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2005修正)

作者&投稿:贾韵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城市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加强城市绿地规划、建设和管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大连城市规划区及建制镇内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和风景名胜区绿地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第三条 市及区(市)、县和镇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纳入城镇总体规划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全市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适龄公民,应当履行植树造林和绿化城市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损毁、破坏绿地及绿化设施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第四条 鼓励和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的科学技术研究。城市绿化应当体现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技术,努力提高城市园林、绿化的科学技术及艺术水平。第五条 市及区(市)、县城建行政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第二章 城市绿化规划和建设第六条 城市绿化,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发展计划。城市绿化规划,应当根据当地特点,利用原有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合理规划城市绿地系统,注重净化城市环境,美化市容街景,协调城市色彩,提高城市绿化覆盖率和绿化水平。第七条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分期实施计划,由城建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环保等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进行编制,并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批准后,由城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或者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各类城市绿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应当建立完整的城市绿化档案。第八条 市城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大连市绿地系统规划》中划定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以及其他绿地控制线(绿线)严格管理,绿线内用地不得擅自占用。第九条 城市建设工程项目绿化用地所占该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应当符合下列规定:新建居住区不低于35%,改建居住区不低于30%;高等院校、疗养院区不低于45%;工业、商业、城市道路及其他建设项目,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的比例执行。
  未达到上述标准的,由城建行政主管部门对减少的绿化用地面积组织绿化建设,所需经费由项目建设单位承担。
  城市苗圃、草圃、花圃等生产绿地的建设,应当适应城市绿化建设的需要。第十条 城市建设项目选址时,建设范围内有树木绿地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城建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决定。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为闲置土地的,土地使用人应当按照临时绿化标准和要求在六个月内进行临时绿化,所需建设和养护费用由土地使用人承担。未实施临时绿化的,由所在区(市)、县城建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所需经费由土地使用人承担。第十一条 与建设工程项目相配套的城市绿化工程,应当与基本建设主体工程同步规划、设计并在建设工程竣工时完成。确因季节原因不能完成的,应当在下一个绿化季节内完成。逾期不完成的,由所在区(市)、县城建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所需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第十二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和施工单位承担。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报城建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三条 城市绿化工程建设资金,按照下列途径解决:
  (一)城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改造的园林绿化工程项目,由市及区(市)、县政府统筹安排;
  (二)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区内的园林绿化,除应当由城建行政主管部门承担的部分外,应当由建设单位在基本建设工程投资中列支;
  (三)厂区、院区内的园林绿化,由单位在自有资金中解决;
  (四)居住区绿化,由开发建设或者产权单位负责投资。第十四条 城市绿地内种植花草树木的所有权按下列规定确认:城建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群众在国家公有园林绿地内种植的花草树木,归国家所有;城镇居民在自有房屋庭院内个人种植的花草树木,归个人所有。第三章 城市绿化养护管理第十五条 城市绿化的养护管理工作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一)城市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和风景名胜区绿地等,由城建行政主管部门的所属机构负责养护管理。
  (二)居住区绿地,已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养护管理。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房屋管理单位负责养护管理。无房屋管理单位的,由区(市)、县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单位负责养护管理。
  (三)各单位厂区、院区内绿地,由各单位负责养护管理。
  (四)军事禁区、管理区内的绿地,由城建行政主管部门同部队协商确定养护管理责任。
  (五)城镇居民自有庭院内的花草树木,由所有人或者受委托人负责养护管理。
  城建行政主管部门对绿化养护管理负责监督检查,并给予技术指导。
  城市绿化养护管理责任人未履行绿化养护管理责任,并未按照城建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整改的,由城建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绿地的养护,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城市绿化条例基本要点~

  随着工业化社会的逐步深入,城市化进程也在大大的加速,但是环境污染却不容小视,为了很好地治理我们的环境,我们就提出了生态文明建设,绿化城市建设等一些口号和设施建设,而就近年来来说,绿化面积已在逐年的增加,那么关于城市绿化到底有怎样的一些规定呢!小编接下来就为大家简单的介绍一下。



  首先我们要知道城市绿化事业发展的一个前景和其目的,我们发在城市绿化事业是为了改善我们的生态环境,让我们生活在一个美好的花季岛中,这样才能增进人的身心健康,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但是为了致使我们城市发展均衡,我们就制定了绿化管理条例。




  对于绿化管理的条例范围,大家必须要牢记我们城市的绿化规划中,我们必须要种植内种和养护树木的花草得规划管理和建设,也就是说我们每一个城市在规划发展当中,绿化是要占一定的比例的,这项计划已经达到全国,国民经济收入和社会发展的总计划之中,因此每个城市都必须切实地执行。



  咱对于一些大的城市来说,国家是鼓励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的,也就是说可以创造性地去种植一些有利于城市环境发展和人类身心健康的树种,但必须要保持一定的成活率,使经济首饰降到最低,而且我们生活在城市当中的每一个公民,都应该有履行种植和绿化的业务,对于一些经过法国家的法律法规规定过的,依法执行绿化的有关部门,它拥有对破坏绿化的人员依法进行制裁,而且还可以对一些在绿化工作中贡献巨大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相关的表彰和奖励。



  对于每一座城市的绿化设计,我们必须要大量的借鉴国内外的先进技术经验,不仅要保持地方的特色,还要让我们感觉到植物造景的作用,在栽培植物的时候一定要适宜当地的自然环境,让植物的功效发挥到最好,切不可打着绿化的幌子,还积极些虚假的绿化工程建设,这下不仅没有达到绿化的目的和作用效果,还会造成环境的破坏和一些不利影响。



  俗话说得好,城市是我家爱护靠大家,我们每一个公民都具有绿化的义务,还有保护绿化的责任与使命,大家执行好我们的权利与义务,让生活变得更加美好。

法律分析:绿化管理相关规定有《城市绿化条例》,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制定《城市绿化条例》。
法律依据:《城市绿化条例》
第八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九条 城市绿化规划应当从实际出发,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合理安排同城市人口和城市面积相适应的城市绿化用地面积。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和绿化覆盖率等规划指标,由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不同城市的性质、规模和自然条件等实际情况规定。
第十条 城市绿化规划应当根据当地的特点,利用原有的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以方便群众为原则,合理设置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等。

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答:《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已经2012年12月10日市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 根据《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市绿化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第三条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

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绿化管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彰显人文绿都特色,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法律、法规规定...

龙岩市城市绿化条例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宜居城市和生态园林城市,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

萍乡市城市绿化条例
答:本条例所称城市绿化,是指前款规定的区域内进行植树、种草、栽花、育苗及城市绿地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第三条 城市绿化应当遵循生态优先、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建管并重、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的原则。第四条 城市绿化应当体现生态要求和地方特色,利用本地自然条件和人文条件,倡导市花、市树的种植,...

邵阳市城市绿化条例
答: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城市绿化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县城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第三条 城市绿化应当坚持科学规划、生态优先、...

亳州市城市绿化条例
答: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含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

城市绿化条例(2017修订)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第三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四条 国家鼓励和加强城市...

柳州市城市绿化条例
答: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等活动。第三条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城市绿化工作,城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职责范围内的城市绿化工作。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城管执法、行政审批、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环境...

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答: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市区规划区、上街区规划区、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规划区的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保护与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市、县(市...

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的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答:各养护管理单位应当做好花草、树木、设施的保护工作,严格按照城市绿化养护管理技术规范进行养护管理。因养护单位责任造成损失的,应当由养护单位负责赔偿。第二十三条 城市公有或私有树木应当严格依法保护,确需砍伐的,需报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批。第二十四条 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行道树进行修剪,电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