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向中央专项借款管理规定》的通知

作者&投稿:诺孙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第一条 为了维护地方金融稳定,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确保专项借款资金专款专用,到期归还,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中所称的专项借款是指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发放再贷款,并通过指定的地方商业银行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以下简称省级政府)的融资,专项用于解决地方要关闭的农村合作基金会、各类信托投资公司、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的个人债务和合法外债。专项借款必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国人民银行再贷款管理的有关规定使用和管理。第三条 省级政府根据上述地方性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性机构的资产和负债情况及政府借债的偿还能力,在多方筹措偿还资金仍难以解决支付风险的情况下,由省级政府向国务院报告地方金融风险及处理情况,请求国务院批准同意向中央专项借款。第四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批转的申请,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和其它有关部门对该省(自治区、直辖市)金融风险情况及支付资金缺口等情况进行审查;其中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负责对承贷的地方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信贷收支等经营状况的审核;财政部主要负责审查该省(自治区、直辖市)近几年的财政收支、当年的财政预算、还款期内财政预算安排及政府的实际偿还能力等情况。按照审查意见,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和其它有关部门联合行文提出省(自治区、直辖市)向中央专项借款的意见,并报国务院核准。第五条 省级政府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借款报告,向财政部提出申请,承诺如期归还中国人民银行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发放的专项贷款,如果不能按期归还专项贷款本息,由财政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扣款通知在中央向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转移支付资金和税收返还资金中扣还。第六条 财政部接到省级政府承诺如期归还贷款的报告,经审查后给省政府复函,并抄送中国人民银行。明确如果省政府不能按期归还再贷款本息,财政部按中国人民银行提供的扣款承诺书等文件,从对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转移支付资金和税收返还资金中扣还。第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对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和其它有关部门联合文件的批准意见及财政部对政府承诺申请的复函抄送件,对所在地分行、营业管理部下达贷款限额。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在与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签定借款协议书后,在总行下达的贷款限额内,对政府所在地的中心支行或营业管理部下达贷款限额。第八条 政府所在地的中心支行或营业管理部根据分行下达的贷款限额与承贷的地方商业银行签订贷款合同,方可发放贷款。地方商业银行设立表外临时账户,记载该项再贷款的运用情况。该项再贷款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地方商业银行对该项再贷款没有支配权,不体现营业收入。第九条 专项借款的使用期限一般为六至八年,一次落实借款合同,分年签订借款借据。专项借款从划拨至专户之日起计息,借款期内按季付息,从第二年开始或按协议偿还本金,也可提前归还部分或部分借款。专项借款利率按年利率2.25%计息。第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要加强对专项借款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派专人负责,单独考核,并负责到期收回;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要全面负责借款的使用,根据地方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性机构的个人存款兑付进度下拨资金,严防各级政府将专项借款挪作他用。要逐年落实还款计划,并将每年的还款列入省(自治区、直辖市)预算内,确保专项借款按时归还。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下发日起实行。

地方政府向中央专项借款是否缴纳印花税~

  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政府向中央专项借款暂缓征收印花税的通知》(辽地税函〔 2001〕 70号)文件规定“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向中央专项借款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 2000〕 148号)精神,为防范化解地方金融风险,确保地方经济、金融稳定,经国务院批准,地方政府可向中央专项借款,由中国人民银行发放再贷款,并通过指定的地方商业银行向省政府的融资,专项用于解决地方要关闭的农村合作基金会、各类信托投资公司、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的债务和合法外债。鉴于省政府专项借款的特殊性,经你审核,对符合(银发〔 2000〕 148号)文件规定,通过沈阳商业银行转贷的中央专项借款在国家税务总局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缓征收印花税。”

地方债务置换是指地方政府在利率适度的条件下,通过借新债来还旧债的一种方式,例如存量债务中属于政府直接债务的部分,可以从短期、高息的债务变成长期、低成本的政府直接债。【法律依据】《地方政府向中央专项借款管理规定》第二条本规定中所称的专项借款是指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发放再贷款,并通过指定的地方商业银行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以下简称省级政府)的融资,专项用于解决地方要关闭的农村合作基金会、各类信托投资公司、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的个人债务和合法外债。专项借款必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国人民银行再贷款管理的有关规定使用和管理。第五条省级政府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借款报告,向财政部提出申请,承诺如期归还中国人民银行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发放的专项贷款,如果不能按期归还专项贷款本息,由财政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扣款通知在中央向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转移支付资金和税收返还资金中扣还。

土地转让属于什么收入
答:3、划拨土地取得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补偿性收入; 4、国有土地出租等其他配置方式取得的土地价款。 二、相关管理办法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 2、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答:第三条 中央预算单位应当由本单位财务机构统一开立银行账户。单位内部其他机构确需开立银行账户的,须经财务机构审核后再按规定程序报批。第四条 中央预算单位的银行账户,按照财务管理体制实行逐级审批。第五条 中央预算单位应当在国有或国家控股的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开立银行账户,存款利息按财政资金管理...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答:法律分析:《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系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制定发布,以“完善土地储备制度,加强土地调控,规范土地市场运行,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为目地。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加强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防范风险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土地储备管理,增强政府对城乡...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债托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_百度...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债托管行为,保护国债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完善国债市场的监督机制,提高国债市场效率,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代表中央政府发行的以人民币支付的国家公债,包括具有实物券面的有纸国债和没有实物券面的记帐式国债。第三条 本办法所...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答:1、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 2、企业年度财务报表 3、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4、各分支机构年度申报表 5、各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 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需要报送的资料为: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2013年用预缴申报表)2、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

2016异地分公司注册流程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0810号)等相关文件规定,以下八类分支机构不需要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这为总部和分公司汇总纳税提供了更为优越的条件,可以更好地享受总分机构汇总纳税政策,避免了因分公司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而造成货币时间...

预算管理一体化 国库集中支付
答:【大河财经立方讯】1月29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印发《中央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试行)》号通知。 通知指出,使用计划主要用于国库现金流量控制和资金结算管理,不再按项目编制。财政拨款资金和教育费专项账户管理资金应当编制用款计划,单位资金暂不编制用款计划。 中央预算管理一体化基金支付 管...

“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是什么意思?_百度...
答:第一条 为加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收管理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

跨市怎么交税
答:第一条 为加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08]10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居...

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管理部门应如何确定?
答:2009年起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其企业所得税的征管部门应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征管部门一致。依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2008年底之前已成立的汇总纳税企业,2009年起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其企业所得税的征管部门应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征管部门一致;2009年起新增汇总纳税企业...