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的标准是怎么定的? 怎样可以达到残疾人的标准?

作者&投稿:董齿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一、六类残疾标准
视力残疾标准
l.视力残疾的定义
视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障碍或视野缩小,通过各种药物、手术及其它疗法而不能恢复视功能者(或暂时不能通过上述疗法恢复视功能者),以致不能进行一般人解能从事的工作、学习或其它活动。
视力残疾包括:盲及低视力两类。
2.视力残疾的分级
盲:
一级盲:最佳矫正视力低于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
二级盲: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2,而低于0.05;或视野半径小于10度。
低强力:
一级低视力: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5,而低于0.1。
二级低视力: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1,而低于0.3。
列表如下:
类别 级别 最佳矫正视力
盲 一级盲 <0.02-无光感;或视野<5度
二级盲 ≥0.02-<0.05;或视野<10度
低视力 一级低视力 ≥0.05-0.1
二级低视力 ≥0.1-<0.3

《注》:
1.盲或低视力均指双眼而言,若双眼视力不同,则以视力较好的一眼为准。
2. 如仅有一眼为育或低视力,而另一眼的视力达到或优于0.3,则不属于视力残疾范围。
3. 最佳矫正视力是指以适当镜片矫正所能达到的最好视力,或以针孔镜所测得的视力。
4.视野<5度或<10度者,不论其视力如何均属于盲。

听力残疾标准
1. 听力残疾的定义
听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耳不同程度的听力丧失,听不到或听不清周围环境声及言语声(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听力残疾包括:听力完全丧失及有残留听力但辨音不清,不能进行听说交往两类。
2.听力残疾的分级
列表如下:
级 别 平均听力损失(dBspl) 言语识别率(%)
一级 >90(好耳) <15
二级 71~90(好耳) 15~30
三级 61~70(好耳) 31~60
四级 51~60(好耳) 61~70

《注》:
本标准适用于3岁以上儿童或成人听力丧失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言语残疾标准
1.言语残疾的定义
言语残疾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言语障碍(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而不能进行正常的言语交往活动。
言语残疾包括:言语能力完全丧失及言语能力部分丧失,不能进行正常言语交往两类。
2.言语残疾的分级
一级指只能简单发音而言语能力完全丧失者;二级指具有一定的发音能力,语音清晰度在10~30%,言语能力等级测试可通过一级,但不能通过二级测试水平;三级指具有发音能力,语音清晰度在3l~50%,言语能力等级测试可通过二级,但不能通过三级测试水平;四级指具有发音能力,语言清晰度在51~70%,言语能力等级测试可通过三级,但不能通过四级测试水平。
列表如下:

级 别 语音清晰度(%) 言语表达能力
一级 <10% 未达到一级测试水平
二级 10~30% 未达到二级测试水平
三级 31~50% 未达到三级测试水平
四级 51~70% 未达到四级测试水平

《注》:

本标准适用于3岁以上儿童或成人,明确病因,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智力残疾标准
1.智力残疾的定义
智力残疾是指人的智力明显低于一般人的水平,并显示适应行为障碍。
智力残疾包括:在智力发育期间,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智力低下;智力发育成熟以后,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智力损伤和老年期的智力明显衰退导致的痴呆。
2. 智力残疾的分级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WHO)和美国智力低下协会(AAMD)的智力残疾的分级标准,按其智力商数(IQ)及社会适应行为来划分智力残疾的等级。
列表如下:
智力水平 分 级 IQ(智商)范围* 适应行为水平
重度 一级 <20 极度缺陷
二级 20~34 重度缺陷
中度 三级 35~49 中度缺陷
轻度 四级 50~69 轻度缺陷
《注》:
1.*Wechsler儿童智力量表
2.智商[IQ]是指通过某种智力量表测得的智龄和实际年龄的比,不同的智力测验,有不同的IQ值,诊断的主要依据是社会适应行为。

肢体残疾标准
1. 肢体残疾的定义
肢体残疾是指人的肢体残缺、畸形、麻痹所致人体运动功能障碍。
肢体残疾包括:
脑瘫:四肢瘫、三肢瘫、二肢瘫、单肢瘫
偏瘫:
脊髓疾病及损伤:四肢瘫、截瘫
小儿麻痹后遗症
后天性截肢
先天性缺肢、短肢、肢体畸形、侏儒症
两下肢不等长
脊柱畸形:驼背、侧弯、强直
严重骨、关节、肌肉疾病和损伤
周围神经疾病和损伤
2. 肢体残疾的分级
以残疾者在无辅助器具帮助下,对日常生活活动的能力进行评价计分。日常生活活动分为八项,即:端坐、站立、行走、穿农、洗漱、进餐、入厕、写字。能实现一项算1分,实现困难算0.5分,不能实现的算0分,据此划分三个等级。
(一)重度(一级):完全不能或基本上不能完成日常生活活动(0~4分)。
l. 四肢瘫或严重三肢瘫。
2.截瘫、双髋关节无主动活动能力。
3.严重偏瘫,一侧肢体功能全部丧失。
4. 四肢均截肢或先天性缺肢。
5. 三肢截肢或缺肢(腕关节和踝关节以上)。
6.双大腿或双上臂截肢或缺肢。
7.双上肢或三肢功能严重障碍。
(二)中度(二级):能够部分完成日常生活活动(4.5~6分)。
1.截瘫、二肢瘫或偏瘫,残肢有一定功能。
2. 双下肢膝关节以下或双上肢肘关节以下截肢或缺肢。
3. 一上肢肘关节以上或一下肢膝关节以上截肢或缺肢。
4.双手拇指伴有食指(或中指)缺损。
5. 一肢功能严重障碍,两肢功能重度障碍,三肢功能中度障碍。
(三)轻度(三级):基本上能够完成日常生活活动(6.5~7.5分)。
1. 一上肢肘关节以下或一下肢膝关节以下截肢或缺肢。
2. 一肢功能中度障碍,二肢功能轻度障碍。
3. 脊柱强直:驼背畸形大于70度;脊柱侧凸大于45度。
4.双下肢不等长大于5cm。
5.单侧拇指伴食指(或中指)缺损;单侧保留拇指,其余四指截除或缺损。
6.侏儒症(身高不超过130cm的成人)。
列表如下:
级别 程 度 计 分
一级(重度) 完全不能或基本上不能完成日常生活活动 0~4
二级(中度) 能够部分完成日常生活活动 4.5~6
三级(轻度) 基本上能够完成日常生活活动 6.5~7.5
《注》:下列情况不属于肢体残疾范围
1.保留拇指和食指(或中指),而失去另三指者。
2.保留足跟而失去足前半部者。
3.双下肢不等长,小于5cm。
4. 小于70度驼背或小于45度的脊柱侧凸。

精神残疾标准
l. 精神残疾的定义
精神残疾是指精神病人患病持续一年以上未痊愈,同时导致其对家庭、社会应尽职能出现一定程度的障碍。
精神残废可由以下精神疾病引起:
(1)精神分裂症;
(2)情感性、反应性精神障碍;
(3)脑器质性与躯体疾病所致的精神障碍;
(4)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的精神障碍;
(5)儿童少年期精神障碍;
(6)其他精神障碍。
2.精神残疾的分级
对于患有上述精神疾病持续一年以上未痊愈者,应用“精神残疾分级的操作性评估标准”评定精神残疾的等级:
(1)重度(一级):五项评分中有三项或多于三项评为2分。
(2)中度(二级):五项评分中有一项或两项评为2分。
(3)轻度(三级):五项评分中有两项或多于两项评为1分。
列表如下:
社会功能评定项目 正常或有轻度异常 确有功能缺陷 严重功能缺陷
个人生活自理能力 0分 1分 2分
家庭生活职能表现 0 1 2
对家人的关心与责任心 0 1 2
职业劳动能力 0 1 2
社交活动能力 0 1 2
《注》:
无精神残疾:五项总分为0或1分。

二、六类残疾的检查方法
视力残疾的检查方法
1.视力检查
视力检查主要以测远视力为准,采用小数视力记录法。为了检查方便,可将视力表的0.1及0.3之E字剪下,做成硬纸板卡,检查者可随身携带。
检查方法:检查应用此二卡,在足够明亮处被检查者与视力卡相距5米,遮盖一眼看0.3卡,E字方向任意调换,若有一眼能看到0.3,即不属视力残疾人。若被检查者不能分辨0.3卡,则用针孔镜矫正再看,若仍不能分辨0.3卡,则改用0.1卡,若好眼通过矫正能看到0.1卡,则属二级低视力。若被检查者好限通过矫正在5米距离看不到0.1,则嘱被检查者向前移动,每向视力表移动1米,则由0.1减去0.02,即患者视力为0.08,如被检者向视力表移动2 米,则视力为0.06(0.1~0.02×2),属一级低视力。移动3米为0.04,为二级盲,以此类推。也可以根据以下公式计算:
矫正方法:定残标准必须为最佳矫正视力,为了调查方便,可用串镜或针孔镜进行矫正,串镜是由不同屈光度的正及负球镜镶嵌在木制的镜框上,被检者在5米不能看到0.3时,应用此镜进行矫正,但这必须由有一定的眼科知识的医生进行,简单的方法用针孔镜,当被检查者在5米看不到0.3时,将针孔镜置于跟前进行矫正。针孔镜的制作方法简便,应用一易拉罐空筒剪一圆片,中间扎一0.5~1mm直径的孔即可。
儿童视力的检查:对于较年长儿童可用儿童视力表,制作方法及检查方法同上述。年幼儿童可用实物估算,用以下公式计算:
婴幼儿则根据其能否追随目标及外眼情况来确定残与非残。
2. 视野检查
(1)对照法:被检查者与检查者对坐或对立,彼此相距1米,两眼分别检查。检查右眼时,被检查者遮盖左跟,检查者闭合右眼,同时嘱被检查者注视检查者的左眼,然后检查者伸出手指或视标于检查者与被检查者中间,从上下左右各不同方向由外向内移动,直到检查者自己看见手指或视标时即询问被检查者是否也已看见,并嘱其看见视标时立即告之,以此来估计被检查者的视野。
(2)视野卡法:用白色硬纸板卡,标出10度视野范围,被检查者与卡片相距1米,嘱其遮盖一眼,注视10度视野卡中央注视点,询问被检查者是否能看到10度视野范围。若不能看到则属于盲(指双眼),若一眼能看到则不属于视力残疾人。
3.伪视力残疾鉴别
在检查视力或测量视野时,如怀疑被检查者有作假情况,当请眼科专业医师鉴定。
听力残疾的检查方法
l. 测试环境要求
裸耳听力测试应在测听室进行,对耳聋定残普查亦可在安静房间内(本底噪声<50dBA)进行,室内应限制非测听人员入内。言语识别率测试在普通安静房间内进行,用当地人发音,其言语声约70dBSPL(正常说话声),房间本底噪声小于50dBA。
2.评定方法
(1)行为测听法:通过观察受试者对不同频率、不同刺激声强的听性行为反应,来判断其听力损失。
(2)言语识别率测试:用听话识图法识别双音节词,测试者在受试者好耳侧并排而坐,间距半米,测试者(当地人)用正常言语声发音,注意避开受试者视觉,通过观察受试者对双音节词的正确识别率,确定其言语识别率。
测试用具:汉语双音节词测听图卡。
3.计算公式
(1)平均听力损失:指(A)500Hz、(B)1000Hz、(C)2000HZ听力损失分贝数之和的均值。
《注》:
1.纯音听力测试,在安静房间每个频率连续测试三次,其中有2次测试结果相同方可确认听力残疾等级,结合言语识别率测试结果,对照听力残疾分级标准评定等级。
2. 言语识别率测试,可选用与本方案配套的汉语双音节词测试图片及测听录音磁带,对方言地区可选用当地人发音。音量应控制在正常言语声(约70dBSPL)。
3.对无言语能力的听力残疾者,要以行为测听结果做为评定依据。对有一定听辨言语能力的受试者,以言语识射率的测试结果作为主要依据,如行为测听结果与言语识别率的残疾级别相差一级,要以言语识别率的级别作为残疾等级。如二者相差两个等级以上,行为测听结果可向言语识别率级别先后一个等级,再确定听力残疾级别。

言语残疾的检查方法
1. 测试环境要求
测试需要在安静房间内进行(本底噪声<55dBA),非调试人员禁止围观,消除一切使被试者紧张的心理因素。
2.评定方法
(1)语音清晰度测试:对受试者发音状况做出评价。为使测试结果更近实际,本测试采用三级人员测试方法,即依测试人员与被测试者接触密切程度分为三个级别,一级测试人员为直接接触;二级测试人员为间接接触;三级测试人员为无接触。测试人员听力正常无耳科疾病。1名主试人员和4名测试人员(一级1名,二级 1名,三级2名)共同参加测试,测试者背对受试者,主试者抽取25张图片依次出示,让受试者认读,测试人员根据被试者的发音,分辨其语义并做好记录,然后与主试者对照正确答案,最后将4名测试人员记录的正确数累加,即可算出受试者的语音清晰度。
测试用具:汉语双音节词测试图片。
(2)言语表达能力测试:用看图说话或主题对话测试法,进行言语表达能力测试。
①看图说话:主试者与受试者面对而坐,主试者首先从一级测试题库中抽取一张图片向受试者出示,并讲述其内容,讲完后要求受试者复述,根据其是否能正确理解及表达语意及言语的流畅程度评定能否通过该级测试,如不能正确复述则另抽取一张图片测试,在每一等级测试中,如有一次通过则认为该级通过,可依次进入下一等级测试,若连续3次不能正确理解表达语意则停止测试,可按言语残疾分级标准确定等级。
测试用具:看图说话等级测试图卡。
②主题对话:根据受试者的实际生活环境,借用其现有的家具、玩具及各种生活用具,设计适当的生活场景进行测试。依测试内容的难易程度分为四个等级。测试者依次提问要求被试者回答,如能正确回答3个或3个以上的问题则通过该级测试,可进入下一个等级测试。如回答少于3个问题则不通过该级测验。依标准确定其残疾等级。
测试用具:主题对话等级测试图片。
《注》:
1. 单独使用语音清晰度测试可对构音障碍进行评定。
2.当语言清晰度与言语表达能力评价结果处于不同等级时,其最后残疾等级的确定应该着重考虑言语的表达能力,如相差一个等级时,以言语表达能力的等级为准。如相差两个以上等级,语音清晰度级别可向言语表达能力的级别靠近一个数量级确定其等级。
3. 言语表达能力等级测试图片包括看图说话和主题对话两部分。测试主试者可依实际情况选择测试项目,如看图说话和主题对话可任选其一,两项测试方法虽略有不同,但均可反映被试者的言语表达能力。

智力残疾的检查方法

同时采用智力测验和适应行为评定两种方法进行检查。
1.智力测验
采用以下智力量表:
1.0~6岁北京—盖塞尔量表(简式)
2.6~18岁中国韦氏儿童智力量表(简式)
2.适应行为评定
采用以下评定量表
(1)6个月~14岁婴儿—初中生社会生活能力量表(修订版)
(2)成人智力残疾评定量表。
《注》:
1. 智力残疾的检查只能测量某一时期智力的某种表现,而不能预测人的智力发展。
2. 测试人员必须经过严格培训,并经与主试者的一致性检验,考核合格后,才能独立开展工件,以保证智力测验的科学性。
3.注意测验资料的保密性,测验结果只供有关人员和部门参考。

肢体残疾的检查方法

l. 视诊检查
(1)观察患者步态有无异常;
(2)观察肢体畸形程度。
2.下肢长度检查
用皮尺测量髂前上棘至内踝距离,或股骨大粗隆至外踝距离。肢体挛缩不能伸直的,可分段测量。
3. 驼背及脊柱侧凸程度的测量
需在X光片上测定。

精神残疾的检查方法
采用“精神残疾分级的操作性评估标准”进行检查。各项评分,除去与知清人交谈,同时应结合对病人的观察和必要的交谈询问以确定五项的评分。
指导语:(向知情人交谈)
以下五个问题,是对病人社会功能的评价。请您根据他(她)最近一个月的情况结合与病前的比较给予回答:
1. 个人生活自理能力
本条评定病人近一个月内个人生活料理情况,比如是否按时休息、个人卫生习惯(比如洗脸、洗澡、理发、刮胡子),梳装打扮、衣着整洁、住处卫生、主动进餐、二便料理等情况。
0分——与病前差不多,或偶有小问题。
1分——确有功能缺陷。需要督促或协助,已经给他人增加了负担。
2分——严重功能缺陷。绝大部分或全部生活料理需由他人照管,给别人造成很大负担。
2.家庭生活职能表现
本条评定病人近一个月内在家庭日常生活中,能否做到他(她)最起码应该做的事。比如与家人一起吃饭,分担部分家务劳动,与家人一起看电视,搞卫生,参与家庭事务讨论,修理家用物品,对家庭必要的经济支持等等。
0分——与病前差不多,或仅有轻微异常。
1分——确有功能缺陷。不履行义务,或每天在家中呆坐至少两小时。做什么事都很被动。
2分——严重功能缺陷。几乎不参与家庭活动,不料理家务。
3. 对家人的关心与责任心
本条评定病人在近一个月内,对待配偶、父母、子女或同住亲属有无亲密感情与责任心,能否与他(她)们相互交往、交换意见,情感上或生活上的关心与支持。是否关心孩子的抚养教育、关心家庭成员的进步与前途,关心家庭今后的发展与安排。对未婚病人还应该了解他(她)择偶的态度。
0分——与病前差不多,或仅有轻微异常。
1分——确有功能缺陷。夫妻间或与其他家庭成员很少交谈与关心,对子女缺乏关怀。对家庭安排缺乏关心。
2分——严重功能缺陷。与家人经常争吵或在家不理任何人。对孩子完全不管。对家庭的将来一点也不考虑。未婚者对择偶态度不可理解。
4. 职业劳动能力
本条评定近一个月病人病前掌握的职业技能(指在职人员)学习能力(指学生)或家务劳动(指病前无职业,已休学待业或离退休者)水平有否下降。是否按常规行事,按时上下班,按时到校学习,家务劳动是否因精神病已受到影响。
0分——无异常,或只有些小问题。
1分——确有功能缺陷。不能按时上下班。职业工作已降低档次,学习成绩或家务劳动水平下降。也包括因精神病待业、病休及休学、病人已可恢复工作或学习,尚待安排者。
2分——严重功能缺陷。因精神病症状明显而不能工作与学习,不能料理家务。
5.社交活动能力
本条评定病人近一个月内与人们交往与参与社会活动的情况。包括:对同事、同学、亲友、邻居以及与生活工作等需要接触但不一定熟悉的人(如汽车售票员、商店售货员……)的接触与交往情况。主动走亲访友情况,主动逛商店、购物,去娱乐场所活动等情况。
0分——与病前差不多,或仅有轻微异常。
1分——不主动接触他人,不主动外出活动,但经过反复劝说与鼓励尚能接触与参与。
2分——严重地社会性退缩,终日独处,拒不与人交往,拒绝参与任何社交活动,劝说无效。

残疾人等级怎么划分?~

二级比三级严重,你其他身体障碍无法达到伤残二级。
伤残等级鉴定具体标准;
Ⅰ级伤残
⒈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伤致; a. 植物状态;b.极度智力缺损(智商2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 c. 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d. 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小便失禁。
⒈2 头面部损伤致双侧眼球缺失;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5级。
⒈3 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⒈4 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严重障碍。
⒈5 胸部损伤致:a. 肺叶切除或双侧胸膜严重广泛粘连或胸廓严重畸形,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b.心功不全,心功W级;或心功不全,心功五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⒈6 腹部损伤致:a. 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严重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b. 双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⒈7 肢体损伤致三肢以上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或三肢以上完全丧失功能。
⒈8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90%以上。
Ⅱ级伤残
⒉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a. 重度智力缺损(智商34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随时有人帮助才能完成; b.完全性失语; c.双侧面瘫难以恢复,容貌损毁,完全丧失进食和语言功能; d.双眼盲目5级; e. 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 f.偏瘫或截瘫(肌力2级以下)。
⒉2 头面部损伤致:a. 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4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低视力3级以上; b.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低视力4级以上;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盲目4级以上,另一眼盲目5级; c. 双眼盲目5级; d.颞下颌关节强直,牙关紧闭,完全丧失进食和语言功能;
e. 上、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或折断20枚以上,无法安装义齿或修补,容貌损毁,咀嚼和语言功能严重障碍; f.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 g.全面部瘢痕形成,容貌损毁和器官功能障碍。
⒉3 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障碍。
⒉4 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障碍。
⒉5 胸部损伤致:a. 肺叶切除或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成胸廓畸形,呼吸功能障碍; b. 心功不全,心功Ⅲ级;或心功不全,心功Ⅱ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⒉6 腹部损伤致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
⒉7 外阴、阴道损伤致瘢痕挛缩,阴道闭锁完全丧失功能。
⒉8 肢体损伤致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或二肢完全丧失功能。
⒉9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80 %以上。
Ⅲ级伤残
⒊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a. 重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b. 严重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控制,大发作平均每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月四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七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三次以上; c. 严重运动性失语或感觉性失语; d. 严重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 e. 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f. 偏瘫或截瘫(肌力3级以下人 g. 大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⒊2 头面部损伤致:a. 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低视力3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低视力2级; b.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低视力3级以上;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低视力3级以上,另一眼盲目4级以上; c.双眼盲目4级以上; d.双眼视野接近完全缺损(直径小于5°); e. 上、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或折断16枚以上,无法安装义齿或修补,容貌损毁,咀嚼和语言功能障碍;
f.重度张口受限,容貌损毁,进食和语言功能严重障碍; g.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h.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 %以上; i.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廊严重畸形; j.面部瘢痕形成75%以上,容貌损毁和器官功能障碍。
⒊3 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严重影响呼吸功能。
⒊4 颈部损伤致:a. 瘢痕形成,挛缩,颈部活动度完全丧失,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b.严重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⒊5 胸部损伤致:a. 肺叶切除或胸膜广泛粘连或胸廊畸形,严重影响呼吸功能; b.心功不全,心功正级伴器质性心率失常;或心功1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⒊6 腹部损伤致:a.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障碍; b. 一例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中度障碍;或双侧肾功能重度障碍。
⒊7 盆部损伤致:a.女性双侧卵巢缺失,萎缩完全丧失功能; b.大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⒊8 会阴部损伤致:a.阴茎完全缺失、萎缩或严重畸形,完全丧失功能; b.双侧睾丸缺失、萎缩完全丧失功能。
⒊9 外阴、阴道损伤致授痕挛缩,阴道严重狭窄,功能严重障碍。
⒊10 肢体损伤致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⒊11 皮肤损伤致授痕形成达体表面积70 ic以上。
Ⅳ级伤残
⒋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a.中度智力缺损(智商49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b.单侧面瘫难以恢复,容貌损毁,进食和语言功能障碍; c. 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4级以下) d.偏瘫或截瘫(肌力4级以下); e.阴茎勃起功能完全丧失。
⒋2 头面部损伤致:a. 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低视力2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低视力1级; b.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低视力2级以上;或另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低视力2级以上,另一眼低视力3级以上; c. 双眼低视力3级以上; d.双眼视野极度缺损(直径小于10°) ; e.上、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或折断12枚以上,无法安装义齿或修补,严重影响咀嚼和语言功能;
f.双耳极度听觉障碍; g.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廊缺失(或畸形)50%上; h. 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i.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 j.面部瘀痕形成50qo以上,容貌损毁和器官功能障碍。
⒋3 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影响呼吸功能。
⒋4 颈部损伤致:a.摄痕形成,挛缩,颈部活动度丧失75q0以上; b.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⒋5 胸部损伤致:a.肺叶切除或胸膜粘连或胸廊畸形,影响呼吸功能; b.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⒋6 腹部损伤致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另一侧肾功能中度障碍。
⒋7 肢体损伤致:a. 双手掌缺失90%以上或双手掌完全丧失功能; c.双手十指完全缺失; d.双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
⒋8 皮肤损伤致癫痕形成达体表面积60%以上。
Ⅴ级伤残
⒌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a.中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尔需要监护。b.外伤性癫病,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发作平均每三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月二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四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一次以上; c.严重失用或失认症; d.偏瘫或截瘫(一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 e.单瘫(肌力2级以下); f.大便或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⒌2 头面部损伤致:a.一侧眼球缺失伴另一眼低视力1级;或一侧眼球缺失伴一侧眼严重畸形且视力接近正常; b.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低视力1级;或一侧眼脸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低视力l级以上,另一眼低视力2级以上; c.双眼低视力2级以上; d.双眼视野重度缺损(直径小于20°) e.舌肌完全麻痹或舌体缺失(或严重畸形)50%以上,发音和进食功能严重障碍;
f.上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或折断8枚以上,无法安装义齿或修补,容貌损毁,影响咀嚼和语言功能; g.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重度听觉障碍; h.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 i. 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j.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k.外鼻部完全缺损(或严尽畸形),容貌损毁和双鼻腔正常通气功能丧失; l.面部瘢痕形成25%以上,容貌损毁和器官功能障碍;
⒌3 脊柱胸段损伤致畸形愈合,影响呼吸功能。
⒌4 颈部损伤致:a.瘢痕形成,挛缩,颈部活动度丧失50%以上; b.影响呼吸功能。
⒌5 胸部损伤致:a.肺叶切除或胸膜粘连胸部畸形,影响呼吸功能; b. 器质性心律失常。
⒌6 腹部损伤致:a.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严道影响消化吸收功能; b.一侧肾切除或 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轻度障碍。
⒌7 盆部损伤致:a.双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 b.膀胱切除; c.尿道损伤,瘢痕形成闭锁; d.结肠损伤,肠外置不能还纳; e. 大便或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⒌8 会阴部损伤致:a.阴茎缺失(或畸形)80%以上,功能严重障碍; b.阴茎包皮瘢痕形成,功能严重障。
⒌9 肢体损伤致: a.双手掌缺失70%以上或双手掌丧失功能80%以上; b.双手十指缺失90%以上或双手十指完全丧失功能; c.一上肢在肘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上肢完全丧失功能; d.一下肢在膝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下肢完全丧失功能。
⒌10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50%以上。
Ⅵ级伤残
⒍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a.中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需要帮助; b.严重失读伴失写症; c.偏瘫或截瘫(一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d.单瘫(肌力3级以下); e.阴茎勃起功能严重障碍。
⒍2 头面部损伤致:a.一侧眼球缺失伴另一眼视力接近正常;或一侧眼球缺失伴另一侧眼严重畸形; b.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视力接近正常;或一侧眼脸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视力接近正常,另一眼低视力1级以上; c.双眼低视力1级:d.双眼视野中度缺损(直径小于60°); e.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或双耳重度听觉障碍;
f.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 g. 面部瘢痕形成面积12cm以上,容貌损毁和器官功能障碍。h.面部大量细小授痕(或色素明显改变)75%以上,容貌损毁; i.头皮无毛发75%以上。
⒍3 脊柱损伤致颈椎或腰椎严重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完全丧失。
⒍4 颈部损伤致癫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25%以上。
⒍5 腹部损伤致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另一侧肾功能轻度障碍。
⒍6 盆部损伤致:a. 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10cm以上; b.双侧输卵管缺失或闭锁; c. 子宫全切。
⒍7 会阴部损伤致双侧输精管缺失或闭锁。
⒍8 外阴、阴道损伤致授痕挛缩,阴道狭窄,功能障碍。
⒍9 肢体损伤致:a.双手掌缺失50qo以上或双手掌丧失功能60%以上; b.双手十指缺失 70%以上或双手十指丧失功能90%以上; c. 一上肢在腕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上肢腕、肘、肩三大关节的二关节以上完全丧失功能; d.双足十趾完全缺失; e. 一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下肢踝、膝、髋三大关节的二关节以上完全丧失功能。4.6.10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这体表面积40%以上。
Ⅶ级伤残
⒎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a.轻度智力缺损(智商7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b.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发作平均每六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二月二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二次亚上或精神运劳性发作平均每二月一次以上; c.严重构音障碍; d.偏瘫或截瘫(一肢肌力4级); e.单瘫(肌力4级); f. 半身或偏身型完全性感觉缺失。
⒎2 头面部损伤致:a.一侧眼球缺失; b.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 c.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度听觉障碍;或一耳重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 d.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10%以上; e.外鼻部缺损(或畸形),严重影响容貌和双鼻腔正常通气功能; f.面部癫痕形成面积10cm以上,容貌损毁和器官功能障碍; g.面部大量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50%以上,容貌损毁; h.头皮无毛发50%以上。
⒎3 脊柱损伤致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75% 以上。
⒎4 颈部损伤致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75 %以上,影响体形。
⒎5 胸部损伤致:a. 女性双侧乳房缺失(或严双重畸形); b.心功不全。心功B级。
⒎6 腹部损伤致双侧肾功能中度障碍。
⒎7 盆部损伤致:a. 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8cm以上; b.女性骨盆严重畸形,产道破坏; c. 一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另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⒎8 会阴部损伤致:a. 阴茎缺失(或畸形)50 %以上,功能障碍; b.阴茎包皮瘢痕形成,功能障碍。
⒎9 肢体损伤致:a. 双手掌缺失30%以上或双手掌丧失功能40%以上; b.双手十指缺失 5 0 %以上或双手十指丧失功能 70 %以上; c. 一上肢腕、肘、肩三大关节的一关节以上完全丧失功能; d.双足弓结构完全破坏; e. 双足十趾缺失75 %以上; 或双足十趾完全丧失功能; f.一足附跖关节以上缺失; g.一下肢踝、膝、髋三大关节的一关节以上完全丧失功能; h.一下肢缩短 10cm以上。
⒎10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30% 以上。
Ⅷ级伤残
⒏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a. 轻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 半身或偏身型深感觉缺失; c. 阴茎勃起功能障碍。
⒏2 头面部损伤致:a. 一眼盲目4级以上; b.一眼视野接近完全缺损(直径小于5°); c. 口腔损伤,牙齿脱落或折断6枚以上,无法安装义齿或修补.影响咀嚼和语言功能; d.一耳极度听觉障碍;或一耳重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度听觉障碍;或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 e. 一侧耳廊缺失(或严重畸形);
f.鼻尖一侧鼻翼缺损(或畸形),影响容貌和鼻腔正常通气功能; g.面部产痕形成面积8cm以上,容貌损毁和器官功能障碍; h.面部大量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25%以上,容貌损毁; i.头皮无毛发25 %以上。
⒏3 脊柱损伤致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伤度丧失50%以上。
⒏4 颈部损伤致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50%以上,影响体形。
⒏5 胸部损伤致:a. 女性一侧乳房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畸形), b.8肋以上骨折,畸形愈合。
⒏6 腹部损伤致:a. 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影响消化吸收功能; b. 一侧肾切除或肾功能重度障碍。
⒏7 盆部损伤致:a. 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6cm以上; b.双侧输尿管严重狭窄;或一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另一侧输尿管狭窄; c. 尿道瘢痕形成,尿道严重狭窄。
⒏8 会阴部损伤致阴茎龟头缺失(或严重畸形)75% 以上,严重影响功能。
⒏9 外阴、阴道损伤致瘢痕挛缩,阴道狭窄,严重影响功能。
⒏10 肢体损伤致:a. 双手掌缺失20%以上或双手掌丧失功能30%以上; b.双手十指缺失30 %以上或双手十指丧失功能50%以上; c. 一上肢腕、肘、肩三大关节的一关节丧失功能75% 以上; d.一足弓结构完全破坏,另一足弓结构破坏1/3以上; e. 双足十趾缺失50%以上或双足十趾丧失功能75%以上; f.一下肢踝、膝、髋三大关节的一关节丧失功能75 %以上; g.一下肢缩短8cm 以上。
⒏11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20%以上。
Ⅸ级伤残
⒐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a.轻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 b.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发作一年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六月三次以上或小发 作平均每月四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六月二次以上; c.半身或偏身型浅感觉缺失; d.严重影响阴茎勃起功能。
⒐2 头面部损伤致:a.一眼低视力3级以上; b.双侧眼睑下垂(或畸形);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容貌损毁; c.一眼视野极度缺损(直径小于10°); d.口腔损伤,牙齿脱落或折断4枚以上,无法安装义齿或修补,影响咀嚼和语言功能; e.中度张口受限,容貌损毁,影响进食和语言功能;
f.舌尖缺失(或畸形),影响进食和语言功能; g.一耳重度听觉障碍;或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度听觉障碍; h.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O%以上; i.一侧鼻翼缺损(或畸形),影响容貌和鼻腔正常通气功能; j.面部瘢痕形成面积6cm以上,容貌损毁和器官功能障碍; k.面部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面积30Cm‘以上,容貌损毁; l.头皮无毛发 40cm以上; m.颌面部骨及软组织缺损,容貌变形和器官功能障碍。
⒐3 脊柱损伤致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25%以上。
⒐4 颈部损伤致:a. 严重声音嘶哑; b.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25%以上,影响体形。
⒐5 胸部损伤致:a. 女性一侧乳房缺失(或严重畸形); b.5肋以上骨折,畸形愈合; c. 肺叶切除; d.心功不全,心功Ⅰ级。
⒐6 腹部损伤致:a.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 b.脾切除; c. 一侧肾部分切除或肾功能中度障碍。
⒐7 盆部损伤致:a. 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4cm以上. b.骨盆严重畸形愈合; c. 一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 d.膀眈部分切除; e. 尿道瘢痕形成,尿道狭窄。
⒐8 会阴部损伤致阴茎龟头缺失(或畸形)50% 以上,影响功能。
⒐9 肢体损伤致:a.双手掌缺失5%以上或双手掌丧失功能20%以上; b.双手十指缺失10%以上或双手十指丧失功能30%以; c.一上肢腕、肘、肩三大关节的一关节丧失功能50%以上; d.一足弓结构破坏2/3以上; e.双足十趾缺失25%以上或双足十趾丧失功能50%以上; f.一下肢踝、膝、髋三大关节的一关节丧失功能50%以上; g.一上肢缩短 10cm以上; h.一下肢缩短6cm以上。
⒐10 皮肤损伤致搬痕形成达体表面积 10 %以上。
Ⅹ级伤残
⒋10.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a.神经功能障碍,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外伤性癫痫,药物能够控制,但遗留脑电图中度以上改变; c.轻度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 d.视觉障碍,包括:斜视、复视、视错觉、眼球震颤等; e.半身或偏身型浅感觉分离性缺失; f.一肢体完全性感觉缺失; g.节段性完全性感觉缺失; h.轻度失语或构音障碍; i.影响阴茎勃起功能。
⒑2 头面部损伤致:a.一眼低视力1级; b. 一侧眼睑下垂或畸形,影响容貌; c. 一眼视野中度缺损(直径小于6O”); d.口腔损伤,牙齿脱落或折断2枚以上,无法安装义齿或修补,影响咀嚼和语言功能; e.轻度张口受限,影响容貌; f.颞颌下关节损伤,中度张口受限,影响进食和语言功能; g.舌尖部分缺失(或畸形),影响进食和语言功能;
h.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或双耳中度听觉障碍; i.一侧耳廊缺失(或畸形) 10% 以上; j.鼻尖缺失(或畸形)。影响容貌; k.面部瘢痕形成面积4cm’以上,影响容貌; l.面部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面积15cm’以上,影响容貌; m.头皮无毛发ZOom’以上; n.颅骨缺损直径Zcm以上,遗留神经系统部分轻度症状和体征;或颅骨缺损直径4cm以上,无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o. 颌面部骨及软组织缺损,容貌变形。
⒑3 脊柱损伤致:a.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 b.胸椎畸形愈合,影响呼吸功能。
⒑4 颈部损伤致:a. 瘢痕形成,挛缩,颈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 b.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c.颈前三角区瘢痕面积20cm以上。影响体形。
⒑5 胸部损伤致:a. 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畸形); b.2肋以上骨折,畸形愈合;或2肋以上缺失; c. 肺破裂修补; d.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
⒑6.腹部损伤致:a. 胃、肠、消化腺等破裂修补; b.脾破裂修补; c. 肾破裂修补或肾功能轻度障碍。
⒑7 盆部损伤致:a. 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2cm以上; b. 骨盆畸形愈合; c. 一侧卵巢缺失、萎缩完全丧失功能; d. 一侧输卵管缺失或闭锁; e. 子宫部分切除或修补; f. 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g. 膀眈破裂修补; h. 尿道狭窄; i. 直肠、肛门损伤,瘢痕形成,排便功能障碍。
⒑8 会阴部损伤致:a. 阴茎龟头缺失(或畸形)25%以上,影响功能; b. 阴茎包皮损伤,瘢痕形成,影响功能; c. 一侧输精管缺失(或闭锁); d. 一侧睾丸缺失、萎缩完全丧失功能;, e. 阴囊瘢痕形成,功能严重障碍。
⒑9 外阴、阴道损伤致瘢痕形成,阴道狭窄,影响功能。
⒑10 肢体损伤致:a.一手掌缺失 5 %以上或双手掌丧失功能5%以上; b.双手十指缺失5%以上或双手十指丧失功能10%以上; c.一上肢腕、肘、肩三大关节的一关节丧失功能25%以上; d.一足弓结构破坏l/3以上; e.双足十趾缺失10%以上或双足十趾丧失功能25%以上; f.一下肢踝、膝、髋三大关节的一关节丧失功能25%以上; g.一上肢缩短4cm以上; h.一下肢缩短2cm以上。10.11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5%以上。

参考链接:百度百科:伤残等级

  制订残疾标准的原则有二:
  1、以社会功能障碍为主来确定残疾 即以社会功能障碍的程度划分残疾等级。
  2、为利于国际学术交流和资料的互相比较 凡是已经有国际统一标准的,尽量和国际统一标准取得一致;对没有国际统一标准的,自行制订。 因此,我国制订的五类残疾标准中的视力残疾标准、听力语言残疾标准与国际标准基本一致;智力残疾标准也是一致的;肢体残疾标准则是自行制定的;精神残疾标准也是参照世界卫生组织提供的精神病分级标准而自行制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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