讼、仲裁等司法程序了。结合实践来说,当房屋出现质量问题时,房主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保护自己的权益:一、与开发商协商首先采取和解协商的办法,准备好充足的证据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与开发商直接交涉,阐明事实经过,提出自己的合理要求。如果房屋在保修期内,房主可要求开发商进行维修;如果开发商不配合整改,可向法院起诉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二、找第三方维修如果与开发商协商不成功,业主可以自己找第三方维修。维修产生的费用最终都由开发商承担,但是房主要注意保留房屋质量问题的证据,进行必要的催告,保留维修的正规发票,以便事后向开发商追索相关费用。三、向消费者协会投诉如果开发商拖延处理或者无视业主的投诉,此时购房者可以到消费者协会投诉,请求消协调解。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还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四、解约退房当房屋的质量问题严重威胁到房子的整体安全时,购房者可直接与开发商提出退房要求,涉及到赔偿问题也可以向法院起诉。以上就是房屋质量有问题时的几种维权方法,房主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维权方式,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房屋出现质量问题时 业主应该如何维权~

但凡遇到重大节日,房地产商都会进行一些列优惠活动。这时候,购房遭遇房产质量问题,应该如何维权?

购房者可以选择与开发商直接交涉采取和解协议,也可以到消费者协会投诉,又或者到法院起诉等。接下来笔者为您详细介绍。
办法一:与开发商直接交涉采取和解协商的办法途径
所谓协商和解,就是指当事人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本着公平、合理解决问题的态度和诚意,交换意见、取得沟通,使问题得到解决的一种方式。这种方式具有及时、直接、平和等特点,对于较小的纠纷或讲信誉的开发商来说,采用此种方式解决矛盾能获得较满意的结果。
购房者在直接找开发商协商和解时,应注意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准备好翔实、充足的证据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二、要坚持公平合理、实事求是的原则。在与开发商协商时,要阐明问题发生的事实经过,提出自己合理的要求。必要时可指明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以达成问题的尽快解决。
三、要注意时效性。有些问题的解决具有一定的时效性,不要被开发商的拖延所蒙蔽而一味地等待。因此,如果在证据确凿、事实明确的情况下,若开发商还故意推诿、逃避责任,购房者就要果断地采取其它方式来求得问题的解决。
办法二:到消费者协会投诉
协商和解不成,对购房者来说到消费者协会投诉是最优化的。消费者协会是依法成立的专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组织,是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主要社会团体。因此消费者在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向消协投诉,请求消协调解是最常见的方式,能够较为顺利、有效地解决纠纷。
消协调解的是购房者与房企之间的消费纠纷,主要是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时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权、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结社权、获知权、尊重权、监督权等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与经营者之间发生的消费纠纷。消协调解消费纠纷不收费。
消协调解是在第三者的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消费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使纠纷各方互谅互让,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促使发生纠纷的当事人依法解决纠纷的一种活动。消协调解本着以下基本原则:(1)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2)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3)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消协工作人员与被调解人之间是民主的平等关系。
办法三:找负责的行政主管机关
对于房子的质量问题,建委是主管机关;但是说到合同,则可以找工商局进行申诉。所谓行政申诉,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书信、走访等形式向国家行政机关及其负责人反映情况、表达意愿的行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争议的,可以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购房者在购买房产遭遇损害时,可以向各级人民政府所属的有关的行政部门申诉。有关行政机关在接到材料后,应当迅速进行调查,对开发商的违法行为,除责令其赔偿购房者损失外,还要对其违法行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办法四:根据原先的约定仲裁
仲裁是指当事人自愿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裁决的一种法律制度。购房者与开发商达成仲裁协议,是通过仲裁解决争议的前提条件。如果双方当事人没有达成仲裁协议,只有一方当事人请求仲裁而另一方当事人已向法院起诉,仲裁机构则不予受理。目前,在我国直辖市、省会城市和部分设区的城市设有仲裁委员会。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有足够理由不服裁决的,可以收到裁决书六个月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办法五:到人民法院起诉
如果购房者手中掌握着开发商侵权事实的充足证据,并且通过一般的调解途径不能解决问题的话,建议购房者请专业律师,就开发商侵权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购房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是通过司法审判程序解决消费争议的一种方式。也是最具权威的一种方式。它是针对前四种方式无法解决争议时的一种更有力度的解决方式。但相对于其他争议解决方式来说,周期较长,程序也较为复杂,对此购房者应有充分的准备。
购房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消费争议诉讼应符合下列条件:
1、提起诉讼的购房者应与所提起的争议案件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即必须是购买、使用或接受服务中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及其他受害人。
2、有明确的被告。起诉时明确指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经营者。
3、有明确的诉讼请求,有受侵害的事实及证据。
4、根据民事诉讼法确定的管辖原则,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以上这五个途径没有递进关系,没有递进的含义,是平行的。购房者选择哪一个都是可以的。
办法六:其他途径
如以上途径无效,可以考虑诉诸媒体曝光,利用社会舆论的力量,推进维权进度。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5-12-28,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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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不是主体结构问题,经过修缮可以继续居住,应该有开发商进行修复,但开发商不搭不理,业主可自行修复,费用由开发商承担。起诉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