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关于知识产权和打击盗版的法律有哪些? 目前中国政府为打击盗版采取了哪些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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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指导意见

京高法发[2005]12号 2005年1月11日

为切实维护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有效制裁侵权行为,规范文化市场秩序,统一执法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结合北京市法院著作权审判工作实际,现就如何确定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提出如下意见: 损害赔偿责任的认定 第一条 被告因过错侵犯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的合法权利且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原告应当提交被告侵权的相关证据。被告主张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否则须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第二条 被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其具有过错: (一)经权利人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被告没有合理理由仍未停止其行为的; (二)未尽到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的审查义务的; (三)未尽到与公民年龄、文化程度、职业、社会经验和法人经营范围、行业要求等相适应的合理注意义务的; (四)合同履行过程中或合同终止后侵犯合同相对人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 (五)其他可以认定具有过错的情形。 第三条 被告虽无过错但侵犯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的合法权利且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可判令其返还侵权所得利润。如果被告因其行为获利较大,或者给原告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依据公平原则,酌情判令被告给予原告适当补偿。 第四条 共同被告构成共同侵权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实施侵权行为,而仍为其提供经营场所或其他帮助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商标许可人、特许经营的特许人,明知或者应知被许可人实施侵权行为,并有义务也有能力予以制止,却未采取有效措施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个以上被告均构成侵权,但不具有共同过错的,应当分别承担赔偿责任。
损害赔偿的原则及方法 第五条 确定的侵权赔偿数额应当能够全面而充分地弥补原告因被侵权而受到的损失。
在原告诉讼请求数额的范围内,如有证据表明被告侵权所得高于原告实际损失的,可以将被告侵权所得作为赔偿数额。 第六条 确定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主要方法有:
(一)权利人的实际损失;
(二)侵权人的违法所得;
(三)法定赔偿。
适用上述计算方法时,应将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列入赔偿范围,并与其他损失一并作为赔偿数额在判决主文中表述。 对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和侵权人的违法所得可以基本查清,或者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据充分证据,运用市场规律,可以对赔偿数额予以确定的,不应直接适用法定赔偿方法。 第七条 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可以依据以下方法计算:
(一)被告侵权使原告利润减少的数额;
(二)被告以报刊、图书出版或类似方式侵权的,可参照国家有关稿酬的规定;
(三)原告合理的许可使用费;
(四)原告复制品销量减少的数量乘以该复制品每件利润之积;
(五)被告侵权复制品数量乘以原告每件复制品利润之积;
(六)因被告侵权导致原告许可使用合同不能履行或难以正常履行产生的预期利润损失;
(七)因被告侵权导致原告作品价值下降产生的损失;
(八)其他确定权利人实际损失的方法。
第八条 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侵权人的违法所得”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一)产品销售利润;
(二)营业利润;
(三)净利润。
一般情况下,应当以被告营业利润作为赔偿数额。
被告侵权情节或者后果严重的,可以产品销售利润作为赔偿数额。
侵权情节轻微,且诉讼期间已经主动停止侵权的,可以净利润作为赔偿数额。
适用上述方法,应当由原告初步举证证明被告侵权所得,或者阐述合理理由后,由被告举证反驳;被告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可以支持原告的主张。 第九条 适用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法定赔偿”应当根据以下因素综合确定赔偿数额:
(一)通常情况下,原告可能的损失或被告可能的获利;
(二)作品的类型,合理许可使用费,作品的知名度和市场价值,权利人的知名度,作品的独创性程度等;
(三)侵权人的主观过错、侵权方式、时间、范围、后果等。
第十条 适用法定赔偿方法应当以每件作品作为计算单位。 第十一条 原告提出象征性索赔的,在认定侵权成立,并查明原告存在实际损失基本事实的情况下,应当予以支持。 第十二条 被控侵权行为在诉讼期间仍在持续,原告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增加赔偿的请求并提供相应证据,应当将诉讼期间原告扩大的损失一并列入赔偿范围。
二审诉讼期间原告损失扩大需要列入赔偿范围的,二审法院应当就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就赔偿数额重新作出判决,并在判决书中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所称“合理开支”包括:
(一)律师费;
(二)公证费及其他调查取证费;
(三)审计费;
(四)交通食宿费;
(五)诉讼材料印制费;
(六)权利人为制止侵权或诉讼支付的其他合理开支。
对上述开支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应当进行审查。
第十四条 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律师费”是指当事人与其代理律师依法协议确定的律师费。可以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予以支持的赔偿数额:
(一)根据案件的专业性或复杂程度,确实有必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
(二)被告侵权行为基本成立,且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按照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与诉讼请求数额比例确定支持的律师费;同时判决支持其他诉讼请求的,应当适当提高赔偿数额;
(三)被告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被判令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按照原告诉讼请求被支持情况酌情确定支持的律师费,但一般不高于律师费的三分之一。
第十五条 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公证费”符合以下条件的由被告承担:
(一)侵权基本成立;
(二)公证证明被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第十六条 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审计费”按照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占诉讼请求数额比例予以支持。 第十七条 被告因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曾经两次以上被追究刑事、行政或民事责任的,应当在依据本规定确定的赔偿数额的限度内,从重确定赔偿数额。 第十八条 判决书中针对赔偿数额所作论述的详略程度,应当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当事人的争议大小等具体情况分别确定。 第十九条 被告实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侵权行为,情节严重,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给予以下民事制裁:
(一)罚款。其数额不高于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的3倍;
(二)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
(三)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
第二十条 原告基于不正当目的,以提起诉讼为手段,虚构事实,被驳回起诉或诉讼请求的,可以判令原告支付被告为诉讼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
(一)律师费;
(二)交通食宿费;
(三)调查取证费;
(四)误工费;
(五)其他为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

精神损害赔偿
第二十一条 侵犯原告著作人身权或者表演者人身权情节严重,适用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仍不足以抚慰原告所受精神损害的,应当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著作人身权或者表演者人身权受到侵害为由,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不予受理。
第二十二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
(一)未经原告许可,严重违背其意愿发表其作品,并给原告的信誉、社会评价带来负面影响的;
(二)抄袭原告作品数量大、影响广,并使被告因此获得较大名誉的;
(三)严重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四)未经许可,将原告主要参加创作的合作作品以个人名义发表,并使被告获得较大名誉的;
(五)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原告作品上署名的;
(六)严重歪曲表演形象,给原告的社会形象带来负面影响的;
(七)制作、出售假冒原告署名的作品,影响较大的;
(八)其他应当支付权利人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应当根据被告的过错程度、侵权方式、侵权情节、影响范围、侵权获利情况、承担赔偿责任的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一般不低于2000元,不高于5万元。 第二十四条 著作权人或者表演者权人死亡后,其近亲属以被告侵犯著作人身权或表演者人身权使自己遭受精神痛苦为由,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应当受理。 常见侵权赔偿数额的确定
第二十五条 依据本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述方法确定原告损失的,可以参考以下因素,在国家有关稿酬规定的2至5倍内确定赔偿数额:
(一)作品的知名度及侵权期间的市场影响力;
(二)作者的知名度;
(三)被告的过错程度;
(四)作品创作难度及投入的创作成本。
文字作品字数不足千字的以千字计算。
原告如证明类似情况下收取的合理稿酬标准,应予考虑。
第二十六条 在网络上传播文字、美术、摄影等作品的,可以参照国家有关稿酬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第二十七条 以广告方式使用文字、美术、摄影等作品,包括用于报刊广告、户外广告、网络广告、店面广告、产品说明书等,可以根据广告主的广告投入、广告制作者收取的制作费、广告发布者收取的广告费,以及作品的知名度、在广告中的作用、被告的经营规模、侵权方式和范围等因素综合确定赔偿数额。
原告如证明类似情况下的合理许可使用费,应予考虑。
第二十八条 商业用途使用文字、美术、摄影等作品,如用于商品包装装璜、商品图案、有价票证、邮品等,可以根据作品的知名度、在产品中的显著性、被告的经营规模、侵权方式、范围、获利等因素综合确定赔偿数额,所确定的赔偿数额一般应高于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二十五条确定的赔偿数额。 第二十九条 侵犯音乐作品著作权、音像制品权利人权利的,可以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赔偿数额:
(一)原告合理的许可使用费;
(二)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提起诉讼的,按其许可费标准;
(三)商业用途使用的,可以参考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确定赔偿数额的方法。
第三十条 提供图片、音乐等下载服务的,可以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赔偿数额:
(一)原告合理的许可使用费;
(二)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提起诉讼的,按其许可费标准;
(三)被告提供侵权服务获得的利润。 第三十一条 软件最终用户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可以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赔偿数额:
(一)原告合理的许可使用费;
(二)正版软件市场价格。
第三十二条 依据本规定第二十六条至第三十一条的方法确定赔偿数额的,可以同时根据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因素,在上述数额的2至5倍内确定具体的赔偿数额。
第三十三条 被告在被控侵权出版物或者广告宣传中表明的侵权复制品的数量高于其在诉讼中的陈述,除其提供证据或者合理理由予以否认,应以出版物或广告宣传中表明的数量作为确定赔偿数额的依据。 第三十四条 图书、音像制品的出版商、复制商、发行商等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其应当能够提供有关侵权复制品的具体数量却拒不举证,或所提证据不能采信的,可以按照以下数量确定侵权复制品数量:
(一)图书不低于3000册;
(二)音像制品不低于2万盘。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4年11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1次会议、2004年11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
法释〔
2004〕
1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4年11月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1次会议、2004年11月11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2月22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四年十二月八日

为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活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二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条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二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一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十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五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四条假冒他人专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专利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给专利权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假冒两项以上他人专利,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五条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所列侵犯著作权行为之一,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一千张(份)以上的;
(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所列侵犯著作权行为之一,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五千张(份)以上的;
(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情形。
第六条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的行为,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七条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八条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相同的商标”,是指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完全相同,或者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
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使用”,是指将注册商标或者假冒的注册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产品说明书、商品交易文书,或者将注册商标或者假冒的注册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等行为。
第九条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销售金额”,是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明知”:
(一)知道自己销售的商品上的注册商标被涂改、调换或者覆盖的;
(二)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受到过行政处罚或者承担过民事责任、又销售同一种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
(三)伪造、涂改商标注册人授权文件或者知道该文件被伪造、涂改的;
(四)其他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情形。
第十条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的“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
(一)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他人专利号的;
(二)未经许可,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专利技术的;
(三)未经许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合同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专利技术的;
(四)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的。
第十一条以刊登收费广告等方式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的情形,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以营利为目的”。
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是指没有得到著作权人授权或者伪造、涂改著作权人授权许可文件或者超出授权许可范围的情形。
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行为,应当视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复制发行”。
第十二条本解释所称“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多次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经行政处理或者刑事处罚的,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或者销售金额累计计算。
本解释第三条所规定的“件”,是指标有完整商标图样的一份标识。
第十三条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又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
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又销售明知是他人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第十四条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犯罪,又销售该侵权复制品,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以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
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犯罪,又销售明知是他人的侵权复制品,构成犯罪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第十五条单位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行为,按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的三倍定罪量刑。
第十六条明知他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储存、代理进出口等便利条件、帮助的,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共犯论处。
第十七条以前发布的有关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自本解释施行后不再适用。

知识产权盗版构成起诉条件有哪些?量刑的有什么法律规定?~

一、保护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方面的若干规定
中国把保护知识产权作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我国现代版权保护制度的建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学艺术、文化娱乐、广告设计、计算机软件和信息网络等相关产业迅速发展,促进了国民经济的发展。加强知识产权版权保护,加快以智力资源和智力成果为基础的产业发展,已成为推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途径。现代版权保护制度通过对人类智力创造成果从产权的角度予以法律保障,有效地维护了文学、艺术和科学创造者的合法权益,极大地激励了人们的创作活动,为促进经济建设和科学文化事业的繁荣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什么是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它是通过人们创造性的智力劳动获得的,是由智力劳动者对其成果依法享有的一种权利。这种权利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也称为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加强版权保护,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是开展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工作。什么是侵权?著作权法所称的侵权行为是指违反著作权法的规定,侵害他人依著作权法所享有的人身权或财产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明确了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及有关的权益。中国著作权法规定,对于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使用他人作品未按规定支付报酬的,应当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对于剽窃、抄袭他人作品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复制发行其作品的;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根据情况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并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给与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对于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行为,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于那些严重危害社会秩序,侵害著作权人及其他权力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可根据有关法律,对侵权犯罪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
二、打击非法盗版,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在我国知识产权版权保护领域中实行以司法保护为主,行政保护为辅的版权保护体系。我国知识产权版权方面基本权利的维护,很多要依靠民事诉讼来实现。各种侵权盗版行为作为违背社会文明基本准则的一种不良文化现象,伴随着经济文化的发展愈演愈烈,打击侵权盗版的活动不断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2012年,荣获诺贝尔文学奖的莫言的文学作品被盗版的图书频现,引发权利人维权呼声。莫言荣获诺贝尔文学奖在国内掀起一轮购书、读书热潮,这使得一些不法分子受利益驱使铤而走险,未经许可非法印刷、批发和销售莫言作品,一些网站非法提供下载莫言作品。严厉打击热播、热销作品的侵权盗版行为,是对内的需要,也是对外的需要。这些作品如果保护不好,会影响我国的国际形象。现在出版单位和著作权人越来越注重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通过对莫言作品的维权,使全社会进一步提高了版权保护意识。国家版权局、新闻出版总署不断开展“扫黄打非”活动,对出版物印制环节源头治理和销售市场清理规范。在打击非法盗版的过程中,法律手段作为最后一道防线是一种事后的惩罚和补偿,关键还是要靠全社会大众的觉悟和监督,共同打击侵权盗版,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在打击侵权盗版方面,中国一贯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制原则。在对网上一直受大众关注的“天线视频”网站侵权案件的法律判决就是很好的例子。该网站以免费向公众提供高清影视节目在线观看、互动和搜索为主要经营业务,而且很多影片是属于未经权利人许可侵权播放的。因此,该网站涉嫌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犯罪行为。2012年7月份北京朝阳区法院通过审理作出判决,认定该网站主办单位北京赛金传媒科技有限公司犯有侵犯著作权罪,判处该网站法人代表陈某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5万元。网站的其他负责人也做了相应的判决与罚金。这起案件是我国以涉嫌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罪追究刑事责任的第一起完整、典型的重大网络侵权案件。其涉案作品之多、侵权规模之大、均为我国历年版权案件之最。此案件的成功查处,打击震慑了网络侵权盗版犯罪行为,使网站视频侵权现象得到了有效的遏制。
三、形成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社会氛围,提高公众维权意识
随着我国每年以出版行政部门为主导的开展“扫黄打非”集中行动中,有效遏制各种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制售侵权盗版的势头得到控制。但不容忽视的是依然有一些人侵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环境下传播侵权盗版现象逐渐增多,侵犯著作权犯罪的类型也多种多样。在网上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活动中,不法分子的犯罪手段更加狡猾隐蔽,涉及的地域更加广泛。为此,仅靠“扫黄打非”部门彻查、严惩显然还不够,这需要调动全社会大众的参与,引导公众自觉加入到“打非”行列中来。相关部门要加强法制宣传教育,通过网络、电视、报纸等登载侵犯知识产权案例,使公众认识到盗版之害。让社会公众参与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形成“盗版人人喊打”的势头。“扫黄打非”工作,要强化日常监管。清查市场和监管网络,增强技术手段,提高监管水平。要管理好印刷企业,开展印刷企业专项治理行动。严查运输环节,深入检查公路、铁路、航空等。要开展对互联网、手机媒体传播淫秽色情和低俗信息的专项治理行动。中国政府连续开展的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专项行动之一的“剑网”行动,重点领域是网络音乐、网络游戏、网络文学、网络影视、网络软件等。还有“双打”专项工作也对侵权盗版活动形成了有效震慑。打击侵权盗版行为,不仅需要公安、执法等部门的努力,也需要权利人的配合。维权是手段,推动作品传播和促进产业发展才是目的。要引导社会力量大规模打击盗版,对侵权采取民事诉讼、行政举报和刑事报案等方式,多角度动员依靠所有力量打击侵权盗版行为。四、关于打击侵权盗版,保护知识产权方面的思考
如何更加有效地打击侵权盗版行为,维护经济、文化秩序和法律尊严,以加强精神文明建设。要提高人们的职业道德,以德经营,使百姓增长维权、自保能力,拒绝盗版,揭发检举不法行为。建议有关部门加大打击力度,侵权的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大众依法享有智力成果权。要尊重自己、他人的权利。知法守法,依法办事,当合法权力被侵害时应依法维护。
近年来社会上凡有轰动事件、焦点事件发生后,大家一窝蜂地仿制、仿冒,搭便车,抢占市场。这种跟风现象的背后有投机心理。人们早已知道利用知识产权来闯市场、搞经济了。国内企业既要发展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主导产业、技术、产品和品牌,获得企业发展的空间与市场,也要正视发达国家在经济、科技和知识产权方面的优势以及对我国形成的压力。研究国际公约和他国法律,以纯熟的司法对策应对。
保护知识产权工作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也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谁动了你的知识产权?”微软的比尔・盖茨曾提及中国的盗版问题,起诉过多家使用盗版微软软件的中国企业。盗版经营活动猖獗,主要原因是盗版经营可获暴利。文化行政处罚数额偏低,有些法规操作性不强所致。希望有关部门在打击盗版时没收盗版经营者进行违法经营活动的主要专用工具、设备。目前在处理盗版经营活动的法律法规中,一般是以非法所得作为处罚基数,有的违法盗版者因为无法认定其非法所得金额得不到行政处罚,使盗版经营者钻了政策的空子侥幸逃脱。仅没收非法出版物难以起到震慑违法经营活动的效果,对打击盗版经营活动不利。对于盗版违法经营者要使其无利可图,真正从源头上杜绝侵权盗版的行为发生。
目前,图书盗版制假技术乱真,市场上流通的盗版图书印刷复制品,普通人仅凭感官很难识别。笔者认为,政府版权部门设定些盗版出版物的专业鉴定机构,以保证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现在互联网已全面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对人们的工作和生活方式影响广泛。数字网络技术的信息海量、传播迅速、复制容易、传输隐蔽等特点,也给现有的版权法律制度、管理体制带来了冲击和挑战。互联网侵权盗版是世界各国面临的难题。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侵权惩罚手段及措施力度不够,因此还需要提高处罚标准,增加惩戒手段。要严厉打击盗版,健全和完善保护正版。改进市场管理方法,学习国外先进管理方法,建立严格有序的市场运行模式,不让盗版者有利润空间。
中国的经济迅速发展,人们的精神和物质生活提高了,而法制观念和正版意识相对滞后,这就要求政府和企业对打击盗版的投入要增加。现在买正版享受的服务与买盗版的差别不大。要让买正版的消费者能享有更多更好的服务,要求企业和销售者完善服务体系。另外,正版产品的价格太贵是盗版猖獗的主要原因。要在出版、印刷、发行、销售和网络几个方面联合起来,在速度、时间和发行手段上找到抵制盗版的办法。互联网让世界变得越来越小,知识产权的侵权也更加全球化。网络犯罪是一种无国界的犯罪。一旦发现侵权盗版的线索必须快速追踪,否则这些数据就会消失或者服务器会转移。要成立版权侵权调查取证服务机构,使权利人的证据收集更加合法、容易被法院采信。打击侵权盗版的目的是为了保护知识产权,这关系到权利主体的人身、财产权利和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

1. 清理市场。有关政府部门通力合作,采取日常监管与集中行动相结合,收缴市场上的盗版音像制品,大力整治盗版音像制品的集散地和批发市场,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1994年以来,全国共取缔关闭非法出版物集中经营场所580余处,每年政府有关部门收缴的侵权盗版图书、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和电子出版物数以千万计。
2.整顿放映,制止盗版侵权音像制品的社会性传播。1995年“扫黄”“打非”集中行动中,在全国范围内取缔了激光视盘故事片的营业性放映厅(这些放映厅的放映活动属于未经版权所有者授权的侵权行为)。到1996年2月底,全国各地的3000多家这类放映厅全部关闭。

3.规范光盘复制企业的经营活动,加强对生产源头的管理。根据市场清理整顿中发现的问题,新闻出版署于1996年5月至11月先后吊销了生产盗版、淫秽光盘的江苏宝碟、深圳中侨、广州彩翎等9家光盘复制企业的音像复制经营许可证。此外,根据新闻出版总署和国家版权局的要求,各地向所有光盘复制企业派驻版权监督员。同时,严格实施在所有光盘生产模具上蚀刻来源识别码(即SID码)的制度,实行全国统一的复制委托书。

4.实施悬赏举报,深挖非法光盘生产线。1996年秋季,在我国广东省率先公布悬赏举报政策,规定有效举报一条非法光盘生产线,政府给举报人30万元奖金。从1996年9月广东经群众举报挖出第一条非法光盘生产线至今,已先后在我国境内破获非法光盘生产线149条。为此,国家已兑现给举报人奖金3000多万元(有的举报人声明不要奖金),全国“扫黄”办曾一次发给一位举报4条非法光盘生产线的举报人奖金120万元。已挖出的非法生产线大多是欧洲国家的产品,一般通过走私进境,有的境外供货公司还派技术人员指导安装和生产。保守估计,以一条光盘生产日均生产2万张计,这149条生产线每年可生产10多亿张盗版光盘。

5. 严厉打击盗版光盘走私活动。针对1997年初以来,走私光盘活动急剧上升,成为中国内地盗版光盘的主要源头的情况,中国海关连续几年部署打击走私盗版光盘的专项斗争,加强货运监督和海上、陆路缉私。全国“扫黄”“打非”办会同公安部、海关总署等部门先后在广东珠海、深圳和福建厦门召开了三次打击光盘走私工作座谈会,并制定了8项主要措施,包括封堵海上走私通道,大批量截缴走私光盘,继续深挖非法光盘生产线,加强运输管理和市场缉私,打掉特大走私团伙并摧毁其境内储运窝点和销售网络,强化法律武器、从严追究走私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加强情报工作,加强与港、澳有关部门的合作等在实践中都产生了重要成效。据不完全统计,1997年至今,广东和各地海关及公安边防部门截获走私光盘2亿余张。这些光盘绝大多数是欧美影视、音乐作品的盗版品,其中还有相当数量是淫秽色情光盘。1999年10月1日晚,珠海拱北海关在海上一次截获452万张走私光盘,410多个品种。2002年3月2日广东查获了一起特大光盘走私案,共查获走私光盘477.7万张。2003年2月11日和13日,深圳海关先后截获三艘走私渔船,缴获各类走私光盘800余万张。

6.“打团伙、破网络、端窝点”,查处侵权盗版的大案要案,着力打击有组织的犯罪活动,摧毁不法分子作案的有生力量。每年的“扫黄”、“打非”集中行动,全国都要查处一批大案要案。如1995年对从事制作淫秽、盗版音像制品的江苏宝碟激光视盘有限公司的副总经理卜兴华依法判处17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02年,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非法出版团伙案主犯邓海清犯复制、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和非法经营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17万元,同案的徐晖等其他15名被告人分别以非法经营罪、复制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20年—3年,并处罚金。在深挖盗版窝点方面,广东省广州市卓有成效,2002年破获万张以上盗版光盘的储运窝点70余个,收缴盗版光盘1300余万张。

7. 建立健全打击盗版的法律法规。1991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其配套法规颁布实施,使中国有了第一部保护著作权人权益的法律。1997年10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首次列明了惩处侵犯著作权罪的条款,最高可判处7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998年12月23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了在全国推广悬赏举报这一有效措施,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等部门发布了《对举报“制黄”“贩黄”、侵犯知识产权和其他非法出版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这些法律法规的出台,为“扫黄”、“打非”,特别是对有效地发动群众、严厉打击盗版提供了具体明确的法律依据。2002年4月,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徐枚中伙同他人走私光盘452万张,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达298万多元一案一审宣判,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被告人徐枚中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万元。

8.加强舆论宣传,教育广大人民群众认识盗版的危害性。通过举办展览、销毁盗版光盘等活动,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维权意识,认识盗版的危害。2001年8月,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会同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海关总署、文化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广东省人民政府联合在广东珠海举行640万张走私盗版光盘集中销毁活动,这是迄今为止我国境内规模最大、数量最多的一次走私盗版光盘销毁活动。中国中央电视台进行了现场直播,国内外主要媒体共50多名记者参加报道,部分外国使领馆官员、行业协会代表也参加了此次活动。

盗版属于什么罪
答:盗版属于侵犯知识产权罪。《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 【假冒注册商标罪】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保护知识产权的现实意义是什么
答:保护知识产权的现实意义是:1、越来越规范化的保护知识产权;2、更加强有力的打击盗版等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3、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蓬勃发展。【法律依据】根据2021年6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一条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

中国有哪些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分别是哪年颁布的
答:决打击侵权违法行为的同时,针对知识产权制度在中国建立的时间较短,公民的知识产权意识比较薄弱等情况,大力开展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制宣传教育,并加速知识产权领域专业人员的培训。在中国,每一部知识产权法律的颁布,都有广播电台、电视台和报刊等新闻传媒广为宣传,并大量出版单行本和有关录像教育片等。同时,各级政府有关...

盗版侵权怎么定罪
答:(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侵犯知识产权罪是指违反知识产权保护法规,未经知识产权所有人许可,非法利用其知识产权,侵犯国家对知识产权的管理秩序和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行为。中国对知识产权犯罪的规定过去仅分散见于《商标法》、《专利法》以及全国人大...

现在法律有关于网络的知识产权保护吗?
答:我国也在把握时机,立足本国国情并努力与国际接轨,寻求一条有效的解决途径,为越来越繁荣的网络知识产权的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我国于2001年修改了《著作权法》。2005年,首次发布的知识产权保护白皮书中,提出建设“创新国家”,以及将打击侵权盗版的剑锋直戳网络领域。国务院在2006年出台了《信息网络...

软件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
答:二、软件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 1) 著作品版权:将研发成果中的文档、程序或其他媒质视为作品,适用著作权法进行保护; 2) 设计专利权:应用端的工程技术、技巧性设计方案,可以申请专利保护; 3) 形式表现商标权:产品名称、软件界面等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可以申请商标保护。三、什么是著作权 著作权又称版权,是指文学、艺...

卖盗版书怎么量刑
答:一、卖盗版书怎么量刑 卖盗版书涉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五条的解释,如果这个贩卖是以营利为目的的话,那么将实行刑...

如何正确的认识和评价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制度
答:1984年,我过又颁布了专利法,该法明确规定了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并按照国际标准建立了审查制的专利局和严格的审查基准,有关专利保护的法律程序尽可能采取国际惯例,使我国工业产权保护制度很快步入了现代国际工业产权保护行列[2]。经过实践证明,我国用十年时间建立起来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与发达国家两百年建立起来的体系基本...

我国对处理知识产权侵权可采取哪两条途径?
答:当前对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由于盗版和假冒的猖獗,主张惩罚主义观点的理由似乎更强一些。但是,笔者认为,对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性质仍然首先是对受害人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一种补偿。同时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也是对其不法行为的一种法律制裁,补偿与制裁又相辅相成。这是由于受害人只有获得赔偿才能弥补自己的损失,权利才能得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