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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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的管理,促进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方便群众生活,维护首都社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的管理。
  本条例所称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以下简称务工经商人员),是指无本市常住户口,暂住本市从事劳务、经营、服务等活动,以取得工资收入或者经营收入的外地人员。
  外地来京受聘从事科技、文教、经贸等工作的专业人员,不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市对务工经商人员实行规模控制,严格管理,加强服务,依法保护的方针。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首都城市功能和城市建设、经济发展的需要,以及城市基础设施的承受能力,提出务工经商人员总量控制要求,区、县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采取措施落实。第五条 务工经商人员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六条 务工经商人员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的各项法律、法规、规章,服从管理,自觉维护首都社会秩序。第七条 务工经商人员在首都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八条 本条例由本市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外来人员管理机构,负责本市和本区、县务工经商人员管理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监督检查。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根据需要设立专门管理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务工经商人员以及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遵守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务工经商人员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接受其咨询,维护其合法权益;
  (三)协助有关机关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处理;
  (四)市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权。
  使用外地来京务工人员数量较多的系统或者单位,经市劳动行政机关批准可以设立专门机构,进行管理。
  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用协管人员。第十条 本市公安、劳动、工商行政管理、房地产管理、税务、计划生育、城建、规划等机关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相互配合,加强对务工经商人员的管理工作。第十一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组织,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及其有关机关做好务工经商人员的宣传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第十二条 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和专门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必须秉公办事,严格执法。第十三条 本市对务工经商人员的管理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三章 管理和检查第十四条 本市对务工经商人员严格执行《暂住证》制定。
  务工经商人员到达本市后,必须按照户籍管理规定持本人身份证以及其他有效证明,育龄妇女需同时持婚育状况证明,到暂住地公安机关办理暂住登记。对符合条件的,由公安机关核发《暂住证》。
  未取得《暂住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其出租房屋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劳动行政机关不予核发《外来人员就业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办理营业执照。第十五条 本市对向务工经商人员出租房屋的单位和个人实行许可证制度。
  单位和个人向务工经商人员出租房屋,必须取得房地产管理机关核发的《房屋租赁许可证》、公安机关核发的《安全合格证》,禁止非法租赁行为。第十六条 向务工经商人员出租房屋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向承租人进行遵纪守法的宣传教育;发现承租人有违法或者其他可疑行为,应当立即向有关机关报告。第十七条 本市对外地来京务工人员实行《外来人员就业证》制度。
  外地来京务工人员必须持《暂住证》和其他有关证件向本市劳动行政机关申请办理《外来人员就业证》,作为在本市务工的有效证件。第十八条 单位或者个人招用外地来京务工人员,必须经过劳动行政机关指定的职业介绍机构办理手续。禁止私自招用外地来京务工人员。第十九条 职工需求量大的系统和单位,应当通过在外地建立劳务基地,按计划、有组织地招用外地务工人员。第二十条 本市使用外地来京务工人员的行业、工种、用工要求等,由市劳动行政机关确定。第二十一条 外地来京人员在本市从事经营活动,必须持《暂住证》和经营场地合法证明以及其他有关证明,向本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并进行税务登记。
  外地来京人员承包、租赁、使用本市企业或者商业、服务业的门店、摊点、柜台、场地等进行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备案。

北京市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条例(1997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的管理,促进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方便群众生活,维护首都社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的管理。
  本条例所称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以下简称务工经商人员),是指无本市常住户口,暂住本市从事劳务、经营、服务等活动,以取得工资收入或者经营收入的外地人员。
  外地来京受聘从事科技、文教、经贸等工作的专业人员,不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市对务工经商人员实行规模控制,严格管理,加强服务,依法保护的方针。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首都城市功能和城市建设、经济发展的需要,以及城市基础设施的承受能力,提出务工经商人员总量控制要求,区、县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采取措施落实。第五条 务工经商人员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六条 务工经商人员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的各项法律、法规、规章,服从管理,自觉维护首都社会秩序。第七条 务工经商人员在首都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八条 本条例由本市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外来人员管理机构,负责本市和本区、县务工经商人员管理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监督检查。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根据需要设立专门管理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务工经商人员以及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遵守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务工经商人员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接受其咨询,维护其合法权益;
  (三)协助有关机关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处理;
  (四)市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权。
  使用外地来京务工人员数量较多的系统或者单位,经市劳动行政机关批准可以设立专门机构,进行管理。
  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用协管人员。第十条 本市公安、劳动、工商行政管理、房屋土地管理、税务、计划生育、城建、规划等机关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相互配合,加强对务工经商人员的管理工作。第十一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组织,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及其有关机关做好务工经商人员的宣传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第十二条 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和专门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必须秉公办事,严格执法。第十三条 本市对务工经商人员的管理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三章 管理和检查第十四条 本市对务工经商人员严格执行《暂住证》制度。
  务工经商人员到达本市后,必须按照户籍管理规定持本人身份证以及其他有效证明,育龄妇女需同时持婚育状况证明,到暂住地公安机关办理暂住登记。对符合条件的,由公安机关核发《暂住证》。
  未取得《暂住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其出租房屋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劳动行政机关不予核发《外来人员就业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办理营业执照。第十五条 本市对向务工经商人员出租房屋的单位和个人实行许可证制度。
  单位和个人向务工经商人员出租房,必须取得房屋土地管理机关核发的《房屋租赁许可证》、公安机关核发的《房屋租赁安全合格证》,禁止非法租赁行为。
  出租房屋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纳税。第十六条 下列房屋不得出租:
  (一)危险房屋或者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房屋;
  (二)违法搭建的房屋;
  (三)本市居民承租的公有房屋;
  (四)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出租的其他房屋。第十七条 向务工经商人员出租房屋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向承租人进行遵纪守法的宣传教育;发现承租人有违法或者其他可疑行为,应当立即向有关机关报告。
  承租人不得利用承租的房屋从事违法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在承租的房屋内储存易燃、易爆、转借他人使用。
  承租人不得将承租的房屋转租、转借他人使用。第十八条 本市对外地来京务工人员实行《外来人员就业证》制度。
  外地来京务工人员必须持《暂住证》和其他有关证件向本市劳动行政机关申请办理《外来人员就业证》,作为在本市务工的有效证件。

法律分析: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户籍管理规则内容对本市行政区域内无本市常住户口,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外地来京人员的户籍管理工作,相关内容做出了明确规定,保障外地来京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首都社会秩序。另外,港、澳、合同胞和华侨来京暂住的户籍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户籍管理规定在1995.06.13由北京市人民政府颁布。
法律依据:《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户籍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外地来京人员户籍管理,保障外地来京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首都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北京市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无本市常住户口,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京暂住的人员(以下简称外地来京人员)。
第四条 居(村)民委员会和雇用、留宿外地来京人员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做好外地来京人员的户籍管理工作。在外地来京人员较多的地区,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立户籍协管员,协助公安机关对外地来京人员进行户籍管理工作。
第七条 外地来京人员到达本市后,必须在3日内按下列规定申报暂住登记。其中,年满16周岁,在本市暂住时间拟超过1个月的或者拟在本市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的外地来京人员,应当在办理暂住登记的同时申领《暂住证》。
(一)暂住在本市居民或者农民户内的人员,由户主带领或者由本人持户主的户口簿,向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
(二)暂住在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建筑工地、工棚内的人员,由留住单位向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
(三)暂住在出租房内的人员,由房主带领或者由本人持房主的户口簿和《房屋租赁许可证》、《房屋租赁安全合格证》,向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
(四)暂住在宾馆、饭店、招待所等旅馆业单位的人员,由店方进行住宿登记;对其中应当申领《暂住证》的人员,由店方或者本人向公安机关申领《暂住证》。
第八条 外地来京人员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应当提交以下证件或者证明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或者原籍乡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
(二)育龄妇女应当提交原籍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出具的婚育状况证明。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暂住证》:
(一)无合法有效身份证明或者无固定住所的人员;
(二)育龄妇女无原籍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出具的婚育状况证明的;
(三)乞讨、街头卖艺人员;
(四)从事相面、算卦等封建迷信活动的人员;
(五)无照行医人员;
(六)制作、贩卖假冒伪劣商品、倒卖各种票证、非法刻制印章的人员;
(七)其他从事危害社会秩序或者公共安全活动的人员。
已办理《暂住证》的人员中,有前款第(二)至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吊销其《暂住证》。

在北京办暂住证!
答:第三百条 办理《暂住证》收费标准 (一)根据《北京市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服务费征收规定》,暂住本市从事劳务、经 营、服务等活动,以取得工资收入或者经营收入的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必须交纳外地来 京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服务费。1�城近郊区管理服务费的征收标准为每人每月15元。2࿿...

对没有暂住证的外来务工人员有什么处罚
答:对暂住证如何管理 为了保护外地来京人员和容留、雇用外地来京人员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打击混迹其中的违法犯罪,公安机关依法对以下单位和个人进行检查:容留、雇用外地来京人员的单位和个人。向外地来京人员出租房屋的单位和个人。年满16周岁,拟在京暂住一个月以上或在京从事务工经商及服务等活动的外地来...

外地户口借用本地人户口办理车牌,暂住证下来了过户方便嘛
答:北京市公安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北京市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管理 条例》、《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户籍管理规定》、《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租赁房屋治安管理 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对外地来京人员及容留、雇佣外地来京人员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管理与服务。本市对外地来京人员...

暂住证管理 公安机关对暂住证如何管理?
答:(3)年满16周岁,拟在京暂住一个月以上或在京从事务工经商及服务等活动的外地来京人员。2.检查的主要内容是:外地来京人员办理《暂住证》情况;出租房屋的单位和个人办理《房屋租赁安全合格证》情况、对房客的登记情况以及同所在地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等情况。3.对违反《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

请问在京暂住证去哪里办理啊?
答:本市对外地来京人员实行暂住登记和《暂住证》制度。《暂住证》是外地来京人员在本市临时居住的合法身份证明;外地来京人员到达本市后,应在三日内到其暂住地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其中,年满16周岁,在本市暂住时间拟超过一个月的或者拟在本市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的外地来京人员,应当在办理暂住登记的...

2008年来北京的外来人口都要办理暂住证吗?
答:按照有关规定收取管理服务费。 字串6 第三百条 办理《暂住证》收费标准 (一)根据《北京市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服务费征收规定》,暂住本市从事劳务、经 营、服务等活动,以取得工资收入或者经营收入的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必须交纳外地来 京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服务费。1 ...

大家知道去外省工作要办些什么证件吗??
答:1、流动人口婚育证到当地乡镇城市街道计划生育站办理;这个主要是街道或者乡镇计划生育部门检查,一般未婚不办可以的;2、其他没什么了。到工作地后办理暂住证。到派出所办理。3、另外工作需要提供身份证和有关证明材料。比如无劣迹行为证明(有乡镇、街道、派出所出具)。

暂住证是不是非办不可?不办有哪些后果?
答:这是北京等城市的暂住证管理办法,仅供参考 什么是暂住证 本市对外地来京人员实行暂住登记和《暂住证》制度。《暂住证》是外地来京人员在本市临时居住的合法身份证明;外地来京人员到达本市后,应在三日内到其暂住地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其中,年满16周岁,在本市暂住时间拟超过一个月的或者拟在本市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

北京外地人员交社保问题,请问?
答:问题五:北京a类户口啥意思 应该是A类暂住证。根据《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户籍管理规定》第七条之规定:年满16周岁,在本市暂住时间拟超过1个月或在本市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的外地来京人员,应当在进行暂住登记的同时申领暂住证。暂住证依据暂住人在京居住时间分为:A、B、C三种。C类暂住证,有效期1年 ...

不办北京暂住证的后果是什么?
答:好像是08奥运的时候要清理一下外来人吧,我听说的,但是还是办个比较有把握。谁说没有暂住不能租房?我不太懂,可是那个东西都是要有房东到街道办的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